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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思索*
——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视角

2013-10-12贾国栋

宏观质量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特种设备监管检验

贾国栋

一、引言

现今,特种设备广泛运用于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我国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监管既关系到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事关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不断健全,但仍存在一些需改进的问题。特别是最近,频发的特种设备质量事故,让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的改进具有了紧迫性。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2013年4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起,其中锅炉事故2起,压力容器事故2起,气瓶事故1起,电梯事故4起,起重机械事故6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l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l起,房屋起重机械事故l起,其他相关事故4起,致死21人。与2012年同期相比,4月份发生的事故总起数增加3起,上升15.79%。

目前,对完善特种设备检验监管问题,已有不少学者展开研究。从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从国内外比较的视角来研究对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完善的启示,如楚琳(2008)就欧盟对特种设备监管方法的研究,提出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法规体系中法规与标准的定位和相互关系;此外,陈钢、谢铁军、宋继红等(2007),对国内外特种设备标准法规进行了综合研究。二是针对具体区域和领域的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进行研究,如杨伟忠、冯薇平(2009)以福建省泉州市探索特种设备监管模式的经验为例,提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应落实企事业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落实中行使“一票否决”制;李党建、罗文斌(2011)以江西为例,提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应实施重点监管、分类监管和科学监管等;王丽波、刘琪芸(2013)通过对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进行分析,建议应建立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制度。三是对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职能和水平进行研究,如风丽、肖北雁、王文彬(2012)提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职能的实施应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关系;符栋良(2013)通过构建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与企业在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与使用中的决策,从而对加强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管理水平提出建议。

综上可看出,这些文献多立足于特种设备政府管理部门的单一视角,对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实践进行建言献策,缺乏对现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科学性的理论探讨。本文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进行理论分析,以期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建议。文章的结构安排是:第一部分分析研究背景,并对已有相关文献进行回顾;第二部分指出我国现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的不足;第三部分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进行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质量的提升提出相关建议。

二、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正式实施前,特种设备领域的国家最高法规是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进行了小幅修改,至今已使用10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备、设施,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种设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度越来越高。2006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向中央领导报送的专题报告指出,以特种设备为主要生产设备的行业的主营收入占GDP的64.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涵盖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检验、检测环节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检验检测的正确实施,对于保证特种设备投用以后的安全至关重要。

我国当前的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其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区域覆盖、检验监察责任落实到位”。这一体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于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提高地方检验机构的工作积极性,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自主安全责任的不断落实,以及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责任关系不够明确

对于责任,当前正在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单位负安全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政府负监管责任,检验机构负检验责任。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明显偏差,主要表现为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些作法仍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在部分工作职能定位上尚不够清晰,在某些方面存在监管过宽、过细、过度的问题,既有越位、错位又有不到位。由于这些工作定位上的偏差,客观上形成了“保姆式”的全过程监管方法,使企业产生依赖思想,削弱了企业安全管理的能动性,模糊了安全责任界限,淡化乃至替代了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个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甚至存在特种设备安全就是政府的事,是检验机构的事,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观念。

(二)市场配置检验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够

图1 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示意图

几年来,通过实施检验机构联合重组,在促进检验资源优化配置上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国现行的特种设备检验管理体制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市场配置检验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一个区域内的全部特种设备采用划块的方式由一家或几家政府所属检验机构承包,一些地方检验工作量增加很快,系统内检验力量明显不足,发挥社会检验力量又不够,导致一部分设备难以检验到位,承担着不应由政府所属检验机构承担的连带责任。相比监管对象增长的幅度,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机构人员增长缓慢。从图2可以看到,2007-2012年,安全监察人员年平均增长率约为5.53%,检验机构人员年平均增长率约为6.12%,与图3现实的监管对象年平均约13.13%的增长相比,人力资源缺乏与工作量增加之间的矛盾仍较大。此外,还存在着一些检验机构的政府主管部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检验收入作为检验机构考核目标,导致检验机构公益性质定位受到了严重影响。同时,特种设备检验作为一种对象差异化很大的技术性活动,由于检验市场的相对封闭,导致改革发展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不足,尤其是技术进步的驱动力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特种设备检验行业整体的技术发展。

图2 2007-2012年特种设备监察、检验人员数量变化图

图3 2007-2012年全国在用特种设备增长趋势图

(三)安全技术规范与检验检测标准之间的关系不明晰

安全技术规范是由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为了履行职责,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的基本安全要求;标准是为了达到产品的统一,由各方面协商而做出的普遍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应当以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为重点,不过多涉及具体的实现方式和技术方法,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特种设备的检验技术领域,一直采用法规规定的形式,在技术标准领域基本是个空白,这就导致了法规对具体的技术活动规定过细,刚性过强,当外界条件变化时,无法同步更新,导致了一系列矛盾的出现。

