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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涉及穆斯林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及借鉴——以《南华文艺》案为例

2013-11-26白友涛

回族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南华群体性穆斯林

白友涛,白 明

(1.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南京210097;2.安徽人民出版社,合肥230071)

群体性事件大体分为两类,情境性的和功能性的。其中功能性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特定社会形态或社会历史阶段发生的聚众请愿、集体上访等等,这类事件往往有一定的社会根源或政治背景,必然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要求,有一定的正当性,处理不好可能导致更大的社会动荡,甚至社会解组。

民国时期发生了数十起以侮教案为代表的涉及穆斯林的重大功能性群体性事件①。其中,发生于1932年的《南华文艺》案具有典型意义,最值得解剖和思考②。该案发端于上海、声援自北京、影响及全国,引起国民政府高层关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没有对社会安全构成负面影响。回族穆斯林精英分子利用此次侮教事件,迫使政府和主流社会关注穆斯林的正当诉求,宣传了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正面形象,把侮教事件发展成为一次教育动员群众、加强民族宗教再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社会运动。《南华文艺》案所表现出来的发生机制,穆斯林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都值得我们今天仔细研究,并为解决当前日益增加的涉及穆斯林的群体性事件提供思路。

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指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平息的主要过程和变化机理,推动事件发生、发展的动因和阻力,当事人的主要认识和行动策略,外在环境及事件结果、社会影响等等。本文拟就这场风动全国的群体性事件——《南华文艺》案发生的社会背景、发生机制(本文概括为不同阶段特征)和值得借鉴的地方作一些思考,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南华文艺》案的社会背景

(一)穆斯林精英云集的上海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经济文化快速发展

上海是中国最早的开埠通商口岸之一,近代以来发展极快,其城市人口增加速度非常惊人。1860年代大约只有50 余万,1880年代增加到约70 万,到1910年代就发展到130 万,而到了1930年代更是一跃达到300万之众,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国际大都会。其繁荣程度超过当时的日本东京,有“东方巴黎”的称谓。快速增加的人口是经济繁荣的结果,也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受过教育的文化人越来越多,人们逐渐习惯于购买报纸杂志,出入文化娱乐场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使文化出版事业获得空前的发展机遇。

经济文化的发展吸引了大量来自全国的穆斯林,使上海成为中国最重要的伊斯兰文化中心之一。这段时间上海改(扩)建新建了不少清真寺,增加了礼拜场所。回族文化名人,如马晋卿、伍特公、沙善余、达浦生、马天英、傅统先、金子云等齐集上海。穆斯林知识精英的社会地位也有了显著提高,如上海最著名的影响全国数十年的《申报》主编一度由伍特公担任,上海基督教传教士李佳白等人经常邀请穆斯林学者参加基督教尚贤堂的宗教学术讨论[1](P38)。1925年,在哈德成等人的积极努力下,上海成立了当时中国最重要的穆斯林学术团体“中国回教学会”,并创办了《中国回教学会月刊》。这些穆斯林精英们组织学生留学埃及,开办商贸公司为伊斯兰文化发展筹集资金,组织穆斯林妇女团体,创办上海伊斯兰师范学校,开展大规模的古兰译注研究交流活动,等等。1927年陇海铁路灵宝至海州段通车后,许多西北穆斯林转道上海,乘船赴麦加朝觐,更加强化了上海作为伊斯兰文化中心的地位。

民国时期,各地发生的侮辱伊斯兰教的事件不下数十起,为什么只有《南华文艺》案被有效地组织抗议,得到社会支持和法律解决,并取得比较圆满的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的上海集中了全国最有影响的伊斯兰教学者和精英人才③。穆斯林学者的增加和学术活动的开展为发现“侮教”杂志和文章并组织和平抗议提供了组织条件。

