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典型事故案例
2013-09-27文字整理宋智慧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宋智慧
盘点一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记忆中总少不了伤心的眼泪。歌里说,悲伤的眼泪是流星,那样的场景凄凉而不忍回眸。即便如此,但我们仍然选择回首,因为明天的路要继续走,同样的伤害希望不再有。
警钟长鸣,悲歌当休!希望2014年安全每一天,平安万家人。
◎马路杀手“劫走”归去平安——2月份连发多起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简介:
2013年2月8日凌晨4时30左右,长张高速公路157公里处常德市境内的善卷垸大桥附近发生多起连环追尾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72人受伤。
2月11日,株洲市驾驶人漆某驾驶湘BJ6066小客车(核载5人,实载3人)途径株洲市荷塘区龙太路新市村路段时车辆驶出左侧路面翻入池塘,造成3人死亡。
2月21日,湖北荆州市驾驶人李某驾驶鄂DE0452大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潭耒段1656KM处时,紧急制动失控侧翻碾压同向行驶的湘E16B65微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0人),造成7人死亡。
△常德善卷垸大桥附近的交通事故
2月23日,永州市祁阳县羊角塘镇驾驶人刘某驾驶湘M24973大货车在永连公路宁远县仁和镇李家铺村段占道超车,与对向车道的湘E8TS98号微型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8人)正面相撞,造成8人死亡。
2月25日,龙山县驾驶人杨某驾驶京B08797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3人,实载53人)由龙山开往温州,途径桑植县城帅乡路金科明珠路段时,与桑植县驾驶人赵某驾驶的湘G9H006二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摩托车上3人死亡。
●点评:
上述多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接连发生,便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少数地区、单位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三超一疲劳”等违规行为仍然大量存在;二是永连公路等一些事故多发路段长期以来得不到彻底治理,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三是部分司乘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占道行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突出;四是一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GPS动态监管等制度形同虚设,未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客运车辆在凌晨2点至5点停止运行或采取接驳运输的规定;五是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督促执行不力,有的阳奉阴违顶着不执行。
纵观车祸的发生,大多逃不了超员、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违背交通管理制度等因素,这与执法的严格程度有关,更与守法的程度有关。执法和守法,原本就互为表里,如果执法严格,守法程度自然会高些。所以,车祸的一再发生,还是要从制度的落实上找原因。制度是总结教训后的产物,如果制度一边建立一边被虚置,悲剧也只好一再继续。
◎“似水柔情”不温柔 夺人性命不商量——怀化沅陵县盘古乡“4·16”沉船事故
●事故简介:
2013年4月16日20时10分,沅陵县盘古乡双溪村发生一起沉船事故。沉船系溪洛渡西电东送项目工程施工队租用当地的一艘农民自用船(参考载重0.6吨),在运送施工队伍过程中发生了沉船事故,事发时船上有12人落水,共造成6人死亡,400公斤重的施工物质也沉入水中。
●点评:
农用船在无相应安全措施(照明、信号源、救生设施)的前提下,非法载客、违法超载且配载不均、夜间冒险航行而沉船;相关管理部门对农用船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落实,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
近几年,我省水上交通事故频发,其背后多有“农用船”的影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船体质量劣。乡镇农用船舶,一般均为水泥结构,多数是劣质船舶或多年的破旧船舶,多用于家庭运肥运粮,服务于农业生产,有不少船舶没有也不可能经过技术状况安全评估,且船主法制和安全意识差,又分布零散,难于管理。二是违章超载多。操作者自恃在小河小港内航运,河道浅,风浪小,海事部门山高皇帝远,鞭长莫及,于是超过界定人数和核定的承载吨位,违规超载,甚至擅自用于临时客运、载渡等营业性运输,超越核定水域范围,跨乡镇航行,成为航行水域的“定时炸弹”。三是航运技术差。乡镇农用船舶操作人员一般很少参加安全航行技术培训,没掌握基本水运知识,不懂得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有时竟在夜间和暴雨、大风、大雾等影响安全航行的气象条件下冒险航行,违章操作。
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强化乡镇农用船舶管理,不能让农用船舶交通安全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只有为广大乡民创造一个良好的水运交通安全环境,才能达到“水柔情,人平安”的和谐之美。
△沅陵盘古乡“4·16”事故的事故船只
◎大火无情 损物又伤人——系列火灾事故
●事故简介:
2013年4月19日早晨5点左右,凤凰古城内望江亭饭店使用的旋涡式气泵发生故障短路引发火灾,5点半左右火势蔓延,6点半左右火被扑灭。大火烧毁了一楼的望江亭饭店、部分二楼的凤凰情酒吧和三楼的青年旅行社,所幸无人员伤亡。
4月20日上午11时许,益阳市赫山区步步高连锁超市益阳有限责任公司碧云斋店在拆除电梯过程中无证人员违规动火,引燃易燃物着火成灾,导致3人死亡。
7月2日12时40分,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的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物流仓库遗留火种引发较大火灾事故,损失惨重。
●点评:
缘何火灾悲剧频繁上演?主要原因恐怕脱不了下面几种。一是消防设备不“消防”。消防设备作为灭火的第一道关口,现实中却往往遭遇执行“折扣”:一方面,公共消防设施“欠账”严重;另一方面,群众的消防知识匮乏导致消防设施难以发挥作用。二是火灾预防不“设防”。在火灾多发时节,本应对重点行业加强火灾预防管理,但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至少说明,原来的火灾风险预防、管控体系存在重大纰漏。三是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知识也有待加强。现实中,一些群众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以致伤亡更加惨重。