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为例,我国目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技术规范,其基本技术路线是通过检查和检测发现缺陷,根据缺陷情况评定容器、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容器、管线的定期检验周期。这一技术路线的形成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制造质量“先天不足”这一现实,根据“合于使用”的原则对设备进行安全状况分级,将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报废淘汰,将虽有原始制造缺陷,但仍能安全使用的设备保留并加以分级管理。实践证明,当前的定期检验规范适用于量大面广的一般性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是承压类装置向大型化、高参数方向发展,运行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增加,检验难度越来越大,对很多新的技术问题,当前规范由于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基础数据支撑,不能完全予以解决,例如我国很多炼油装置的原料近年来从低硫、低酸变为高硫、高酸,由于工况趋于恶劣,导致检验检测和结果判定的复杂程度大大增加,如果检验技术路线和相应的检验规范不以进行失效机理分析为前提,不以掌握设备的剩余寿命为核心,在检验方法的选取、检验周期的确定等方面,就必然存在较大的盲目性,长此以往,就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出了装置长周期运行的客观需求,对于流程工业来讲,最有效的降低成本的办法之一就是延长成套装置的运行周期。与国外相比,我国成套装置的停产检修周期要短得多。考虑到单套装置停产对上、下游生产的影响,我国企业的运行成本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有鉴于此,国内大型承压类成套装置的使用单位,均提出了延长装置检修周期的要求。但是,由于法规对检验周期的规定是刚性的,这就与长周期运行的要求相矛盾;同时长周期的首要前提就是安全,没有了安全,长周期也就失去了意义,传统的固定周期、固定检验方法、频繁停机的检验思路显然不能适应这一需求。

三、优化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产生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新公共管理理论兴盛于80年代的英、美等西方国家,是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它以现代经济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主张在政府等公共部门广泛采用企业等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重视公共服务的产出,强调文官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倡导在人员录用、任期等人事行政环节上实行更加灵活、卓有成效的管理。

新公共管理理论针对传统行政理论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进行了相应的批判。在传统行政理论中,政府和市场此消彼长,是一对矛盾关系。但新公共管理理论却认为,公共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并与市场机制适当融合,在对政府部门的核心功能进行准确定位的前提下寻求市场机制的扩张。该理论主张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功能,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和效率机制来改善公共部门。这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价值取向。欧文·休斯在《公共管理导论》中也写道:“有大量的证据表明,私人市场要优于政府或政治市场。如果能够减少政府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方面的作用,整个经济将会从中受益。市场与无人负责的官僚制相比,具有更好的责任机制。”(欧文·休斯,2001)

著名学者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中,提出了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容,这一内容被各界广泛接受。其主要包括:1.政府应是“掌舵”人而不是“划桨”人。新公共管理理论赞成把政府的决策制定(掌舵)和决策执行(划桨)分离。为了实现两者分离,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主要集中于掌舵性职能即决策职能,如拟订法规政策、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合同执行等。而对于公共服务的供给即执行职能,则可通过民营化的方式交由市场和社会来承接。2.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管理具有相通性。在公共部门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能够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如运用企业管理理念来构建公共部门的组织文化;在公共部门实施项目预算、业绩评估、顾客至上、产出控制、人力资源开发等私营部门的管理实践做法等。这都是政府改革内部工作最有效的方式。3.实施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通过对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成本和效率收益的考评,在既定公共服务绩效目标基础上,对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并做出系统的绩效评估。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主要是以“3E”为标准,即经济、效率和效益。4.引入竞争机制。新公共管理提倡通过竞争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其主张运用市场的力量改造政府,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各公共部门机构之间应充分展开竞争,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5.以顾客为中心。新公共管理认为,社会公众是政府的“顾客”,政府要以“顾客的满意”为宗旨。这就要求政府对顾客需求做出及时反应,提供顾客积极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并把顾客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尺度。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体现了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宗旨

新公共管理理论集中体现了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宗旨。正如有学者说“新公共管理主要关注的是效率,当问题是运用投入获得产出的时候,效率就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考虑运用新公共管理,虽然无法保证它就是最佳的治理机制。”(简·莱恩,2004)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政府施政主要价值在于三个:经济、效率、效能。提出通过引进竞争机制,以市场为导向,改变政府运作模式,建设“企业家”型政府,从而实现政府效率、效能的提高,使有限的行政资源配置优化,从而获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是以追求行政活动的高效为目标的检验监管,其宗旨就是为实现“改善监管方式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开展检验监管活动。可见两者在目标宗旨上趋同,这为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工作提供了可能。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丰富了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内涵

