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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构式语法视角下汉语流行语“被AB”的构式压制分析

2013-10-10曼,肖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压制构式范畴

黄 曼,肖 洒

一、引 言

近年来网络和新闻报道中流行的“被AB”构式,如“被自杀”、“被失踪”、“被自愿”、“被幸福”等等,正是反映了当今时代各种广受关注的社会现象。试看以下几例:

(1)精神病自愿住院要防“被自愿”(《广州日报》)

(2)真身份假材料49人“被卡奴”(网易新闻中心)

(3)10个月无人居住 大爷“被用水”220吨(《成都晚报》)

我们无从考证“被AB”构式的第一例到底为何。但是从2008网络流行语推测,或许正是来源于这一年出现的“被自杀”事件,即进京上访举报人李国福在监狱医院内被宣称为自杀死亡。同样,在一系列社会高度关注的事件中,权利部门都以当事人“自杀”结案,引起人们广泛质疑,从而促进了“被自杀”一词在网络和新闻报道中的使用和流传。其他“被AB”构式的词语也都纷纷仿效开来。这些“被AB”构式产生的新词语往往反映了公众对社会现象无奈不满又无能为力的态度,能在传播群体中产生一定程度的共鸣,代表了某种较为普遍的社会情绪。

本文从认知构式语法角度,对汉语流行语“被AB”构式的运作机制,即构式压制,进行探讨并基于从网络和新闻报道中搜集的真实语料,对“被AB”构式的语义、语用和句法特点进行分析。

二、“被AB”构式中的压制

现代汉语中,“被”字句表达的被动关系的语法形式。古汉语中,“被”字句通常表达“不幸或不愉快”的事情,比如,被骗、被攻击、被杀害等等。再比如:

(4)湖南郴州十余名公职人员因午餐饮酒被处分。(腾讯新闻网)

然而,这一用法随时代的发展逐渐扩大了使用范围,除消极义之外,还可以表达积极的意义。比如,“他被授予了见义勇为称号”。我们将该句中各成分间的关系及其对应的施事或受事关系在表1中展示如下:

表1 被动句式中的施事受事关系

在流行语新“被AB”构式中,虽然“被”的意义仍表示被动,但其后所跟词汇并不符合传统语法的规范,即这些词汇本没有被动态,不能体现施事者和受事者这一关系。比如:

(5)显然,说开心、谈幸福,不能脱离每个人的实际情况,而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要切实站在民众真实生活的角度。这其实就回到了“说开心、谈幸福”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让民众真切地感受到开心和幸福?而不是一次次“被开心、被幸福”。(语料选自网络时评)

我们试分析“被开心”中的施事受事关系如下:

表2 新“被AB”构式中的施事受事关系

显然,“开心”或者“幸福”并不是可以完成或者合乎规范的施事动作。因此,在“被AB”构式中,“AB”与被动态语法构式之间产生了语义“不兼容”的情况,形成了语义冲突。

王寅(2011)用词汇压制解释新“被自愿”构式,认为其更具解释力。本文中,我们提出,“被AB”构式新创意义的产出和理解是基于具体语用环境中构式压制或者词汇压制认知加工的结果。

1.新“被AB”构式中的词汇压制

词汇压制,也就是词汇在意义产出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词汇可以对构式产生压制,也可以对词汇产生压制。

新“被AB”构式中,“被”字压制其后成分“AB”,迫使其产生语义上的某种改变或迁移,从而消解其与“被AB”构式之间的语义冲突。比如说,在“被开心、被幸福”等表达中,构式标记语“被”字对“开心、幸福”等产生了压制作用,迫使其发生语义上的改变,使其形成符合构式整体义的要求。词汇压制普遍存在于新“被AB”构式产出的网络流行语和网络新词的意义理解过程之中。

2.新“被AB”构式中的构式压制

新“被AB”构式中到底是词汇压制构式还是构式压制词汇?对于这一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王寅(2011)就认为如果使用构式压制解释新“被AB”构式的意义产出和理解,具有“局部嫌疑”之嫌。然而我们认为,在新“被AB”构式的意义理解过程中,构式压制对部分语料也有一定的解释力。随着新“被AB”构式的流行,其中成分“AB”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并非所有“AB”都是不合乎被动态语法规范的成分。某些正常的被动态表达,也因该构式流行意义所占据的主导作用而产生了相应的新义。我们以“被录取”为例进行说明。试看下句实例语料。

(6)海南省今年共有37名残疾高考生入围,33名被录取,其中6人考上国家重点大学。

(语料源自CCL语料库)

此例中“被录取”就是合乎规范的正常被动态表达。但是,“被录取”在特定的语用环境下,也具有类似“被增长、被自愿”等新“被AB”构式所暗含的意义。比如:

(7)被时代来临,当心被录取(语料源自搜狐教育)

