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电煤价格市场化改革新机制解读
2013-10-22李朝林
李朝林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意欲建立电煤交易新机制,进一步深入推进电煤交易市场化改革,指导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提高煤炭供应保障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从《通知》本身来说,应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在这里作一下分析解读。
实现煤炭市场“单轨制”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煤炭价格“双轨制”画上句号
多年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煤炭价格特别是电煤价格较长时期内存在交易价格的双轨制。电煤价格“双轨制”是指在在煤炭交易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煤炭价格逐步放开后,电煤供需双方依据的两种不同定价机制,一种是年初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签订的重点合同煤价,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锁定一年供应量;另一种是市场煤价,价格随行就市。
《通知》要求实施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特别规定“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我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大约20年的煤炭价格双轨制在2012年底画上了一个“句号”,电煤价格双轨制从此终结。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求我们务必遵守市场经济规律,务必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务必促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要求我们必须摒弃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摒弃用计划经济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影响和干扰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
煤炭价格双轨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产物,是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残缺的标志。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就必须终结电煤价格双轨制,实行由市场决定电煤价格。
电煤价格双轨制的终结,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又一个标志,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实现煤炭价格“市场化”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实现电煤交易市场化
煤炭价格双轨制终结了,电煤价格彻底并轨了,这就是由原来的“重点(合同)煤”和“市场(交易)煤”合二为一,都并到“市场煤”轨道上,变成“市场煤”进行交易,这是煤炭价格彻底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完善煤炭交易价格。市场经济体制健全不健全、市场化改革成功不成功,关键就要看能不能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对商品实行真正的市场化交易,建立公平、规范、科学、合理的市场交易体制,建立完善的市场交易环境。煤炭市场交易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摒弃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交易机制,逐步摒弃煤炭交易的计划价格,推行和落实煤炭交易的市场价格。
我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已经多年,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煤炭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能源,虽然在市场化改革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煤炭交易价格还没有彻底实现市场化,还有计划“控制”的价格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有着不同程度的表现,其中,电煤交易价格的双轨制就是最明显的表现之一。计划价格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明显背道而驰的,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彻底打破计划价格的束缚,建立完善的煤炭交易的市场价格运作机制,最终以市场价格完全代替计划价格。
市场经济要求煤炭交易实行单一的市场价格机制。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取消计划价格,建立市场价格机制,实行煤炭交易价格的市场化运作。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情况下,不管煤炭供求关系如何,无论煤炭价格高低,煤炭价格都是由市场来决定,由市场说了算,而不是由政府说了算,由任何管理部门和机构说了算。而市场价格只有一个,而不是有两个,也不会有更多,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实行单一的、完整的、科学的、能够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确实实地实行煤炭交易市场化。
对煤炭交易“少干预”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政府对煤炭交易干预越来越少
国家发改委在实施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中要求:“凡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炭、电力企业,均可公平自主参与衔接。煤炭企业依据生产许可能力、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电力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自主衔接,协商定价,签订内容规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煤电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在矿点、电厂以及供货渠道等方面保持相对稳定。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鼓励直购直销,减少中间环节。”“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不得干预企业签订合同,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为顺利完成改革和衔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这意味着政府在管的太多、统得过死、干预不断的电煤交易上不再当“婆婆”了,对买卖双方不再指手画脚了,煤电“联姻”的双方可以自主“恋爱”,自主“婚姻”了,不仅如此,政府还要促成“联姻”双方既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又直购直销、减少中间环节,这样,煤炭买卖双方才能够真正自主,电煤交易才能够真正实现市场化,交易成本才能够降低,对煤电企业双方才都有好处。
同时,在政府对电煤交易尽量少干预的情况下,并不是说煤电企业可以为所欲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政府少干预,并不是不干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批准违法违规建设的煤矿和电厂,政府不仅干预,而且强力禁止。《通知》明确指出:“严禁未经国家核准(审批)、违规建设的煤矿和电厂,以及非法违规的经营企业参加衔接。”政府加强对煤电双方的监督,“对产运需三方认可的年度、中长期电煤合同由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备案,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对签订虚假合同、造成运力浪费或不兑现运力、影响资源配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罚力度。”“在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对煤电企业“促合作”政府要促成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推动煤电双方的市场化交易
在煤电交易市场化方面,政府不仅不再横加干预煤电双方交易“联姻”,而且对煤电双方公平交易还给予大力支持,做好煤电企业联姻的“媒婆”。
运力配置是影响我国煤电双方交易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对很多煤电企业来说,有了铁路运力配置,煤炭交易合同就可以兑现,交易就能够成功;没有铁路运力配置,煤炭交易合同就只能束之高阁,交易就无法成功,煤炭交易市场化就只能是画饼充饥了。为此,《通知》要求“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组织好运力衔接,加强对有关铁路局、港航企业的指导,依据汇总的电煤合同和运输能力,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应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
在煤炭的生产、运输、交易中,乱收费等问题影响了煤炭价格的双轨制并轨,对于煤炭生产、交易、运输过程中的乱收费等问题国家发改委也非常重视,为此,发改委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政府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加快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形成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区域煤炭市场为补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如果电煤交易完全市场化进程中出现了问题,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无疑将加快电煤价格“双轨制”并轨进程,加快煤炭交易市场化的步伐,彻底实现电煤交易的市场化。
对电煤价格并轨“高度重视”把电煤价格并轨提高到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高度来认识
《通知》指出:电煤市场化改革是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改革和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煤炭产运需企业和有关协会等单位要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努力做好电煤产运需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衔接工作的平稳进行;衔接期间必须保证取暖供热企业的煤炭供应和正常生产。 国家发改委对参加2013年电煤产运需衔接的煤电企业提出了比较明确的合同签订期限,并要求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发改委要求:要抓紧开展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在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电煤合同的签订;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要尽快完成运力衔接工作,以保障电煤运行有序、稳定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