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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微博困惑与问责原则

2013-11-21曹爱民张正其

声屏世界 2013年1期
关键词:路透社职业

□曹爱民 张正其

记者利用微博发现线索、共享观点、开展微直播、微访等,有力地推动了新闻工作的开展,也促进了信息的有效传播。但是,在记者微博实际的运作中,很多媒体人却遇到了让他们颇感困惑的现实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困惑涉及到对记者微博的问责和管理,以及健康、良性的网络舆论环境建设等问题。

记者微博面临的困惑

1.个人身份还是职业身份。记者作为拥有公开职业身份的一分子,能否像普通用户一样表达个人观点和言论以获取公众关注?记者微博发言是职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与其服务的媒体有无“株连”关系?

对于以上问题,有人认为:媒体人开微博可以跟自己的职业无关。记者微博是个人微博,作为大众微博的一个组成部分,记者微博并无特殊之处。但也有人认为:即使认证没有标明职业及供职媒体,记者的微博发言仍然是带有一定性质的职业行为。记者作为新闻单位的员工,其工作无疑打上了深深的“单位烙印”,应纳入“共性”的规范要求。

在公众的心里,有一个“角色位移”潜规则:记者是一定媒体的记者,记者的个人观念与其工作背景相关,记者微博中公开了职业身份,其微博行为应是现实中的记者职业行为在虚拟社会里的延伸。公众对记者职业身份的这种“象征公信力”的心理预设,标明他们对记者微博寄托着公共性话题社会表达“正规出口”的特定期望。如果记者在微博中的发言方式与公众通常的期待不一致,发言内容过激甚至不当,就会带来难以想象的影响,甚至引发风波。而且,媒介形象也会对记者微博发生“位移”作用,公众会因为对某一媒体的关注而关注其所辖记者的微博。一般而言,媒体知名度越高,其所辖记者的微博越易受关注。

2.禁言还是爆料。所在媒体不能公开发表的内容,记者是否可以在微博上爆料?这一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2012年6月,新华网采访部和新华社新闻研究所有关编辑部联合举行“自媒体时代记者的微私博公——记者微博圆桌对话”。《21世纪经济报道》特稿部总监陈晓莹认为,记者没有征得报社同意而发布微博爆料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你是有职业归属的,作为记者本身也应该有这样的自律”。①中山大学的张志安也认为:“记者微博可以观点表达为主,未刊发的新闻不宜也不应该提前发布。新闻作品首先是职务作品,要优先通过新闻媒体的平台或官方微博来发布,未经同意尤其没有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前,不应该在个人微博中率先披露。”②但是,河南理工大学的郜书锴则认为:公共利益原则是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的最高准则。中国的新闻工作原则也明确要求,当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③

3.直接转发还是参与其间。记者使用微博时,常常摆脱“把关人”对他们的群体束缚,而展现出高度的个体自由。对于非自己采访报道的事件,记者往往以“转发+评论”的方式将信息发散传播。而且,受众或用户往往对这类非官方报道的敏感议题展现出较高的关注热情。“转发+评论”的传播模式能迅速掀起舆论风暴。微博使得记者不再仅仅通过揭露事实来展现力量,而是成为一些行动的直接发起者。记者微博的这些行为也引起了普遍争议。

新闻专业主义要求新闻工作者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带个人偏见、客观地反映事实报道新闻,而不是按个人好恶进行选择报道。而记者微博中,却带有鲜明的主观情感色彩,甚至普遍存在着夹叙夹议式的报道。“实际上,一些记者在使用微博时,已经偏离了一个中立观察者的角色定位,而是有意无意地介入新闻事件,成为了积极参与者”,在微博上进行非客观主义的、非专业主义的报道,忽视了记者在传统媒介机构之外开展职业活动也应遵守新闻伦理的重要性,最终可能会给新闻业的存在基础带来致命的损伤。④

记者微博的问责原则

记者微博面临重重困惑,不同学者的观点存在较大差异,短时间内难以达成共识。但笔者认为,面对这些困惑,问责记者微博的时候,至少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发挥微博网络本性:尊重记者言论自由权。记者微博在以媒体身份发言的同时,也应该享有公民的一般言论自由权。而且,他们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些权利。媒体不应该对记者微博做过多限制。

在微博中,记者的身份可以是多元的,他可以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发声。当注明“个人微博”且内容不涉及职业工作时,记者完全可以作为普通公民发言。记者作为公民,在网络上有与其他人“对话互动”的需求,有参与社会热门话题的需求,也有“表现自我”的潜在欲望。这些都是合理的,也是应该尊重和满足的。但是,在尊重记者微博网络本性的同时,也不能放任自流,在具体的问责中,要区分不同的微博身份和微博内容。记者在工作账号中不应过多地暴露隐私、发表私人话语,探讨私事,而应该以发表经过单位机构审批同意后的消息为主,发表的评论、意见也应与单位机构立场、利益相吻合;在个人账号中,应注明表达的观点不代表所属媒体机构,亦不应发表任何有损媒体机构的言论。身份不同,内容不同,问责也应该不同。

