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陆地金融结合障碍分析
2013-12-04
(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杭州 310018)
依托海洋经济强省、港航强省等经济发展战略,推进陆海联动、港口开发开放、产业结构调整、海洋资源综合开发、海洋综合管理和区域海洋科技创新,海洋经济在浙江省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而海洋科技在海洋经济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作用。目前省海洋经济金融支撑体系,重点支持海洋经济发展 “三大领域”,对海洋科技中小企业金融支撑体系尚未建立,造成大量海洋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困难重重,严重影响海洋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一、海洋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截至2012年11月底,浙江各类中小企业达270多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7%。从2012年1-11月的情况来看,浙江中小工业企业实现总产值38 878.83亿元,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84.1%;实现出口交货值7 908.32亿元,占全部工业企业的82.5% ;实现利税2 848.82亿元,占全部工业企业的78.3%;从业人员750.11万人,占全部工业企业的90.9%。可以说,浙江是经济大省,更是中小企业大省。
而作为中小企业中新成员的海洋科技中小企业必然在海洋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海洋科技是以综合高效开发海洋资源为目的的高新技术,包括深海挖掘、海水淡化以及对海洋中的生物资源、矿物资源、化学资源、动力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方面的技术。由于海洋科技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与陆域科技相互交叉和互为渗透的特点,从事海洋科技研发、推广的资金缺口巨大,其收益不确定性,就使得海洋科技中小企业比陆域企业存在的融资难更为突出。
二、影响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金融结合障碍分析
(一)企业权利限制方面
1.海洋科技中小企业可获取的资本量存在较大限制。(1)内源融资有限,使之可获取量受限。内部可融资资源有限是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特点,其多数经营规模较小,经济实力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较弱,同时财务管理与经营管理制度不规范,内部控制流程不科学,组织结构不健全,报表透明度低,披露意识差,缺乏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体制,种种因素导致海洋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想依靠内源融资取得长远发展并不是可行的方案。(2)与民间资本结合能力有限,使之可获取量受限。主要体现在:一是民间借贷虽然期限灵活、筹集迅速,但其伴随难以承受的高利率。二是民间借贷是一种游走在法律边界的非正规借贷方式。民间金融手续一旦简化到了不符合规范的程度,很容易出现欺诈行为。(3)担保体系不健全,使之可获取量受限。首先,海洋科技中小企业有形资产较少,大多拥有的是无形资产,很难提供符合银行信贷需要的抵押品,导致银行对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十分谨慎。另外,在向银行寻求担保的过程中,小微企业即便获得贷款还需支付相关担保费用,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时间成本。其次,中小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存在局限性。在浙江,由于信用担保机构进入门槛低,资格限制少,随着担保机构的增多,担保行业“多、乱、散”的问题开始凸显,并且多数担保机构担保品种单一,缺乏专门为海洋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品种。再次,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地位不平等。按照国家规定,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不超过10倍。事实上,银行往往要求担保公司承担100%的损失风险的责任,而担保公司在这样的风险分担条件下获得的担保额度放大倍数只有2-3倍,担保公司为海洋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风险往往超过陆域科技企业,这造成担保公司为海洋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能力极其有限。
2.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结合的能力极为有限。(1)对大多数处于经营效率低、信息不透明、信用水平低的海洋科技中小企业来说,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可能性极低。从有关统计数据中也可以看出,浙江省在中小板上市企业为119家,创业板上市为9家,相对于中小企业270万家,能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海洋科技型中小企业实在是太少。(2)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直接融资结合的门槛过高。直接融资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其他交易市场融资等方式。由于受到政策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绝大多数海洋科技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创业板上市资格,不可能从资本市场筹集到科技创新所需资金。对于债券融资,由于我国对企业债券发行的限制条件极其苛刻,即使一些效益好、成长性高的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也很难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获得足额资金。(3)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风险投资结合难度很大。虽然风险投资在浙江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之一,但是风险投资在与海洋科技结合中并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风险投资对浙江海洋新兴产业缺乏了解。较多的海洋科技中小企业的产品还在初创期,在能否得到市场的认可、市场占有的份额、市场中能否具有主导地位等方面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未来的发展前景不明朗,使得风险投资与未来收益不对等,从而使风险投资者不愿为此承担较高的风险。第二,风险资本与海洋科技结合后的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潜在的投资者持观望态度。海洋科技产业的风险资本退出渠道狭窄,风险资本不能通过公开上市的方法安全退出,又受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产权不清影响,风投也不能通过管理层回购和企业并购的方法安全退出。第三,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服务不到位。由于浙江海洋科技产业发展刚刚起步,加上海洋科技的复杂性、交叉性、渗透性特点,具备能为中小海洋科技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极少,现有中介机构中能为海洋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远不能满足风险投资需要。
(二)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借贷资本结合受到限制
1.逆向选择。银行信贷资本与海洋科技企业结合所依赖的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硬信息”,即可观察、可验证及可传递性的信息;另一类为“软信息”,只有通过与之有过亲密接触之后才能获得的。相较于大企业高质量的“硬信息”,处于初创期的海洋科技中小企业明显缺乏完整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等“硬”信息,信用记录较短,缺乏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银行对陆域科技小微企业的贷款决策往往依赖企业家的个人品质和经营能力等难以传递的“软”信息。而且,部分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贷款,可能会隐瞒真实的经营成果,这就加大了银行与海洋科技结合的潜在风险,而银行为了规避“柠檬市场”的产生,只能选择少贷或不贷,以免形成不良资产。
2.道德风险。海洋科技中小企业通过较高利率获得银行贷款后,为了提高其收益必然会倾向于选择高回报率同时蕴含着高风险的项目。为此,银行面对道德风险,会设置一系列有利于银行的规定,但是海洋科技中小企业的“硬信息”的不真实性及“软信息”的不可获得性,导致这些不道德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故在海洋科技与金融结合大背景下,银行更倾向于保守的“惜贷”。因此,海洋科技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要么导致较高的货币成本,即高贷款利率;要么导致贷款申请失败,使其融资更加困难。
3.交易成本高。对于银行而言,不同的贷款对象,其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是不一样的,为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贷款的边际成本要高于为大企业贷款的边际成本。这种交易成本一般是由借贷双方共同负担的,银行负担的交易成本体现为进行调查监督而产生的较高单位贷款成本,小微企业一方的交易成本则往往通过高贷款利率体现。如此高交易成本,会导致双方的合作意愿不强。
三、解决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金融结合难的对策
(一)增强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自身素质
