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何以发生——对1189 起群体性事件的初步分析*
2013-09-12肖唐镖
肖唐镖
近20年来,中国大陆的群体性事件一直呈快速增长的态势。有资料显示,这类事件的数量,1993年约8700 起,1995年11000 起,1997年15000 起,1999年超过32000 起,2003年60000 起,2004年74000 起,2005年百人以上的群体事件47000 起,2006年15人以上的群体事件达87000 起。①来自《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9月28日;肖唐镖,2003;Thomas Lum 2006;Carl Minzner 2009。尽管此后几年的数据官方并未公布,但“高位运行”的态势并未改变。而从定性角度看,人们已认同或者说已习惯于这样的表述,即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趋势是,参与主体多元化、组织化程度提高、冲突形式升级、处置难度加大。(中组部党建所课题组,2001①中组部党建所课题组:《中国调查报告》,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2001②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编:《维护社会稳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 页。;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2③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群体性事件研究专辑》,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增刊,第2 页。)在这里,“组织化程度提高”与“冲突形式升级”相提并论,前者似乎成了后者的导因,换言之,组织程度提升导致了冲突升级乃至暴力化。实际上,这也已成为多数人的“下意识”。笔者感兴趣的是,群体性事件的冲突升级因何而起?将“组织化程度提高”作为“冲突形式升级”的重要原因是否合适?换言之,组织程度提升真的会导致冲突升级乃至暴力么?本文试图通过群体性事件的统计分析与案例剖析,对此作初步分析。
一、研究的问题
本文选题首先来自本人多年来田野调查中的困惑。众所周知,对于民众在社会政治领域的自组织行为,我国政府至今仍持极为谨慎乃至限制、打击的态度。也正因此,民众在聚众性行动中便往往极力去组织化,或者将其组织秘密化。不过,在多年来的田野调查中,我得到的却多是相反的意见。多位主持或参与过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官员曾告知笔者:处置该类事件的关键和要害在于发现并掌控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但因其处于秘密状态而往往特别困难。“躲在后面”或“雪藏地下”的事件组织者如肆意而行,往往将行动推向恶性化。而事件如果确实没有组织者、策划者,呈“乌合之众”状,则更易引发骚乱局面。这也就是说:与现行政策的要求和主流意识的判断不一样,对于群体性事件,相当部分亲临处置的政府官员实际上希望其呈有组织状况,更希望能通过掌控负责人而掌控、化解其活动。笔者以为,政策与其实践的这一反差特别值得关注和解释,应当科学、理性地评估民众集体行动组织化与其暴力性的关系。这对日益增多的群体性事件能否理性、有序转型,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反观学界对中国情景下的上述问题,尽管近些年来有关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文献日众,不少学者关注到民众表达或集体行动的对抗性或暴力化趋势(肖唐镖,2003①肖唐镖:《二十余年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载《二十一世纪》,2003年第2 期。裴宜理(Perry),Permanent Rebellion? Continuities and Discontinuities in Chinese Protest,Kevinn J.O’Brien ed.,Popular Protest in China,New York: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205-215.;于建嵘,2007②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和谐社会建设与危机管理国际学术研讨会,2007年12月。;刘能,2009③刘能:《当代中国转型社会中的集体行动:对过去三十年间三次集体行动浪潮的一个回顾》,载《学海》,2009年第4 期。),关注到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形态(童星、张海波,2008④童星、张海波:《群体性突发事件及其治理——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下的再考量》,载《学术界》,2008年第2 期。),但相关的探讨与研究依然远远不足。
笔者以为,就其实质而言,对上述问题的讨论将指向更深的层面,即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何在?社会民众究竟是以组织化方式,还是以碎片化方式存在,更有助于形成有序的社会?显然,这是社会管理和政治统治的重大问题。在传统中国,帝国对基层社会的统治借助“民间力量”而完成,宗族、士绅、村社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党取得全国政权后,在1949—1979年间仍通过自上下而的“超组织化”控制,维护了对基层社会的管理秩序。两者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有相通之处,即不允许民众之间政治性结社组织存在,不允许真正的政治结社自由。在政治理念上,两者均认为“结社影响稳定”。
