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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途径研究

2013-10-21郭晓黎

卷宗 2013年12期
关键词:提升途径高校学生案例

郭晓黎

摘 要:作为国家未来建设中坚力量的大学生,自身法律素质的高低将对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从分析高校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及其成因入手,就如何弥补目前大学生在法律素质方面的欠缺、提高整体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研究,探索出以高校校园为主要阵地、社会全员动员,共同为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而努力的几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素质;提升途径;案例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素质。因为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具备两方面的主客观条件:一是要有一套健全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二是要有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和能力的普遍增强。前者是前提条件,后者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核心。

十八大报告中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作为国家未来建设中坚力量的大学生,是社会上一个数量较大的群体,也是产生各阶层、各领域中对未来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领尖人物的人才储备库,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以适应社会需求、带动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促进社会和个人的更好发展。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法律素质现状却不容乐观,这种状况的形成有社会环境的影响、高校的教学和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等多方面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就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具体途径进行深入探讨。

1 法治社会呼唤高校学生提升法律素质

江泽民同志曾经用精辟的语言概括了整个社会对大学生的期待,即“大学生不仅要具备现代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而且还要具备现代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这说明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如何,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全面发展,更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随着我国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在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意识或法律技能,良好的法律素质已成为青年大学生立足社会不可缺的基本素养。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对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状况与社会的需求差距甚大,使得依法治国的实现障碍重重,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大学生自身的良好发展。

2 高校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关于法律素质的具体内涵,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和表述:一种较早的比较笼统的提法认为法律素质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以及心理的总和,在现阶段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国民的法律素质愈高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就愈有保障。有人认为所谓法律素质,是指公民在一定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知识、法律心理、法律道德和法律能力的总和。有人认为法律素质是指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法律知识占有、法律知识运用以及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素质2。当然还有很多从不同方面对“法律素质”一词所做的其他解释。我个人比较赞同以上第三种观点,它比较全面、清晰地阐释了法律素质一词所包含的内容,以此推论,法律素质较高的人应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较强的用法能力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以法治化作为参考背景,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高校被诉案件就是明证。但这并不表示高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也不意味着该群体的法律素质已使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去正确认识、对待和解决可能面临的涉法问题。与这几起案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来逐年上升的大学生维权不力、违法犯罪的案件发生率,案件内容涉及大学生日常生活、教育管理、教学管理、考试制度、学生就业等各方面:大学生从事兼职、家教中被骗、遭遇性骚扰或引发薪资纠纷,其中不乏由于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而遭遇杀害的案例;就业难的形势下涌动着的“毁约暗流”、网上联系方式被罪犯利用于诈骗、“就业抵押金”或曰“风险保障金”的存在;超市搜身时对“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的无知;大学生采用投毒、凶杀等方式杀人案;屡禁不止的校园盗窃案;校园性骚扰;大学生陷入传销陷阱;网络诈骗;隐私权受侵犯;课堂上(主要是体育课)的意外伤害事故;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依据不当、程序不当引发纠纷;伪造身份证件找枪手替考被判刑案;非法拘禁小偷获刑等。高校学生中频发的这些无维权意识或权益維护不当、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高校学生群体整体来说在法律素质上比较欠缺。

具体来说,高校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可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知识水平较低。由于社会环境、传统观念、教育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即使是一度被看做“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法学专业学生除外,以下同)也未能掌握相当程度的法律基础知识以指导自身行为。有很多犯罪大学生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同时有部分犯罪大学生认为若自己了解法律知识则绝不会实施当年的犯罪行为。有些在校大学生认为黑客侵入他人电脑的行为很了不起,甚至有不少同学“有机会也想试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没有意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匮乏将直接导致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的低下。

2、心理发展不成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大学生有较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伴随着知识的积累和视野的拓宽,开始对社会现实进行较为深入的理性思考,但是由于种种局限,易使这类思考流于表面或片面。倾向于单纯凭感觉或用非常传统的善恶、美丑等道德标准来评价各类社会行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有调查显示: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司法公正信心不足,存在惧怕和怀疑心理,遇到法律纠纷时首先选择“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有小部分学生考虑诉诸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日常生活中被侵权时常常“自认倒霉”了事等。

3、用法能力较弱。一个人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并不表示就能用法律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用法意味着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运用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对于没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普通大学生,在判断、分析法律问题和选择恰当法律救济方面无疑存在较大的困难。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与我国的教育体制不无关系。众所周知,高校学生中的绝大多数在进入大学前未真正接触社会,相当数量的学生甚至在大学期间也很少自主处理和解决“大事情”,依赖师长的思想比较严重。就家庭教育而言,受传统思想和升学压力的影响,多数家庭在教育子女时仍强调“学习是第一位的”,很少有意识地引导孩子接触社会,有些家長甚至包办了子女除学习以外的一切事情,以便孩子能“心无旁骛”、“集中精力学习”。殊不知这样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只能是学习也许拔尖但却无从适应社会的“大”学生,没有生活的磨砺和经验,也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就学校教育而言,中学时代的教科书中只对有关法律概念有所涉及,而在本应大力普及法律知识的大学教育中,法律方面的内容又在逐渐“缩水”,作为公共课教授者的教师本身的法律素养就参差不齐,加上学生对公共课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些因素导致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学课堂上能获得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法律意识的培养也要大打折扣。在高校管理方面,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思维模式尚未完全改变,到目前为止,虽然也在提倡“以学生为本”,但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问题上仍习惯于将学生视为受教育的客体,不尊重学生权利与人格的事情时有发生,教育学生时往往也只是提倡学生做一个“道德人”,这种教育环境不利于学生萌生良好的法律意识。就学生自身来讲,部分学生身上存在的不健康的心理、不健全的道德或人格上的缺陷都比较容易使他们成为违法犯罪案件的受害者,甚或自身成为违法犯罪者。因此,公认具有高学历、高智商的大学生群体,其整体法律素质实实堪忧。

