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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业运动员对薪酬现状的认知情况分析

2013-11-20崔国文邹月辉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8期
关键词:津贴奖金薪酬

崔国文,邹月辉

(1.滨州学院体育系,山东 滨洲 256600;2.大连理工大学体育部,辽宁 大连 116024)

随着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化的推进,薪酬逐渐成为影响竞技体育发展的要素之一。对于运动员薪酬而言,要在“内部一致性、外部竞争性、激励性、管理的可行性”四个方面来考虑[1],准确掌握运动员对目前实施的薪酬体系的认知情况,可以有效了解薪酬设置的合理与否,进而为薪酬体系的改进提供可借鉴的理论与建议。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共涉及辽宁全能队、吉林短跑队、浙江游泳队、北京大兴区芦城第三体校、甘肃马拉松队、湖南击剑、自行车队等专业队,运动员年龄从16到32岁之间,级别从刚入队的青少年队员到国际健将。

1.2 研究方法

课题组利用2013年1月3日-15日各省运动队到昆明高原训练基地集训的机会,采用现场发放问卷,现场回收的办法,保证回收率。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80份,回收率达90%。有效问卷166份,无效问卷14,有效率92.2%。男性运动员占125人占总样本62.5%,女性运动员占37.5%。依据课题需要对所获调查材料进行处理,借助EXCEL软件进行处理。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专业运动员薪酬现状

目前,我国运动员的薪酬主要按2007年6部委联合出台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执行。以体育津贴奖金制为主,运动员薪酬=基础津贴+成绩津贴+奖金,奖金分为平时训练奖和一次性奖金。

(1)基础津贴根据运动员不同水平设置,共分为20个档次,跨度从670元-1 170元。不同的津贴标准对应不同档次。运动员按照工作表现和运动年龄套改相应的基础津贴,从入队2年到19年以上,共计14档,分别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

(2)成绩津贴是根据运动员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来确定的。从奥运第一名到全国比赛或世青赛的第8名,津贴分别从2 000元到340元不等。全国以下层次比赛取得名次的运动员以及集体项目全国及以下层次比赛中获得9-12名的成绩津贴,执行另外的成绩津贴标准,跨度从150元到400元不等。运动员创世界纪录的,按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第一名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3)奖金的实施。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并表彰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设立奖金。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

①根据运动员参赛层次和获奖名次,按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奖励办法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国家级奖励,从20万元到1 800元不等。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60%执行。创记录的,按相应级别中第一名奖金标准的60%执行。省政府奖励按各省文件规定。

②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的运动员,发给平时训练奖。将2个月基础津贴额度和地区附加津贴纳入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暂按运动员上年度2个基础津贴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③其他。第一,对广告和商业活动的收益具有部分享有权。对于专业运动员的商业收入,一般要求缴纳50%,自留50%。具体方式没有固定的模式,多是由主管单位与地方体育局协商制定。第二,部分优秀运动员享有退役安置等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体育局安置退役运动员共有三种方式:读书、买断和政策性安置。

2.2 专业运动员薪酬基本情况

通过调查结果显示,薪酬为1 000元以下人数所占比例为30%;这类队员主要是各省市的试训队员,尚无编制,仅有训练津贴和少量餐饮补助,各省之间略有差别,多数在600左右;1 000元到2 000元之间的占14.39%;这类队员往往是刚入队的队员,因而与国家给出的数据不太相符。经课题组调查,原因有二,首先部分队员对自己应获金额并不知情,多数有队里给多少就是多少,基本没有知情权,而且扣除五险一金之后数额基本在1 800元到2 000元之间。其次,运动员薪酬是个人隐私,在接受调查时有所隐瞒;2 000元到2 500元之间的人数占28.57%;2 500元到3 500元之间的人数占22.14%;3 500元到4 000元之间的人数占0.7%;4 500元到5 000元之间的人数占0.7%;5 000元到5 500元之间的人数占1.4%。总体而言,占97%的运动员薪酬在3 500元以下。