在新的社会政治环境下,社会政治领域的结社和民间组织与社会政治稳定究竟会是怎样的关系?对此国际学界主要有两种考察和分析路径:一是有关反叛或革命的研究,研究者们大都认为:组织是反叛或革命成功的重要前提与基础。二是有关民众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抗争政治的研究,这方面又主要集中于两个层面:其一,民间组织发育程度不同的社会与民众集体行动、社会运动的关系;其二,在民众抗争活动中,其组织程度与抗争活动有序性的关系?在前一个层面,研究者的意见尽管不尽一致,但多数人认为民间组织发达的社会有助于抑制暴力性的社会抗争。刘明兴等人对国内“农村半独立社团”的实证研究也发现,当这些“半独立的社团”具备了社会纠纷调解职能时,就可以有效地削减村庄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而由官方控制的负责治保或民调类的社团却无法达到同样的效果。(刘明兴、刘永东、陶郁、陶然,2010⑤刘明兴、刘永东、陶郁、陶然:《中国农村社团的发育、纠纷调解与群体性上访》,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 期。)
本文拟讨论后一个层面的问题,即民众抗争活动中其组织程度与抗争活动有序性的关系。国际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意见主要有三派。一种意见认为,组织的程度与对抗中的暴力程度成反比。Frances Fox Piven 与 Richard A.Cloward 在20 世纪70年代的一项研究发现,实际上,“并不是说正式组织起来的群体从来不使用捣乱和暴力等破坏性手段,而是说,从总体上来看,组织本身就限制了此类策略手段的采用。抗议活动可以引发严厉的镇压,正式组织一般不敢冒这个险(而秘密的或地下的组织则在这方面处境稍好一点)”。(转自莫里斯、缪勒,2002①[ 美]莫里斯、缪勒:《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刘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8 页。)他们认为,组织不是抗议扩张和破坏背景的推动力,而是通过把资源转移到更常规的渠道而从抗议中得到的破坏的鼓励。(转自汉斯-克里西等,2006②[瑞士]汉斯-克里西等:《西欧新社会运动——比较分析》,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 页。)奥伯肖尔提出一个更简化的命题:“组织的程度与对抗中的暴力程度成反比。”(莫里斯、缪勒,2002③[ 美]莫里斯、缪勒:《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刘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 页。)
但资源动员理论向上述论点提出挑战,证明在破坏性抗议的扩散中组织的重要作用。在许多资源动员学派的个案研究中,抗议活动还被刻画成是过度组织的(overorganized)(莫里斯、缪勒,2002④同上,第364 页。)。如迈耶尔·N.扎尔德认为,资源需要被动员出来并组织起来,因此组织行动是十分关键的(莫里斯、缪勒,2002⑤同上,第382—383 页。)。塔罗对变化着的抗议技能的解释,强调了组织的作用和组织中间的竞争,认为社会运动组织是破坏和暴力的根源。(转自汉斯-克里西等,2006⑥[瑞士]汉斯-克里西等:《西欧新社会运动——比较分析》,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150 页。)
第三种意见坚持“中间路线”的主张,即认为不同类型的组织及组织在不同时期的作用并不相同,既可能暴力化也可能温和化。汉斯-克里西等人对德国和荷兰1975—1989年社会运动的研究显示,组织的介入具有温和的影响而不是破坏性影响。但是,在破坏性抗议的扩张中自发性的作用却不应过于强调……因此,强调破坏的自发性和组织的温和影响,以及强调组织为破坏准备基础的重要性,这两种观点都包含着真理的因素。其间的差别在于,它们集中注意的是动员过程中组织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的时期。(汉斯-克里西等,2006⑦同上,第155—157 页。)
以上结论主要是基于西方经验的研究。可是,在具有不同制度、文化和传统背景的中国,行动者组织状况对其行动的暴力化又会呈现怎样的作用呢?在当今中国,群体性事件之间的激烈和暴力程度并不相同,行动者组织状况在其中究竟发挥了怎样的影响?其影响是如何发生的? 本文拟重点讨论这些问题。显然,影响民众表达方式激烈程度的因素无疑是多元的,包括行动者心理、问题诉求和政府回应等等,但本文仅以组织因素为中心进行考察。
二、研究设计和样本资料
本文拟采用混合型研究方法,即首先,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计量统计,分析行动者组织状况与其行动暴力程度之间的相关性;然后,再以案例比较方法,探讨群体性事件中行动者组织发挥作用的机制。因此,本文的研究单位为群体性事件。
1.研究设计
针对前述核心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假设:群体性事件的暴力化程度与其行动者的组织程度呈负相关,即组织程度越高,事件的暴力程度就越低,反之亦然。
在当下中国,民众意见表达方式呈现多元化状态,其中,既有上访、游行示威、罢工罢市、打砸抢等传统方式,也有“散步”等新型方式。这些表达方式所蕴含的暴力程度有着明显的差异。委内瑞拉学者洛佩兹梅耶在对其本国社会抗争的研究中,将民众抗争事件分为三类,即那些已广为普通大众所熟知、且不会激起当局或公众惧怕或产生任何威胁感的“传统事件”;并不以暴力为特征、而是通过利用某些资料以期引起人们对其行为感到震惊,导致当局或公众产生紧张或对抗感的“对抗性事件”;以及,包括物质毁坏或人身伤害的“暴力事件”。(转自梯利和塔罗,2010①[ 美]梯利、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3—64 页。)这一分类不太适合中国情境,比如,在当今中国,“传统事件”的暴力程度或许更重。这里,我们依民众表达方式的激烈程度(和平、理性或暴力程度),将其划分为非暴力表达、低度暴力抗议和暴力抗争三种类型:
非暴力的表达,即不含暴力的抗议,包括:本地上访、进京上访、游行示威、静坐、罢工怠工、罢课、罢市、罢驶、留守、打横幅、喊口号;
含有低度暴力的抗议,如聚众闹事、堵塞交通要道、抗税拒缴、围堵纠缠、围堵办公场所、扰乱会场秩序;
暴力抗争,即含明显暴力或破坏性的冲突,有对物或人身的攻击或伤害,包括:冲击党政机关、携尸闹事、打砸抢烧警用设备、言辞攻击、人身攻击、毁损公私财物、自杀胁迫、绝食抗议、持械对峙。
在对群体性事件的登录处理中,我们依照上述原则进行分类。不过,在实际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一起事件可能含有多种表达形式,既有非暴力表达,也有低度暴力的行动,还有暴力性抗争行动。对此,我们均一一照录,但在本文的数据处理中,则依其最激烈的方式进行合并,以使每个事件仅有一个暴力程度值。
