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制度
2013-11-04贾颜如
贾颜如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蕴含着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两大价值。在我国,能否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我国应通过刑事诉讼制度地改革,逐步适用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公正;效率;适用
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它是美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无论是大案件还是小案件,只要被告人愿意,都可适用辩诉交易。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辩诉交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对此制度未作出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能否适用“辩诉交易”是法学界广泛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
在美国,辩诉交易又称诉辩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被告(通常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检察官以减轻指控罪行、减少指控罪名或减轻指控刑罚为条件,促使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从而不通过法庭审判而结束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该诉讼方式之所以称为辩诉交易,是因检察官和被告在协商谈判过程中通常会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最终双方通过妥协达成交易。理解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应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辩诉交易的主体
所谓“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辩诉交易制度涉及的主体为两个:一个主体是检察官,代表控诉机关;另一个主体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辩诉交易中,法官不是主体,其始终处于消极地位。一般情况下,辩诉交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进行谈判,只要检辩双方能达成协议,法官便按照协议给被告人定罪量刑即可。
2.辩诉交易的前提
在美国,辩诉交易虽然在各种案件中普遍适用,但也有其适用的前提。辩诉交易适用的前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察官享有的广泛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检察官对发生的案件享有独立的处分权,其具体表现在,检察官对被告人有降格起诉、不予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处分权;二是当事人有自由处分诉讼中的各项请求的权利,这在美国也叫当事人诉讼主义,如果缺少任何一个前提,辩诉交易就无法适用了。
3.辩诉交易的内容
辩诉交易包括指控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个方面的内容。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原指控罪名轻的罪对被告人进行指控,而被告人就此较轻罪名的有罪答辩,最终双方达成交易协议。罪数交易是指当被告人同时犯有两个及以上罪行时,检察官只选择对其中的一罪或几罪进行指控,来换取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罪名作有罪答辩,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量刑时,处以较轻的刑罚,从而换取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检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经法官确认,案件便不再进入审判程序而宣告终结。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
1.效率价值
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价值目标之一。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强调了效率的重要性。在刑事司法中,在最短的时间内破获案件,将被告人定罪量刑,实现社会的正义,这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效率价值。各国法律对于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是对追求诉讼效率的具体体现。但在现代社会,受刑事案件众多、司法资源不足、侦查手段不够先进等原因的影响,使得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很难实现。而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是通过检察官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协商、谈判,双方都妥协达成协议,终结案件,有利于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检察官大大减轻了举证的义务,从而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对于被告人来说,其也做了有罪答辩,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因此,辩诉交易有利于在不增加司法资源的情形下,快速解决各种刑事案件,这正是刑事诉讼效率的体现。
2.公正价值
公正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追求的又一价值目标,公正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辩诉交易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追求公正的诉讼价值。辩诉交易所追求的公正,既指程序上的公正,又指实体上的公正。从程序上而言,检察官与被告人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了协议,检察官在整个侦查举证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因此实现了程序上的公正。就实体而言,从表面看,辩诉交易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的处罚是不公平的,没有彰显社会正义,但分析其实质,辩诉交易是在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对主动认罪的罪犯,适当降低处罚的程度,这正是现代刑法所要追求的精神。由于受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绝对的公正是很难实现的。对于部分案件而言,受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最终检察官掌握的收据不充分,不能将被告人绳之以法。而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在绝对公正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相对公正,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中公正的最好体现。
三、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是否应该得到适用
1.我国是否适用辩诉交易制度的几种观点
辩诉交易在我国是否适用问题,具有全面性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肯定说、否定说和缓行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适合我国的国情,应该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辩诉交易制度,并运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理由是,辩诉交易制度不仅彰显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效率和公正价值,而且还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是相符合的。在我国,许多刑事案件由于证据不充分,不能及时结案,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可使得许多案件快速解决,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反映了美国契约文化和实用主义思想,我国是传统的职权主义国家,辩诉交易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不相符合,不适合我国国情,不能在我国适用。否定说又有不同的观点,典型的有三种观点:第一,辩诉交易制度牺牲了司法正义;第二,辩诉交易制度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辩诉交易制度削弱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
持缓行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就我国目前实行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而言,与辩诉交易不能匹配。但从长远的司法改革目标来看,我国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是不可抵挡的趋势。因此,我国目前不能照搬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但在一些比较小的案件中,可以借鉴实行辩诉交易。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各项配套制度的建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的各项案件中才能全面适用辩诉交易制度。
2.我国应通过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逐步适用辩诉交易
在上文三种观点中,肯定说与缓刑说在实质上都是对我国适用辩诉交易制度持肯定的观点,缓行说是在肯定说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实现辩诉交易的步骤。笔者支持缓行说的观点,因否定说与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不相符合,也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不相符合。
否定说第一种观点是辩诉交易制度牺牲了司法正义。该观点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不作为行为,其放纵了被告人,损害了公平正义原则,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着一些被告人通过辩诉交易制度逃避其应负刑事责任,使得社会司法正义受到影响。但从实质上来说,辩诉交易制度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使得被告人承认了其犯罪行为,对罪犯已经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在量刑处罚上,辩诉交易不是完全牺牲司法的正义,而是稍微降低了正义的标准而追求司法效率,从而实现全面的正义。
否定说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辩诉交易制度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观点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只是一味追求司法的效率,为了司法的便利,降低了被告的刑罚,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不能机械地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被告人的处罚,除了看犯罪行为和后果外,还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案件侦破的难易程度及被告人是否是初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辩诉交易制度正是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与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其实质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灵活适用。
否定说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削弱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该观点认为,如果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普遍适用,就会使许多潜在的犯罪分子看到了犯罪所要付出的代价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甚至鼓励了犯罪。这种说法有失偏颇,理由有两点:第一,辩诉交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双方主体之间的交易,需要双方的同意并达成协议,而不是被告人单方能决定的,对于一些案件,检察官有充分的证据,就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第二,重刑并非绝对能起预防作用,相反,如刑罚给予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样能起预防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蕴含着丰富的价值目标,也有许多的有利之处,但是其实施也要结合具体的国情和环境,因此,我国应不断推进刑事诉讼及相关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和适用辩诉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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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