APP下载

FDI三方博弈分析

2013-12-08常宏建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母国东道国跨国公司

张 晴,吴 彬,常宏建

(山东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一、引 言

发展中国家欲加快本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如果仅仅任借自身的力量,极易陷入资金来源不足、技术创新缓慢,无法与他国优势互补,难以利用“合力”打入更广阔的市场等被动局面。因此,加入并依托一个强大的经济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相互渗透,并创造“双赢”或“多赢”的成果,就会在成员国之间产生FDI。从实践层面看,FDI主要由跨国公司来完成,而跨国公司也正是适应FDI活动而产生的经济组织形式。传统的FDI理论或基于跨国公司角度,或基于母国或东道国某方的角度,都认为“特定竞争优势是企业FDI的前提”。

海默和金德尔伯格以美国企业FDI作为研究对象指出,美国企业之所以能够对外投资,并能够在东道国市场与当地企业展开有效竞争,是因为美国企业具有若干垄断优势,如技术诀窍、规模经济、管理技能以及取得资金的便利、信息和国际声望等,因此可以抵消在海外经营中的不利因素,压到当地竞争对手,取得高于当地企业的利润[1]。巴克利和卡森在“内部化理论”中指出,在市场不完全条件下,跨国公司之所以进行FDI,不仅仅是因其存在“垄断优势”,还必须具备“内部化优势”,才能节约交易费用,取得垄断利润[2]。邓宁提出了著名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用以揭示跨国公司进行FDI的一般动因,他指出,跨国公司只有同时具备了“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FDI才会成为其国际化经营的选择方式。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被称为该研究领域的“通论”,因为它不只限于讨论跨国公司国际生产的决定因素,而且可以解释跨国公司的整个国际经济活动[3]。

邓宁和弗兰克等人也从母国角度对FDI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他们认为,母国进行的FDI“可能会提高国内生产率”,但东道国接受FDI“将内在地减少国内创新能力,因而将对生产效率的改善不起作用甚至是起副作用”。而弗兰克通过考察13个工业化国家的数据得到了与邓宁假设近似的结论,即东道国接受FDI时并没有产生大量的技术转让,而母国的FDI和进口可以使技术外溢,通过投资海外能使跨国公司获取技术,使母国的研究与开发基础得到加强[4]。

市场广阔、潜力巨大的中国成为FDI热点后,外商在华投资形式多样,规模也逐步加大,随之而来的正、负效应逐渐凸现。我国学者大多尝试从东道国的角度分析FDI带来的各种影响,并提出扩大其积极影响,避免其消权影响的对策建议。关于就业,面对跨国公司在短期内给我国就业带来的某些消极影响,政府及国内企业应采取相应对策,依靠自身力量缓解就业压力,使就业的拉动效应尽快到来,在长期内,跨国公司将对我国就业起拉动作用[5],从三次产业内部来看,FDI对三次产业的就业均具有促进作用,其中对第三产业就业影响最大,第二次业次之[6];关于环境污染,“污染天堂”假说在中国基本成立,要消除FDI负面环境效应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国际规制、东道国规制、母国规制、企业自身规制和民间规制相结合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7];关于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无论从伦理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都差强人意。跨国公司本身应“以人为本,令顺民心,取民有度,用之有至”,东道国政府应出台相应地政策和制度促使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8];关于技术创新能力,FDI对企业创新能力的积累有显著的正效应,可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研发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9];关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短期内FDI对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贡献有限,但就长期来看,FDI确实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并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10]。

另有学者对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关系进行了博弈分析,求出了均衡解并给出了建议[11]。

综上,无论是传统理论还是近期文献,其研究重点都是跨国公司、东道国和母国中的一方或两方,尚欠缺对三方参与的合作与非合作的博弈分析。随着FDI的超速发展,2011年我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160.11亿美元,同比增长9.72%,再创历史新高,说明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我国的招商引资政策以及发达国家的相关律法都在推动FDI的进程。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在东道国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投资回报,实现利润最大化。东道国政府则更关注本国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和本国的经济安全等,在保证本国经济发展和应得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吸收外国资金为本国服务。而母国政府则更关注其在世界市场范围内的占有率及技术溢出所带来的回报。然而,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竞争合作关系,三者有着不同的博弈目标,在此过程中,三者是利益相关者,也是博弈的参与者,所以构建FDI三方博弈模型已势在必行。本文将建立来自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及其母国与我国作为东道国参与的三方博弈模型。