以上是对因变量——“群体性事件暴力程度”的界定和操作化处理。下面,再界定有关的自变量:
其一为行动者的组织程度,即群体性事件中行动者之间的组织和协同行动状况。我们以专门性或临时性组织、行动的负责人、行动的动员状况、行动纪律的自我约束状况等维度进行测量和界定,从理想类型角度分为“无组织”、“低度组织”和“强组织”三种类型。无组织的群体性事件,2004年“万州事件”、2005年“池州事件”系其典型。笔者曾研究的禾川村在与驻地企业“五八厂”的冲突(叶凯、肖唐镖,2005①叶凯、肖唐镖:《厂民关系的历史变迁:一种影响农村稳定因素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3 期。)中,村组织和村干部作为行动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在幕后发挥作用,迫使企业作出赔偿让步。在这里,尽管没有形成事件的专门行动组织,尽管也有行动的自我约束,但已有的村组织和村干部仅以临时角色起作用,所以,呈现典型的“低度组织”状况。而在笔者研究的G 县军转干部上访案例(肖唐镖、陈达,2009②肖唐镖、陈达:《民众表达行动的演进及其政策意义——以G 县企业军转干部连续七年的上访事件为例》,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 期。)中,企业军转干部们为争取自身权益而坚持长达7年的集体上访,其专门性的“上访委员会”发挥了十分至关重要的作用,表现出浓重的“强组织活动”特点。
我们在对群体性事件的数据处理中,依上述规则测量其组织状况,按“无组织”、“低度组织”和“强组织”三种类型登录。对一些无从知晓其组织状况的案例,均按缺失值处理。
笔者以为,行动者组织的出现,除了需组织目标、负责人与领导机构、组织纪律与章程等要素外,还与行动者之间的社会关联有关。在当今中国结社权利尚不自由的条件下,超出行动者既有社会联系之外的自组织往往难以形成。换言之,行动者之间要以有组织的方式行动,一般要借助相互间既有的关系网络与利益关系。借助共同的或相近的关系网络,如血缘、地缘关系,职业联系,民族宗教关系,同学战友关系;或借助共同的利益诉求,行动者走到一起,形成相对固定或临时性的组织。因此,笔者在分析组织因素影响的同时,也增加对以下两个变量的考察:
其二,行动者之间的利益相关度,即行动者行动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行动者如果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并与行动本身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则定义为高度或中度相关;行动者如果缺乏一致或相近的利益诉求,其行动与自身利益并不相关,则定义为低度相关和不相关。
其三,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网络,包括:血缘地缘关系、职业关系、民族宗教关系、同学战友关系、偶发性关系等。按马克思主义理论,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稳定的阶级关系,是发达国家工人抗争行为的基础。但是,裴宜理对上海工人的研究却发现:那些曾被认为是工人行动障碍的同乡忠诚、性别、行会、帮会等因素,恰恰是20 世纪上半叶工人得以进行罢工行动的重要基础。(裴宜理,2001①裴宜理:《上海罢工》,刘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在当今中国,笔者认为,在缺乏正式组织网络的背景下,社会关系网络依然会是民众抗议的重要基础。(蔡禾、李超海、冯建华,2009②蔡禾、李超海、冯建华:《利益受损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研究——基于珠三角企业的调查》,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 期。;李超海,2009③李超海:《农民工参加集体行动及集体行动参加次数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的调查》,载《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6 期。)
对于后两个变量与事件暴力程度的关系,我们再分别提出两个假设:
其一,行动者行动与其利益的相关度越高,事件的冲突激烈程度就越低;
其二,行动者之间不同的关系网络,对事件的冲突程度有不同性质的影响,既可能是正相关,也可能是负相关。
在本文第五部分中,有案例比较,探讨这些相关性发生的若干过程和机制。
2.样本资料
本文研究的样本资料及其来源主要有二:
一是笔者或我们课题组的深度田野调查,取得五个群体性事件。包括2000年发生的“丰城抗税事件”,2000年至2007年G 县军转干部集体上访事件,1958年至1998年“禾川事件”,2004年“万州事件”,以及2003 至2005年河北“定州事件”。对这五个案例,我们均曾作深度的考察研究,并形成较为详细的研究报告。在第五部分,笔者依据这些报告进行比较分析。
二是文献调查,收集到1189 个群体性事件案例。它们主要来源于互联网(占88.6%),此外,还有部分来自书报杂志的公开报道或学者、官员(包括我们自身)的调研报告,具体见表1。
表1 资料来源(部分案例有多个来源)
对这些案例,笔者根据自己的观察研究,并参考学界的已有研究,尤其是台湾学者的数据库样式④承蒙朱云汉教授应允,2004年本人在访问台湾大学时取得他们对台湾社会运动进行解读的登录表。,设计出“登录表”。其中包括:资料来源、案例类型、行动者的身份、诉求、组织与动员方式、行动资源、抗议的区域与对象、抗议方式、行动领袖、政府回应等可操作化项目。由译解者对每一个案例进行定义解读,并进行登录处理,建立SPSS 数据库。本文的统计分析即基于对此数据库的应用。
这里,有必要先交代所收案例的发生时间。从表2 所列的统计看,除29 个案例年份不清外,其他1160 个案例发生在自1975年至2009年的35年间,其中多数发生在2005年后。各年份所收的案例数完全是非随机的,其非均衡性未必意味着相应年份实际案例的多与少,而主要与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相对“脱敏”、公开报道渐多有关。
表2 案例发生的年份表
不过,能较为客观反映事件发生时间点的数值,是其在一周7 天内的分布状况。从表3 可见,与星期六和星期日相比,民众的表达行动更趋向于选择从周一到周五的上班日。
表3 案例发生在星期几?