(二)社会文化发展和穆斯林知识群体崛起的北京

北京一直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都发生在这里,也是中国穆斯林的文化中心之一。1928年后,政治中心南移,改称北平,但并没有改变其全国文化中心的地位。民国时期,尤其是北洋政府时期,北京的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小学的普及和中学生的增多,民众文化素质的提高,外来人口的增加,特别是大专院校快速增加(1920年代的北京已经有各类大学生20 余万人),促使更多的人关注社会发展和政治运动。

穆斯林知识群体增长也很快,并具备了一定的世界眼光。1912年春天,北京穆斯林就组织了中国回教俱进会(本部)。他们邀请孙中山到牛街发表演讲。孙中山鼓励穆斯林关注政治,关心时事,积极投身“五族共和”。有着“小诸葛”之称的白崇禧带领部队“二次北伐”来到北京,也曾经组织牛街穆斯林参与政治文化活动。牛街清真寺大伊玛目王宽具有世界眼光,曾撰文提出中国应该学习土耳其,举行凯末尔式革命。他积极支持辛亥革命,联合西北穆斯林地方武装襄助共和。《中国回教俱进会通告》(1912年)、《清真周刊》(1916年)、《正道》(1931年)等杂志的创刊,为北京穆斯林凝聚了一批知识精英。马宏道等留学归来的文化之士为北京穆斯林民族宗教意识的提高带来了新的动力。1931年追求学会的成立进一步团结了回民青年,积极研究和弘扬伊斯兰文化。中国回教俱进会北京(平)分会团结了北京的50 多个回民寺坊,并形成了一个经常互动学习的机制。西北公(中)学的成立(1928年)和成达师范学校的北京迁址(1929年),进一步促进了普通穆斯林大众学习伊斯兰文化的热潮。

所有这些为北京穆斯林快速组织声援提供了可能。1932年9月28日娄子匡、曾钟鸣在上海《申报》《新闻报》登报道歉后不到一周,北京的声援会就召开了。这在交通和通信条件远远不如今天的北京,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没有平时的互动交流基础,没有多年来构建成型的穆斯林群众组织基础,是不可想象的。10月5日,北京各穆斯林团体集会,一致认为上海侮教案是对全中国回民的极大侮辱,否认上海穆斯林的处理意见,组织“华北回民护教团”去南京“上访”。10月24日,由15 人组成的大型护教团抵达南京。这是护教斗争取得胜利的组织保障。“华北回民护教团”在南京持续活动,正面宣传伊斯兰教,寻求社会各界支持,与来自上海的“华东回民护教团”会合,扩大声势,直到11月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谈话会”,行政院颁布处理意见,惩办责任者,全面满足了“上访”要求,护教团才撤回北京。

(三)不断组织化、知识化的中国穆斯林社会

清末半个多世纪的中国穆斯林社会饱受压迫和歧视。回民起义失败,西北西南穆斯林聚居区社会发展遭受重创。各地穆斯林没有组织,缺少知识,如一盘散沙。民国初期穆斯林受到“五族共和”思想的极大鼓舞,积极投身到国家社会的建设中,促进了穆斯林社会自身组织化和知识化水平的提高。

中国回教俱进会本部的成立和分支部的普及,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穆斯林的组织化。1912年北京穆斯林领衔成立了中国回教俱进会本部。到1930年代初,全国穆斯林较多的省都有了分部,县有支部,一些规模较大的清真寺还成立了基层组织。这样大规模的穆斯林社会组织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虽然中国回教俱进会组织非常松散,也没有多少像样的联合行动,但还是为各地穆斯林组织化发展提供了可能,也培养了一批穆斯林组织领导人才。这是运动后期,各省迅速成立“护教后援会”的组织基础。

