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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 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及对CBA 联赛的启示

2013-12-05张文慧张玉超

体育教育学刊 2013年3期
关键词:听证会仲裁联赛

周 敏,张文慧,张玉超

(中国矿业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的经营机制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其经营管理具有显著的市场化特点,在NBA 商业化的体育联盟中,联盟球队和球员高收入背后出现了令人深思的问题,即在利益关系的驱动下不免会出现关于劳资纠纷方面的问题。本文对NBA 联盟内部诸多的制度(制衡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进行详细的研究探讨,旨在为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以及管理制度的合理完善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1 NBA 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球队的老板和球员是NBA 联盟中两个最主要的利益个体。劳资双方在为自己获取最大利益的过程中想尽了一切办法,因此双方纠缠不清,久而久之就产生了矛盾斗争。反观NBA 的五次劳资纠纷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劳资双方相互斗争的艰苦性与持久性。劳资双方在利润分配方面达不成共识,劳资纠纷就会导致封馆或罢赛。那如何来解决这种问题呢?下面笔者就针对五次纠纷事件来总结分析一下NBA 联盟的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1.1 NBA 集体谈判

NBA 集体谈判是NBA 和球员双方处理球员合同中各种条款和情况的过程。因此NBA 联盟依托其特有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在若干方面,比如说球员工资、球员权益、球员准入等方面形成自己的集体协议内容。依据NBA 每期的劳资协议的规定,双方每隔六年就会进行一次劳资集体协商谈判,参加的人员组成也非常简单,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资方的代表,其中主要是联盟总裁、球队老板的代表和联盟的律师等代表;第二部分是劳方的代表,主要的参加人员是工会主席、执行主任、部分球员的代表等。集体谈判在整个劳资纠纷事件的解决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每次的谈判时,劳资双方不仅会对某些新的条款进行确立规定,同时还会将前期协议中的部分条文进行重新的谈判,重新提出存在疑问的地方,并对其进行阐述,提出自己的见解。如果谈判失败,则会继续安排双方谈判直至问题解决;若双方谈判成功的话,这些见解或意见将会以文字的形式成文,并且具有一定的约束效力,双方在以后的赛季之中必须遵守协议的相关要求。但如果劳资双方在某些分歧上达不成共识,则需要进行更深一步的解决方式——仲裁。

1.2 仲裁体系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可以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法,从出现到现在己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了,仲裁制度是美国解决体育领域包括职业体育和业余体育争议问题比较常用的区别于诉讼的主要解决方法。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最著名的仲裁协会之一,简称AAA(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在美国,业余体育领域所发生的运动争议仲裁,主要的依据是美国奥委会章程、《特德·史蒂文斯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规范等。而对于职业体育领域,针对篮球运动,NBA 联盟中共有两类仲裁制度,第一类是针对处理联盟内部中相对较小的案件,第二类是处理联盟内部相对较大的案件,两种制度相互补充。从NBA 职业联赛现行的仲裁体制来看,它主要包括两套仲裁体系,第一套为冤情仲裁制度,第二套为制度仲裁制度。两类仲裁在实际的裁判中均凭借着自身便捷和效率性、严谨性和灵活性、相对独立性、专业针对性、终结性等特点,在自己的工作范畴内,履行自己的本职义务,尽自身的努力促使NBA 联赛沿着健康的轨道持续向前发展。为了探讨NBA 仲裁体制的运作程序和原理,笔者分别以两类仲裁方式为依据展开详细的论述。

1.2.1 冤情仲裁

冤情仲裁是指仲裁人是由劳资双方经过多次商议共同甄选出来的,主要负责的工作是处理球员合同的签订等一系列问题是否符合条约或协议规定的NBA联盟内部相对较小争议的中间人。在NBA 联盟中女性人群占仲裁人的多数。冤情仲裁的程序包括三步,即提起申诉、听证会、裁决。

(1)提起申诉。作为冤情仲裁的第一步,它起着关键的作用。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起申诉,根据2011年新的劳资协议的规定:只有劳资双方的代表可以进行申诉的提起,其中包括联盟、球员、工会、老板等,任何一个机构的申诉必须要在球员默许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其代表——球员工会无权进行申诉的步骤。申诉这个程序同样具有严格的事件限制,一般是在争议出现后的一月之内提起申诉,否则过期无效,不予审理。提起申诉之前,劳资双方必须做一个前期的工作,即争议方要主动与仲裁人和另一方进行商谈和讨论,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申诉。

(2)听证会。在一个赛季里,联盟或球员工会只有两次权力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并且做出的决定必须于接到申诉通知的10 天内就做出。听证会的召开事件是在提起申诉的30 天之内,由仲裁人组织,地点可能是在联盟的办公室,也有可能是在球员工会指定的地方,但两个地点必须交替举行,以保证充分的公正性。至于召开的时间三方可以自由的商议,应该尽量避免与三方的工作时间相冲突,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一个合适的时间段举行。听证会时间的决定权并不是无限多的,协议规定在一个赛季里,对于联盟或球员工会仅仅只有两次权力决定听证会的时间,机会是非常难得的,并且做出的决定必须于接到申诉通知的10 天内就做出。