二、博弈分析

(一)行为类型

合作博弈是博弈参与者共同理性的表现,双方都能认识到合作能给双方带来最好的结果,因而自觉采取合作的方式行动;非合作博弈是博弈参与者单方面理性的表现,各自都按自己的最优决策行动,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前人的研究表明,基于对FDI三方实际效用的定性分析,参与者彼此之间已经都非常明白共同合作给大家带来的好处,也非常清楚各自追求的是什么,所以应为合作博弈。FDI行为过程中,虽然确立了“合作”的前提,但母国政府、东道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彼此之间仍存在不完全信息,尤其不掌握对手的战略选择,“知己知彼”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此,这种先观察“他方”所选择的行动然后再制定己方相应对策的博弈,可以确定为“非完全信息动态合作博弈”。

(二)关于参与博弈三方的假设

1.假设参与者包括母国、东道国和跨国公司,博弈三方都是风险中性的理性经济人,行为个体都把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作为行动的主要目标,并都将根据自身预期收益最大化来决定所选择的策略。

2.跨国公司的行动战略集合有两种:合作式投资(跨国公司充分考虑了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益后才选用的投资方式)和非合作式投资(跨国公司忽视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益,仅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所采取的投资方式)。合作式投资的前提条件是:(1)积极了解母国和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基于双边战略,结合自身战略;(2)选择投资领域时,多考虑母国和东道国鼓励的领域;(3)在项目的实施上,采用差异化战略,充分利用母国和东道国的优势资源,促进双边贸易;(4)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5)根据母国和东道国国情,最大可能转让适中、实用的技术;(6)对母国和东道国,都尽可能地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最大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等。而非合作式投资的做法则相反,完全以实现跨国公司最大经济利益为首要目的。

3.东道国的行动战略集合有两种:鼓励投资战略(与跨国公司母国签订贸易协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改善投资制度环境、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如、动力、交通、运输、银行、通讯、保险等)和限制投资战略(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政策、制度方面,都提高跨国公司的进入壁垒)。

4.跨国公司母国的行动战略集合也有两种:鼓励投资战略(政府积极与东道国政府签订双边贸易协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对跨国公司融资进行辅助、放松对技术转让的规制等)和限制投资战略。

(三)博弈矩阵

设跨国公司的收益为a,东道国的收益为b,母国的收益为c。则

1.设跨国公司FDI行动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生产成本、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等收益。若其产品在东道国市场上的零售价格为P,产量为Q,固定成本为F,单位变动成本为Cv,需要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的各种税收的总额为T,在东道国的企业责任为S。可得:

2.FDI给东道国带来了一揽子的生产要素,包括资金、技术、先进的管理思想、职业经理人培训效应等等,从而提高了东道国的外贸出口额度、改善了投资结构、增加了劳动就业率。假设东道国所得到的支付效用为U,而冲突效用为C。这两个变量分别是一系列变量的集合。效用支付是跨国公司带来的资金F,技术Te,东道国劳动就业率的提高L等等。

冲突支付是东道国为了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所做出的一系列的让步。如税收优惠、场地租赁优惠、对市场规制的放松、对环境污染的放纵等等。假设由于各种税收优惠,给东道国带来的损失为W,场地租赁、使用优惠带来的损失为M,对市场规制的放松造成市场出现垄断、不公平竞争、秩序混乱所带来的损失为R,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的总和为E,可得到如下公式:

3.母国可以通过税收、国内生产率提高、市场范围扩大等等而获得收益,而这些基本都与跨国公司的产量有关;假设FDI给母国带来的资金外流、劳动就业率降低等负面效用总和为N,母国的收益可以表示为:

跨国公司、东道国和母国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通过对此博弈矩阵进行求解,可得到符合帕累托均衡的解为:合作式投资-鼓励投资战略-鼓励投资战略。也只有在这种模式下,三方均能获得最大收益。