2.3 专业运动员薪酬满意度调查分析

满意度是运动员对自己薪酬的感知,薪酬满意度高意味着所得大于或等于自己付出,因此有利于继续促进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积极性;反之,如果满意度低则说明运动员对自己薪酬不满,有提高自己待遇的内在要求,如果长期得不到满足往往使得运动员训练积极性不足,影响他们继续训练与比赛的动机。

通过调查显示运动员选择按比例分别为适中(占到41.01%),较不满意(占21.91%),非常不满意(占18.51%);较满意(占 17.43%);非常满意(占2.14%)。由此可见,对薪酬持负面态度的占总人数的40.42%,持正面态度的仅占不足20%。选择态度中立的占40%左右。另外,在对运动队奖金收入调查的结果显示基本与满意度相近,说明运动员对总体薪酬和奖金的分配多持负面态度。

2.4 专业运动员对单位(俱乐部)分配的公平性评价

对薪酬满意度调查主要目的在于考察专业运动员薪酬的外部竞争力。而对分配政策的调查主要是侧重于内部公平性,即专业运动员行业内部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等级序列是否合理。薪酬的内部公平性是考评薪酬制度是否科学的重要依据之一。由于此次参与调查的运动员有40%的为试训队员,对薪酬结构感知不显著,因此在此项选择中将其单列,仅作参考。

图1 专业运动员分配政策的公平性评价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见图1),分别有3%的人认为非常不公平;19%的认为较不公平;67%的运动员认为基本公平;6%的运动员认为非常公平,对待该问题,有5%的人选择回避。以上可见,对单位分配政策持肯定态度的占78%以上,持否定态度的占22%,由此可见,当前运动员对内部分配政策较为满意。试训队员中32%的运动员认为分配不公平,46%的认为基本公平,而高达22%的没有选择。

通过对选择较不公平的运动员群体进行细化分析,发现在19%的认为较不公平的队员中多是在训达5年以上的,工资水平在第三档(2 000元-2 500元)的队员,这类队员经过多年训练成绩未能进一步提升,参赛机会少,获得比赛奖金的机会少,薪酬涨幅不大,与新加入队员差距拉不开,由此逐渐产生抵触和消极的情绪。在选择非常公平和基本公平队员中多是年轻队员,尤其是刚由体校转入到体工队或者由试训的转为正式队员的群体。

2.5 专业运动员对付出与回报关系的认知

按照泰勒(F.W.Taylor)绩效=能力×积极性的理论,只有运动员认为自己的付出物有所值,训练积极性才会提高。调查结果显示(见图2),5%的运动员认为自己的努力与收入回报极不合理;19%的人认为较为不合理;70%的运动员认为基本合理或者较为合理;6%的运动员选择收入与回报完全相符。这一结果体现出多数运动员对自己的付出与回报并不甚满意。

图2 专业运动员对付出与回报关系的认知

2.6 专业运动员对队员之间薪酬差距的认知

“在大多数情况下,单是社会接触就会引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神振奋,从而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2]。当运动员薪酬差距过大时,会激励高薪运动员的训练积极性——以保持在队中的领头羊地位和优势。但是这样却会导致其他运动员的不满,影响整体团结和训练比赛积极性。反之,薪酬差距过小则会导致优秀运动员训练积极性的下降。结果显示,4%的运动员认为薪酬差距极为不合理;20%的运动员认为较为不合理;68%的运动员认为基本或者较为合理;8%的运动员认为非常合理。由此可见,多数运动员对他们相互的薪酬差距持肯定态度。对于知名运动员的超高收入,多数运动员表示理解和接受。

2.7 不同单位奖惩制度情况

奖惩是激励的手段之一,通过奖惩的实施,可以表现出符合组织所欲达到的期望[3]。尽管国家对专业运动员制订了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但省市会依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有些是制度化的,有些则是临时性的。从奖惩制度来看,侧重于奖励制度的完善——全部的省份都制订了详实的奖励政策,而惩罚制度则不太健全,多数是以队规、内部条理的形式。山西队、辽宁队等缺乏严格的奖惩制度;云南各支队伍均选择“有奖惩制度,但是执行并不严格”;吉林队、北京大兴区体校调查结果显示,他们拥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实施也较为严格。总体而言,各省、各队之间没有统一规定,随意性较强。