三、行动者及其表达行动
在解释群体性事件的暴力程度之前,先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事件中民众的表达状况作一个简要描述。
1.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网络
对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网络,我们分别设置了宗亲(血缘)、村民(地缘)、社区(地缘)、民族或宗教、职业关系、上访户耦合(自发性关系)、学生、自发性联系、移民(地缘)、退伍军人(战友)和其他等11 个类型。结果如表4。其中,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类型,以职业关系和同村村民居多,分别占35.2% 和34.7%;次为自发性耦合者、同宗同族者、城市社区居民、学生和退伍转业军人。
表4 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多项选择)
2.行动者的组织与动员
关于行动者的动员方式,我们设计了14 个类型,结果见表5。其中,诓骗方式占2.4%;胁迫方式占1.8%;敲锣打鼓(钟)动员的占1.6%;会议动员的占3.4%;成立组织以进行动员的占6.7%;通过互联网联系的占2.4%;通过电话联系的占6.9%;贴出大字报或告示进行动员的占3%;走访串联动员的较多,占13.1%;广播动员的占1.2%;散发文件、资料动员的占1.9%;现场激发、刺激动员的最多,占26.9%;采取学习、宣传上级文件和政策方式动员的占2.7%;此外,还有占6.7% 的事件采取了其他类型的动员方式。
中国民众进行动员的资源一般会有哪些?梯利在对西方民众集体行动的研究中发现,民众动员的资源包括忠贞、知识、财富、组织、沟通网与其他种种事物。他将这些资源归纳为三大类:一是规范性资源,包括人民对理想、对团体或其他一些人的誓约;二是约制性资源,如处分他人或限制他人选择的手段;三是功利性资源,包括其他所有的事物,尤其是让人们觉得获取预期报酬的事物。(梯利,1884:681)我们设计的主要有七种:①武器/ 器械,②集资/ 募捐,③募集物资,④人力,⑤舆论,⑥成立组织,⑦其他。统计结果如表6 所示,其中,居前三位的是:人力、舆论和武器、器械。
表5 事件行动者的组织与动员方式(多项选择)
表6 组织与动员的主要资源(多项选择)
3.事件的规模
在人们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中,凡有参与者具体人数说明的,我们均照实登录。但往往见到较为模糊的人数表达,如“几个人”、“几十个人”、“几百人”之类的说明,为了便于操作化处理,对此情况我们皆取中数“5”而代之,即:几个人换为5人,几十个人换为50人,以此类推。
各事件参与人数的规模的分段处理结果见表7。从我们所收案例看,参与人数最多的一起为10 万来人。
表7 事件最高潮时的参与人数
4.表达抗议的地点与被抗议对象
表达抗议的地点设置有:政府机构、人民团体、执行公权力现场、外国机构、大学校园 、交通要道、公有土地或公共设施 、私人机构 、私人住宅等场所。被抗议的对象设置有:政府机构、执行公权力之特定人物、人民团体、外国机构、大学当局、私人机构等类别。
如表8 所示,政府机构所在地既是民众表达抗议的主要地点(占36.2%),其本身也是被抗议的主要对象(达49.9%)。
表8 行动者表达抗议的地点与抗议的对象(可多项选)
表9 抗议地点和被抗议对象所属的行政区域(或国家)
表9 则显示了抗议地点和被抗议对象所属的行政区域。这些事件遍布国内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但广东、四川和湖北三省均居其前三位。当然,这未必说明该三省民众抗议行动的突出,或许与三省对群体性事件公开报道的管理有关。
四、群体性事件何以暴力化:相关性分析
本节将先描述群体性事件的暴力程度分布状况,然后,分别从行动者的组织程度、关系网络和利益关系的角度,考察其与群体性事件暴力程度的相关性。
1.群体性事件暴力程度的分布
在群体性事件设计和解读中,如表10 所示,我们列出25 种民众表达的具体方式。
表10 事件中的抗议手段(多项选)
按非暴力抗议、低度暴力抗议和暴力抗争的分类,笔者对表10 进行两步简化归并:首先,按多项选方式进行归并,发现:占60.7% 的事件采取了非暴力方式(a),50.5% 的事件是低暴力抗争(b),42.0% 的事件采用了暴力过激手段(c)。然后,再按暴力程度“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表10 进行归并,情况有所变化,即:单纯采取非暴力方式的事件下降为34.3%,暴力程度最高为低度暴力的事件占23.6%,采用了暴力过激手段的事件依然是42.0%。详见表11。
表11 事件中抗争的暴力程度N=1120
2.相关变量的转换
为方便进行Logitic 回归分析,我们再对相关变量作如下处理:
首先,将暴力程度设定为二分变量,即将非暴力和低暴力定义为0,将暴力定义为1;
其次,对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合并,其中,血缘关系=宗亲,地缘关系=村民+社区+移民,职业关系、耦合关系=上访户耦合+自发性联系,友缘关系=学生+退伍军人。这些变量全部赋值:1(有),或0(无)。涉及民族或宗教关系的样本仅有6 个,不具有统计意义,不纳入分析范围①同时,这类案例有可能涉及叛乱问题,与本文研究的一般意义上的群体性事件有所区别。;
再次,对组织程度变量转换为1 个二分变量,即:“组织程度”变量,1=有组织,0=无组织;
第四,再将利益相关度变量转换为1 个二分变量,即:“利益相关度”变量,1=有利益相关,0=无利益相关。
上述处理的结果见表12。
表12 相关变量的转换(%)
3.哪些因素影响着民众抗争的暴力程度
笔者以群体性事件的暴力程度为因变量,以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网络、行动与利益的相关度作为自变量,同时,将各种动员方式(均为1、0 二分变量)作为控制变量,进行Logitic 回归分析。初次回归模型结果见表13。
