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速递
2013-12-05
会 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发布
最近,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规定》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来是由各省市自主管理实施,各地的考试政策不统一,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权统一到财政部,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更加规范、透明。另外,《规定》还对考试报名、考点考场设置、试题的传递和保管、考试实施、考试信息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眼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调研成果发布
最近,北京注协与ACCA联合举办“企业眼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调研成果发布会。此次调查结果表明,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最看重的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准。在质量和成本之间,企业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更关心的是能否提供企业所需要的专业服务。调研结果为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发展规划、今后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提供了详实的数据基础,也为北京注协进一步加大对会员的服务力度,拓展服务领域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文译本首发
最近,《国际审计准则》、《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文译本出版发行。本次翻译出版,经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授权认可,由中注协具体组织,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合会以及台湾省会计师公会给予了积极参与。有关各方共同成立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出版物翻译审核委员会,对译本进行审核把关,并将两岸四地对专业术语的译法进行了对照索引,打通了专业术语的中文译法,克服了简繁体语言转换、表述障碍,以满足两岸四地的共同需求。该套中文译本的发行,既是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交流合作的重要成果,也为今后在广泛领域开展合作积累了经验。
税收
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享受税收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通知》明确,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通知》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通知》明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以及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公告》进一步澄清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公告》指出,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公告》明确,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集中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应按照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规定,由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销售自产光伏发电享受优惠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通知》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扩大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通知》明确,自 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金 融
国务院: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健康服务业特点的产品
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积极发展健康保险,并提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放宽市场准入,简化紧缺型医疗机构和连锁经营服务企业的审批、登记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市场准入和配置大型设备的限制。二是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三是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四是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补助范围,免征或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医疗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五是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可持续增长,完善各类保险和补助消费政策,落实并健全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六是强化法制建设和服务监管,健全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服务行为,完善监督机制。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增资、并购、参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等。除境外投资者将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外,其余业务均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专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
央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签署了规模为3 500亿元人民币/450亿欧元的中欧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旨在为双边经贸往来提供支持,并维护金融稳定。互换协议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与欧洲中央银行建立双边本币互换安排,可为欧元区人民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流动性支持,促进人民币在境外市场的使用,也有利于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中欧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在货币金融领域的合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最近,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此外还包括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修改部分审慎监管要求。
关 注
六部门发布《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最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了《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改经贸[2013]1836号)。《预案》要求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启动《预案》。有关产区要组织和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在中储粮公司无收储库点或仓容不足的地区,组织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保证农民售粮需要。《预案》明确,有关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仓房维修、腾仓并库,积极配合中储粮公司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工作,尽早为收购新粮腾出仓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