表1 跨国公司、东道国、母国博弈矩阵

然而现实否定了这种选择——种种实迹表明,目前跨国公司、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博弈解并非我们所得到的最优解。在改革开放30年、加入世贸10年后的今天,我国在利用外商投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由于开发引资的路径不一,造成严重的散乱、重复现象,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也屡见不鲜;盲目吸引外资、腐败和效率低下、外资骗税、飞地现象、公共地悲剧、“洋装”本土企业回国投资甚至“洗黑钱”等政府规制失灵现象亦不少见;法律条款空缺、条款重复或矛盾;环境污染导致灾害频发。从东道国角度来看,“帕累托最优”难以在博弈中实现,不仅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也导致内、外资企业竞争的不平等。基于博弈分析,总结原因如下:

其一,跨国公司的“合作式投资”只是“表面文章”,其内涵是通过“非合作式投资”实现短期利润最大化,无意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社会责任。

其二,也许跨国公司的初衷是典型的“合作式投资”,最终“剑走偏锋”的结局是由于自身趋利性和不完善的东道国制度环境的共同引致作用。

(四)变量分析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上述公式及相应变量作如下分析:

1.对公式(1)的分析

由于东道国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比如“两免三减半”甚至“十免十减半”,公式中的T≈0;有些地方政府将招商引资与当届官员政绩挂钩,导致各地大兴建设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等等项目,免费租给外商使用,而在本国企业的成本核算中,厂房租赁往往占固定成本的相当一部分,公式中的F赋值较小;“血汗工厂”、环境污染、消费者歧视等现象的存在使S赋值降低;劳动力丰裕且廉价、原材料廉价导致Cv取值较小。因此,在面对有超过13亿人口的市场时,跨国公司的FDI项目只需提高产量就可获得大量利润,在达到一定的规模后,本土企业更无法与之抗衡,再加上法律法规等制度的执行问题,跨国公司通过FDI形成垄断并非难事。跨国公司的收益可以解析为:

2.对公式(2)的分析

在一定的时期内,FDI的先期投资F渐被尽用,技术Te则逐步本土化,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劳动就业率L等能带来收益的变量的影响作用也会越来越大。但东道国的效用的绝对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是无限增大的,而是达到某一定值后出现递减。冲突支付C中的税收和土地、厂房的租赁费虽然固定,但随着FDI存量和增量的递增,W和M呈上升态势。当垄断现象出现后,随之而来的物价提高、失业率增长、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剧等一系列负面影响,给东道国带来的负效应R随之增大,也许还伴随着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目前,全世界10个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有6个在中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3亿多人的饮用水达不到卫生标准。可见,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使东道国的社会成本不断加大,变量E随着时间的推移是无限增大的。如果东道国不对跨国公司进行任何规制,冲突变量C是与时间成正比的。通过分析可得,东道国的收益b可能出现三种状态:b<0,b=0,b>0。

3.对公式(4)的分析

由于母国的收益c随FDI项目的产量变化,所以可以理解为效用在一定时期内逐渐增大。假设跨国公司以“非合作式投资”获得最大化短期利润,根据对公式(2)的分析,即b≤0。比如,当东道国的环境污染非常严重,或者由于“公共地悲剧”,东道国已经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源而造成跨国公司产量急剧减少时,根据公式(5),由于跨国公司前期已经获得相当丰厚的利润,并且沉没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自然会发生“飞地现象”,继续寻找可以进行非合作投资的东道国。然而,跨国公司的FDI行为往往是有其长远战略策划的,如开辟新的市场、拓宽经营领域、建立新的研发基地等,要想实现这些战略目标,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而东道国引进外资也是从本国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的,无论是先进技术、GDP的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等诸多的好处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博弈必定是一种“重复博弈”[12]。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利用外资中问题凸现的主要原因是“跨国公司自身趋利性和不完善的东道国制度环境的共同引致”。因此,最好的结局是,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都以长远的战略发展为合作前提,以“合作博弈”为基础,实现三方共赢。

