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做好水运工程结算
2013-09-09罗华玲
罗华玲
【摘 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做好水运工程结算的关键在于招标文件质量的好坏、合同条款及相关约定是否明确、变更签证程序和制度是否完整等,文章主要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做好水运工程结算的重点进行了分析,可供大家交流。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结算;招标文件;条款;程序
从2009年1月1 日起,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271-2008)开始实施,标志着水运工程由定额计价向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意义上的转变。《规范》的实施对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建设单位的投资决策、造价控制、工程结算等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使得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的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评标、定标、中标价(合同价)、结算调整价、竣工结算等一系列工程计价活动有规可循,能够在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下,通过承发包双方的“诚信计价、理性定价”的基础上得以实施,这是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无法做到的。
1.两种计价模式下的不同结算特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由于工程量清单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在工程设计变更计价、进度报表计价、竣工结算计价是不能改变的,这与之前的定额计价相比,大大简化了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预结算编审工作,同时,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导致了工程造价结算工作不同的特点和侧重点。定额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审价人员采取的办法是依据工程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合同、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会议记要、适用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结算文件),主要遵循的原则是按竣工图和施工方案计算工程量并结合变更签证的按实结算方式,这种“按实结算”的方式很大的一个弊端是计算量大、市场材料单价现用现查甚至可以几方协商,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大量纠纷都留给结算时处理,造成原有事实不清,要么承包方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得不合理签证,要么发包方强硬否认已发生事实;而清单模式下,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技术上有效避免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更是施工阶段中工程进度款的计量支付、合同价调整、竣工结算的最重要的依据。
但是,由于市场环境、企业发展水平、专业素质以及配套法规特别是实践案例不够多等诸多因素,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并不是解决从前定额计价模式弊端的万能药。这是由于工程项目实施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物化过程, 一旦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和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不够完善,综合单价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选用材料不明确,这些一样会给清单计价下的工程款结算带来储多问题,并且这类问题会因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合同条款的缺陷给结算工作带来更大的分歧和纠纷。还有现行水工定额与清单规范的不完全配套也给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一些困惑。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做好水运工程结算的重点分析
2.1招标文件的质量是做好结算的关键
首先,清单量的计算基础是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施工工艺等。为保证编制质量,首要的工作是必须对设计图纸、技术规格书进行详细而具体的审核,全面了解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实际的施工条件、技术规范,合理确定施工方案、施工工艺,防止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与现行规范相矛盾、选择的施工工艺与实际的施工条件不符等。同时,对于图纸之外的可能发生的工程项目,如零星用工、零星土方、零星机械台班等,可以适量编入清单中,让投标人对其进行自主报价。这些项目在竣工结算时只参照单价,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结算,这也是减少索赔、控制造价的一种做法。
其次,招标文件和招标说明本身不够严密,导致标底和标函都有出入,主要表现在发包范围表述不清、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某些附属工作在将来如何处理未做说明或暂定办法,这些与工程计价紧密相关的问题在招标文件如规定不清晰,必会造成施工开始后的索赔和纠纷隐患。例如海口港二期工程,采用工程清单招标,对护岸抛石挤淤项目特征未做详细描述,只给出堤心石工程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给出的工程量进行报价,为完成清单量而需做的其它附属施工工作含在投标报价中。这样实际施工中,护岸抛石后因理坡需要,施工单位须对堤心石两侧隆起的淤泥进行清理,就出现该不该对这部分工作进行计费的问题。施工单位认为该清淤工作属于招标漏项,而业主认为该工作为完成堤心石理坡的附属工作,已含在投标报价中。这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结算时不得不坐下来谈,采用了折中的办法才解决了此项纠纷。
此外,招标文件做为约束双方行为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招标人应正视自己的权力,切不可把对自己完全有利的要约条款或不合法的要求强加给投标人,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会引起项目实施过程更大的争端和索赔发生。如海口某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除了钢材、燃料材料单价波动10%上下时可以调价差外,其它的不调。结果因施工期长,又逢物价大幅上涨,建筑材料如水泥、砂、碎石、水管、电缆等普遍涨幅较大。如继续施工,施工单位面临巨额亏本,便提出调价申请,不然考虑停工,调价的理由是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而业主虽然觉得承包商提出调价申请合情合理,但苦于合同约定已定死,很难调整。最后经多方咨询,双方多次洽谈,只给予部分补偿。
