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治理主体的共生模式及稳定性分析*
2013-10-24陈晓春王小艳
陈晓春,王小艳
(湖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一 引 言
流域(River basin)是一个地理性概念,是指分水线所包围的河流或湖泊的地表集水区和地下集水区的总和。流域系统是一个以人、资源、生态为中心的,包含社会子系统、经济子系统和自然子系统的复合系统,即流域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1][2]。因此,流域治理也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第一,从治理目标上来看,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的发展[3];第二,从治理内容上来看,是以水环境治理为主的各种流域自然资源的保护、治理和修复;第三,从治理的主体上来看,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主体互动合作的多中心治理格局,即“政府、社会、市场”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与公共行动网络[2]。这种多中心治理格局正在成为未来我国流域治理模式主要发展趋势。
从共生理论视角来看,不同生物共同生存、合作进化的重要条件有二:一是空间上要能相互作用,即具有空间关联性,二是要有某种先天合作的倾向,即有共同利益或者互惠互利关系[4]。流域治理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取向实际上是建立在资源共享基础上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共同生存的和谐共生关系。具体表现为:第一,流域治理主体由于空间上的邻近性,可以通过信息交流、资源共用来实现共同的发展,为各自提供理想的共同“进化”路径。第二,流域治理主体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将采取相互合作的态度来行为[5]。第三,流域治理主体之间在物质、信息和情感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共生关系将随着这种关系的增强或消退而加深或消失。流域治理主体之间的这种共生关系的形成是治理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这种共生关系的构建是提高流域治理效益的需求。
二 流域治理主体共生关系的博弈诠释
流域治理是一种跨越行政区域、经济区域的特殊治理活动[8],不仅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还要处理好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流域治理主体共生网络成功运行的基础是各成员之间稳定的合作关系,而合作关系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成员之间契约的签订、相互之间的信任度,各自的信誉度等。但事实上,每个成员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他们可能会违反契约的规定、背信弃义、不顾声誉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导致“搭便车”行为的产生。因此,各成员之间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是促进流域治理主体共生网络稳定运作的重要条件。
从流域治理博弈研究的角度来看,提升流域治理的整体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博弈的第一步,而如何在流域治理主体之间公平的分配利益则是博弈的第二步。对于政府而言,所追求的是地方经济利益和自身政治利益的最大化,当治理行为有利于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时,政府就会合作;对于企业而言,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环境责任意识淡薄,但是当排污受到的惩罚或者控制排污为其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治理所支付的成本时,企业也会合作;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追求的是自身幸福,基于“经济人”、“理性人”的假设,几乎每个人都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6],但是当每个人被平均分摊“公共负产品”(这里主要指的是流域自然资源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这种产出成本时,基于对损失的厌恶,社会公众就会主动参与到流域治理中来,与政府和企业合作。
流域自然资源作为准公共产品,其所遭受的严重的破坏和因此而带来的_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恶化可以被认为是对称性的公共负产品。流域治理的主体或者说参与人(本文中界定为政府、企业(市场)、公众)都分别利用了对环境污染的好处,同时,又没有“竞争性”和“排他性”①公共负产品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受益(受损)也是非排他性的。地忍受着由于各自污染行为加总而导致的公共负产品。