从表13 观测相伴概率值最小、卡方值(Wald)最大的变量,可见在该模型中,利益相关度对暴力程度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血缘关系、职业关系和诓骗、胁迫、电话、告示、串联和现场激发等动员方式的影响也很显著;相比之下,组织程度影响的显著性虽也存在,但较弱。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组织程度和利益相关度的影响均是负相关。
表13 回归模型1 回归模型中的变量
在上述模型中,利益相关度与组织程度可能会发生共振影响,从而消减其实际影响力。实际上,对这两个变量与群体性事件的暴力程度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其相关系数性达0.496,可见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确实显著。为此,我们剔除“利益相关度”自变量,再将其他自变量全部纳入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14 的回归模型2。
表14 回归模型2 回归模型中的变量
回归模型2 显示,在剔除利益相关度这一变量后,组织程度对暴力程度的影响变得更加显著,且仍为负相关;而血缘关系、职业关系和诓骗、胁迫、电话、告示、串联和现场激发等动员方式对暴力程度的影响依然存在。
4.统计发现
从模型1 和模型2 可见,本研究所提出的统计假设得到验证。具体说来,就群体性事件的暴力程度而言,首先,行动者组织程度的影响显著,且呈负相关;
其次,行动者利益相关度的影响也是显著的,也呈负相关;
再次,在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网络中,血缘关系和业缘关系的影响是显著的,但血缘关系的影响是正向的,而业缘关系的影响却是负向的。换言之,越是宗亲血缘群体,其集体行动的暴力性越强;而越是同一职业(单位)群体的行动,其暴力性却越弱。其他关系纽带如地缘关系、友缘关系和耦合关系的影响,未得到验证;
最后,在作为控制变量而加入检验的诸种动员方式中,诓骗、胁迫、电话、告示、串联和现场激发等动员方式均有较为显著或特别显著的影响。其中,影响特别显著的变量有诓骗、胁迫、串联和现场激发四种,电话与告示动员两种变量的影响稍弱;诓骗、胁迫、电话和现场激发等动员方式显示出正相关性,而告示、串联方式却呈现出负相关性。
五、群体性事件暴力化的机制解释:案例比较
行动者的组织程度是如何对其行动的暴力程度发生作用的?对此,笔者将借助5个案例的比较作初步探讨。
1.进一步的研究假设
笔者以为,从行动者角度看,群体性事件的暴力程度应当与各方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尤其是行动表达者与被抗议对象和政府之间的互动高度相关。在此,我们将从行动者与被抗议对象和政府之间的互动,讨论其影响群体性事件暴力程度的机制。
对上一节统计结果的解释,笔者提出如下假设,即在非反体制类的群体性事件中,行动者如果出现如下状况,将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暴力程度显著降低:
其一,其组织的负责人若曾经是或仍然是体制内成员,因其政治经验而对集体行动的风险能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和规避,能提出明确而集中的诉求目标,并较好地约束成员的行动,开展有策略的抗争,同时因其已有的社会政治资本而提高问题求决的可能性;
其二,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紧密,行动单位的规模不过大。如此,既有助于减少“搭便车”行为,更有助于行动责任和纪律的相互区分、认知和约束;
其三,在利益诉求方面,若它与行动表达者的相关度越高,则往往会致使组织者尽力寻求最佳的求决渠道和方式,暴力冲突很明显未必是有利的选择。相反,如果行动表达与其利益的相关度底,就往往因无“后顾之忧”而任意行动,更易于失控。
其四,如果行动表达者与被抗议者和政府之间已有“积怨”,则极易激化行动者的不满情绪;尤其是如果被抗议者和政府的回应方式过激,如压制和打击,则往往使行动者失控,甚者走向暴力。
在上述假设中,我们设计了两组自变量(详见表16):首先,“行动者组织状况”,包括:组织负责人的身份,组织成员(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以紧密和固定与否来测量),组织(行动者)规模,目标诉求,行动策略,行动的利益相关度;其次,“被抗议者和政府的回应互动”,包括:其与行动表达者之间的既有关系,在事发中被抗议者的回应和政府的回应。两组变量中实际上包含了9 个二级变量,这里仅分析5 个案例,无疑有着“变量太多而案例太少”的缺陷①对比较研究中的这一缺陷,详见Todd Landman 在《比较政治的议题与途径》第三章中的分析,周志杰译,台北:韦伯文化国际有限公司2003年版。。
2.案例比较
以组织程度三分(自变量)与暴力程度二分(因变量)做交互组合,如下表15 所示,可以得到6 种不同的理想类型。在我们深度研究的案例中,有其中5 种不同类型的案例,但尚缺乏无组织的非(低)暴力型群体性事件。这里,试图通过对5 个信息详实、各具特色案例的比较,探讨行动者组织对其暴力程度的影响机制。
表15 案例比较的理想类型
下面,先依次简述5 个案例,再进行比较分析。