2.2完整、明确的结算条款和相关约定是顺利结算的前提
在合同价款纠纷案例中,80%的原因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明或未做约定而引起的,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合同价款结算的约定应重点对额外工程价格调整和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造价和工期变更规定可操作的处理办法和索赔方式。建设过程中出现合同价以外的额外工程及设计变更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即便2007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08交通部《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有相当规范的规定,实际工程案例中仍有许多事项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尤其是对设计深度不足、工程内容复杂、工程范围较广、建设工期较长、需分期建设的工程,更要对结算办法做一些具体而明确的约定,这些约定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1)当实际发生了由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工作内容,应以何方式计价。(2)发生了设计图纸之外的额外工程应以何方式计价。(3)材料不正常涨落是否应给予调整,涨落幅度多少才能给予调整。(4)总包之外,发包方因工程需要自行分包,是否应计算总包管理费。(5)设计变更是否全部都计价,如单项变更在什么范围内可计入结算价、因改变施工工艺方能达到本工程的设计要求而增加的费用是否应计入结算价等。
随着清单计价方法越来越深入推广和使用,越是具体的约定条款越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的管理,从而减少索赔和纠纷事件。如海口某水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钢材可以调差,结算时施工单位把模板用的钢材也报上来要求调差,认为合同约定的钢材应该包括模板用的钢材。而业主单位认为合同约定的钢材只是构成工程实体的钢筋、型钢等,不包括模板等摊销材料。这种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不少见。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当施工范围增大或减少的时候,是否还应按原合同清单价来结算?这时应结合原招标文件的要约条款由双方进行协商比较合理一些。如某水运工程项目,经招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未约定合同外的项目应如何计价。项目实施中为方便,业主把一些配套工作(合同外的工作)委托给该施工单位施工。结算时,施工单位认为合同外工作应按现行材料价格、定额计价,而业主单位认为应按投标的原则,即按投标材料单价、取费费率、投标下浮率计价,双方就这问题争执不下,最后请了第三方裁定。
2.3实施严格的变更、签证程序和制度是控制结算调整价的有效办法
清单计价后,合同价多为中标价,结算价则等于合同价加变更调整价。因此,对变更调整价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直接关系到工程结算是否顺利进行,也直接影响到最终的造价控制效(下转第98页)(上接第79页)果。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是必不可少的,隐蔽工程的签证管理办法一般在合同条款都会提到,但是图纸设计发生变更,材料品牌变更,材料代换、工期变化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却是千变万化的,“分级控制、限额签证,在合同中约定办理有效变更、签证的程序”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具体的条款可参考如下:(1)一般变更、签证的子项目,须经乙方提出,建设单位启动审批程序认可方有效,(2)图纸设计变更,如图纸上有明显错误或有安全隐患及其他必须要修改的原因,应由施工方或监理(业主)代表提出,经业主(监理)和质监部门同意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图纸变更,并出具书面有法律效力的设计变更通知书。(3)签证应在发生后的一周内及时提出,逾期补办视为无效签证。(4)确属施工需要和不可预见因素确需签证的,应由施工方提出后经三方代表现场察看丈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作为有效签证。上述条款对不同的工程可作更加具体的约定。大项目大工程还可就变更、签证管理制定专门细则。对业主代表和监理方代表来说,在施工方提交的变更签证单上正确签署完整明确的意见则是办好工程结算的关键。在工程审价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类似下列签证单:增加的水管DN200总长200米,单价116元/米,共增加挖土方量80立方米,外运土方量50立方米。在审批栏上业主代表的签署意见是“情况属实”,监理总监的签署意见则是“同意业主意见”。这样的签证严格来说是无效的,因为:签证应只是描述和确认变更事实,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无须对价格确认,更无须对与之相关的土方挖运量进行确认。
清单计量下的综合单价,包含了完成该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工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核对工程签证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时,更需要从几方面注意:(1)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不应给予调整单价或另行增加计价子目;(2)在工程量清单中有没有类似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参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定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取费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投标有降标的,还应乘以降标系数。(3)对增减工程量的计价标准,应充分考虑其增减的幅度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超出约定幅度的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4)对于清单漏项,要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否为一些附属工作重复报价。(5)如合同中有约定单项变更限额计入结算,对这一类变更应给予充分注意。
3.结语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水运工程造价的确定和审核工作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更强了,只有坚持严格的办法和程序,才能保证水运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严肃性,对有效控制水运工程造价必将发挥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