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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纲目》中的竹类药物研究

2013-12-06田晓凤朱溪悦

世界竹藤通讯 2013年4期
关键词:竹类本草纲目类药物

朱 勇 田晓凤 朱溪悦

(1 福建省尤溪县林业局 尤溪 365100 2 中国海洋大学 青岛 266003)

《本草纲目》(Compendium of Materia Medica)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医药学专著,是中国明代医学科学家李时珍(1518—1593)的传世之作[1-3]。《本草纲目》共有52卷,载有药物1 892种,其中植物药881种,收集药方11 096个。中国是竹类(禾本科竹亚科)分布最广、最多的国家,在漫长的文明发展历程中,竹类及其相关产品已经大量融入人们的生活,并息息相关,因此作为中国古代著作中论述中药最丰富、最系统的典籍《本草纲目》自然离不开对竹类基原及其相关产品药物的记载。按现代植物分类系统考证《本草纲目》所记载的竹类药物品种,对于深入挖掘整理古代药学遗产,拓宽竹类植物的利用具有一定的意义。

1 研究方法

对《本草纲目》第五卷至五十二卷进行逐条人工检索[4,5]。根据《本草纲目》的目录,将药物分成“卷序”、“部”、“卷次序”,如“炭火”位于“第六卷”的“火部”的“火之一”。将药物根据取材的器官进行分类,分成“叶、箨、笋、林、果实、秆、鞭根”,《本草纲目》中无鞭与根之分,通常古代书籍中竹“根”包括鞭和根。

根据使用方法,将药物条目分成直接食用、间接食用、直接使用等7类。直接食用指直接使用竹类器官并通过煎煮等方法为药者;间接食用指非直接使用竹类器官或竹类器官发生化学反应后为药者。直接使用、直接外用均以竹类器官未发生化学反应为主要标准。“山白竹”因是烧灰利用,其灰主要来源于秆而归入秆。

2 结果与分析

2.1 竹类药物所在章节及药名

在《本草纲目》中,第一、二卷为“序例”,第三、四卷为“主治”,有关药物的记载自第五卷开始。《本草纲目》中以竹类为药物及与竹相关生物为药物的记录共46条(表1),共有11卷中存在竹相关药物记录,其中第三十七卷“木部”的“木之五”最多,共有19条记录,占41.3%,其次是三十八卷的“服器部”(含服器之一、服器之二)共14条记录,占30.4%。

在《本草纲目》中,有的条目文字含有“竹”字但与竹无关,如“淡竹叶”“竹鱼”;有的条目文字不带“竹”字但与竹有关,如“败天公”、“鱼荀”;有的条目仅部分与竹有关,如“纸”(竹仅为古代纸的原料之一);有的仅间接与竹相关即竹类的延伸产品如“虫部”,或为竹林的附加产品,如“竹蓐”、“竹鸡”。

表1 《本草纲目》中竹类相关药物的存在位置

2 2 竹类各器官的药物条目

表2为竹类各器官的药物条目。在《本草纲目》中,竹的竹枝通常与竹秆并用,如“竹火”、“山白竹”皆无秆、枝之分。在竹类各器官中,秆的条目最多,共30条占65.2%,其次是竹类的延伸产品即竹林的相关产品6条,占13.0%。竹林的相关生物也是《本草纲目》中的药物类别之一,如竹蓐(竹荪)、竹蜂(昆虫)。秆的条目多主要表现在竹茹、竹沥以及用竹秆加工的日用品入药相关。“竹茹”指取新鲜秆(茎),除去外皮(部分竹青),将稍带绿色的中间层刮成丝条,或削成薄片,捆扎成束,阴干或直接入药,全年均可采制。“竹沥”制法为取鲜竹秆,截成30~50 cm长,中部用火烤之,两端流出液汁为竹沥。

2.3 竹类药物的利用方式

将竹类药物的利用方式分成食用、使用、外用等7类,以食用为主,共35条,占总量的76.1%。在《本草纲目》中,竹类或与竹类相关药物的利用方式多种多样(表3),以竹秆为例,有直接入药煎煮者(如竹黄、淡竹茹),取竹秆汁液直接食用者(如淡竹沥),竹秆产品直接煎煮食用(如簟),竹秆产品烧灰食用者(如败天公、蒸笼),作为用具者(如吹火筒),作为燃

表2 《本草纲目》中竹类各器官的药物条目

料者(如炭火),作为迷信用具者(如爆竹)。但部分药物应该缺失科学依据,如将弊帚(坏旧竹扫帚)、厕筹(刮便用竹)烧灰后入药等,甚至带迷信色彩,如“爆竹”(非鞭炮)用于驱邪。

条目中的“谷精草”指对竹刀的使用,条目中的“艾”指对竹筒的使用,其他条目中亦存在竹刀、竹筒的使用。

2.4 竹相关药物的药性

《本草纲目》对竹类或与竹类相关药物的药性、主治做了较详细的描述,归纳起来,直接食用类药物(竹叶类、竹茹类、竹沥类、竹根类)以其气味“苦、寒、益气”为多,主要用于治疗老热、止渴、止咳、风热等病症。人们日常大量食用的竹笋(竹荀)的气味是“甘、微寒,无毒”,主治是“消渴,利水道,益气,消腹胀”;竹、竹炭作为燃料取其火力平和的特性;竹器类有的烧灰后用于治疗白癜风、白驳、狗咬疮等皮肤病。如前文所说,部分药物的药性可能缺乏科学依据。

3 小结

《本草纲目》中以竹为药物及与竹相关生物为药物的记录共46条,共11卷中存在竹相关药物记录,其中第三十七卷“木部”的“木之五”最多,共有19条记录,占41.3%,其次是三十八卷的“服器部”(含服器之一、服器之二)共14条记录占30.4%。

以竹类各器官进行分类,秆的条目最多,共30条占65.2%,其次是竹类的延伸产品即竹林的相关产品6条,占13.0%。竹林的相关生物也是《本草纲目》中的药物类别之一。在《本草纲目》中,竹类或与竹类相关药物的利用方式主要有直接食用、间接食用,2者共35条占76.1%,此外还有直接使用、间接使用等。竹类或与竹类相关药物的药性以其气味“苦、寒、益气”为多,主要用于治疗老热、止渴、止咳、风热等病症。部分药物的药性可能缺乏科学依据。

[1] 李时珍.本草纲目[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2.

[2] 李载荣.《本草纲目》版本流传研究[D].北京:北京中医药大学,2004.

[3] 杨军,王振国.《本草纲目》“发明”中取象比类法的应用[J].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2010,12(12): 26-27.

[4] 郝近大,谢宗万.《本草纲目》中禾本科药物基原考[J].中国中药杂志,2002,27(1):67-70.

[5] 罗琼.《本草纲目》中蔷薇科和百合科药物基原考[D].北京:中国中医科学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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