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模式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政府不再是发号施令的权威官僚机构,而是“以人为本”的服务提供者,政府公共行政不再是“管治行政”而是“服务行政”。公民是享受公共服务的“顾客”,政府以顾客需求为导向,尊崇顾客主权,坚持服务取向。新公共管理关注政府项目实施的有效性,表现出一种目标导向的趋势,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从属和服务于“顾客”的满意度这一中心。在新公共管理看来,政府是负责任的“企业家”,而公民是其尊贵的“顾客”。特种设备安全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安全,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落实“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就要求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检验监管效率,“毫不利己、勤政为民”,同时充分考虑公务人员的能力、需要和愿望,将公务人员的行为纳入到合法、合理的范围,更好地塑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形象。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发展提供了新动力

新公共管理中的“改革政府”理论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发展提供新动力。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同时政府还应是具有“竞争力”政府,政府应合理划定管理对象和范围,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并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使行政组织合理化、有序化并能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而实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这些都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四、应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升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质量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监管领域中存在的政府、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责任关系不够明确,市场配置检验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够,安全技术规范与检验检测标准之间关系不明晰的问题,本文认为,新公共管理理论能为这些实践中存在的紧迫问题提供具体的理论指导,明确改革方向,提升检验监管质量。

(一)实施分类监管,明确政府、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责任

在新公共管理学者的设想中,政府应当放松管制,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上,除核心服务之外,政府应该将任何可能的公共服务交由市场参与者在竞争的基础上提供。这样由市场和社会竞争基础上提供的服务比政府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效果要好,同时可以减轻政府负担,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责任。面对我国特种设备种类多、数量大、增长快的特征,就要实施分类监管,这样既有利于监管到位,又有利于提升效能。具体而言,一是对设备的分类监管,机电类设备不同于承压类设备,大型设备不同于小型设备,固定式设备不同于移动式设备,公共场所设备不同于一般的工矿企业设备,系统装置设备不同于孤立的单个设备等等,对不同设备,在监管上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并以风险分析为基础提出科学的、规范的分类监管指导文件。二是对企业的分类监管,企业分类在理念上应该体现企业主体责任的导向,将企业根据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监管。简单地说,就是,使用单位有能力管好自己的特种设备,承担好安全主体责任,就放手让使用单位自主管理,政府起监管职能,包括试行对于一些主体责任能力强的使用单位,采用由企业自行进行设备注册登记的方式;使用单位能力不足的,管不好的,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没人去管的,政府要承担责任,把它管起来。

(二)理清检验属性,改革检验机构布局,实施政府法定检验和市场非法定检验的统一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在当代社会中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发挥着重要功能,但政府不能成为全能政府,政府必须进行改革,成为“有效政府”,“政府要加强责任心,提高适应能力和自身的透明度建设”;同时,政府要在社会中保持“低姿态”,这并不是忽视和弱化政府职能,而是像奥斯本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所指出的:“政府要在公共管理中扮演催化剂和促进者的角色”,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戴维·奥斯本等,2006)。也就是说,政府要从参办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的大量事务中解脱出来,将社会能管理好的事务尽量交给或归还给社会管理。

我国特种设备法定检验与非法定检验界限不清;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内、采用行政收费的检验项目与范畴属于技术服务的检验项目界限不清,导致检验机构的公益性形象受到损害,也直接影响了政府监管的威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新公共管理的理论,首先政府应当以监管检验机构的资质为主,而不应监管检验机构的检验任务,不应由政府按照区域分派检验任务。其次,要明确体现政府责任采用行政收费方式的强制性检验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延伸,使其成为检验机构的盈利工具。本文认为,所谓法定检验,即强制性检验,应当是保证设备安全的最基本检验项目,其自由裁量空间是非常有限的,更多应属于监督抽查或者形式审查的范畴,代表的是政府的权威,而技术差异化很大、可以由社会机构从事的量大面广检验行为,应当市场化。当然,要划清这一界限,前提条件之一是要理顺强制性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关系。

对于检验机构未来的改革,本文认为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政府保留一部分纯公益性检验机构,类似于政府实验室,或者目前安全监察机构的延伸,进行以监督抽查为主的强制性检验,检验行为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机构不直接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对于非强制检验,则完全市场化,由社会化的检验机构通过市场竞争来实施。第二种方式是所有的质检系统的检验机构全部转制为公益第三方机构。公益第三方机构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等领域,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在政府、社会、公众等之间传递信任,经过严格的合格评定程序由国家相关认可机构进行认可,并由政府组织相关利益方共同参与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公益的第三方性质予以监督的非营利机构。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不能有投资方;第二,不能有分红;第三,不能上市;第四,不能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对于强制性检验,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检验机构实施,对于其它检验,由企业自主选择,机构平等竞争。无论从特种设备的安全属性、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现状,还是国内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长期发展机制看,采用第二种方式,都更具有可操作性。与第一种方式相比,改革的成本更小,政府与社会的职责划分更加清晰,检验机构也更具有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理顺法规标准体系,体现法规的基本安全性和标准的技术性特征