各地穆斯林发行刊物,创办中小学,促进了穆斯林社会的知识化。到1932年《南华文艺》案发生之时,全国已经创办并正常刊出的各类穆斯林期刊有20 余种之多。新式小学的逐渐普及提高了穆斯林的知识水平。笔者所在家乡安徽寿县1906年就创办了回民“务本小学”,南京市六合1899年就创办了新式广益回民小学[2]。甘肃临夏等地回民中学、南京市回民中学、北京西北中学等也相继成立,培养了一批穆斯林新式知识分子。穆斯林阅读能力的提高,视野的扩大,融入主流社会能力的提高,促使人们反思“争教不争国”的传统思想,进而转变为“争教也争国”(即兴教救国——作者)的新思维[3]。“争教”就是要洗刷污名,还伊斯兰“和平”之本意[1](P36);“争国”就是对内争取回民成为国内平等之民族,对外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南华文艺》案正好为当时中国穆斯林社会这样一种思想的转变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契机。

参与1932年《南华文艺》案抗争活动的并非仅仅上海和北京的穆斯林,而是全国的穆斯林。斗争之中和之后,各地的穆斯林杂志竞相热诚地刊登侮教案的经过,发表各种评说,不少穆斯林杂志还出版了“护教专辑”,以示纪念。远在广东的穆斯林杂志《穆士林》在其第十一期就出版了护教专辑[4](P95—103)。甚至事情已过了很多年,还有穆斯林知识分子不断讨论和分析这个事件。

上海的“华东回民护教团”全程都有律师参与。他们聘请吴凯声律师为法律顾问,先由律师出面谈判调停,调停不成,民众才捣毁北新书局的上海书店,再动用“上访”手段,争取政府高层的关注。到南京“上访”时,吴凯声律师还是全程参加、见证。对肇事者的判刑、北新书店的封闭、《南华文艺》杂志的封杀,都是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合法解决的。这些都说明了穆斯林社会在走向理性。《南华文艺》案的反侮教斗争没有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相反还博得了主流社会的认同。鲁迅先生那句著名的判断“每当历代势衰,回教徒必有动作”[5](P794),就是对穆斯林护教斗争社会影响的最好注脚。同样,我们也看到1925年在天津发生的《报报》案就没有形成这样一个全国范围的以法律为准绳的共同行动,而是当地穆斯林发现侮教文章后,自发聚众砸毁报馆,然后双方在汉族地方宗族慈善组织“八善堂”调停下“私了”。至今在天津北大寺还有当时立的碑记[6]。

(四)民不聊生,外侮不断,充满误解和歧视的中国社会

1929年底“东北易帜”,国民党表面上“统一”了全国。1930年中原大战和长江大水,再度使得灾难深重的国民陷入天灾人祸之中。大量的乡村民众背井离乡来到南京、上海等大城市谋生。1931年的“九一八”事变和1932年的“一·二八”淞沪抗战,再次敲响了外侮兵乱的警钟,将中国推向灾难的深渊。国民党定都南京后,成立了内政部、社会部、蒙藏委员会等机构,管理与民族宗教有关的社会事务,颁布了一些法律条文,开始了法制建设。

在这个背景下,穆斯林对新生的国民政府寄予些许希望,对于法律解决侮教案也有所期待,终于选择“和平请愿”作为解决矛盾冲突的主要方式。试想,如果在清朝末年发生了类似的侮教案,穆斯林会寻求法律解决吗?不可能,因为没有法律可依。为什么1925年天津《报报》侮教案发生时,穆斯林只是采取砸报馆并“私了”的方式?很明显,许多方面还不成熟,中国社会的状况还不足以使穆斯林相信“上访”可以取得理性的胜利。在《南华文艺》案中“上访”的穆斯林受到了褚民谊(南京)、吴铁城(上海)的接见,最终陈果夫、何应钦等人都参加了国民党执行委员会的讨论,行政院颁布了禁止侮辱伊斯兰教的禁令,责令《南华文艺》停刊,查封北新书局,杭州地方法院审判了当事人娄子匡(监禁2 个月)。很明显,律师制度的建立和法制体系的初现,国民党提出的民族平等(虽然口号多于行动,并且不适用于内地回民)、宗教信仰自由新政的构想等社会环境的变化,还是鼓舞了全国穆斯林参与反侮教斗争。