三、结论与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母国和跨国公司的收益直接与FDI项目的产量正相关,而跨国公司的趋利性会促使他们不断扩大产量。当然,有些角度的研究表明,母国和跨国公司在战略前提下会有一定的自控能力,但作为必然要付出冲突支付的东道国却决不能“单纯地”相信这一点,必须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冲突支付,使其收益为正(b>0)。对合作博弈状态的维持而言,东道国的关注应该是“天然的”,其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对FDI三方进行博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1.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府要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还没有达到不需要外资或者外资已经饱和的程度”[13],我国应继续积极有效地吸收FDI,但引资的重点应从数量转移到质量。对于同一行业领域、同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制定全国统一的外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充分FDI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还可以缓解我国的贫困问题。

2.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

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规制,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和仲裁法等多个部门法范围,当前,我国对利用外资的法律规制工作的重心是外资立法体系的完善,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水平,适应市场经济和符合国际投资自由化发展趋势,确立外资立法的“资本本位”,坚持科学立法,建立一个以统一外资法法典为核心,以有关外资的配套法律规范为补充,以其他落实外资法律的行政法规为具体指导,具有统一性和高透明度的和谐高效的外资法体系。

3.借鉴“心理距离”定律制定相关制度

将管理学上的“心理距离(psychic distance)”定律移植到FDI分析中发现,“心理距离”是跨国公司进入国外市场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只有“心理接近”才能降低目标国对不确定性的感知或学习成本。研究表明,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制度差距会对双边的FDI带来消极的负面影响,而对于不同的产业,这种制度差距的影响力也不尽相同。相对劳动和资本密集型的制造业,更具制度和知识密集特征的高端服务业所受到的影响更为显著。因此,可以在研究我国外资结构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主要资金流入母国的制度制定原则和体系,在借鉴别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相关制度体系。

4.提高政府效率

我国目前的管理体系呈现出“条块分割、缺乏协调”的缺陷,建议建立FDI专管机构提高政府监管相关事务的效率。从中央层面来看,缺乏强有力的机构进行系统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只是根据本身职能进行不同角度的管理;从地方层面来看,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或争夺监管,或各自为政。要解决这些问题,“统一协调、分层管理”将是比较可取的模式。具体而言:在中央政府层面,建立一个直属国务院的FDI专管机构;在地方,可成立对应的机构,业务上直接对中央机构负责。中央层面上制定相关的政策后,地方只有执行的权力。政出一门,政策统一。

[1]李东阳.西方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比较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1998(7):64-68.

[2]肖麟.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评析[J].国际政治研究,2005(1):143-150.

[3]逢增辉.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与演变[J].经济评论,2004(1):119-124.

[4]曹秋菊.FDI对母国经济增长的作用研究[J].江苏商论,2007(1):95-96.

[5]程惠娜.在华跨国公司对我国就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财经政法资讯,2008(1):40-45.

[6]尉雪波,谢海艳.FDI对山东省就业效应的实证分析[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9(3):51-56.

[7]苏梽芳,廖迎,李颖.是什么导致了“污染天堂”:贸易还是FDI——来自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证据[J].经济评论,2011(3):97-104.

[8]闫志新.跨国公司东道国社会责任分析——以中国传统伦理为视角靠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局限性[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6):101-104.

[9]刘小鲁.我国创新能力积累的主要途径:R&D,技术引进,还是FDI?[J].经济评论2011(3):88-96.

[10]王青松,刘加林.外商直接投资(FDI)对中国各地区产业结构影响的实证研究[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2(2):101-108.

[11]袁晓燕,赵增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博弈分析[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3):75-78.

[12]刘畅.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博弈分析[J].中国国情国力,2011(4):16-21.

[13]王霞,陈柳钦.当前中国吸引外资面临的挑战与政策选择[J].经济界,2007(6):75-80.

猜你喜欢

母国东道国跨国公司
以跨国公司为载体提升城市国际交往功能
中国在投资仲裁中应如何处理条约签署国与投资者母国的双重身份
论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法庭之友陈述的采纳
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请求的管辖权探析
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的新发展
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责任追究之困境
妥协与平衡:TPP中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跨国公司回任人员知识转移过程研究
谈跨国公司知识资本对经营绩效的影响
跨国公司的品牌战略——文化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