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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来临:信托公司的两大方向

2013-11-18

金融周刊 2013年30期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公司信托

从信托公司的角色看,开展与银行同质的融资业务,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内的使命,开展区别于银行的业务,才是信托公司的正途。企业融资一般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形式。投资业务与融资业务的重要区别就是企业采用的是股权融资模式还是债权融资模式。利率市场化的到来,无疑将对信托公司债权方式的融资业务形成挤压。但从法规的角度看,银行不可能采用股权模式为企业融资,即不可能开展投资业务。与此同时,以股权结构为企业进行融资的产业基金在我国发展速度和影响力远低于信托行业,因此这也为信托公司留下了一个空间。

利率市场化来临,信托公司可能需要一种脱胎换骨式的转变,因为这种转变,可能涉及到信托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

近年来信托公司的业务品种重点在资金信托、资金来源多数来自于希望突破限制将表内资金转到表外的银行资金。因此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也完全是围绕这些展开的。所以很多人说,利率管制和分业经营的政策红利成就了近几年信托公司的发展。那么当利率市场化来临之后,固有的模式是否还适用?银行是否还会成为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和项目来源?融资型资产管理模式是否还适合?信托公司的信托标的是否将从资金转向其他领域?这些都涉及到两个问题:财产信托能否取代资金信托?如果政策完善的进度低于利率市场化推进的速度,固守在资金信托上的信托公司投资类业务会否取代融资型业务?

对于第一个问题,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1年四季度信托公司管理的财产信托在所有信托财产中的占比为3.55%,2012年一季度财产信托的占比为3.76%,二季度上升到4.86%,今年二季度,信托公司管理财产信托占比达到了5.80%,由此至少可以看出两点:其一,财产信托在我国的开展还非常不充分,空间极大;其二,信托公司越来越重视财产信托。

信托公司在财产信托领域发展不快,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信托法》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因为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目前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业务中,绝大多数是与其他资产管理行业同质的、以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金信托。按照《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信托业务实践中,可以作为信托基础资产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各种无形资产,含专利权、无形资产、因所有权产生的其他权利等。因此在资金信托之外,信托公司还可以开展财产信托。信托公司对于财产信托领域的重视是因为在以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产管理领域较之以前更充分的竞争。证券、基金和保险资产管理监管放松,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而利率市场化的来临,无疑对资金领域的最大“玩家”银行放松了管制,让信托从资金来源、项目来源等各个方面面临更大的竞争。从这样的角度看,避开以资金领域的竞争进军财产管理领域,对于信托公司应该有内在的动能,关键在于法律环境的完善。

可以看到的信息是,2012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信托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同时进行有关信托配套制度建设的研究与法规修订工作,并即将开展修改信托法的工作。另有信息表明,今年4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就曾在北京召开了《信托法》立法后评估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对营业信托、信托登记制度、信托制度司法适用以及公益信托等议题定为随后调研的重点。6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开展的《信托法》修改课题研究实地调研拉开序幕,随后调研工作将陆续奔赴深圳、成都、南京、北京。由此可见,信托行业财产信托法律环境的完善已经露出了曙光。此外,今年以来土地流转被多次提及,也成为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一领域,土地流转信托早己在多地有过实践。从这样的信息看,虽然财产信托的开展取决于政策的完善,但是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信托公司完全有可能找到自己的位置。但是其进度则要看政策跟进的速度。因此,利率市场化、《信托法》的修改以及土地流转等的推进,极有可能将信托公司从资金领域推向财产管理领域。

如果政策完善的进度低于利率市场化推进的速度,固守在资金信托上的信托公司投资类业务会否取代融资型业务?

关于利率市场化来临对于信托公司的影响,很多信托公司人士表达了这样一种看法:虽然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对信托影响有限,但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到来将对信托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未来融资类业务的利润会随着利率市场化摊薄,唯有大力发展投资类业务,才是信托机构最有前景的出路。

利率市场化到来后,投资类业务将取代融资型业务?

对于目前信托公司业务类型,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博士在他的一篇文章中曾经这样总结:信托业近10年来保质有量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确立了“融资信托”为主的具体业务模式。虽然近年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占全行业信托资产的比例一直呈现下降趋势:2010年为59.01%,2011年为51.44%,2012年下降到了49.01%,但是,体现固定收益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产品占比仍然最高,由于缺乏严格的统计标准,相当一部分名义上是投资实际上是融资的信托可能被纳入了投资类信托的统计口径之中,实际比例则可能更高。由此可见,融资型业务的确是一直到目前数年来信托公司最主要的经营模式。

实际上,从信托公司的角色看,开展与银行同质的融资业务,也一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内的使命,开展区别于银行的业务,才是信托公司的正途。企业融资一般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形式。投资业务与融资业务的重要区别就是企业采用的是股权融资模式还是债权融资模式。利率市场化的到来,无疑将对信托公司债权方式的融资业务形成挤压。但从法规的角度看,银行不可能采用股权模式为企业融资,即不可能开展投资业务。与此同时,以股权结构为企业进行融资的产业基金在我国发展速度和影响力远低于信托行业,因此这也为信托公司留下了一个空间。

但是这个空间有多大可能还要看银行的脸色,其中银行业的“老大”工行的思路又应该格外关注。日前工商银行董事长表示,工行需要通过从资产持有大行到资产管理大行的转变来打破资本的约束,通过客户结构、渠道结构、业务结构的持续优化来进一步提升工商银行的经营效率。随着工行从资产持有大行逐步向资产管理大行转变,具有资本消耗低、客户需求大的特点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成为重点,其包括基金、代理金融交易、债券承销、信托、代理销售、养老金受托、委托贷款、私人银行等10多项业务。对此该如何理解,可能决定未来信托的业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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