记者供职于大众媒体,平时的工作常常是程式化或“流水线式”的,其“个性”往往被淹没,一些新闻资源也因媒体自身的标准未被采用,借助微博这个平台来传播和表现,使记者的个性得以显现。另外,记者作为新闻信息的主要生产者,掌握了大量的一手素材,有些素材虽然未经大众媒体发表,却也具备一定的新闻价值,记者将这些新闻素材通过个人微博发布,有益于读者从不同角度对事件进行认知。同时,记者通过微博平台,与网民即时交流,搜集和了解网民的意见、看法和评价,也可使今后的报道更具针对性。

2.参考西方媒体做法:细化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记者微博在西方国家出现较早,记者微博面临的困惑,也是西方媒体和学者关注的问题。路透社鼓励记者在以职业身份使用Twitter等社会化媒体时努力展示个性魅力,但在《网络报道守则》规定中指出:利用社会化媒体也要遵循准确、不偏袒、完整的原则。记者不能损害路透社以公正和独立著称的声誉,否则路透有权调整其报道领域和管理职位。如果情节严重,路透将会启动既定的管理程序。⑤

此外,规定中还对社会化媒体的使用给出了具体建议,包括:第一,面对不真实甚至是恶意的指责时,要控制负气回帖的冲动,一刻也不能丧失判断能力。第二,避免引发公众对记者公正性的质疑,尽量多说自己看到的东西,不要发表有定性的评论。第三,透明原则,在个人博客和个人社交网络中,要声明是路透社的记者,但表达的仅仅是个人观点,不能代表路透社。发表评论时,使用真名。第四,工作账号和私人账号分开。规定还同时指出:记者如果要将Twitter作为工作工具,需要事先征得主管同意;如果因工作需要以记者的身份使用Twitter,必须加上“路透”标签;记者须尽可能邀请第二人核查Twitter帖子内容;路透社记者如果要在Twitter中发布独家新闻,必须保证该新闻是在路透社已经播发过的,在Twitter上转发其他人发布的新闻不受约束;如果有需要更正的内容,应以大写的“更正”开头发布新的帖子。⑥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路透社一方面强调记者微博主要代表个人观点,应该有个性;另一方面也强调即使是个人行为,也关系到媒体机构的形象,因此必须有所约束。对媒体人在社会化媒体中的行为进行约束,并非路透社一家。美联社一方面鼓励记者开微博,也允许记者公私通用微博账号,但要求记者不得在微博上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此外,英国广播公司、《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美国有线电视网、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法新社等媒体都有类似的做法。

近年来,针对微博中出现的传播谣言、买卖“粉丝”、网络欺诈等问题,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和媒体也做出了一些规定和应对措施,比如北京市就制定出台了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等。但是,我国关于记者微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西方媒体的做法可为我国媒体完善记者微博的管理提供一些借鉴。

3.理性看待内部规定:公共利益高于一切。2011年,美联社一名摄影记者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被捕,有员工将此消息通过Twiiter先发布到网上。美联社高层在内部邮件中严厉指责这种行为,并重申规定:一切有新闻价值的消息、图片或视频都要首先提交给美联社,而不能自行在Twiiter之类的社交媒体上发布。路透社也几乎有同样的规定,即记者如果要在Twiiter中发布新闻,必须保证该新闻是路透社已经播发过的。BBC同样十分珍惜公正和客观的声誉,规定员工在社会化媒体上的任何活动,不能有损BBC节目及服务的真实性,不能影响公众对主持人、制片人以及其他员工的信任,不能损害BBC公司的公正性和其他声誉。

在我国,一些传统媒体纷纷出台规定,严禁记者在个人微博上发布职业信息,禁止个人微博冠以记者所供职新闻单位的名称,要求记者对其微博行为负完全责任,试图筑起避免因记者微博不当言论影响媒体声誉的“防范长城”。《时代周报》不希望记者在微博上爆料,曾就微博管理专门开过内部会议,并由报社出面与新浪、搜狐、腾讯等联系,为记者统一申请微博加“V”,认证其记者身份。此外,报社对记者使用微博也有明确规定,尤其针对敏感话题,严格要求记者不许在微博上发布报纸没有刊登的选题或者自己知道的信息。

这些规定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媒体的利益。新闻作品首先是职务作品,要优先通过新闻媒体的平台或官方微博来发布,未经允许尤其没有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前,一般情况下,记者微博是不宜也不应该提前发布。但是具体情况也应具体分析,当发布的信息事关公众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时,媒体的利益也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新闻最大的价值莫过于其所揭露的问题,可以换来所有人的安康和幸福,媒体的责任就在于将那些危害公众利益的事件暴露出来。

合理的内部规定应该是职业道德的细化,应该是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而不应该是职业道德之外的限制,更不应该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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