此例中,“被录取”显然与其原义相悖。高考之后考生被录取本应是好消息,但是上例中的“被录取”显然透露着心酸、无奈等负面情绪,反映着面对考生信息的泄漏、学校不规范操作等等社会现实,家长与考生仍是弱势群体。

因此,“被AB”构式在意义产出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并对其中成分产生压制,使其与整个句法环境兼容,并产生相关的意义迁移。也就是说,“录取”原是具有被动态的正常表达,但基于特殊语境下“被AB”构式的压制形成语义和功能上的改变,成为了非常规表达的一种,产出了新的意义。

同样,下面两例语料中“被拉高”新创意义的产生和理解也是基于同样的构式压制原理。

(8)南京代市长季建业说:其实我很清楚,60%的百姓口袋里并不达每年公布的收入平均数,是“被拉高”的。

很明显,这例中“拉高”也是受到来自新“被AB”的构式压制从而产生了意义和功能上的改变。因此,我们提出,随着新“被AB”构式使用范围变广、使用频率增加,该构式中成分“AB”并不局限于非常规的搭配或表达,许多常规搭配也因受到该构式流行新义的压制从而产生语义或功能的变迁,这便是构式凌驾于词汇之上所形成的构式压制。

三、新“被AB”构式的语义、语用及句法分析

1.新“被AB”构式语义分析

我们认为,新“被AB”构式的语义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表达“被动、被迫、无奈、虚假”等消极意义。

新“被AB”构式所表达的语义一般都是基于某种特殊的社会现实而来,往往是人们对这些社会现实表达不满、无奈然而又无可奈何的态度。比如:

(9)被自杀:为掩盖权力部门迫害他人死亡而谎称其为自杀身亡;其他如:

被幸福、被用电、被涨工资、被精神病。

这些新创意义的产出和理解就是基于词汇压制或者构式压制与语用压制共同作用的结果,表达了人们权利和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又无可奈何的弱势心态。

第二,施事者的省略。

所有新“被AB”构式中都省略了施事者,有些时候施事者是谁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某些具体的语境中我们也能判断出受事者到底是受到了谁的以及何种“威胁”。比如:

(10)警方导演“被杀人”精神病人顶罪?(语料源自南方新闻网)

此例中,我们显然可以判断,精神病人“被杀人”,也就是说精神病人本没有杀人,但警方迫于上级压力抓其顶罪,认为其犯杀人罪。

第三,构式的非范畴化和再范畴化。

刘正光(2004,2005,2006)在Hopper&Thompson研究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了对非范畴化概念的认识。他(2006:61)将非范畴化定义为:在一定的条件下范畴成员逐渐失去范畴特征的过程,并且认为非范畴化包括语言变化和认知方法这两种层面上的含义。从语言变化角度来说,非范畴化必然导致功能和范畴的转移,从而导致语言表达上的差异。从认识方法角度来说,非范畴化理论是对范畴化理论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一种认知创新的方式和过程。

在新“被AB”构式的使用过程中,该构式的原有意义和功能发生了剥离,即其常规意义的消解,这就是非范畴化的过程。然而随着其新义的产生以及这一新构式的流行,其意义又形成了新的语义范畴,即表示“被迫、被逼、无奈、虚假、欺骗”等意,这便是再范畴化的过程。一般而言,若“被AB”构式中“AB”为不及物动词,那么显然在“被”字的压制下,“AB”这一不及物动词的语义成分增添了新的内容,或者说为其范畴增加了新成员。这便是非范畴化或再范畴化。比如,“被就业”、“被捂盘”,实际上就是对“就业”和“捂盘”的概念进行非范畴化或者再范畴化。然而,“被就业”和“被捂盘”还是可以归于“就业”和“捂盘”的语义范畴,但是发生了从中心到边缘的语义变迁。

2.新“被AB”构式语用分析

因新“被AB”构式一般使用于特定的具体语境并因而具有较强的语境依赖性,这种特征在新“被AB”构式的意义产出和理解过程中普遍存在。比如,“被自愿”、“被失踪”、“被自杀”等本是源自某条特定的社会新闻或者某种具体的社会现象,其使用也都与特殊语境有关。我们认为该构式的语用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语用象似性。新“被AB”构式可谓是一种不同于正常表达的非常规语言使用。这种发生变异了的语言事实恰是对当前时代某些“病态”、“扭曲”的社会现象的反映。也可以说,变异了的语言表达正是“病态”、“扭曲”的社会事实在人们心智中的表征。这也正是认知语言学核心原理的体现,及其主张的语用象似性的体现,即特定的语用形式表达特定的语用含义(侯国金2007)。具体语境下“被自愿”、“被开心”、“被增长”等非常规表达反映了社会的某种病态扭曲,也是一种认识主体对客观现实进行概念化认知加工的新方法。同时,这种非常规表达具有新颖奇特等特点,能够满足人们“求新逐异”的语用诉求。此外,该表达更具幽默性和讽刺性等特征,在新闻报道和网络评论中屡屡见其身影,对社会现象幽默的调侃和讽刺跃然纸上。

