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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中“师徒”关系危机问题探究*

2013-12-05高大鲲

体育教育学刊 2013年3期
关键词:师徒教练员竞技

解 欣,高大鲲,张 楠

(东北大学 体育部,辽宁 沈阳 110819)

在竞技体育中,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最核心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长期的比赛、训练、生活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关系。关系的重要性在于它会直接影响到运动员训练水平及竞赛能力表现,同时关系到竞技体育事业的兴衰与成败。而由于利益的侵蚀,现今的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远没有想象的那样美好。如多次刷新多项女子中长跑世界纪录的“马家军”因“兵变”事件的影响导致师徒关系破裂,使得一度无人能敌的中国女子长跑迅速没落。2011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王濛事件”最终以王濛退出国家队、领队王春露工作岗位调离而告一段落。2012 年“孙杨事件”,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对于孙杨的处罚决定是:“学院通报批评、并且暂停一切社会商业活动,包括个人代言。”处罚的理由为“夜不归宿、顶撞教练、频繁出席商业活动、训练不系统。”不可否认,运动员在为自己违规行为付出代价的同时,原通过长时间建立起来的“师徒”关系也突显危机。

1 竞技体育中引发“师徒”关系危机事件的因素

1.1 由于相互沟通不畅所导致的矛盾

教练员与运动员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但面对矛盾,双方若没有采取协商与合理对话的沟通手段,反而采取了过激的言行,将会使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矛盾激化,并使之恶化,此时矛盾就会演变成更大冲突。2011 年中国短道速滑队队员王濛与时任教练员的王春露就因矛盾加深双方各采取了过激的言辞而导致了王濛和队友与领队王春露及教练员发生“冲突”,王濛受伤住院事件。事后王濛被驱除国家队,王春露也受此次事件的影响发表公开致歉调离国家队。这种对抗性的冲突扰乱了正常的训练秩序,更伤害了双方的身心,毁坏了国家队的声誉。另一方面,在一些集体项目中,由于教练员要同时管理多个运动员,对于运动训练以外的情况如个人情感、心理疲劳、与队友关系等因素都难以观察仔细,教练员与运动员的交流多停留在训练场上对于训练效果的沟通,而运动员生活中的困扰、成长中的烦恼却无法得到倾诉。在运动员训练的初级阶段,教练认为运动员无论是专业知识层面还是社会经验都不及自己,与自己没有共同语言从而不愿意与学生过多的交流,即使进行沟通也缺乏耐心,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呵斥教育”,缺乏有益的交流,使矛盾深化升级为大的冲突。

1.2 社会背景下运动员思想教育的缺失

纵观我国体育界的诸多教练员与运动员冲突事件,多发生于运动员成名之后。而这一系列的迹象表明,当运动员竞技水平提高,获得优异成绩的同时,会随之发生巨大的心理变化。随着运动员运动成绩以及社会地位得到明显提高,各项社会功能得到增强,运动员的行为自主能力也得到明显的改善,并由此获得了与教练平等对话的机会,即表现在“话语权”的恢复以及“自我独立”意识的增强。而由于某些项目运动员成才时间普遍规律较早,面对突如其来的利益与名望以及来自众人的仰慕,一些年轻的队员容易自我膨胀,难以很好的掌控自我。当面对运动员所导致的错误时,教练员必须明白运动员在成长过程中必将会面临各种成长的考验,此时运动员的思想及心理状态如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将会对教练员的执教以及训练队的管理造成较大的影响。

1.3 教练员自身素养欠缺

研究发现,导致运动员与教练员冲突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元的,可能是训练方式的不合理,也可能是教练员与运动员价值观念的差别,还有可能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但在运动员与教练员发生的矛盾中,教练员在事件中的主导因素是不能忽略的。因为,任何管理工作都是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互影响中开展的,角色决定了教练员在训练管理过程中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训练结构合理性以及技术动作难易程度的指导能力,以及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教练员良好的素养也是建立良好师徒关系的奠基石。王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用一个“狠”字来形容自己对教练员的看法,为何本应受人尊敬,却招来运动员“狠”的评价,这值得教练员的反思。

2 对竞技体育中“师徒”关系危机事件的预防措施

2.1 对运动员强化祖国培育、普通公民意识的培养

教练员既要做好训练工作,又要时刻关注运动员不同阶段的内心及行发生为变化。1993 年田麦久等学者在“我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情况及改进对策”一文中曾经提出要对运动员“强化祖国培育意识和普通公民意识”,认为:“重视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对其取得优异的成绩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更应看到祖国、人民的培育才是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的根本原因”。而在2011年王濛事件发生后田麦久教授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再次指出强化祖国培育意识和普通公民意识、运动员思想教育的重要性,并认为事件的发生就是一种思想教育的缺失。

2.2 提高教练员素质

很多时候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关系出现矛盾,导致激化和冲突多是由于教练员的语言或行为失控。可见,由于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一般性的矛盾,最终进展为情绪及行为对抗性冲突,教练员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也是事情态度演变的主导方。运动员对教练员的行为及执教方式往往会激起运动员的反抗和暴力行为的发生,教练员对运动员的偏见与冷落,同样会刺痛队员敏感的心。因此,教练员在处理其中关系冲突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牢记教练员责任对运动员进行正确引导。同时,教练员务必要控制好情绪,妥善解决冲突。只有教练员的自我修养增强了,才能够掌握矛盾的冲突处理的主动权,以及在运动员心目中树立起“良师益友”的形象。

教练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职业道德水平、训练能力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教练员执教的能力。教练员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会增进与运动员的心理沟通使彼此产生信赖。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一个优秀教练员自身必备的素质,教练员的作用,不仅仅是传授运动技能更应规范培养运动员良好的社会品德与行为,因此,教练员必须做到以身作责做、言传身教。

2.3 双方关系中“爱”与“尊重”的重要性

爱是教育的前提。教练员要真正从内心里爱自己的队员,只有热爱队员才能正确对待、宽容其所犯的错误,才能耐心的去培养及塑造每一名队员。严格要求,不等于教练员可以不尊重队员,任意发火,任其摆布。爱是包容、爱是理解、爱是信任。为此,教练员要尊重运动员的人格、意愿、隐私权及利益需求等等,采用一切的方式肯定运动员,赏识运动员,这样才是正确的为师之道。

3 结束语

在竞技体育中引发“师徒”关系矛盾及冲突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些是因为利益冲突引起,有些是制度的不完善,有些则是由于教练员的自身素质欠缺以及管理能力弱或处置方法不当所造成的。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或以何种方式发展,我们都应该以理性、健康、科学的态度正视突发事件的存在。而如何能够及时、有效、稳妥地处理此类突发事件,已经成为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进程中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

[1]解欣,王震,田星.建立高校新型的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J].辽宁体育科技,2010(5):94-95.

[2]田麦久.我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情况及改进对策[J].北京体育学院学报,1993(1):2-8.

[3]吴鲲,贾丽娟.以人为本构建竞技体育和谐师徒关系[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8(5):15-16.

[4]张晓龙,沈建华.构建竞技体育和谐师徒关系的契约论思考[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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