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刑前会见权”有悖法律人伦
2013-09-06袁伊文
现代阅读 2013年9期
袁伊文
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被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之后进入了最高法的死刑复核阶段。其女儿一直为其奔走申诉,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7月12日其父突然被执行死刑,家属并未得到通知,也未见上最后一面,遗体已被火化,家属连尸体都见不到了。
这一事件引发了舆论热议,但更让人没想到的是,7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发文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这条微博瞬间引爆舆论,有人称之为“本年度最无情、最冷血微博”。曾成杰的确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基于对生命的敬畏,临刑之前让死囚见上家属最后一面,是司法应有的人道精神,这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很快长沙中院就删除了这条微博,当晚19时左右,长沙中院再发微博全盘推翻前面说法: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这一出尔反尔的说法,再次激怒网民。
长沙中院出尔反尔,让人心寒。既然依法告知死刑犯有权会见亲属是法院的责任,那么长沙中院就有责任举证自己尽到告知义务,以澄清网友“欺负死人不会说话”之讥。刑场验明正身时才告知,这本身也是违法的,是在变相剥夺死囚及其家属的刑前会见权利。
即便曾成杰本身的死刑判决,是刑罚相当的公正判决,但在死刑执行过程中,行刑法院拒不依法通知家属在前,不懂法律、乃至强词夺理、自相矛盾的辩解在后,既突破了人伦底线,也显示司法者本身对法律的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