(3)裁决。作为冤情仲裁过程的最后部分,裁决结果需要在听证会召开后30 天内做出,如若超出时间的限制,听证会无效,申诉败退。同时在进行裁决的过程之中,双方可以附带仲裁的书面意见,以便做出公正的裁决结果。裁定结果应是完整、最终且能够彻底解决争议的,并且对球员、球队都具有绝对的强制力。

1.2.2 制度仲裁

制度仲裁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NBA 联盟中相对较大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工资帽的类型、利益分配的百分比、薪金制度等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双方进行斗争的首要原因。这些重大的问题都要交给制度仲裁进行裁决。制度仲裁在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时,必须处于一种监督之下进行,担任监督员的是球员工会和联盟双方,制度仲裁人无权独立进行裁决,必须符合协议的规定。制度仲裁的程序包括三步,即提起申诉、听证会、裁决。

(1)提起申诉。与冤情仲裁制度的提起申诉步骤所区别的是,在制度仲裁中,有权力提起申诉个体仅仅只有联盟和球员工会两者,其他任何人无权进行干涉。就像1999 年发生的Smith 规避工资帽案,有权利提出制度申诉的只有他当时所属的球队和球员工会(NBPA)。条文对申诉的时间也做了严格的规定,提起申诉的时间是3 年,如果超过了这个事件期限,案件将不予审理。申诉时,有一份立案通知书需要准备,由联盟和工会共同书写完成,并且及时的将通知书提交给仲裁和被申诉方。

(2)听证会。听证会的举行首先需要立案,由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起申诉,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诉方会受到一份来自仲裁的申诉通知书,而后提起申诉方申请立案,立案完成之后,双方需要制定一份事件安排表,保证听证会的召开时间不会受到冲突。仲裁陪审团的作用就是在双方就时间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陪审团最后决定时间的安排。联盟或球员工会必须向陪审团及另一方提交关于辩护的所有证据。换句话说,被申诉的一方也有权在同样的时限内提交反驳证据。

(3)裁决。作为制度仲裁过程的最后部分,裁决结果的做出需要在申诉立案后30 天内,如若超出时间的限制,听证会无效,申诉败退。裁决之后,仲裁不仅要提供一份裁决结果的报告书,并且还要向申诉与被申诉方提供一份关于该裁决的书面意见。终结性、便捷性、灵活性、严谨性是制度仲裁的独特特点。制度仲裁所做出的结果对相关的球员、球队及当事方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冤情仲裁等相关方面的裁决必须遵从制度仲裁的裁定结果,国家的法律也尊重仲裁的结果。

1.3 公权申诉

公权主要指法院、司法系统,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各级地方法院(纽约州法院)、高层次的联邦法院及国家最高法院。公权申诉的提出是在集体谈判和仲裁都无法合理解决时才不得已选择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沿着州—联邦—最高法院的路径逐级提起申诉,得到法律的援助。公权申诉主要用于NBA 联赛中对于仲裁制度无法进行裁决或裁决不公正的条件下实行的。

2 NBA 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对CBA 的启示

2.1 我国应着手建立专门解决CBA 纠纷事件的机构

借鉴NBA 的仲裁机构模式,根据特殊问题特殊对待原则在我国职业体育界建立“中华体育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要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构,而应该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该机构的权力范围限定在体育事业内部,主要的职责是对纠纷问题进行一个预先的处理,达到一个保护各方合法的利益和隐私机密的目的,使处理矛盾问题的能力和规模达到专业化的程度。我们期望要成立的专门解决CBA 纠纷事件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俱乐部、工会和球员三方,而不是包括许多附庸人群的机构,从而三方相互牵制,实力得到均衡,各方的有效权益得到保护。

2.2 落实CBA 球员工会的真实权力

在NBA 联赛中球员工会竭力维护球员权益不受侵害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对我国CBA来说是应该大力借鉴的,应该重视球员工会的作用,巩固、强化其地位。近几年我国也在开始着手筹建各个领域的工会组织,尤其是CBA 联赛,这样就能对完善职业体育市场体系注入新鲜的活力。

2.3 针对CBA 现状制定一整套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

像NBA 章程和劳资协议一样,我国的CBA 联赛应该学习美国职业竞技体育的某些规章制度。在我国体育领域,现行的体育法规《体育法》中的很多条款都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在法律条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尽快的完善修订新的法律条文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各个项目的协会和管理中心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这些设想的前提便是在国家宪法、体育法的大框架之下进行CBA 仲裁制度的建设,构建一套具有宪法性质的完备的法律条文。

2.4 建立针对CBA 联赛的专门督导机构

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CBA 联赛的现状,体育总局的督导机构与专门的篮管中心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篮球管理中心也缺少一个特别有效的监管部门,因此,在CBA 联赛的运行过程之中,各个权力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便脱离了正规的法律渠道,失去了应有的自律性。为了彻底地改变这种不良现状,笔者建议在篮管中心内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监督的部门。

2.5 加强对CBA 联赛各阶层的职业素养教育

不论是管理阶层的篮管中心,还是俱乐部都应该进行自身素质的提高;而对于球员更应该注重职业素养教育,培养自身的主体职业意识。另外,作为CBA联赛的相关主体之一,不论是篮管中心、俱乐部还是球员本身,都应该共同维护CBA 联赛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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