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觅泥土芬芳中的人权味
2013-10-14方彦旎
方彦旎
摘 要:人权对于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人权”这一概念,是西方思想启蒙的产物,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越来越重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而时至今日,我国最基层地区百姓的人权观念究竟发展到什么地步?为了解开这一问题,我们以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三宝村村民为对象,采用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收集资料信息,并通过Excel等软件对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对目前农村居民人权观念和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概括性结论,并进一步为今后相关法律的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字:农村;人权观念;现状与分析;政府与社会
1 调查背景
2012年6月11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早在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了首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从政治上确立人权的概念,将实现充分的人权确立为中国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崇高目标。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1999年又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原则,并在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写入宪法,在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文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2012年,我国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写进新修订的刑诉法中,代表了国家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努力。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一作为国家政策文件来贯彻落实“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开辟了中国人权保障与人权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正是由于法制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对于法学从业者来说,人权法是其他一切法学学科的“统领”,因而,法学学生都应该学习人权法。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中,深入探索农村居民的人权观念就具有更加特别的意义。而本次“中国农村居民人权观念调查研究”正是在这一目的背景下进行的。
《寻觅泥土芬芳中的人权味——基于三宝村居民的人权观念调查》是在西南政法大学赴巫溪三下乡活动收集的数据基础上,由西南政法大学六位学生成员分析撰写而成。是以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三宝村村民为对象,反映中国农村居民人权观念现状的最新研究报告。
本次调查于 “三下乡”活动期间开展,以农村居民的人权观念为主题,采用走访调查和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面向十岁以上的三宝村所有村民。成员以本次调查收集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深入分析,最终形成《寻觅泥土芬芳中的人权味——基于三宝村居民的人权观念调查》。
2 调查方法
2.1 定量分析方法
報告数据收集主要采用了通过走访农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见附件)的方法,问卷上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确定,旨在通过最小的篇幅达到最全面而最有效的调查,使调查调查内容得到科学而全面的体现。而数据分析采用问卷星网站进行导入数据进行分析,部分数据直接采用Ex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2 定性分析方法
对个别农户进行深入访谈和研究。类似于结构性访谈,我们事先准备了相关问题,针对大部分民众说方言的特点,派出精干的重庆本地同学进行访谈。
采用以上两种调查方法结合最终形成报告。
3 调查样本特征
3.1 调查时间、地点
2012年07月07日-2012年07月09日 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三宝村
3.2 样本数量
共发放3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共计185份。
3.3 样本分布情况
1、样本性别构成情况
调查对象一共185人,男性有80名,占43.2%,女性有105名,占56.8%。男女比例相对均衡。
2、样本年龄构成情况:为了能够全面多层次的分析现状问题,我们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岁以上)的人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年龄最小的为10岁,年龄最大的为77岁。
3.4 样本职业构成情况
由于三宝村是农村地区,农业发达、工商业较薄弱,故样本职业 以农业为主。且结合年龄来看,18岁以下为68人但学生为86人。
4 三宝村乡村人权观念现状分析
4.1 问卷调查数据初步分析
1、关于人权基本认识观念分析:
(1)人权的权利内容:
该项是采取多选的方式,统计了对于有关“对您来说哪些方面的权利最重要”的问题,旨在调查村民基本人权意识的相关基础,同时了解各项权利在中国本身的群众基础。调查时问题已经经过口语化表示以免偏差。调查结果表明有84%的人认为最重要的是生命健康权,所占比例最大,接着依次为社会保障权64%、人格尊严权62%和劳动权49%。宗教信仰自由所占比例最小,仅有8%。可见两点:
1)村民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仍较薄弱。在我们的访谈中,如果直接提及人权这一概念很少有人会明白其含义,经常需要以很直白的方式告诉他们权利的具体内容,比如“吃得放心”、“看病不贵”等。
2)人权维护的观念并没有在村民的朴素思想中存在,即超半数仍认为自己的人权最重要的仅仅是生存利益的维护。同时,根据走访调查,对人权有真正认知和一定重视的人一般是公务员、教师、律师等与体制内挂钩或有专业知识的群体,可见人权知识内部的普及还是有一定成效,人权的认知程度和重视程度与学历、职业与职业相关程度成正相关的增长。
(2)人权享有主体范围基本认识:
您认为个人权利应当得到怎样的尊重和保障?