“定州事件”②详见陈烁:《征地过程中的政府行为与民众抗争——定州事件调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研究”课题组工作报告,2009年。:这是一起有组织的暴力事件。2003年,为国华电厂一期工程建贮灰场,河北省定州市确定对绳油村进行建设征地。因对征地赔偿款数额和征地程序有异议,当年10月,便引发以村干部为首的村民的阻扰,后村民自发组织起大规模集体抗争,多次前往当地和上级政府集体上访,并派出村民一直留守被征地。在采取合法手段和惯常打压手段仍无法平息村民的集体阻拦行动后,定州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最终选择勾结商人和黑社会力量,于2005年6月11日,对抗争村民进行暴力驱逐,由此造成6人死亡、15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军转干部上访事件”:这是一起有组织的低暴力事件。2000年,在外地战友抗争信息的刺激下,为了争取自身的经济待遇,G 县150 余位企业军转干部坚持长达七年的集体上访。在数位“军官”的组织和领导下,军转干部们组成紧密、团结而秘密的组织——“上访委员会”,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围绕明确而统一的诉求目标,他们制订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行动策略,开展有计划、有步骤、有艺术的抗争。为了自我保护,他们十分秘密地开展组织活动,在行动中进行交叉掩护(以防负责人暴露),在上访和其他场合注意使用“政治正确”的话语表达。随着政府对其活动从最初的压制、排斥转向接纳和服务,军转干部们也放弃肢体拉扯、游行示威和围堵等过激行为,转向与政府协商解决问题。(肖唐镖、陈达,2012)
“丰城事件”①详见李远、肖唐镖:《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集群互动关系——F 市“8·16”事件分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研究”课题工作报告,2005年。:这是一起有组织的暴力抗税事件。2000年,因当地农民负担沉重,在读到宣传中央和省有关农民负担政策的期刊——《减轻农民负担手册》②该手册全名为《尚方宝剑在手 农民朋友抓牢——减轻农民负担手册》,系中共江西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主办刊物《农村发展论丛》的一期增刊。后,江西省丰城市数个乡镇出现临时性的抗税鼓动者、事件策划者和行动参与者。经过数天村庄、宗族内部的动员以及跨村庄、跨宗族的松散联系,数万农民先后冲击数个乡镇政府,对乡村基层组织和干部进行打、砸、抢。面对农民始发的不满行动,乡镇干部采用压制手法,更激起农民不满。但是,农民中间尽管出现鼓动者和策划者,但仅是临时角色,更无严密的组织。为了让冲击行动成功,策划者们在村庄和宗族之间发动了对村干部的交叉行动,但其行动时散乱、无约束,目标诉求由“减负”扩散到人际报复和泄愤等方面。事后,数位参与打砸抢的农民被处罚。
“禾川事件”:这是一起有组织的非暴力抗争事件。自1958年中央企业五八厂进村至1998年40年间,禾川村居民与该企业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和谐到摩擦、再到冲突的三阶段变迁。双方尽管并无积怨,但1998年南方发生的大水灾使他们之间的冲突达到高潮。当年的水灾致使企业生产的废弃物严重损毁了农田和农作物。在数次向企业索赔无果、并经乡县政府协调仍然未果后,在得到县领导默示下,村干部秘密组织和发动村民,以村小组为单位(各出20人),同时到企业进行集体抗议,并要求:不得影响企业内部生产,不得发生直接冲突,仅以砂石围堵企业大门。村里以此为压力,将企业拉回了谈判桌,听从县政府的居间协调。在这里,村干部充当了临时的行动组织者,并制订和实施了规避风险的行动策略。(叶凯、肖唐镖,2005)
“万州事件”③详见李小锋:《万州事件调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研究”课题工作报告,2007年。:这是一起突发性的无组织暴力事件。2004年10月18日,万州区因3人间的日常纠纷,引发首先针对治安管理机关、继而冲击区政府的严重骚乱。在事件中,数万民众或旁观或参与,甚者纵火焚烧建筑、车辆,毁坏办公设备,并打砸抢。尽管“事不关己”,但行动者们如此举动,据了解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因企业破产而下岗,因移民而生活困难等,对当地政府或部分干部产生不满情绪。事后,10 余位闹事者被处罚,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轻农民。
表16 5 个案例的变量列表
依照前述设计,笔者将各案例的相关变量制作成表16。对该表我们分三步进行比较:
首先,对各案例的相关变量进行比较分析,案例可分为两个类型,即:“暴力程度高”与“暴力程度低(及非暴力)”两组。前者包括定州事件、丰城事件和万州事件,后者包括军转干部上访事件和禾川事件。
其次,通过求同法,分别找出上述两组案例中自变量的相同项。群体性事件暴力程度“高”案例组分别有:组织负责人要么是一般农民,要么是没有;行动者规模均较大;与被抗议者均有“积怨”;事件中被抗议者的回应均不够理性或恰当,要么采取压制、打击或暴力手段,要么“反应迟钝与无措”。相反,暴力程度“低”案例组共有的自变量有:组织负责人均曾是或正是体制内成员,有当国家干部或村干部的经历或身份;组织成员均为固定、紧密的关系;行动者规模在100 到200人左右,不过大;行动的目标均集中;行动均有抗争艺术和自保意识;利益相关度高;与被抗议者均无“积怨”;事件中被抗议者的回应均较为平和与理性。
再次,采取求异法,分别找出影响两组案例的结果不同的变量。我们将两组案例不同的自变量制作成表17。从中可见,一方面,在“行动者组织状况”的6 个二级变量中,两组案例显示出不同的特征:暴力程度低的案例组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显示出较高的组织性;而暴力程度高的案例组则有4 个不一致。在这里,两者仅在“负责人”与“行动者规模”两个变量上出现差异。这表明:“负责人”与“行动者规模”是导致事件暴力程度不同的重要变量,而“行动者关系”、“目标诉求”、“行动策略”和“利益相关度”等4 个变量只是导致低暴力抗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换言之,低暴力或非暴力的群体性事件除了必须具备相应的“负责人”与“行动者规模”条件外,还应具备表17 中“低暴力案例组”的其他4 个组织因素;仅具备后4 个因素或其中部分因素的,也有可能发生暴力程度高的抗争事件。