2.8 目前专业运动员对福利待遇满意度调查

专业运动员福利主要包括3种:运动员保障体系;为运动员训练和生活提供方便而设立的福利设施,如运动员食堂、康复按摩室、浴室、服装补贴等;为满足运动员精神生活而设立的教育设施、娱乐休闲设备和住宿等。

图3 专业运动员对福利待遇满意度情况

调查显示(见图3)选择极不满意的占6%;较不满意的占46%;而选择基本满意的占38%;很满意的只占10%。总体看来,运动员对单位给于的福利待遇不满意的超过五成。主要问题在于:对运动员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精神文化生活和物质生活都有待于提高。在随机访问过程中,多数队员表示饭菜质量有待提高,服装的配备、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严重不足,难以满足他们日常训练和比赛的需要。课题组通过各地运动员午餐进行调查时发现,所有队员都是自助餐的形式,队员选择自己喜爱的饮食。并没有特别营养配餐或者饮食指导。对于服装补助,很多省份服装补贴不足,以辽宁省的部分青少年运动员为例,甚至会为了赚取服装费而参加一些级别不高的比赛。

2.9 单位教练、领导对专业运动员建议的重视程度

上级对员工意见的重视程度是隐形薪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显示,目前专业运动员对这类隐形薪酬满意度较高:选择非常不重视的仅占6%,不重视的10%,选择重视的占46%,非常重视的占38%。由此可见,当前教练(或领导)与运动员之间互动较强,以往教练“家长式”管理有所改进。原因有二:队员的流动性加强,对教练依附性减弱。尤其是优秀运动员,会成为各队竞相争夺的“香饽饽”,话语权有所提高。另外,运动员自我意识逐步增强,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日益提高,尤其是在艾冬梅、孙英杰等状告王德显后对教练们的启示很大,让他们认识到需要和队员在感情上沟通,并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

2.10 专业运动员对单位外在环境和训练条件的满意度分析

良好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也是对运动员的一种隐形的奖励。调查显示,运动员对单位训练环境和训练条件满意程度都较高,说明随着我国经济条件的不断提高。随着国家投入的增加,尤其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广州的亚运会和后来的全运会的助力下,竞技体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支持,各省队都配备了专门的医生和科研人员,都设有自己专门的体能室和康复医疗室。硬件设施和训练器械等都有了长足进步,这些进步体现在运动员的选择上就是持肯定态度的比例占到80%强,持否定态度的仅占14%。

2.11 专业运动员最期望的报酬形式

调查显示(见表1),专业运动员期望的薪酬形式从高到低依次分别为:退役安置(100%)、教育进修(90%)、退役资助(85%)、晋升机会(65%)和精神薪酬(20%)。由马斯洛需求原理不难理解,对于多数运动员而言,最为迫切的就是生理上的需求,而对安全和精神层面的需求相对较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精神薪酬不重要,而是在当前国情下,退役后如何生活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难题。

表1 运动员期望单位给予的薪酬形式(此项为多选题)

3 结论与建议

3.1 内部基本公平,外部竞争不足

调查显示,我国运动员薪酬的构成(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基本实现了内部公平和竞争的目的。但目前薪酬的“对外具有竞争性”远远不足,既与不同行业相比处于劣势,又低于国外同等选手的薪酬水平,使得人力资源价值被严重低估,从运动员薪酬情况可以看出,尽管收入逐步向市场化靠拢,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作为“赋有竞技专有权”的运动员而言,他们的付出与收益仍存在较大差异。从2 570元-4 500元,与GNP基本持平(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 565元[4])。作为特殊人才的他们,无论是付出的劳动强度还是量,承受的心理压力等都要超过一般工种。“大家都知道当运动员辛苦,比如,举重队员每天要经受累计4万公斤重量的负荷”[5]因此应进一步提高运动员的薪酬水平,增强这一职业的外部竞争力。

