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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对“平板清障车”实施油耗管理不妥

2013-09-30肖献法

商用汽车 2013年22期
关键词:消耗量营运专用

本刊记者 肖献法

尽管在全社会节能减排的背景下,对汽车燃料消耗实施管理是大势所趋,但其实施过程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个别部门或是出于利益诉求,对政策法规作出误解,并错误执行,显然是不对的。前些日子,惊闻交通运输部门对用于清障救援任务的“平板型清障车”按“营运车辆”(包括营运货车、营运客车)对待,要求清障车生产企业销售的该类产品申请油耗检测,而且只是尺寸改变(型号)时也得再申请一次油耗检测,而申请每个型号(次)检测需缴费3万元。而依据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标准和文件,属于“专用作业类”的清障车应排除油耗检测之列。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燃用柴油或汽油最大总质量为3 500~49 000 kg的营运货车”,并规定:营运货车是指“用于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另有解释,营运车辆是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反之则为非营运车辆。而社会运输是指在社会经济中由运输产业者使用运输工具和设备,实现人和货物空间场所变动的有目的的载运和输送活动。而运输产业者,是指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运输等运输部门。

由此清晰可见,专门使用清障车从事道路清障救援工作的企业,应不属于“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因此也就不属于“运输产业者”,进而也就不能将其使用的清障车(包括平板型、拖吊型等)列为“营运车辆”,并对其进行油耗管理。

GB/T 27840-2011《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但不适用于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

另外,工信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明确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对重型商用车辆产品(不包括专用作业类、全轮驱动类产品)实施燃料消耗量管理。”其中,“重型商用车辆产品”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燃用柴油和汽油的商用车辆”,且不包括“专用作业类、全轮驱动类产品。”

行业共知,平板型清障车具有清障作业和运输双重功能,即使汽车4S店购买它用于商品车零公里转运,也是自用而非“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故将其与普通货车一样作为“营运货车”管理,显然是错误地解读了标准、政策且明显有失公允。此举也说明,交通管理部门对清障车产品的属性尚缺乏基本的了解。如果将“平板清障车”的“平板”视为载货汽车的“货箱”,不仅贻笑大方,也有跑马圈地之嫌。(注:平板清障车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也有区别,因为后者纯碎是按立方米计算运价。)

因此,不论是公安部门还是交通运输部门,在为道路清障救援企业新购清障车办理各类证件时,不能头脑简单地要求其与用于“营业性货物运输”的“营运货车”一样,要求清障车满足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本应放一马而未放,只能理解为受利益驱动。

此外,据反映,交通运输部每次公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时间间隔也偏长,甚至无规律可循,给新产品上市和用户购买都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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