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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固长城

2013-10-21冯阳

卷宗 2013年9期
关键词:保护意识监护人监护

冯阳

摘 要:近期连续出现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案件,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从中反映的是社会道德的沦陷或是未成年人所依赖的环境的恶化还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法律层面上的欠缺,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关注和研究解决的问题,当道德无法再约束恶者,环境无法再提供保护,唯有法律才能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最后的防线。本文针对当前未成年人被频频侵害折射出的问题及对策进行阐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侵害;保护

连日来,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等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事件屡被曝光,在痛心疾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真思考不断出现的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到底折射出了什么,应该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敌人”到底是谁。近期,中国社会舆论的焦点关注在未成年人身上。自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至今,多地先后曝光了数起未成年人遭侵害事件,这一连串曝光的案件,刺痛着人们的眼球和神经,更是引发了社会上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反思和讨论。从不同的受害人身上,我们可以发现“留守儿童”、“边远山区”、“法律意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通常是他们的共同点。这些关键词往往代表着受害人没有得到父母很好的监护,没有受到法律更好的保护。根据全国妇联调查数据,目前全国留守儿童人数约为5800万,这群在流动时代中成长的孩子,因正面临着亲情饥渴,缺乏关爱等种种问题。正因如此,部分受害人在人身受到伤害时一般被发现的较晚,受害的周期更长。从一些性侵个案上看,很些案件或者是熟人甚至是老师作案或是因偶然撞破才被发现,孩子很难主动说出真相,一方面在于性教育的缺失,另一方面,很多时候学校教育惯于把孩子培养成唯老师马首是瞻,乐于见到他们“听话”、“乖”、屈从于老师的权威。因此,要加强孩子的性教育知识的普及,破除“老师是绝对权威”、“熟人是绝对好人”的观念。从法律层面上看,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层面上仍存在不足,即有效监护制度的缺失、“虐待儿童”的无罪名可定等问题,这暴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尚待进一步完善的事实。笔者认为,首先是法律责任的缺失。即当监护人、学校或公安机关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时,如何来究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对监护人的责任作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繼续负担抚养费用。”从字面上看,这一规定已较为具体,然而我们从实践层面却似乎找不到支撑这一条款的实证——至少在我生活经验和阅读范围内,都找不到某法院撤销某家长监护人资格的实例。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它引发的问题当然就是在我国福利系统并不发达的现状下谁来养活未成年人?其二,鉴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无论是文化知识还是社会经验都很有限,在很大程度上还不足以识别和抵抗外界的侵害,尤其是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面对侵害者,要未成年人凭借自己的力量来反抗侵害是不现实的,所以当我们的下一代在面临“虐待”、“性侵”“猥亵”甚至“强奸”时,我们又如何能幻想受害人能够像某些个案中表现的智勇双全、勇斗歹徒或是自己去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我认为在加大对未成年人法律层面的保护力度的同时,家庭的保护、社会的关爱才能构筑真正的防线。

“防线”的构筑与加固。事实上,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四类主体,分别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虽然未成年人被置于这“四重保护”下,但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经济、社会转型、家长和相关机构监护防范意识不高、管理预防措施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当前中国儿童被体罚虐待致伤致残、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为一道亟需反思和推进的课题。一方面自我保护是重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决定了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常常扮演犯罪受害者的角色。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要求未成年人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危急关头采取积极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以避免外界的不法侵害,这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充分肯定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在防止遭受外界侵害所表现出的积极意义。众多事实已经证明,处于相对弱势的未成年人,如果思想警惕、具备足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在遭受侵害或遭遇引诱时,往往可以避免或是减轻伤害。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未成年人不成熟的身心和肤浅的社会阅历,导致他们无法正确处理他们所遭遇的侵害,正是因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非常有限,外界更应该有保护和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当前,我国社会正在进行错综复杂的变革,违法犯罪率逐年上升,社会治安环境连续恶化,未成年人要面对各种不法侵害,单靠未成年人自己的力量,无法完成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任务,即使他们有自我保护的意识,但能力的培养也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个周期中,外界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我认为政府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分工中必须认清责任主体的定位,法律必须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最后也是最有力的武器,而家庭和学校必须尽到应尽的责任。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家庭的关爱和教育。父母要随时留意观察孩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比如回家比平时晚、身体不舒服、情绪闷闷不乐、不愿上学、不愿和异性接触等,一定要注意和缓地询问原因,耐心地帮助开解,避免孩子默默地承受痛苦,也避免伤害持续发生。同时,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保护未成年人不能仅有赖于严刑峻法,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应该看到,每一件侵害未成年人的事情曝光,社会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声讨、愤怒和痛心疾首,但与猛烈的舆论讨伐形成鲜明对此的是,社会力量对于未成年保护行动上的欠缺。我认为,就是要通过发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等形式,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斩断罪恶还需达摩克斯之剑。司法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底线”。面对近期屡屡曝光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事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强调,要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从法律层面上看需要从两个方面甄别,一方面,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法规进一步的完善和需要进一步理清和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像大家去年议论集中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和未成年的流浪者的救助工作,也包括现在依然存在争议的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的事件。另一方面,是已经有了法律和法规,但是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可能进一步的细化,能够让这件事情落到实处的,像免费午餐计划,像佛山女童小悦悦遭碾压之后无人施以援手的案件,也包括广州7岁女童饥饿跳楼觅食案的后续的处理。但要提醒的是,中国目前并不是一个无法可依或存在大量立法空白的国家。笼统地谈立法完善,其实没有太大意义,对于立法而言,总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再完善的法律,也有讨论的空间,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也是一样。另外,“另立新法”或“修修补补”,恐怕很难改变“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现实。改进之道,实应在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四个层面,步调一致地整体推进。

参考文献

[1]刘春 浅谈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之民事法律框架 法制与社会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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