我们把流域资源破坏和生态恶化当作公共负产品X,假设该公共负产品的供给问题是一个过程d,且是一个使得d(0)=0的非递减映射。如果每一个参与人i都消费xi单位的公共负产品X,X的产出数量为y=,给参与人i带来的效用为ui(xi,y),ui是xi的增函数,是y的减函数。如果参与人对公共负产品X的加总消费为其产出给参与人i带来vi(以X度量)的负效用,如果增加一点X的消费,参与人将会认为公共负产品太多,效率原则将使得一个单位的公共负产品X在n个参与人之间分割,只要效率原则就会要求参与人i至少消费vi单位的X。如果所有参与人都和参与人i的偏好一样,那么每个参与人都获得自己的一致同意效用,这是一个等价的平等主义的结果。参与人一致同意的效用就是效用函数的一个上确界[7],我们可以定义为:
运用ω-等价的平均主义解的概念,对于任意,定义效用水平为:
Φλ(ui)的值随着λ递减,且对于某λ*,效用向量(Φλ*(u1),…,Φλ*(un))是帕累托最优的。
显然,当流域治理的各成员都获得一个一致同意的效用时,他们会相互合作,共同参与到流域治理中来。流域治理主体和谐共生关系的形成,正是他们相互博弈的结果,这种和谐共生的状态就是,实现流域治理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和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三 流域治理主体共生模型的构建
(一)流域治理主体共生的逻辑模型图
我国传统的流域治理中,政府部门处于十分强势的地位,在市民社会兴起的今天,必须突破流域内政府分权的思维定式,把治理主体扩大到全流域的企业、社会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寻找他们利益的最佳平衡点[8]。因此,有必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主体共生的治理模式[9]。
流域治理的过程是一个共赢的利益协调过程,在各方利益充分伸张的基础上引导一种共同的利益选择[8]。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流域治理主体之间将持续合作,从而实现各成员共生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为了保证流域治理主体(即共生单元)的公平与稳定、互补与协同以及治理综合效益的提高和各成员效用的增加,必须遵循“互帮互助、共担风险”的共生机制。在此基础上,我们构建了流域治理主体共生的逻辑模型图(图1所示)。
图1 流域治理主体共生的逻辑模型图
该模型图简要的描述了流域治理主体共生网络的整个流程,各成员共生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流域社会、经济和生态综合效益的提高[10]。一方面,通过合理的分配利益,也就是保证各流域治理的主体都能够公平合理的分享治理带来的好处,尽可能减少公共负产品带来的不愉悦,实现各成员效用的最大化,以保证各成员方之间的公平稳定。另一方面,通过签订正式的契约来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或通过默契式合约来实现对复合价值的认同,以保证各成员之间的互补协同性更强,最终形成流域治理主体的和谐共生。在各成员共同合作的治理模式下,所产生的共生能量(利益)将大大增加,最终使得流域治理的综合效益得以提高。
(二)以政府为主导的共生模型
本文将借用生物学中描述不同种群共生现象的Logistic模型来描述流域治理主体合作共生的动态演化过程,并且将各主体在流域治理过程中所经历的各种变化(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物产出的增加、社会效益价值的提升以及信息、制度、声誉等的变化)简化为各成员的产出信号,用各成员产出水平的变化来解释流域治理主体共生的形成过程。
1.前提假设
(1)假定满足流域治理主体进行合作需要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各成员合作治理的整体效益大于单个成员治理的效益。二是对于每个成员来说满足帕累托改进的原则,也就是各成员合作治理所获得的期望效益大于不合作时的效益。这两个条件说明各成员有合作的动机,也是流域治理主体共生关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2)假定各主体进行流域治理的产出水平是时间t的函数。为便于处理,这里的时间t除了表示时间的变化,还表示由于时间变化所带来的其他全部可能影响流域治理效果的因素的变化,比如:信息、制度、声誉等。
(3)假定在流域治理主体共生网络中,地理位置相对接近的成员之间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比如政府的积极治理行为或者良好的制度安排都会对邻近的企业或者公众起到激励作用。
(4)假定在给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各成员用于流域治理的要素投入是一定的,也就是每个成员治理所带来的收益(产出)都会有一个潜在的极限,记为K。因此,每个成员进行流域治理所得的产出增长率随着产出水平的提高而下降,最终将趋于0。
2.logistic模型
我们用生物学中描述不同种群共生现象的Logistic模型来描述流域治理主体合作共生的动态演化过程。
其中,r表示流域治理所带来的平均效益(产出)增长率,显然,当x=K时。也就是说,x=K是各治理主体的最大产出水平,是一个稳定平衡点。我们可以用下图更加直观的解释Logistic方程。
图2 Logistic模型图
根据方程(1)我们可以计算出x(t)=1/[1/K+(1/cK)e-rt],c是一个小于0的常数,并且可以计算出拐点T的坐标为T(-r/c,K/2),Limx(t)=K。在拐点之前,流域治理所带来的平均效益(产出)增长速度较快,而拐点之后是一个较慢的增长速度。
3、以政府为主导的共生模型的构建