表17 两组案例的比较简表
另一方面,在“被抗议者和政府的回应互动”的3 个二级变量中,两组案例均显示出各自统一但迥然对立的差异。与暴力程度高案例组的“有积怨”、回应“不够理性与恰当”不同,暴力程度低的案例组则“无积怨”、回应“平和与理性”。由此可见,“被抗议者和政府的回应互动”也是影响群体性事件暴力程度的重要因素。
综合上述比较可见,“表达行动者的组织程度”与“被抗议者和政府的回应互动”两组变量,均是影响群体性事件暴力程度的重要条件。群体性事件如要走向非暴力,则应当满足这样的条件:一方面,表达行动者的组织程度要高,比如,要有政治素质和经验较高的负责人,组织规模不过大,成员相对固定、紧密,目标诉求集中、并有较高的利益相关度,开展富于策略的抗争,善于自我保护;另一方面,被抗议者和政府应与抗议者没有深深的积怨,能够平和而理性地回应抗议行动。双方之间这种良性的互动,正是确保群体性事件非暴力化的基本保障。反之,群体行动缺乏其中的任一条件,均有可能走向暴力化。以案例1 定州事件为例,其表达行动者的组织程度原本较高,多个变量均接近非暴力事件中的相应指标,但被抗议者和政府缺乏理性和文明精神的回应互动,使得数年内双方之间始终剑拔弩张,最终以暴力冲突收场。
3.机制解释
为何表达行动者组织状况,以及被抗议者和政府的回应互动会影响表达行动的暴力程度?这种影响是如何发生的?这里,我们试图讨论其中的作用机制。
在西方国家的体制背景下,民众拥有受法律保障和限定的行动表达权利,一旦超出法律范围即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众所周知,在我国,民众的行动表达权利在法律方面的保障依然不足,所受到的限制却是严格的。尤其是对所谓有组织的表达或抗议活动,往往会被因组织“非组织活动”而受到更严厉的制裁。以“军转干部上访案例”为例,在当初发动上访时,多位军转干部心怀强烈的顾虑而不敢参加;在发动成立“企业军转干部上访委员会”时,绝大多数人员更不敢在其中担任任何职务,可见,对我国民众来说,以有组织,尤其是强组织方式展开表达行动,尚是艰难的。在我们统计的千余个案例中,尽管存在有组织活动的案例达6 成,但绝大多数属于仅有牵头人之类的临时组织,且一般处于隐秘状况。
那么,在当前社会政治环境下,有组织状况对群体表达活动非暴力化的作用是怎样发生的呢?
笔者以为,对绝大多数民众而言,其行动选择一般是理性的,他们应有一定的风险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本和风险,作为理性人的民众更会评估其成本和风险,并注意自我保护,一般不会采取非法乃至违法行为。但在某些情景下,如在参与者众多且杂乱,相互间陌生、且缺乏相互监督和约束之时,民众的行动就可能出现变化,不仅可能出现“理性丧失”的乌合之众心理,还会出现即使违法也不可能被发现和追究的侥幸心理;既然大家都这样,那我也这样的从众心理;以及“法不责众、法难责众”的心理。在万州事件和丰城事件中,十分典型地反映了这类特点,事后被追究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供述,也多表明他们便是在以上心理的影响下而行动的。
与此相反,一旦群体活动呈现有组织状况,就将出现以下变化:
其一,组织负责人更会注意其活动的风险并自我保护。对于文化、政治素质较高、政治经验较丰富的负责人来说,尤其是那些曾是或仍然是体制内成员的负责人来说,其风险认知和规避的能力就更强。比如,因其政治经验,对组织集体行动的风险能有较为清晰的认知,能提出明确而集中的诉求目标;因其领导能力,能较好地约束成员的行动,开展有策略的抗争;因其社会政治资本,能提高问题求决的可能性。如在军转干部上访案例中,他们一直注意使用“政治正确”的话语表达,在行动中一直注意采用“交叉行动”方式掩护负责人。在禾川事件中,作为事件组织者和发动者的主要村干部,在安排好村民集体抗议的所有行动和细节后,并没有出现在现场,而是在乡县干部通知后“才得知事态”,似乎自己毫不知情,即以“事不关己”但又严格约束集体行动的方式保护自己。
其二,组织或其内部单元的成员之间能形成相互监督与纪律约束,形成风险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机制。一般地,抗议活动的组织或其内部单元的成员相对固定、紧密,规模不会过大,大家相互熟悉。熟人之间的有组织行动,有助于相互监督和约束,从而既可能减少“搭便车”行为,更能使行动的责任和后果的相互区分、认知和落实。在这里,侥幸心理和乌合之众心理难以存在。以职业群体的群体性事件为例,一旦某同事在行动中有出格行动,就有可能被规劝;如不被成功规劝,事后也易于会被落实责任而被追究。这也就是这类群体有组织抗争暴力程度低的重要原因。相反,在血缘群体中,由于其内部一般有相互保护、出卖者将被内部严厉追究、为家族牺牲者将得到特别荣耀和保障等规则,其成员的集体行动往往易趋于暴力化。
综上可见,组织对群体性事件非暴力化的核心机制之一在于:集体行动风险和责任及其坐实的认知与评估机制。在有组织状况下,这一机制能得以形成并运转,从而使组织者和参与者能清晰认知和研判自身在行动中的角色和责任,清晰认知和研判行动风险、成本与收益,促使行动者有效地相互监督和约束,进而使集体行动非暴力化。相反,在无组织状况下,由于没有伙伴的规劝或约束,由于陌生人状态下需要“英雄”和“临时领袖”,因此,所谓的“英雄主义者”和激愤者极易出现,侥幸、从众或乌合之众的行为极易出现,尤其在法律和政治素养较低者及怨愤者中间。这一机制是发生在组织和行动者内部的作用机制。