新公共管理主要关注的是效率,当问题是运用投入获得产出的时候,效率就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政府的公共服务要考虑绩效和成本收益。同时,新公共管理认为,传统公共行政只注重提供服务而不注重预防,结果当问题变成危机时,再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进行治疗。新公共管理认为社会更需要预防,即解决问题而不是提供服务。为此,政府应该把更多的工作放在预防上。在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上,由于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落实本部门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对其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是实施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是政府管理意志的体现,不过多涉及具体的实现方式和技术方法。安全技术规范可以引用技术标准,但只要能够满足安全的基本要求,任何的实现方式和技术方法都应当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将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标准是产品或方法要求,标准指导产品的生产或技术方法的实现,侧重环节控制和质量要求(细节),是成熟技术或方法的体现,在满足安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先进与实用、经济成本和各方利益。标准体现各方面的利益,以满足市场要求为主导,是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支撑,标准要清晰表述如何实现及满足基本安全要求,是达到基本要求的重要(主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当更新、更高的技术出现时,标准要及时反映科学技术的进步。法规标准应当相互融合,协调发展,互不排斥,一起构成特种设备法规标准和谐统一的体系。这种关系落实到检验环节,应当是法规规定基本技术要求和必须进行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其他检验,按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标准的要求一方面要符合法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当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不断更新;同时,标准应该以市场为基础,紧跟科学技术的发展,反映市场需求。

以前文所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为例,我国当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范体系,从其建立的背景看,更多的是为了解决二十年前我国承压设备中普遍存在的制造质量“先天不足”的问题,是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预防机制。如果说,这个体系已经基本解决了“生存”问题的话,那么,面对当前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客观要求,现在要进行的工作,更多是解决“发展”的问题,是“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如果用“发现缺陷”——“治病”来概括当前的定期检验规范体系,那么未来的体系应当是“掌握机理”——“防病”。这实际上是一个转变行业现有定期检验观念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新的体系,这个体系包含两个模块。第一个模块适用于量大面广的一般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本沿用现行法规标准;第二个模块适用于有长周期运行需求的大型成套装置和工况特殊的重要压力容器,这一模块下的法规,仅规定最基本的检验安全技术要求,在此前提下,以充分体现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原则,新建补充或者完善与国际技术发展同步的相应技术标准,形成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模式。这种模式应当以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为前提,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检验计划,允许采用在线检测和合于使用评价,以设备的剩余寿命为检验核心,根据剩余寿命确定设备检验周期。这一模块包含的技术标准有:典型成套装置、典型设备的检验指导技术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合于使用评价标准、在线检验检测标准等。

五、结论

特种设备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备、设施,其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自主安全责任的不断落实,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待改进之处,主要表现为政府、企业、检验机构的责任不够明确,区域覆盖原则存在执行缺失,法规标准关系不明晰,现行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技术进步的要求存在差距等。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视角,本文认为政府应当放松管制,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上,除核心服务之外,政府应该将任何可能的公共服务交由市场参与者;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应是具有“竞争力”的政府,应合理划定管理对象和范围;政府应考虑效率的问题,应把时间和精力更多放在预防上。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体系,按照检验行为性质分类管理,划清法定与非法定检验的界限,开放技术类检验检测市场,理顺法规与标准关系,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与技术进步要求相一致的特种设备检验法规标准体系等,最终目标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落实“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理念。

[1]欧文·休斯,2001:《公共管理导论》,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简·莱恩,2004:《新公共管理》,中译本,中国青年出版社。

[3]丹尼斯·缪勒,1992:《公共选择》,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4]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2006:《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

[5]程虹,2009:《宏观质量管理》,湖北人民出版社。

[6]陈钢等编著,2007:《21世纪特种设备安全科技发展战略》,国防工业出版社。

[7]陈钢等主编,2007:《国内外特种设备标准法规综论》,中国标准出版社。

[8]Kettl,D.F.,1993,SharingPower:PublicGovernanceandPrivateMarkets,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ion.

[9]Salamon,L.M.,1989,BeyondPrivatizationtheToolsofGovernmentAction,Washington D.C.Urban Institute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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