所谓天灾人祸,人为因素往往就是没火变有火,小火变大火,大火变火灾的真正原因。因此,遏止火灾频发的“灭火器”并不在消防队,而是在人们的心里。要避免火灾事故,一方面需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主动出击,积极准备,预防事故;另一方面,也离不开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监督执法。
△凤凰古城酒吧发生大火
◎非法违法作业终酿人间悲剧——邵阳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简介:
2013年6月2日19时50许,邵阳市邵东县周官桥乡司马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
●点评:
司马冲煤矿煤炭生产和采矿许可证过期,不执行监管部门指令,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回采工作面违规采用巷道式采煤,局部通风量不足、引起瓦斯积聚,未经检测违规放炮,引发瓦斯爆炸。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作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个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几乎每一次矿难,都有人祸的影子。而在各种人祸当中,最常见,也最致命的是非法违法偷采滥采。一些利欲熏心的矿主视矿工生命如草芥,无视法律,无视政府关停、整顿的禁令,铤而走险,偷偷摸摸非法违法生产,一旦出事故往往还要政府来“埋单”。“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而违法成本低、收益大,是黑心矿主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根本原因。因此,对那些非法组织开采、造成事故的矿主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压住黑心矿主非法违法生产的邪气。
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煤炭市场,如果没有全部规范的煤矿企业,任何制度和监管都不可能有效落实,摆在矿工面前的“鬼门关”就永远不可能打破。如果一些地方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态度不坚决,担心煤矿关闭、停产整顿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导致整顿关闭工作进展缓慢、标准不高,甚至对非法违法生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的话,终将是自己酿的苦果自己尝。
◎违规操作引爆炸 终是害人又害己——湘西龙山县烟花爆竹企业“7·9”违规生产爆炸事故
●事故简介:
2013年7月9日凌晨3点左右,湘西自治州龙山县一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生产线药物车间作业人员在取药过程中发生较大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炸毁8栋(间)工房,周边132栋民房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80余万元。
●点评:
高温天气,又是雷雨季节,烟花爆竹企业本应停产。然而,该企业为了赚取利益,强行违反高温、雷雨季节烟花爆竹企业“错时生产”(凌晨5点30分到上午9点整)的规定,违规组织生产。据调查发现,引起爆炸的直接导火索是该企业作业人员在漆黑的夜晚违规取药,不慎脚踩水沟摔倒,引发药物爆炸,导致8间工房相继殉爆和传爆。
该起事故反映出一些地方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不够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上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眼下正是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各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各级安监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继续深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对每一个工(库)房、每个操作岗位进行细致检查,特别是要检查员工的作业行为是否合规、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达标、安全生产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工艺流程是否改变、是否存在“三超一改”行为、是否存在边整改边生产现象、是否存在私搭乱建生产设施现象、作业人员是否培训并考试合格、原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对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建立台帐,落实责任人,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并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生产。
◎出事不应该 谎报更恶劣——娄底新化县共升煤矿“7·2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事故简介:
2013年7月24日18时,娄底市新化县温塘镇共升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
●点评:
事故发生后,该矿矿主超过规定时间向新化县有关部门谎报事故死亡2人并伪造事故现场。新化县未经严肃认真核实就按照煤矿提供的情况以死亡2人进行了事故上报。这是一起典型的迟报、谎报事故,其性质恶劣,影响很坏,充分暴露了新化县安全生产认识不高,大检查不认真不落实,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产整顿不到位和事故报告处置不严肃等突出问题。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迟报、谎报煤矿事故的初衷与动机,也就是事故背后的利害关系。死亡人数与事故级别挂钩,不同级别的事故追责操作也不同。一般惯例是事故报省级、追责县级,报市级、追责乡镇。而如果把较大事故降为一般事故,追责直接降到基层。企业渴望减少损失、地方政府害怕担责,在利益的共同驱使下,他们怀揣“侥幸心理”、选择“铤而走险”、结为“攻守同盟”,毅然决然地选择了迟报、谎报事故这条“不归路”。
然而,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公众和媒体全天候、进行时、即时性的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矿难事故迟报、谎报基本上都是“纸包不住火”、“玩火自焚”、“聪明反被聪明误”,事故相关责任人终将暴露在阳光之下,丢了乌纱帽不说,甚至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