该题调查了村民对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态度,其实得到的是村民对于人权受益主体的整体看法,通过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参与调查的多数人对于人权受益主体的看法体现了相当大的社会包容性。72%的人认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应该对所有人平等对待,仅有3%的人认为应当根据社会地位予以不同程度的对待。根据这样的比例,我们认为,多数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有着较为正面的认识,而还是有少数人存在着阶级观念。
但实际上,在我们进一步的调查中却发现,人们普遍上赞成“人生而平等”这一人权理念,在现实生活中传统的道德和身份理念还是在人权受益主体问题上仍然产生着重要影响。该问题会在后文详细论述。
人权知识获取渠道:
该题采用多选的方式统计了村民获取人权知识的途径,通过数据我们可以发现途径还是较为多样的。原因在于近年来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水平获得较大的提高,基本上村里家家有电视、部分有网络。但是运用方面还是有待加强,同时通过电视节目获取人权知识的较多,那么可以通过增加相应的电视人权意识宣传,不过电视节目的专业性就必须有相应的保障,以免误导了观众。
进一步的分析,之所以电视宣传有如此高的接受度,原因在于其一般能与人可接受的常理相结合,有利于记忆与运用。结合我们的走访交谈,发现虽然村民不懂相应的人权知识如人权的发展、根源、实质和形态等,但是他们会朴素的知道不应该禁锢人的自由,应该人人平等等等。所以村民易于接受一定的道理经过案例强化可能可以深化认识。而我们今后的人权宣传活动可以借鉴于此。通过获取途径相比较和我们的走访调查,可知以下几点:
1)授课渠道潜力巨大。虽然通过课堂上获取法律知识的人只占到8%,但是村民仍希望可以多通过孩子们的课堂或者一些人权普及活动进行人权知识宣传,里面蕴含着村民对于下一代的期望和授课这一渠道的巨大潜力。
2)电视节目作为普及渠道有待加强。电视已然作为主要的知识获取平台,但是包含人权知识的电视节目有所不足,大致从信息量与专业性方面需要补足。从而发挥自身优势达到更好的人权知识宣传教育作用。
2、特殊群体的人权保护问题:
(1)民众肯定的一般人权享有主体:
该项是采取多选的方式,针对人权保障范围所收集的数据,参与调查的人中89%都表示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属于人权保障的范围。而认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属于人权保障范围的也有86%,再次则是残疾人,有81%。而其余选项的人数则相对较少。几乎所有参与调查者均认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属于人权保障的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普通农村居民对于人权概念的理解程度直接影响了其对人权受益主体范围的理解程度,在上一项分析中我们了解到普通民众对于人权基本概念的认识较薄弱,同样,大部分人对于人权受益主体的认识也较薄弱。如果更多的人理解人权内容的广泛性和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那么相信社会容忍度会随之增高,更多的群体会被人们纳入应该尊重其人权的范围。
(2)特殊群体的人权现状:
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曾经是罪恶的象征,人人得而诛之的对象。对于罪犯,人们曾普遍认为他们是不应享有个人尊严等正常人权的,所以历史上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还常常出现将罪犯游街、肆意侮辱的现象。但根据我们此次调研结果,人们在这方面的陈旧观念已经有所改观。
犯罪分子被抓去游街,您感觉对不对?
在这项调查中,大部分民众已经不认同罪犯游街这种无视罪犯个人尊严的行为,表明人们对于基本人权的认识已经更为进步和开明。
您认为中国应不应该废除死刑?
如上所示,大部分人对于死刑犯的态度依然是毫不姑息,占到了一多半,但是还有27%的人选择应该,也说明了人们相当一部分民众已经能从心理上接受废除死刑这种较为超前的观念。
3、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现状分析:
(1)司法公正认识现状:
您认为法院的审判是否公正?
在这项调查中,由于存在很多没有打过官司的群众,对调查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61%的受访者认为法院审判公正,还是说明大部分人对于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是比较满意的,23%的受访者认为不清楚可能是因为没有接触过法院,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制宣传的不足。
就听到的或轻身经历过的法院审判来说,您对法院判决的结果满意吗?
这项调查进一步确认司法机关公正性问题,69%的受访者对法院审判结果较为满意,这项调查与上一项的不同在于除了对法院公正性还有对于法院办事能力的调查,结果仍然说明大部分人对司法公正较为满意,但是也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差强人意。
您不满意是因为
(2)人权法制化进程:
在上一项调查中选了不满意的民众中,大部分是因为打官司成本太大显得得不偿失而不满意的,这显示出我国目前司法系统的不成熟和不完善,维权成本太大使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常常成为空话。
我国宪法有无对人权保护的规定?
通过这项调查我们发现,75%的受访者知道我国宪法中有对人权保护的规定,也就是说大部分民众已经在意识和观念上逐渐接受了法制化人权的成果,但是结合上一项调查我们也能看出,在实践中要我们的人权法制化进程仍然进展缓慢,这受制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也在情理之中。
由此可见,人权法制化和法制化进城本身一样,坐而论道容易,实现起来很难。我国人权法制化道路,任重而道远。
5 提高农村公民的人权意识的方法
5.1 加大普法力度,从小做起,提高农民人权意识
为了解决农村居民人权知识薄弱的问题,改进需要从小做起。此处的从小做起包括两个含义,一个是从儿童抓起,一个是从小处做起。一方面,儿童是家庭未来的希望,即便在农村也是一样的。他们的父辈们也许由于物质条件限制,文化程度不高,现在也由于年龄较大,难以接受、记忆和吸收法律知识。而儿童们现在基本都在普及义务教育,具备了良好的文化素养,并且集中在学校中。学校易于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这样通过在学校普及人权知识,可以从小奠定一个人的人权知识基础。这样经过一代人就可以逐步改良农村人权观念薄弱的现状。
5.2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进程
为了解决农民对法律产生的偏见,除了加大普法的力度以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进程;同时基层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准则的尺度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积极鼓励农民参与基层的政治生活,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进一步促进农村政治生活的和谐稳定发展。我们比较赞同有些学者对于在中国建立农会的做法。“农会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农民最基本的政治經济权利,为农民得到平等的市场交换权利、公正的司法裁判待遇服务,并监督基层政府严格执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使农民享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的各项实际利益。”
5.3 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的法律监督机制,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让农村居民能切实地感受到人权的存在
一方面,要加强基层干部权力的监督力度,包括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的民主选举制度、干部候选人推荐制度、干部考察制度过程中的监督等,对一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操作或者是一些干部违反法律制度,能够大胆提出质疑和举报。另一方面要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包括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对村里的重大事务要召开集体会议,村民代表要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交由村委会组织落实。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务要进行公开。
5.4 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
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强化对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设立“法律村官”,为基层的人权教育贡献相应人才资源,同时也提高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支持人权研究机构编写人权培训教材,参与人权培训工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对这一板块也有明确提出。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人权教育具体一是指,应加强农村中小学人权教育。将人权知识融入相关课程,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人权教育活动,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营造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二是鼓励新闻媒体重点在农村传播人权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