第二,间接含蓄地表达不满情绪。“被自愿”、“被就业”、“被增长”虽然可以归入“自愿”、“就业”、“增长”等的语义范畴,然而表达的却是“非自愿”、“未就业”以及“未增长”等对立语义内容,同时其中深意让读者揣测、琢磨,含蓄地表达了对强权愚弄、欺骗弱势群体的不满而又无奈等情绪。

第三,施事受事的双重彰显。人们在使用新“被AB”构式的过程中,虽然往往省略了施事者和受事者,但是在具体语境中,读者还是能识解、还原出施事者,即权力部门,欺骗、隐瞒、胁迫受事者,即弱势群体的事实。因此,这一新构式既反映了权力部门的欺骗、隐瞒和胁迫等具体事实,又反映了弱势群体明知被愚弄、被欺骗而又不能自主的无奈和心酸。当然,这类语言表达又无异于对病态社会的当头棒喝,反映了社会大众对权力部门进行监督以及自我维权意识的觉醒。

3.新“被AB”构式句法分析

通过收集和观察新“被AB”构式的真实语料,我们认为这一构式的句法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语态不可转变。一般来说,被动态与主动态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变的。然而在新“被AB”构式若在形式上转为主动态则导致其新创意义的消失,因此不可转变为主动态。

第二,AB的组成成分数量。常规被动态表达中,被字后面的动词一般由两个字组成。在新“被AB”构式中AB大多也由两个字组成,但还可以由单字或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在我们的语料中,两个字的占多数,有99例,单字与多字都较少,分别有3例和9例,其中三个字的有5例(比如被精神病、被涨工资等),四个字的有4例(比如被义务教育、被义务奉献、被中产阶级等)。

第三,AB的词类。原被动态中,被字后面只可以是动词。然而在新“被AB”构式中,成分AB的词类不仅限于动词,还可以是名词、形容词,甚至其他语言中的词汇(尤指英语)。

AB为动词:被拉高、被增长、被就业、被代表、被捐款、被捂盘……

AB为名词:被精神病、被工资、被房奴、被孩奴、被小三、被爱心……

AB为形容词:被开心、被幸福、被小康、被富裕、被合法、被高雅……

我们收集了115例新“被AB”构式的语料,其中AB为动词的有70例,名词的有23例,形容词的有19例,其他3例。动词的数量仍占多数,其次是名词和形容词。

第四,特殊标点符号的突显。通过我们对语料的观察,许多“被AB”构式都被冠以引号。然而引号并非表示引用,而是说明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说明此种构式的非常规性,另一方面也是对所表达意义的突显。

四、结 语

新被“AB”构式是一种对汉语语言的变异使用。这种扭曲的变异用法正是对某种扭曲的社会现实的反映,也是其在人们心智中的表征。这就再次证明了语言是人类对客观外界感知体验和认知加工的结果,以及认知语言学“现实—认知—语言”这一核心原理。从“被自杀”的流行以来,更多的“被AB”构式被创造出来,比如“被幸福”、“被就业”、“被工资”、“被精神病”等等。这些语言表达新颖奇特,生动形象并具有较强的语境和语用依赖性。⑧本文基于构式语法理论的指导,将这一理论中的压制原则用于解释新“被AB”构式意义产出和理解过程,并创造性地提出这一过程并非单一压制原理可解释,而是词汇压制或构式压制与语用压制的共同运作与整合加工的结果。同时对这一新兴语言表达式的语义和句法特点进行了梳理。

语言包括了比较活跃的外层和比较稳定的内层。语言的外层总是处于不断地、活跃地变化和发展之中。也就是说,非常规或不规范的表达总会不断地涌现。时代造英雄,时代也造出了许多的流行语。随着新的社会新闻和现象的出现,新的语言表达形式也随之产生。我们需要做的并不是将其全盘否定,而是需要研究语言发生变异背后的认知原理,掌握其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语言。

注 释:

①Croft,William:“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Syntactic Theory in Typological Perspectiv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②Kay,P.&Charles Fillmore:“Grammatical constructions and linguistic generalizations:the what’s x doing y?construction”,Language,1999,75:1-33.

③Langacker,Ronald W:“Construction Grammars:Cognitive,Radical and Less So”,International Cognitive Linguistics Conference,University de La Rioja,2003.

④Michaelis,Laura:“Construction Grammar”,University of Colorado,2003.

⑤刘正光:《语言非范畴化——语言范畴化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89页。

⑥侯国金:《语用象似论》,《语言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2期。

⑦王寅:《“新被字构式”的词汇压制解析——对“被自愿”一类新表达的认知构式语法研究》,《外国语》2011年第3期。

⑧陈敏哲、白解红:《汉语网络语言研究的回顾、问题与展望》,《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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