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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投资的界限

2013-11-12赵静

证券市场周刊 2013年63期
关键词:李冰冰借壳飞龙

赵静

一个上市公司停牌期间,明星投资的基金成了借壳者的股东。复牌后,明星坐享连续的涨停,顿时涉嫌内幕交易的指控将明星们推向了风口浪尖。内幕交易是一个证券监管概念,更是一个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有罪推定,势必造成资本市场人人自危。

横跨财经界和娱乐圈的重磅,4个月获数千万,影星李冰冰携同其男友任泉涉圣莱达(002473.SZ)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11月6日晚,一则在网上向证监会举报的信息引起资本市场的关注。

根据圣莱达公告显示,2013年6月,李冰冰和任泉通过自己投资的北京华博鑫业投资管理中心(下称“华博鑫业”),用7600万元代价火线入股云南祥云飞龙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祥云飞龙”)。10月,祥云飞龙借壳圣莱达方案公布,圣莱达连续7个涨停。按照时价计算,李冰冰和任泉4个月获利2000多万元。

如今李冰冰和任泉又被推到风口浪尖上。涉嫌内幕交易罪不单纯是一个证监会监督的概念,更是一个严重的刑事犯罪。明星在资本市场上做投资赚钱,他们希望通过资本市场来实现自身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只要不是通过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投资行为就无可厚非。由于身份特殊,只要涉足资本市场的明星就被冠以涉嫌内幕交易罪这样的刑事有罪推定,势必造成资本市场人人自危。

明星们的股事

圣莱达公司的公开资料显示,其主营业务为温控器及电热水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刚满三年。圣莱达上市后的业绩并不尽如人意,从圣莱达公司财务报表来看,2010-2012年实现净利润3299万元、1968万元、2102万元,2013年1-9月为212万元利润。

全球小家电市场需求呈连年下滑态势,温控器市场日益趋向饱和,市场的价格战加上员工成本增加等多重因素,圣莱达利润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公司预计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扭转。祥云飞龙瞄上了传统业务发展无望的圣莱达,决定将旗下的环保资产注入圣莱达。

一场平常的资产重组,因为娱乐明星的出现而备受市场关注。10月18日,圣莱达发布重组公告,借壳方祥云飞龙的股权结构一栏中,北京华博鑫业投资管理中心位列第16大股东,持有1000万股,持股比例为1.2676%。

公开资料显示,华博鑫业成立于2012年12月12日,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12层1201,注册资本7600万元,共有6大股东,除自然人王愉芝持股13.16%外,其余都为来自北京和上海的公司。

华博鑫业的股权结构显示,该公司股东中有一家上海天露和颂影视文化工作室,该工作室出资1520万元,出资比例为20%。上海市工商局的信息显示,上海天露和颂影视文化工作室持有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姓名为李冰冰,其持有100%上海天露和颂影视文化工作室。经营范围包括影视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等。该工作室成立于2011年5月9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69号5号楼2712室。

2013年5月28日,圣莱达停牌。2013年6月23日,李冰冰、任泉投资的华博鑫业投资出资7600万元火线入股祥云飞龙,其中李冰冰出资1520万元,任泉出资380万元。

10月18日,祥云飞龙借壳圣莱达方案公布,圣莱达连续7个涨停,股价翻番。短短4个月时间,这对金童玉女即收获数千万元收益。除李、任两人,火线入股的资金占股比居然高达41.42%——与李冰冰、任泉一道突击入股的还有38家PE和三家上市公司。

在李冰冰与任泉二人被爆有涉嫌内幕交易后,李冰冰经纪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李冰冰和任泉投资了一家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负责投资的业务。”但是,他们强调,李冰冰只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投资决策,也不知道什么内幕消息。任泉宣传总监则称不知道此事,应为“造谣瞎掰”。

什么是内幕交易

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什么是内幕交易,再来定性是否明星参与资本市场就有可能是涉嫌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而《证券法》第74条也详细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首先,我们可以确定李冰冰和任泉不可能成为内幕人员或内幕信息知情人。

而内幕信息则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而股权内幕交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第一,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即内幕人员直接或借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第二,泄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属故意或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再看李冰冰和任泉二位的投资行为,两位明星在华博鑫业还不是占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华博鑫业在四个月前入股了一家非上市公司祥云飞龙,即便祥云飞龙正在谋划IPO或者借壳等行为,依然充满着不确定性,不能套用祥云飞龙借壳圣莱达后这一现实来反推入股祥云飞龙的股东的投资行为是内幕交易行为。

在圣莱达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后股价短时间上涨,李冰冰和任泉通过基金公司投资祥云飞龙的行为实在看不出与涉嫌内幕交易有任何关系。涉嫌内幕交易的主体身份不对,客观要件也不具备,内幕交易的行为也不存在,而各方却在质疑他们涉嫌内幕交易,仅仅是因为他们是明星吗?

此外,圣莱达仅仅是公布了重组方案,而祥云飞龙借壳上市是否能够通过证监会重组委的通过至今还没有定论,我们不能因为投资者有明星,就简单的去质疑明星涉嫌内幕交易。

明星投资的界限

根据一个人的明星身份来判定其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一种完全不能站住脚的逻辑。在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的构成中,关键是看涉事者是不是利用其职务便利或者非法途径取得了内幕信息,而且这种内幕信息的界限应该严格地限定于信息的保密范围,只要在信息没有公开之前而获得这种信息,信息获得者通过此种信息获利或者介绍他人获利。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对市场的公平公正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历来是管理当局严打的对象。但是,内幕交易作为一种罪名,有其严格的定义,不能任意延伸。

在曾经轰动一时的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中,最后判刑的仅有三人,即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和他的炒股合伙人王向东,还有一位是公司证券办副主任罗高峰。在整个事件中,罗高峰先于公司正式披露之前将信息透露给了他的原领导陈玉兴,陈玉兴将信息通报给合伙人王向东并向其发出操作指令,他们三人因其具有的特定身份而获罪。

根据常识,我们可以认定,在杭萧钢构整个事件中,提前知悉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绝对不止这三人,提前买入股票的也绝非少数,这中间或许有些人是因为调查工作的缺憾而逃了过去,但更大的可能是已经暴露的人却因为并无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而不能定罪。

虽然,明星比普通公众有更广的社会影响力,其获知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也比普通公众大得多。但是,法律约束的只是底线的要求,如果因为李冰冰、任泉二人是明星就可以向她(他)们提出内幕交易的质疑,那么每一个通过炒股赚到钱的投资者都可能会接受这样的拷问,这样一来,市场就必然处于人人自危的状态。要彻底根治内幕交易,不是把目光盯住一两个明星,更重要的是对资本市场的特定人员加强监管,同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使有关信息在最短时间内让最广大的投资公众知晓。

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必然是一个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市场。要抓好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就要从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净化市场环境做起。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打击力度,但与整个违法者的数量相比,真正受到查处的只是极少数。

究其原因,就在于取证和调查程序繁琐、复杂、难度大,往往导致“不了了之”的情况出现。但是,监管成本提高并不意味可以放任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能被漠视。倘若没有更严厉的惩罚措施,不提高犯罪成本,内幕交易就会屡禁不止,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就会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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