而就组织与外部互动的作用机制(核心机制之二)而言,则是被抗议者和政府对抗议者的理性回应和互动。在被抗议者眼中,被抗议者和政府是什么形象,抗议者对他们是否有严重的不满?尤其是面对抗议活动,被抗议者和政府采取怎样的方式应对,是着眼于妥善解决问题,还是一味压制、打压?换言之,被抗议者和政府的理性纾解或粗暴回应,将对行动者的行动产生较大的刺激效应。在当今信息全球化和在场化的新形势下,权利意识日益强烈的民众已能借助更现代的新颖方式维权,并不会轻易放弃和罢休。即便如偏僻小县城的江西宜黄,2010年9月中旬面对暴力拆迁和抢尸事件,抗议者也能借助微博等前所未有的新手段,维护其自身权益。在前述案例中,非暴力抗争的2 个案例均显示了被抗议者和政府的理性应对,而暴力抗争的3 个案例则显示了被抗议者和政府应对的理性缺失和策略失范。军转干部上访案例中,军转干部们的表达行动从激烈转向平和,即与当地政府回应方式从压制转向疏导和服务相随,压制使上访者“以暴对暴”,相反,政府的疏导和服务却带来了上访者的“理性维权”。总之,对群体性事件来说,理性回应带来有序,压制和暴力意味着更加暴力。
六、结论
在一项涉及国内261 个群体性事件案例的新近研究中,不同于西方学界对抗议行动中暴力使用的情感冲动或策略性选择的解释,蔡永顺借助群体—结构的框架,解释了中国抗议者对暴力的使用方式。他的研究发现,尽管暴力在中国发生于不同的场景,然而其产生的原因与参与者群体的结构有很大关系,即:由参与者类型、抗议涉及的社群类型以及是否存在领导者构成的结构影响了参与者对风险的认知,并进而影响到民众对暴力的使用。(蔡永顺,2011①蔡永顺:《抗议行为中的暴力》,见肖唐镖主编:《中国社会稳定研究论丛(第2 卷):群体性事件研究》,学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50—270 页。)本文集中探讨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程度与其暴力程度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两者之间成反比,验证了“组织的程度与对抗中的暴力程度成反比”的结论。不过,这一关系的发生,本文也强调风险认知机制的作用、强调领导者的作用,但与蔡永顺所不同的是,笔者强调行动者规模及相互间的熟悉程度(而不是职业和社群类型),并强调被抗议者和政府回应方式的影响。由于行动者规模的合适及相互熟悉并存在领导者,因而能进行相互约束并协调,形成良好的抗争风险和责任及其坐实的认知与评估机制。如果有了这一机制的作用,再加上被抗议者和政府的理性回应,那么,群体抗争行动就易于去暴力化。显然,这一研究结论与国人传统的识见有着重大的出入,但与处于“维稳”第一线的多数领导干部的研判相一致。笔者以为,应当基于更为丰富的实证资料,重新科学评估新时代民众集体行动组织化与其暴力性的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本文所考察的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活动均是“非正式组织”的活动,它们是在未经法律允可、缺乏法制保障的环境下而行动的,因此,其行动时刻带有自我保护性或防卫性的特点。比较起来,在允许结社自由和有组织自由表达的社会,有组织的抗争和表达活动者往往关注的是法律之边界,而在当下中国,集体表达和抗争的行动者们则不仅要关注法律(政策)的边界,更要防范组织本身私密性的暴露从而带来的政治风险。两者的风险和成本虽然未必一致,但一致的是:其风险和成本均要由组织者来承担。在法治状况下,风险与成本来自法律的规定,它们是稳定且一致的,民众的有组织活动合法而公开,更有助于走向有节制和有序化。在法治保障尚不健全的状况下,风险与成本则更多是政治责任和约束,它们是易变且多元的,如果对有组织或隐秘组织的行动给予十分严厉的打击,则往往会刺激民众选择秘密、民粹和暴力化的行动;如果政府的行动是易变的、非规则的,则易于刺激民众行动的机会主义策略。实际上,近些年对民众抗争的隐秘性组织,地方政府更多地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使了民众组织行动的自我约束,以免更为严重的政治后果。相反,那些缺乏来自组织自我约束的群体性事件,则更易于走向暴力化。就此而言,当今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在于民众的组织化而非碎片化。这正反映了现代型组织的基本特性,即“自我约束性和理性:组织的最显著、最独特的性质,或许就是审慎考虑公开宣称的自我限制”。(齐格蒙特·鲍曼、蒂姆·梅,2010①[英]齐格蒙特·鲍曼、蒂姆·梅:《社会学之思》,李康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7 页。)韦伯就曾提出,当代社会中的组织大量繁生,表明日常生活正不断趋于理性化。理性行动不同于传统性行动和情感性行动,后两者分别是由风俗习惯和一时之情绪触发的,做出这些行动的时候,并没有充分考虑各种后果;而前者则以明确界定的目标为取向。在韦伯看来,组织的特征,就体现为对于理性行动的要求的完美调适。(齐格蒙特·鲍曼、蒂姆·梅,2010②同上,第49 页。)
上述结论富含深刻的政策含义,有助于我们深入反思长期来的执政理念与政策。应当承认,历史发展的大潮都将迎来结社自由和有组织表达的时代。正如查尔斯·梯利在考察欧洲国家民众抗争的历史时发现:在西方近代早期,民众的抗争活动倾向于毫无协调、地方化,后来走向有计划、有步骤、有范围、有纪律的协会型组织的集体活动,而从1700年起,各种协会型团体逐渐成为了民众集体活动的推动媒介。(梯利,1984③[ 美]查尔斯·梯利:《革命运动与集体暴行》,载Fred I.Greenstein &Nelson W.Polsby 主编:《政治科学大全》(第三卷),赵知廉译,台北:狮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684—691 页。)在我国,无可怀疑的是,民众自发的有组织表达活动也必将日益增多而频繁。应当积极而有效地将其纳入法治之轨而非拒斥于法治门外,如允许有组织的游行示威,修订“社会团体登记和管理条例”,研制结社法等。这应是民主与法治建设题中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