我们假设政府进行流域治理的成效为产出,记为x1(t),企业(市场)和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的成效(即产出)记为x2(t)。在没有企业和公众参与治理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能够独立进行流域治理,其产出水平满足logistic模型,即
现在,我们引入企业和社会公众,根据假定条件,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流域治理将对政府部门治理的产出水平有促进作用。比如,企业和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正规式或默契式合约将对政府的治理行为产生直接的促进作用;企业和公众参与治理,将更好的配合政府部门实现其政治目的,并将促进政府部门提高其治理水平;另外,企业和公众的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声誉支持都将对政府的治理效果起到改善和提高的作用。此时,我们可以把政府部门进行治理所带来的效益(产出)表示为:
σ1表示企业和公众对政府部门治理效果(产出水平)的贡献。
对于企业和公众来说,是先有了政府部门的治理,才有企业和公众的参与,因此,没有政府存在的话,企业和公众治理的产出水平将逐渐减少,并最终趋向于0。我们把企业和公众治理的产出水平的增长率记为r2,那么在没有政府部门治理的情况下,考虑到企业和公众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进行流域治理的要素投入是一定的,企业和公众治理的产出水平可以描述为:由于政府的存在,企业和公众的治理水平将得以提高,因为政府部门对企业和公众会有正规的契约约束、制度的安排以及其他的激励措施。这样,企业和公众的治理水平最终可以描述为:
σ2表示政府部门对企业和公众的治理效果(产出水平)的贡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用(2)和(3)式来综合描述。这种共生结构达到稳定水平可以用以下微分方程组来表示:
解以上微分方程组,可以得到平衡点:
四 流域治理主体共生的稳定性分析
对以上微分方程组求解,得出的平衡点进行分析:
第一个平衡点E1(0,0)的含义是政府、企业和公众进行流域治理所带来的效益(产出水平)都为0,最终将导致谁都不进行流域治理,这是一种极端情况。显然,这个平衡点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个平衡点E2(0,K2)的含义是企业和公众将最大限度的进行流域治理,而政府将退出治理。显然和“政府存在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相悖,因此,这个平衡点也不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个平衡点E3(K1,0)的含义是政府将最大限度的进行流域治理,而企业和公众将退出治理。同上,这和“引入企业和社会公众”这一前提条件相悖,因此,这个平衡点也不具有现实意义。第四个平衡点政府与企业和公众进行流域治理的产出水平分别为如果两式都不为0,则满足政府与企业和公众合作共生的条件。因此,有
解不等式组得,σ1<1,σ2>1,σ1σ2<1
或者σ1>1,σ2<1,σ1σ2>1
下面对该平衡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对于一般的非线性方程,我们可以用近似线性方程方法判断其 平 衡 点 的 稳 定 性,在 点处将微分方程组(4)作Taylor展开,有
根据微分方程稳定点的判定方法,又因为仅当平衡点位于第1象限时才有实际意义,我们可以得到平衡点E4的稳定条件为:σ1<1,σ2>1,σ1σ2<1。
σ1<1表示企业和公众参与流域治理对政府流域治理效果的贡献相对比较小。这在现实中有直观的经济意义上的解释,长期以来,我国的流域治理是一个政府过程,由政府来安排。而企业和公众则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被动治理的,他们对政府的支持以及促进作用是有限的。
σ2>1表示政府对企业和公众流域治理效果的贡献相对比较大。这在现实中也有直观的经济意义上的解释,政府有关环保知识的宣传、流域治理政策的规定以及一系列的治理方案的出台将引导企业和公众采取正确的方式治理,政府的有关奖罚措施将激励企业和公众积极的进行治理。
σ1σ2<1表示在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这样一种各治理主体共生的治理模式中,要求政府本身进行流域治理的产出水平(效益)就比较高,且对企业和公众参与流域治理有很大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五 结 论
本文在对流域治理主体共生关系进行博弈诠释的基础上,借用生物学中不同种群共生的Logistic模型,给出了政府与企业和公众共同进行流域治理时达到共生稳定状态的动态描述,并对其稳定性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流域治理主体由于存在共同的利益选择而最终相互合作,共同参与到流域治理中来,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流域治理的共生模式,在这个共生网络中,政府对企业和公众的流域治理效果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而企业和公众的参与对政府流域治理效果的贡献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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