清末至民国,民智初开,社会上多数人对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一无所知。整个中国社会普遍地对伊斯兰教的不了解,是产生侮辱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文艺作品的社会温床。

主流社会对伊斯兰教及其信仰者的误解和歧视非常普遍。此前,穆斯林遇到这类侮教事件,大多气愤并无可奈何,只能置之不理。1929年广州穆斯林刊物《天方学理月刊》载文说:“在我国的书籍中,无论在那一本里面如果说及宗教,谈到回教就像刻板式的说穆罕默德以武力传道,或者绘个人像腰藏一把刀就是穆罕默德的形像了。”[1](P38)哈德成阿洪就曾经在与基督教传教士的交流中指出:回教在中国屡有为人侮辱之事,且见诸书报,但回教徒对之,常置诸不理,盖信奉甲教者,辄喜批评乙教,不根据真正之事实,加以个人之偏见,此徒表示其学识之偏狭,不足为真理之障碍也[7]。白寿彝先生也曾经指出回教不为主流社会认可,并多被误解歧视的情况。他认为,从明初到清末,“在中国居住的回教人可以说都是中国人了(不管他们的祖先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但被外教人歧视,至少是被政府和士大夫阶级歧视,并且由歧视而迫害”[8](P196)。这是中国回教史上的厄难时期。产生这种误解歧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国国民长期受教育程度低,必然知识不足;二是长期的民族压迫政策和大民族主义的统治思想;三是穆斯林缺少主动宣传,一些普通穆斯林群众也不十分了解伊斯兰的真谛[9](P174—175)。

二、《南华文艺》案的阶段特征

从大的方面来看,《南华文艺》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0](P32—36)。第一阶段主要在上海,1932年9月初,王义等人发现《南华文艺》杂志上刊登的侮辱伊斯兰教文章(《回教徒怎么不吃猪底肉》)④,引起穆斯林激愤并于福佑路清真寺讨论解决方案,到《南华文艺》杂志于9月28日在《申报》《新闻报》同时刊登娄子匡(文章作者)、曾钟鸣(杂志主编、铁道部次长)的道歉文章“向回教同胞郑重道歉”止;期间共约20 余天。第二阶段主要在北京、南京并发展到全国一些重要省份及城市,10月5日,北京穆斯林认为该污蔑性文字侮辱的是全中国的穆斯林,否定了上海穆斯林的处理意见⑤,并决定继续申诉,成立以王梦扬、王瑞兰为首的“华北回民护教团”赴南京“上访”,争取政府上层出面,法律解决。天津、济南等各地穆斯林群起响应,建立护教后援会,直到11月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讨论会研究处理决定止,共约33 天。期间,上海又发生北新书局侮教事件⑥(本文认为是《南华文艺》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构成另外一案),引起上海穆斯林更大愤怒,在律师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捣毁书店门面,然后成立以达浦生等为代表的“华东回民护教团”,于10月31日前往南京与“华北回民护教团”会师,促使国民党中央政府尽快研究解决侮教事件[5](P794)。

如果从具体细节方面来看,大约可以分为7 个阶段,分别是酝酿阶段、爆发阶段、局部斗争阶段、扩散动员阶段、高层介入阶段、司法处置阶段、平息反思阶段。不同阶段具有不同内容,展现出了不同的阶段特征,综合体现了该事件的发生机制,值得我们仔细推敲思考。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机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甚至在今天的某些涉及穆斯林的群体性事件中还能够隐约看到。

各阶段简况如图所示:

各阶段的主要情况和特征:

1.酝酿阶段。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城市产生了一批文化消费群体,现代媒体出现并发展;社会普遍对伊斯兰教无知和误解,导致部分人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产生“歧视”;穆斯林社会的发展和穆斯林精英分子逐渐成熟理性,穆斯林在构建新的民族宗教认同和国家认同;穆斯林知识分子和精英的集中,对制度化解决侮教事件抱有希望;有理有据有节的斗争方法成型,法制体系的初步建立等。

