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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痕迹认定肇事车辆

2013-10-26辉,朱

中国司法鉴定 2013年4期
关键词:倒地后视镜车体

张 辉,朱 明

(湛江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技术大队,广东 湛江524033)

1 概况

据统计,湛江市区发生的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涉二轮车(电动车、二轮摩托车)的比例高达70%以上。由于二轮车驾驶状态不稳定、容易倒地的特性,造成了其发生事故时形态的多样性。涉二轮车的事故类型很多,其车体上反映的痕迹也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1)二轮车单方事故是指二轮车在各种影响因素的作用下发生碰撞路边设施以及摔跌后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案件,此类案件的所涉车辆上只有与现场环境接触形成的痕迹。(2)二轮车在行驶中与其它车辆、人体等碰撞、刮擦后倒地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此类案件的车辆上既有碰撞痕迹,又有倒地痕迹。(3)二轮车摔跌倒地后,人员、车辆未来得及撤离现场,又被经过现场的车辆碰撞接触。此类案件的车辆痕迹可能更为复杂。事故形态的多样性增加了痕迹检验的难度,另外二轮车车体上经常会有早期就已形成的碰擦痕迹,会对事故形成的痕迹检验工作造成较大的干扰。例如有的事故中二轮车的倒地运动导致了前一阶段形成的车体碰撞痕迹被破坏甚至灭失。这就要求检验人员具有丰富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2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6日20 时左右,在湛江市某某县S376线曲界镇云马村路段发生一宗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经查,一辆“鲁FE3503”的大货车涉嫌与一辆同向行驶的“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离开现场,事故造成摩托车驾车人当场死亡。

3 检验

经过对送检二轮摩托车检验发现:(1)受检“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为弯梁式男装二轮摩托车。(2)车身饰板喷涂有墨绿色油漆。(3)右侧排气管、右侧脚踏板等凸出部位有与地面接触形成的刮擦痕迹。(4)右后视镜镜片缺失,镜框形状为圆环形,内径为11.5cm,圆环宽度为0.3cm,框边缘有两处大小分别为6cm×0.3cm及4cm×0.3cm的缺损,缺损部位有黄褐色物质附着(见图1)。摩托车正常行驶状态下,该后视镜镜座下缘距地为112cm。(5)与该镜座连接的后视镜镜杆上端有红色油漆粘附。

对送检大货车检验发现:(1)送检大货车为“解放”牌大型重卡;(2)大货车两侧的第二轴和第三轴轮胎之间装有杆状护栏,护栏表面喷涂有红色和白色相间的油漆;(3)左侧护栏前端外表面距离地面50cm处见22cm×8cm范围灰尘被擦拭痕迹;(4)左侧护栏中前部表面有两处弧形印压痕迹及条线擦划痕迹(见图2),该痕迹附近的黄褐色污垢部分被刮擦缺失。该弧形印痕下缘距离地面为52cm。

图1 右后视镜缺损部位

图2 左侧护栏表面印压痕迹及擦划痕迹

4 分析讨论

送检摩托车后视镜镜框边缘处磨损特征不明显,不符合与地面磨擦形成。通过用复写纸提取该镜框边缘的压痕与送检大货车护栏杆上印痕比对发现:送检大货车左侧护栏杆上弧形刮擦痕迹的宽度为0.3cm,弧线对应的圆直径为11.5cm,其形态、规格与送检二轮摩托车右侧后视镜镜框提取的印痕可以对应;在摩托车后视镜镜框破损处发现了与大货车护栏上污垢成分相同的物质;二轮摩托车右后视镜镜杆上油漆附着与送检大货车护栏杆上的油漆涂层可以对应;综合以上事实,认定两车有接触的事实。

从两车接触部位的高度分析两者接触形态:二轮摩托车后视镜在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状态下距地为112cm,大货车上对应痕迹出现的高度是52cm,故摩托车不是在正常行驶状态与大货车发生接触的;二轮摩托车车体上只发现右侧有倒地的痕迹,通过现场实验,在右侧车体倒地的情况下该右后视镜是无法接触到大货车这个高度位置的;结合现场情况,认为该摩托车与该大货车发生接触时应该已经失去平衡,处于由行驶状态变为倒地状态的过程中,所以二轮摩托车右侧后视镜才会与处于这个高度的大货车左侧护栏杆发生了接触。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痕迹检验首先要细心,充分考虑各作用客体之间可能的接触状态,排除思维定势。该案件中后视镜形成的印压痕迹比较特殊,它不是摩托车正常行驶状态下接触形成,且其在大货车车体上只反映了部分结构特征并有滑动变形,所以在交通事故检验中,首先要注意寻找结构特征明显的痕迹进行分析,高度等可以变动的因素只是参考。另外,该后视镜对应的右侧车体有与地面接触痕迹,同时该后视镜又与肇事车发生了碰撞接触,如果思维定势认为车体右侧倒地就是左侧受力的话,就很容易误检。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接触事实的情况下,我们要去分析这种接触状态下造痕体和承痕体的各自状态,从而进一步判断出我们所需要的案件事实。例如通过接触痕迹的高度、方向等分析车辆之间是行驶状态接触还是倒地状态接触,行人是直立体位还是倒卧体位与车体接触,车辆是对向行驶还是同向行驶等等。只有正确地把握了相关客体的状态,才能进一步确定案件相关事实,为准确划定事故责任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检验二轮摩托车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如车上的人体、衣服、鞋子及车上放置的棍子、绳子等物品都要进入勘验检查范围,防止因为检材收集不全导致得不出结论或者结论错误的情况。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证据意识欠缺,会使许多重要物证不能得到保存,从而致使案件调查难于推进。例如尸体表面衣着很容易形成车辆油漆附着及灰尘附着,本案件中由于死者衣服没有妥善保存,故无法对衣服上的灰尘擦痕进行检验,这是一个遗憾。

交通事故案件中痕迹检验难度是比较大的,很多痕迹反映出来的特征是无比对价值的,且干扰因素较多。该案件中摩托车的后视镜镜框在肇事车辆车体上形成了稳定特征的印压痕迹,很好反映了造痕客体的外部结构特征,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形成的痕迹质量较差,比对时候特征质量和数量都有欠缺的问题。所以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件中,痕迹检验往往只能解决一半的问题,很多时候,还需要借助微量物证检验技术得出综合的结论。交通事故处理中常常需要综合运用运动学、力学、统计学、痕迹检验、DNA等多学科知识一起解决相关问题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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