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社会组织登记是大势所趋
2013-09-10章高荣
文|章高荣
2013年,毫无疑问中国将进一步放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做出这一判断主要基于如下两点:第一,近几年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在积极探索和加快放开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的尝试,这一趋势不会改变;第二,十八大提出了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而社会体制改革能否顺利实现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社会组织能否发展起来。
放松社会组织登记势在必行
地方政府在尝试放开社会组织登记方面的共识基本形成。2008年深圳出台《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类社会组织实行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管理体制。2010年初北京市、放宽登记注册信息,用枢纽组织来代替业务主管单位。2011年,成都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方案》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许可证外,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10月,长沙市公布规定明确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等组织可直接登记。到了2012年,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放开登记注册。明确除特别规定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同时,国家层面也释放出放开社会组织登记政策的信息。在2012年民政工作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指出“要推广广东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推行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同时,目前的慈善立法以及民政部正在进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个社会组织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中释放的信息来看,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趋势和方向。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
另外,从十八大对加快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来看,放开社会组织登记注册也是未来改革的重点内容。社会体制改革的基础是社会治理,而如何推动社会治理的发展其关键步骤是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调解分配、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毫无疑问加快社会组织发展是未来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而加快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前提是放开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尤其是放开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限制,才能够有效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
2013年放松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无疑是一个大的趋势。但是,国家层面能否有实质性的突破取决于修订中的三大条例能否出台,以及是否涵盖了相关条款。在《慈善法》出台还相对不确定的情况下,三大条例2013年能否出台决定了放开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能否在2013年全面实现。
当然,放开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还需要进行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需要进一步提高民政部门的管理能力,改变之前“重登记、轻管理”这一格局。不然,民政部门可能无法承担起放开以后的相应职能。
慈善立法今年暂不出台
2013年政府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慈善法》以及修订中的三大条例的出台。但是,2013年出台《慈善法》的可能性相对较小。首先,慈善法核心条款的共识还未达成。从2005年开始慈善立法,经过7年还迟迟未能出台,主要是对慈善法的核心条款,包括慈善的范围,登记注册政策、慈善监管、税收政策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争议。这种意识的统一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其次,从立法程序来看,目前慈善法还是由民政部起草,报国务院然后再提交全国人大。这一立法程序使得立法往往具有局限性,时间上也较无保证。去年10月份的时候,全国人大内司委就建议要加快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立法进度。一方面释放出来积极的信号,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间接判断,如果由人大来主导慈善立法的话,慈善法才有尽快出台的可能性。
政府购买服务将扩大范围
2013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将进一步常态化,但还需制度化。从国家层面来看,去年12月11日,民政部印发关于《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实施方案》,2013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其中发展示范项目约500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约700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约6000万元,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约1500万元。从地方层面来看,广东省、北京市和上海市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其他各级地方也积极出台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相应政策。
但是整体来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首先,目前国内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大部分并不是竞争性的,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购买服务。其次,在资金保证上,目前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以专项资金和彩票公益金为主。最后,社会组织在承接服务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不足,不能进行有效衔接。因此,2013年在购买服务方面,范围和地域将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