2.爆发阶段。在穆斯林精英群体比较集中的大城市发表严重侮辱伊斯兰教的文艺(学)作品或以自由言论为标榜的侮辱性著作及文字;引起穆斯林极大反感和愤怒,部分穆斯林群众甚至倾向于“塞希德”(为主道而牺牲)以求解决;反复不断地挑衅事件致使穆斯林感到没有退路,不得不放手一搏;清真寺成为进一步斗争的组织集中之地和信息发布策源之地;部分穆斯林自发捣毁报馆、书店等等。

3.局部斗争。穆斯林集会推举群众领袖,制定斗争主要目标;穆斯林领袖带领部分穆斯林前往侮辱伊斯兰教的杂志社交涉并提出严正要求;杂志社负责人躲避,推卸责任,不敢面对,寻找地方政府的庇护;穆斯林群起攻之,决不罢休,产生更大规模冲突;杂志社不得不让步道歉等,但“口是心非”的态度不能被接受,难以取得穆斯林谅解;部分穆斯林(如王义)受穆斯林全体大会之托,前往外地(如杭州)直接找当事人当面抗议并交涉。

4.全国扩散。穆斯林希望增加社会影响,扩大斗争成果,侮教事件有关信息不断传播并影响全国;各地穆斯林(如西安、天津、济南、开封、广州、武汉等)酝酿更大规模的抗议斗争,各类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产生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各地穆斯林具有同样需求,希望在国家层面形成制度化的解决方案;形成护教团,扩大声势,前往首都;各地后援会纷纷成立,作为行动后盾;发表文章,扩大宣传,引起更多社会关注和同情。

5.高层介入。事态扩大到全国后,社会影响扩散;各种社会媒体的关注,进一步有形成社会动荡的趋势;政府高层认识到必须通过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办法解决问题,避免事态进一步扩散;政府高层认识到有关民族宗教的侮教事件可能会引起社会安全问题,必须重视;考虑到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对整个宗教形势的影响,必须有一个规范的处理意见;高层会议通过决议,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众怒;基本满足穆斯林的合理要求,尽快处理。

6.司法处置。通过庭审,司法处判杂志社和书店正式道歉,刊登道歉文字;已经发表的侮辱性文字、出版的书籍杂志等要彻底销毁;著作版籍也必须在穆斯林监督下彻底销毁;刑事审判肇事者(文章作者);《南华文艺》杂志关闭,北新书局查封;告知所有各类文艺作品的作者和出版机构今后不得再出现任何侮辱宗教,特别是侮辱伊斯兰教的出版物。

7.平息反思。穆斯林几乎所有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唯有对主编曾钟鸣审判的要求没有实现⑦),事态逐渐平息;各地穆斯林刊物宣传报道,开展反思;该侮教案的圆满解决为后来其他地方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现实路径。事件平息后,穆斯林意识到联合才能产生力量,国家支持的民族宗教平等政策才能制度化地保障穆斯林权益,这就为抗战时期穆斯林成立全国性的“中国回教抗日救国协会”,组织民众、保家卫国提供了现实的理由。从此“兴教救国”成为各类穆斯林组织的主旋律。设想,假设该侮教案的处置没有得到政府支持,护教事件以失败告终,则全国穆斯林必然难以认同新生的国民政府,则数年后的全面抗战期间是否会出现大规模的穆斯林拥护政府保卫国家英勇抗战的场面,可能就是一个问号。

三、《南华文艺》案的借鉴思考

2012年正逢《南华文艺》案发生80 周年。虽然《南华文艺》案出现的时代已经和今天有着天壤之别,其社会背景也不可同日而语,中华民族对外寻求民族独立、对内实现各民族完全平等的理想也已实现,国家的法制化进程日新月异,少数民族权益已得到有效保障,但是,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近十年来各类社会矛盾大有不断激化的趋势,涉及穆斯林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新的形势下,我们重新认识《南华文艺》案,为防止当下涉及穆斯林的群体性事件不断扩散,防止不法分子和敌对势力利用,防止某些微小的局部事件因为处理不当而演变成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提供某些借鉴,还是非常有益的。

