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门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
2013-09-30鸿雁
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决定自即日起至2014年2月底在全国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
《通知》指出,各部门将对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登记、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清理;集中排查不按标准、不按规定生产机动车,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为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办理登记和检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机动车零部件,非法回收和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重点排查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农村面包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5类车辆。
针对机动车生产情况,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会同质检等有关部门,深入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和市场,对已经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载客、载货汽车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新生产、销售的车辆是否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针对机动车改装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机动车非法改装活动、非法改装市场等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市场或厂家,是否有加长、加宽、加高车辆的改装行为;是否有购买汽车底盘后加装车厢的行为,汽车生产厂家是否有出售汽车二类底盘给用户的问题等。
针对机动车登记和检验情况,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主要包括:车辆管理所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等规定,有无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问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等标准检验车辆,通过检验的货车外廓尺寸、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轮胎磨损状况等主要安全装置是否合格,通过检验的客车座位数、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磨损状况等主要装置是否合格。
针对机动车维修情况,重点检查进入汽车维修市场的机动车零配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主要包括:汽车维修过程中是否存在使用废旧零部件、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销售的用于车辆维修的发动机、制动蹄片、钢板弹簧、轮胎、灯具等零部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假冒伪劣问题;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报废机动车,非法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的问题。
针对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情况,重点检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情况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利用报废汽车“5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是否存在出售报废汽车整车、“5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是否存在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等。
据介绍,这次大检查分3个阶段,2013年11月10日前为组织部署阶段,11月11日~2014年2月10日为检查整治阶段,2月11~28日为督查总结、完善制度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