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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产权制度及其收入分配效应探析

2013-09-10谢芝玲

海峡科学 2013年5期

谢芝玲

[摘要]围绕收入分配问题,有多种研究角度。该文从环境产权制度这一理论视角,集中探讨环境产权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在此基础上提出旨在有助于调整收入分配的环境产权制度建设。

[关键词]环境产权 环境容量资源 收入分配效应

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产生的很重要一个原因是环境资源没有进行产权界定,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无法被正确体现而导致环境资源的配置失灵。而环境产权制度的欠缺打破了环境资源受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客观上也对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产生严重影响。

1 明晰环境产权的内涵

1.1区别环境产权与自然资源产权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自然资源具有生态服务及资源供给两种功能。生态服务功能的失调导致环境污染,而资源供给功能涉及的是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在探讨环境问题时,多以“环境资源”或“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概念来表述,却在内涵上突出强调自然资源而弱化环境。实际上环境与自然资源具有实质上的差异,前者强调的是资源的生态价值,后者突出的是资源的经济价值。因此对它们在产权安排上也应该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环境资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资源,又可依技术上区分的难易细分为独占性资源(例如土地、矿产、森林等)与非独占性资源(例如水、大气等);另一类是依托于自然资源的物质实体产生的环境容量与其自身的调节能力(即环境容量资源)。资源的希缺性决定产权界定的必要性,自然资源存量是有限的,环境容量和净化能力也是有限度的,因此。自然资源以及环境容量资源同样具有产权界定的必要性。但实践中,对于自然资源,虽然存在许多问题,毕竟存在着产权界定与安排,而对于第二类的环境容量资源,南于受“产权实物观”的影响,普遍认为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是可以免费或者廉价取得的,因而没有明确提出环境产权的概念。环境产权制度设计的滞后引起大量环境问题的出现,并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

1.2环境产权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权利界定

产权是对财产权利的界定、配置与运用,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而形成的反映不同经济主体对同一财产的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权利及相应义务的法律形式。相较于自然资源而言,环境产权就是针对环境容最资源的财产权,它包括环境容量资源的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

环境容量不仅仅是指通常情况下以允许排放量、最大纳污量、最适利用度等概念来表征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载体所固有的对污染物的稀释、扩散和净化能力,还包括人类通过相应技术对污染物的处理(例如污水处理、空气净化)而获取的环境容量扩大的部分。作为一种资源,环境容量具有特殊性,它是可拥挤物品,当使用者达到一定程度(超过容量限制)后,增加更多的使用者,将减少所有使用者的效用,甚至会产生负效用。冈此,环境容量资源的权利界定很大程度上在于对排污权和排放权以及同体废弃物的弃置权的界定上,这也是环境产权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2解析环境产权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收入的分配无非是产权收益的分配,从广义来看,收入分配制度也是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环境产权制度是环境容量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界定、行使和保护环境容量产权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环境产权界定制度、环境产权交易制度和环境产权保护制度。有效的环境产权制度则可以对环境容量资源主体及其相应权利做出明确界定,并在交易中产生生环境容量资源主体间的收入再分配,进而透过它的收入分配效应实现对环境容世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作用。

2.1环境产权界定制度是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和规范化需求

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巴泽尔曾经说过,“产权界定越明确,财富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产权的价值就越大。”而且只有在清楚界定权利的归属及权利的界限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权利的流转。产权界定制度主要是对产权体系中的诸种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归属的主体、份额以及对产权体系的各种权利的分割或分配悼j。在主体之间进行产权的界定,事实上是进一步分配了收入或者赋予主体获得收入的一种手段。环境产权制度作为一项环境领域的产权安排,同样可以成为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此外,环境容量资源实质上应该属于社会公众所有,企业使用环境容量资源而没有向社会公众支付成本,产生了环境容量产权在主体归属上和收益归属上的不一致,导致矛盾的出现。如能建立有效的环境产权制度,则可以明确环境容量资源所有者的利益,从而避免公众的利益为部分人所获取,矫正权利主体、利益主体归属上的矛盾,为收入分配提供重要依据,并据此规范收入分配的合理进行。

2.2环境产权交易制度有助于促进收入分配的合理化

环境产权交易制度主要是指环境产权人通过一定程序的产权运作而获得环境产权收益。有效的环境产权交易制度可以促使环境容量资源使用者交易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的实现。具体而言:

第一,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交易可以在环境容量使用者之间进行余缺调剂,环境容量资源富余者通过转让其环境容龄资源获取收入,而环境容量短缺者通过受让可以获得其所需要的部分环境容量资源,并通过生产活动获取收入,实现双方收入的增加。

第二,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交易可以促使环境容量使用者改进环境治理技术和水平获取环境容量资源的扩大部分,扩大的环境容量资源不论是留给自己企业使用还是通过市场交易,无疑都会增加环境容量使用者的收入。从而使得环境容量资源使用者的收入分配更趋合理。

当然,在环境产权交易领域需要对交易价格成本构成进行全面核算,充分考虑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并通过完善的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才能相对有效地对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2.3环境产权保障制度为收入分配提供合理预期和法律保障

环境产权保障制度是对各类环境产权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则、方法及其保护范围等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