1.增强海洋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资信。(1)提高信用意识,建设诚信文化。对于海洋科技中小微企业而言,企业家的个人诚信意识几乎决定了企业的信用,小微企业以及企业家均应提高信用意识,建设诚信文化。(2)重视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存在于与供应商、分销商、银行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重视这些环节尤其是与大企业的交易环节的良好信用记录将大大提升企业的信用。(3)加强自身财务制度建设,减少财务信用风险。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要建立并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成本费用核算,规范投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利润留存与分配,规范管理资金,提升融资能力。
2.改善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金融结合软实力。(1)针对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规模小的问题,发展产业集群和建立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行业分协会。针对海洋科技中小企业现状,建立不同类别海洋科技产业集群,如台州地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群,舟山海洋资源深加工产业集群,从而解决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金融结合的规模问题。(2)针对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不动产存量有限,将其动产和无形资产纳入 《物权法》,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海洋科技中小企业没有担保品的“尴尬”。(3)按照企业成长生命周期选择恰当的融资方式。海洋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鲜明生命周期,一般分为创业初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阶段。根据不同阶段分别创新融资机制,使得不同阶段的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不同的筹资方式有效结合。
(二)建立海洋科技金融机构
1.加快金融改革步伐。(1)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进行金融体制改革,转变过去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度倾斜的信贷政策,专门针对海洋科技产业发展需要设立海洋科技信贷部门,并增加对海洋科技中小企业的信贷比例。(2)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体系建设,为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资金融通建立规范化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简化融资手续。
2.大力发展小银行。在海洋科技中小企业集中区域设立地区(社区)银行、独立的民营中小银行或其他贷款性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最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以至社区内)的信息存量,低成本地了解到地方上的海洋科技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区域小银行的市场定位就是为小微企业服务的。
3.加强对民间借贷资本引导。创新机制,吸引大量民间资本参与海洋科技私募股权基金改革,引导民间资本积极认购海洋科技创业基金,使得民间资本公开化、合法化,从而促进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金融结有效合。
(三)完善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1.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政策,尽快建立起以海洋科技中小企业、政府机构、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采集、信用评估与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科技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加强各企业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联系,减少信息不对称。
2.提高中小担保机构的风险自控能力。一方面,要制定和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和监管制度,促使中小担保机构规范化经营;另一方面,要对风险较大的海洋科技创新项目实行再担保机制,以分散担保风险。此外,要建立担保机构与中小商业银行的合作机制,确保它们共同为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需要。
3.政府要尽快出台信用担保方面的法规与管理制度,维护与规范中小企业信贷秩序,打击虚假信用、逃税漏税等信用欺诈行为,对信用信息失真的企业要予以严惩,同时可对中小企业互保机制等方面内容做出明确规定,鼓励海洋科技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互保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四)扩大对海洋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
1.要加快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增加其数量。可以适度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门槛,允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度参与,同时制定优惠税收政策鼓励国外投资机构参与建立风险投资机企业。
2.扩展风险投资资金的筹资渠道。要解决风险投资资金短缺和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就必须拓宽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鼓励银行、企业年金、养老金、公积金、担保机构、民间资本以及个人积极进入风险资本市场,既有利于原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又解决风险投资资金规模问题。
3.建立并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解决风险资本退出就是要解决如何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本转换为货币资金。我们认为建立灵活有效的风险退出机制途径可以是有效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也可以是通过完善小微企业回购或管理层收购制度,使得增值后的风险资本顺利进入新一轮的海洋科技创新投资活动。
(五)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寻找科技与金融结合新渠道
1.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1)实现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具体而言就是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让风险资本有合理退出机制。(2)继续完善创业板市场。创业板的完善能有效提高金融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并分散风险。机构投资者对海洋科技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组合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海洋科技中小企业。(3)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为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债券投资者通常以发行债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作为是否认购的判断标准之一,如果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能控制在合理区间内,就允许其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这无疑会使其筹得更多的发展资金。(4)积极发展区域性海洋科技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是海洋科技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应加快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整合,完善技术产权交易法律制度,改变交易品种单一的现状并加快其开发。
2.积极开拓新型融资渠道。(1)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推广,为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融资增加新渠道。目前浙江杭州、温州、海宁、义乌、湖州等地已经成功发行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浙江省发行海洋科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时机已成熟,从而有效解决单个海洋科技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所面临的困境。(2)租赁融资是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海洋科技中小企业在商品化试产阶段所需固定资产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来解决,融资租赁的出资方侧重于对海洋科技小企业项目未来现金流的考察,这使得企业在项目设备需求上比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更容易,手续也更简便。这种方式使企业以少量资金作为租金及时购置设备,是一种融资捷径。(3)推广供应链金融理论,为解决海洋科技产业链上下游的融资问题提供新增值服务。海洋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是银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高交易成本,我们认为将供应链金融理论推广到海洋科技产业融资,能很好解决银行和供应链中海洋科技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关键急需解决金融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