3 提升高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几个途径

有学者提出,大学不能单纯授人生存技能,或只关注知识创造与传授,最重要的是应具备道义担当的功能。因此,向社会输送的“人才”是否有高尚的人格,是否能造福社会就反映出高校是否真正做到了“铁肩担道义”。而高校特有的较之社会宽容得多的思想和言论环境使其具备了其他组织难以具备的社会校正职能,作用于人生观、价值观处于定型期的大学生定会收效明显。因此抛开社会环境、前期教育等因素,要使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在现有水平上有所提升,高校法制教育应是最为有利的阵地。

首先,从培养法律意识入手,调动学生学习、了解、运用法律的能动性。

不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必要性持怀疑态度,认为学了也白学,以后用不到多少。形成这种认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在大学生中还普遍存在着厌诉心理,维权意识不强;在一般同学当中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尚未树立,不少人还坚持认为“权大于法”;认为规规矩矩做人办事就不会遇到法律问题;甚至极少数有道德缺陷的人自恃违法犯罪手段高明存在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等。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1、改进教学方式。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讲授法律课时注意充分调动学生的能动性,变理论灌输为思想启迪,可以通过讨论、辩论等形式引导学生发表见解,启发学生自己思考法律问题。 2、通过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法律的地位、法律与道德、文化、社会的关系进行分析,帮助学生认同“法律至上”的权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3、以分析典型、生动、与大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例吸引学生注意力,帮助大家树立“法律离我很近”的意识,认识到“原来我的这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而以维权为出发点,提高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4、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从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纪律、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和学生生活服务等方面进行依法管理,在学生当中树立依法治校的形象。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一点是避免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时犯“矫枉过正”的毛病,有个别学者称诉讼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指标,这显然是一个过于简单的、不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解。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要把握一个“度”,既不能“屈死不告状”,也不能动辄就诉诸法律。惟其如此,才能在有效发挥法律定分止争功能、保护正当法律权利的同时,也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不至于为了营造表面上浓厚的“法治氛围”而增加不必要的法律成本,甚至走向反面,引起社会不稳定。

其次,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浓厚法律学习氛围。

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可以帮助学生有效维权,预防和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同时也是维护大学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需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浓厚校园法律学习氛围,使大学生随时可以接触法律,在耳濡目染中轻松掌握法律常识,对于营造和谐安定的校园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具体建议:1、有针对性地开设法律专题讲座,介绍社会现实中的法律热点问题,增强学生对社会法律问题的关注度,了解法律动态与发展趋向;结合需要邀请一线法律工作人员现身说法,对大学生进行生动、鲜活的法制教育。2、把所有学生带到法庭上旁听以进行法制教育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利用学校的广播电台、有线电视台播放法制教育节目、法制影视剧作品等,必要时可以组织学生观看比较典型的法制节目,使学生们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3、在学校的宣传栏中开辟专栏进行法制宣传。4、从严肃校规校纪入手,培养大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5、法学专业的师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校园内为大学生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如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帮助大学生解决在日常生活、兼职、择业等方面的法律疑问。

再次,增强守法意识,提高用法能力,树立护法观念。

很多大学生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会表现出为私利不愿守法的一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没有交警时不遵守交通法规;大学生犯罪率的上升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凸显出这一群体中存在的心理不健全和不择手段趋利的现象;而在兼职、就业、日常生活中遭遇侵权却不知用法律方式救济则反映出大学生用法能力的薄弱;多数学生缺乏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就这几方面来讲,做到“守法”和“护法”较为容易,法律规范通常情况下与传统的或“普通人”的道德认知相一致,因为法律规定禁为的事情基本上在道德、纪律规范等领域也是予以负面评价的,而法律要“护”的对象则是在道德上给予正面评价的,因此人们较易做出为或不为的判断与选择。需要重点强调的是用法能力的培养,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学生的用法能力:1、高校法制教育中,应注重将法律权利文化深入人心,帮助大学生树立健康的法律心理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2、切实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使大学生有稳定的情绪、开放的心态和乐观向上的進取精神,增强维护正当权益、抵制诱惑和理智面对困境的信心和能力。3、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除开设法律专业的双学位课程外,还应开设多门法律选修课,以满足不同专业、不同爱好的学生的需求。4、引导学生关注社会上发生的与自身身份相关的案件,法律课堂上注重通过分析、讲解、讨论典型案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习惯,同时以案说法,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5、通过形势政策课、就业指导课等形式,及时帮助学生分析认识社会上的法律热点问题,帮助学生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形势和法律常识。

最后,社会各方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高校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但仅靠高校的努力是完全不够的,若想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还必须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1、营造法制舆论氛围。大众传媒尤其是电视对于法制建设、法律案例的正面分析报道有助于学生树立法律信仰,正确认识法律的地位。2、针对大学生接触高科技事物较多的现象,应特别规范相关管理,如加强网络监管,避免网络不良信息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消极影响、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引诱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3、司法部门对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公正查处,在审判、量刑上要依法平等对待,杜绝一些大学生对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并通过案件处理的法律影响强化大学生学习法律的意识。4、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我国,多数未成年学生与社会的接触都比较少,家庭在学生的人格形成、行为养成等方面影响很大,因此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亚于学校和社会。受我国法律现状的限制,家庭教育应主要从孩子的道德修养和人格形成方面入手,因为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健全的人格对于法律素质的培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游训龙. 关于依法治村的几点思考[J].求索,2000,(1).

[2]陈兴华. 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初探[J]. 中国冶金教育,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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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剑涛. 权利的召唤[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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