通过环境产权保障制度的设计,能够形成对环境产权的有力保护。不同主体在充分了解制度构成的基础上对各自的行为能够作出预判,产生合理预期,并且通过制度的保障让权利者的利益得到肯定,让受益者付出费用,让侵害者受到惩治,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收入的合理分配。

3 透析环境产权的制度关键以实现其收入分配效应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不少国家已经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产权制度,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例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在碳交易方面,欧盟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美国根据《碳总量限制和交易法规》,有望建成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日本的东京都总量限制交易体系是全世界第一个城市总量限制交易计划;而我国也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这些都涉及环境产权问题,但也面临不少困难。我国在建立环境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制度的突破点:

3.1环境产权界定制度的关键

任何产权界定的实质都是对权利的界定。环境容量资源的实际所有权属于社会公众,中央政府是环境容量资源实际所有者的代理人,在此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资源所有权所具有的使用、收益等权能进行分割。环境容量使用权最根本的就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包括向水体的排放、向大气的排放以及向土壤的排放一一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因此对环境容量资源产权的界定主要就是对污染物排放权利的界定,并以污染物排放量来衡量。严格意义上,公民也会利用环境容量资源,因为生存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在生存过程中也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但公民的这一项权利应是其最基本的不可剥夺的人权。本文不以公民的环境容量使用权为研究重点,而在于探讨企业的环境容最资源产权安排。笔者认为应该对环境容量产权进行双层界定:

第一层次界定是让地方政府拥有环境容量初始使用权。地方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职能主体,赋予其环境容量初始使用权并从中获得使用收益,才能激励其有效地监督制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具体操作中采取层层分解的方式:先由中央政府确定排放总量,并综合考虑各省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减排能力以及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后,合理确定各省的排放总量;各省将各自的排放总量按照相关原则和规则进一步分解到市(地)、县。

第二层次界定是让企业拥有环境容量最终使用权。最终使用环境容量资源的是企业,必须将环境容量使用权以环境容量许可配额的形式界定到企业才能减少交易成本,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各级政府在获得各自的环境容量初始使用权(排放总量)后,扣除公民生活性排放需要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则(考虑历史排放、实现需求等),将环境容量最终使用权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界定到相关企业。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本质就是对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产权界定。企业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当然,埘于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获得环境容量扩大的那部分资源,也应该界定企业拥有使用权。此外,还应该确认组织和个人通过交易所获得的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因为这些主体尤其是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封存获得的环境容量资源防止其他人的排放,使社会的实际排放水平降低,达到改善环境,提高社会公益的目的。

但是,排放许可只表明主体获得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如果不允许交易排放许可意味着没有环境容量资源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同样不能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应允许上述主体通过环境容量资源的市场交易获得收益。

3.2环境产权交易制度的关键

环境产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允许环境容量资源的交易,可以促使企业权衡环境容量的取得成本和污染物处理成本,并通过防止污染的技术研发和改进,节余自身获得的环境容量额度并通过交易获利,一方面有利于收入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减少排放、保护环境。

环境产权交易制度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价格和交易场所。

从交易主体来看,出让方主体应该是依法获得环境容龄资源使用权并有环境容量资源富余的企业,受让方可以是用完环境容量额度且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也可以是为了阻止他人排放污染物而购买并封存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组织或个人。

从交易客体来看,应该是依法取得并有富余的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鉴于一些诸如核废料、有巨毒的污染物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巨大生态灾难,适宜将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交易对象限定在排放权(大气排放),排污权(水体排放)和无严重危害的固体废物弃置(主要是垃圾)这三类,并且只能在排放同种污染物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易。

从交易价格来看,应充分尊重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污染物处理成本。鉴于政府对市场供需情况的了解比单个需求主体更加充分,可以考虑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环境容量资源的供需状况,结合污染物处理的平均成本确定不同排放、弃置物交易的指导价格,并由供需双方根据现实状况确定成交价格。

从交易场所来看,环境容量资源的交易可以在供需双方直接完成,但从交易各方获取市场信息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更好的选择是由政府或环境管理部门组织建立专门的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定期发布信息,也可以帮助企业存放富余的环境容量指标用于交易或未来发展需要。与此同时,培育设立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交易中介公司,帮助促进企业参与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交易。

3.3环境产权保障制度的关键

环境产权保障制度方面,可以借鉴财产权的保护,既要对权利主体的行为提出要求,主张权利主体“权利小得滥用”并承担应有的注意义务,也需要对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提供有力的保护。

首先,在公法领域,对于环境产权主体依法获得的环境容量使用权应予以确认,在行政法角度为政府设定权利界限,避免政府随意的限制、剥夺排放污染物的许可。即便对于一些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确需收回的,也应该慎重对待,并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以及程序要求。在刑法、诉讼法角度,对于侵害环境产权的行为如构成犯罪的。严格追究责任,并保证受害主体利益的优先赔偿。

其次,在私法领域,应当依靠财产权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来稳定财产秩序,确立环境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实现方式、权利救济等规范,并通过制度保障环境产权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侵害,更有权通过环境产权的使用、处分,而在市场的经济交易过程中实现价值的增值。

4 结论

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中探讨环境产权制度,实际上是通过环境产权的界定、交易以及保障制度将经济外部性问题产权化,为最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尝试。而环境产权制度所具有的收入分配效益也为缩小贫富差距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和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