3.2 注重经济性薪酬的提高,忽视非经济性薪酬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都加大了对专业训练的经济投入。运动员也从上世纪80年代的几十元,发展到今天的刚刚入队的2 570元,而且退役时也有相应的退役和成绩补助。据去年退役的陈姓运动员(曾获得亚锦赛第三名)所说,他共得到9.6万的退役补助,补助数额=基本工资*在队年限+成绩补助(该运动员因获得亚锦赛第三名而有2w的成绩补助)。但是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却严重不足,以辽宁省为例,近10年间(自2003年直到2012年),体育系统通过公开招聘的教练只有一次,每年积压的退役运动员成为全国体育系统的一大难题。如何构建和健全运动员尤其是垫脚运动员的保障体系,优化训练环境,提高运动员成就感、归属感,通过教育切实提高运动员水平等成为当前我国竞技体育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3.3 奖罚制度不完善,赏罚不明

市场经济中不少运动员在薪酬不高,退役困难的情况下,之所以能坚持选择竞技体育这条道路,原因之一是一旦获得名次后随之而来的奖金、赞助和商业广告会改变自己的一生。然而,这些队员真的获得成绩有时却因为奖励制度不完善,使得分配出现分歧,甚至有的运动员被迫选择退出。早有上世纪马俊仁与三名队员的“奔驰”之争,后有于芬检举周继红以及孙英杰与艾冬梅讨薪事件[6],基于这些事件,很多省份制订了对教练和队员的奖励政策,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然而,多数政策制定仍不完善——尽管规定了奖金分配方案,但是对于队员名誉权、肖像权等问题并未涉及,一旦出现队员参与广告、赞助等行为时,必然会引起新的纷争。因此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和分配模式。

另外,要依据相关法规和训练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惩罚措施。惩罚与奖励同是激励运动员刻苦训练的必要手段,一个是被动、消极的“拉力”,一个是主动、积极的“助力”,对待不同运动员应使用不同教育手段。而惩罚的依据就是相关规定和条理。从各地运动员反馈情况来看,基本都重视对运动员的奖励措施,但忽视了惩罚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只能临时召开会议或者由上级部门强制处理。从近期爆出的“孙杨受罚”到2011年“王濛被开除出国家队”等事件可以看出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赏罚制度,让队员了解自己行为的代价。只有这样才是对运动员特别是优秀运动员真正的保护。

3.4 理顺运动员的权利与责任

国家作为专业运动员的投资方,有权利享有由此带来的效益。而运动员这一身份既是生产资料本身,也是生产者,因此对于劳动产品的回收效益,也具有享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等。由于两者权益交叉,容易产生利益纠纷。这一问题应从双方投资的最终目的入手,就可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利益归属。与真正的职业运动员相比,事业编制运动员参赛的目的也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假若运动员参加国际大赛获得荣誉,国家和地方会给予奖金鼓励,表示对其成绩的认可。同时专业运动员应尽的责任就是尽量创造出优异成绩。这样形成单一对应关系:

主管单位投入→国家荣誉的提高(效用最大化);

运动员投入→个人薪酬的获取(利润最大化)。

按照这种逻辑关系,一旦运动员获得成绩就完成了国家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运动员由于自身人格魅力、个人知名度、外部形象等带来的收益自然应归属个人,主管单位制定相应政策予以限制或者强占必然违背了专业运动员培养初旨。这不仅混乱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且侵犯了运动员权益,必然引起他们的反抗。有人认为,其知名度是与国家培养分不开的。这种观点依然混淆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国家投入为了获得成绩,而非运动员的个人品牌溢价带来的收益。否则对于那些获得成绩而没有商业收入的运动员是否应该处罚?显然,对于运动员的商业收入,主管单位与地方体育局并不应涉足。当然,如刘翔等运动员其品牌推广、商业开发等事项均由相关部门负责,其分成自然由负责的相关部门与刘翔协商而成,而非固定制度予以约束。

[1]George.Milkovich,Jerry.Newman,Compensation,7th,McGraw will[J].Irwin.2002,1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357.

[3]李翔.奖惩方法对专业游泳运动员激励作用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2:4.

[4]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同比增长9.6%[EB/OL].中国经济网,2013-01-18.

[5]女举梦之队锁定首金时刻 每天要承重4万公斤[N].深圳晚报,2007-12-31.

[6]体坛“奖金门”不少见 多名弟子因此与王德显闹僵[EB/OL]. http://sports. enorth. com. cn/system/2012/11/08/0102473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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