从功能性群体性事件得以酝酿发生的社会背景来看,当下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并不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单从与穆斯林相关的社会背景来看也同样存在着如下一些值得注意的方面。

1.社会普遍对伊斯兰教缺乏认知的情况某种程度上依然存在。缺乏认知就容易误解、误读,导致歧视,引发纠纷。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侮辱伊斯兰教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从1989年上海等地发生的《性风俗》案到世纪之交深圳《时代文艺》案,再到2007年的扬州电视案⑧,都说明对伊斯兰教的误解容易引发涉及穆斯林的群体性事件。

2.涉及穆斯林的社会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09年“韶关事件”引发了新疆的大规模骚乱就是一个现实案例。流动穆斯林群体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难以解决,有些还涉及基本的生存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东部地区穆斯林更多的发展要求不能满足等等。其中,流动穆斯林的市民待遇问题,经济收入不高导致的生存困难问题,子女教育问题,穆斯林留守老人和两地分居问题,二代穆斯林农民工的社会认同问题,流动穆斯林意外去世后的安葬问题,缺少礼拜场所导致的露天礼拜问题,清真食品不“清真”问题,穆斯林海归学者的就业问题,朝觐名额的地区分配不平衡问题,拐卖维吾尔族青少年人口问题,经学教学的发展问题,学经穆斯林的生活出路问题,地方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的管理问题,等等,都值得密切关注,深入研究。

3.部分流动穆斯林生存艰辛,也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大规模城市化背景下穆斯林不断向东部城市集中,国内外穆斯林互动更加频繁,穆斯林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在此背景下,如果政府不重视穆斯林的合理诉求,不能尽快在基层解决穆斯林面临的生存问题,不能尽快解决西部穆斯林聚居地区和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不能有效控制地区性局部性的不安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网络谣言的非理性传播,不能有效利用司法途径公正解决社会问题,等等,则在特定的环境下,仍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如2012年12月湖南岳阳等地发生的“切糕”事件就反映了流动维吾尔族穆斯林的生存问题⑨。

当然,群体性事件本身并不一定都是坏事,处理得好可以变成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好事。但处理得不好,也完全可以变成一次大规模的社会动荡。1932年的这场《南华文艺》案没有酿成大规模冲突,而且还促进了穆斯林对国家的认同。总结《南华文艺》案,我们认为必须积极引导事件向好的方面发展,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当前,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消除侮辱伊斯兰教的社会土壤,促进社会成员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正面了解,防止误解导致新的针对伊斯兰教的侮辱性事件发生。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在中小学教学中加强对世界正信宗教的宣传和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教育,防止被“敌对”势力利用。

(2)切实维护穆斯林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解决当前流动穆斯林少数民族的生存生活问题。尽快促使户籍制度改革,使流动人口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城市定居人口,真正享受市民待遇。适时出台《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在地方民族宗教管理部门增加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处,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民委已经率先成立了民族权益保障处,实践效果良好。

(3)必须坚持依法治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尽力避免少数民族穆斯林“重视上访,轻视司法”的解决问题思路,更不能仅靠“花钱买平安”。花钱买到的平安往往不能长久,甚至还鼓励“小事闹大”。要尽量弥补法律体系中客观存在的漏洞。司法部门某种程度的“独立”,是减少群众“上访”的重要路径。尽量避免当前某种程度上存在的“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状况。

(4)团结穆斯林社会精英特别是伊玛目,引导穆斯林走合法维权的道路,防止一切形式的过激行为。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要冷静有序依法合理地寻求解决之道。为此,要普遍提高宗教职业群体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重视其在社会工作、社会安定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广大穆斯林走和谐发展之路。按照“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的原则处理群体性事件,不要轻易把普通社会矛盾纠纷上升为民族宗教问题。

