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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逆选择问题的讨论

2013-09-17任骁宇

时代金融 2013年9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道德风险责任保险

任骁宇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000 )

一、引言

理性经济人和信息对称是传统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假设。然而在实际情况下,保险市场却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也存在于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等之间。

在正常情况下,人们购买保险的目的是防范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后对自己的财富和生活带来的影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通过契约方式,以少量代价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相同的保险产品,高风险的人倾向于购买更多的保险,低风险的人则倾向于不买或购买很少的保险,从而达到高风险人群和低风险人群的“效用最大化”。

这样“效用最大化”产生的结果是,保险人为此支付了更多的保险费用,从成本的角度考虑,保险人提高保费,低风险的人退出,市场上存在大量的高风险人群。该结果影响了保险市场的供求平衡,浪费了保险资源。

针对保险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保险人和保险监管部门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本文主要讨论逆选择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投保人的逆选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通过契约方式建立。狭义的逆选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签订对己方有利的保险契约。而广义的逆选择,接受合约的人一般比对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不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进行逆选择,保险人同样也可以进行逆选择。先对狭义的情形做一些研究。

假定一个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一类人出现事故的概率较高,即高风险人群,另外一类人出现事故的概率低,为低风险人群,用π表示出现事故的概率。

假定投保人的财产为W1,如发生事故损失的财产为L,损失后的财产为W2,W2=W1-L。

用EW表示投保人的期望财产,则有关系式:

EW=(1-π)W1+πW2

=(1-π)W1+π(W1-L)

=W1-πL

用Eμ表示期望效用,如果没有购买保险,投保人的原始的期望效用Eμ(W)0的关系式可以表示为:

Eμ(W)0= (1-π)μ(W1)+πμ(W2)

=(1-π)μW1+πμ(W1-L)

如果保险市场中提供这样一份保险,它的保费为ε,担保金额为C,则投保人的效用Eμ变成:

Eμ(W)1= (1-π)μ(W1-ε)+πμ(W2-ε+C)

=(1-π)μ(W1-ε)+πμ(W1-L-ε+C)

如果该保险为一份公平保险,保险人收支相抵,则有如下的关系式:

ε=πC

则Eμ(W)1=(1-π)μ(W1-ε)+πμ(W1-L-ε+C)

=(1-π)μ(W1-πC)+πμ(W1-L-πC+C)

Eμ(W)1> Eμ(W)0时,投保人才会选择投保。求Eμ(W)1的最大值,一阶关系式为:

化简得

-π(1-π)μ’(W1-πC)+(1-π)πμ’(W1-L-πC+C)=0

要使等式成立,则C=L,这意味着投保人所买购买保险的赔付额能够完全补偿他所蒙受的损失。

这时(ε=πC,C=L),投保人的期望效用

Eμ(W)1=(1-π)μ(W1-πC)+πμ(W1-C-πC+C)

=μ(W1-πC)

而不投保人的期望效用为

Eμ(W)0=(1-π)μW1+πμ(W1-C)

投保人的期望效用大于不投保人的期望效用,这样投保才有意义,即:

ΔEμ=Eμ(W)1- Eμ(W)0>0

该式的成立,和风险发生的概率π有很重要的联系。保险公司无法区分投保人的风险,从而没有办法分别计算保费,只能用平均保费代替。这样博弈的结果是,高风险的人充斥于市场,低风险的人退出市场。

三、保险公司的逆选择

上文主要讨论了投保人的逆选择问题,保险人的逆选择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提高保费

保费是保险费率的简称,即保险产品的价格。在一个竞争不充分的市场,或者垄断的市场,保险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单方面提高保费,而投保人则承担了较重的负担,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经营的成本和风险转嫁到投保人的身上。

(二)隐匿产品信息

通常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专业的保险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说并不容易理解。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契约时,也会故意隐瞒对投保人不利的条款,或者使用一些难以界定的对保险人有利的条款,倾向于更大程度的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三)以投资回报率吸引投保人

保险人在宣传保险产品的同时,夸大投资收益,淡化保险固定保障功能,容易使得投保人产生非理性消费,产生保险纠纷。

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是指在和投保人签订契约之后,保险公司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与欧美等成熟的市场相比,我国的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要更加严重一些。

四、针对逆选择问题的建议

(一)从投保人的角度,可以考虑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对于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在设计保险产品时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去制约,比如设定更加精准的费率等,但需要花费保险公司大量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将大大改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其运行的效率也会比保险人自己搜集相关信息高很多。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人保险信用系统。目前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系统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范了银行业的个人信用管理,对保险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美国的保险业相对于我国来说更加成熟,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使用的《办法》更具参考价值。保险人可以从专业的数据库查询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信用,该数据库用分数来表明个人的保险信用状况。分数越高,投保人的信用越高,同理,分数越低,投保人的信用越低,而和信用低的投保人签订契约,保险人则会承担相对于信用高的投保人更高的风险。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具体信用分数,计算所需的保费,从而实现不同信用不同保费的情况。

这个计算得出的保费相较于平均保费来说,是更加公平和合理的。再次情况下,高风险的低信用的投保人因为保费较高,降低了他们的期望效用,而低风险高信用的投保人由于保费较低,增加了他们的期望效用,减少了他们退出保险的可能性,从而实现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平衡。

同时,保险人可以根据信用等级的划分,重新配置资源,实行风险管控、成本分配,也更好地防范了道德风险。

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一样,投保人的保险信用数据库建立需要专业的商业数据库公司及评分机构共同操作。同时需要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数据库的操作和运行。

(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可以考虑建立和完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与投保人的信用评分制类似,对于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所引发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投保人很难通过保险契约的自身机制设计加以防范。投保人在保险交易中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投保人没有能力通过保险契约本身规避保险人的逆选择或道德风险行为。这时候需要第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博弈。

独立第三方须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提供公证客观的保险人信用等级数据,降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投保人在选择保险时有更多的判断和依据,从而促使投保人做出理性选择。

同理,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独立第三方公司进行规范,如果确保独立第三方数据的公正、公开是政府部门需要监管的工作。

(三)在建立完善的投保人信用评级和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可以考虑以下有针对性的措施

1.实行差别费率

规避逆选择行为的一个有效手段就是针对不同的投保人实行差别费率,即改变现有的仅以行业作为费率划分口径的费率制定方法,实行行业内差别费率。这是基于投保人的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的,前文已经进行过讨论。

2.扩大强制责任保险覆盖范围

针对保险公司的逆选择博弈问题,可以通过扩大强制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改善保险公司总体的承保质量。扩大强制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应有其他配套措施,并且应当建立在保险该公司的信用体系基础上。

3.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强制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逆选择行为的负面效应,并不是所有的责任保险都可以通过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减轻逆选择行为的不利影响。鉴于我国责任保险的需求主体大多以单位主体为主,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手段可以达到上述目的。

[1]赵龙.保险非对称信息问题研究及实例分析[D].厦门:厦门大学,2006.

[2]郭玲.关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6.

[3]范玲.责任保险逆选择问题研究[J].对外经贸,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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