(5)依靠地方伊斯兰教协会化解涉及穆斯林的群体性事件。伊斯兰教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穆斯林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把伊斯兰教协会真正办成穆斯林群众的自治组织,为穆斯林群众谋福利的组织。要使广大穆斯林体认到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加穆斯林对国家的认同。广大穆斯林群众和各地伊斯兰教协会也要积极行动,团结一致,解决自身的困难,寻求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注释:

①民国时期侮辱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事件在各地报刊杂志有记载的约30—40 起,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报报》案(1925年)、《新亚细亚》案(1931年)、《南华文艺》案(1932年)、北新书局案(1932年)、《香妃演义》案(1933年)、《年羹尧西征》案(1934年)、《世界日报》及《公民报》案(1936年)、《西北论衡》案(1941年)、《北平新报》案(1947年)等。其中《南华文艺》案和北新书局案,发生地点同是上海,参与和领导的穆斯林几乎是同一批人,前后时间相差不到一个月,更重要的是两个事件同时处理和平息。因此,笔者认为这两个事件事实上可以归并为一个事件来认识。本文所指《南华文艺》案即如此。

②由于篇幅原因,《南华文艺》案的具体经过不在此详细介绍。有兴趣的读者请参阅葛壮研究员的文章《民国时期的侮教案与穆斯林的护教斗争》,载《世纪》2006年第3 期第32—36 页。

③上海穆斯林精英分子来自全国各地。哈德成是上海人,达浦生、金子云是南京人,沙善余是苏州人(祖籍南京),马天英是山东人,马晋卿是河南人,等等。

④该文诬称穆罕默德在经书上告诫教徒“诸肉不食”,穆斯林误以为是“猪肉不食”。同期还刊载娄子匡的另一则所谓民俗故事,更是极尽侮辱伊斯兰教之能事。尤其两篇文章刊于一期,穆斯林深感侮辱。

⑤具体四条意见是:向穆斯林正式道歉;由金世和、傅统先撰写反驳批斥之文,并限令其刊照登;该社保障今后不再有这类污蔑性字眼出现;该社须将所存第一卷第十四期刊物全部送交清真寺当场焚毁。

⑥1932年10月20日上海穆斯林小学生李福宽发现一本林兰主编、朱善扬撰写的《小猪八戒》,是北新书局出版的“民间小故事丛书”中的一本,其封面图画和文字都明显具有侮辱伊斯兰教及回民习俗之意。

⑦考虑到曾钟鸣已经多次正式道歉,《南华文艺》杂志已经被查封,其主编身份自然不存在了,还有其铁道部次长的高管身份,又是间接责任人,不便进一步扩大事态,故护教团认为到此已经达到护教目的,不再要求对其进行司法处置。

⑧《性风俗》是上海文化出版社1989年3月出版的一本通俗读物,编者苛勒桑娅,该书编造并丑化穆斯林的风俗习惯,引起全国范围的穆斯林抗议风潮;《时代文艺》是香港一个小报,1999年刊登了关于维吾尔族喝酒吃肉等侮辱伊斯兰教的文章,在深圳引起穆斯林抗议;扬州电视案是2007年扬州电视台录制节目过程中扬州大学一位教授谈有关建筑发展史时,认为清真寺建筑都是男女性生殖器造型,表明穆斯林都是生殖器崇拜者,被穆斯林听众指出错误而不改所产生的风波。

⑨2012年12月湖南岳阳发生了16 位维吾尔族“切糕”小贩与当地居民和城管的群体性斗殴事件。维吾尔族小贩以卖“切糕”为生,买卖中与居民产生纠纷实属正常。警方处理结果为赔偿小贩经济损失,然后遣送其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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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葛壮.民国时期的侮教案与穆斯林的护教斗争[J].世纪,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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