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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西方经济制度的伦理逻辑与基本架构—哈耶克与弗里德曼的经济制度伦理观

2013-09-06邓晓丹通讯作者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省吉林市132013

商业经济研究 2013年28期
关键词:弗里德曼哈耶克公正

■郝 添 邓晓丹 通讯作者(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吉林省吉林市 132013)

浅析当代西方经济制度的伦理逻辑与基本架构—哈耶克与弗里德曼的经济制度伦理观

■郝 添 邓晓丹 通讯作者(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吉林省吉林市 132013)

在当代西方经济制度伦理思想的建构过程中,哈耶克与弗里德曼各自承担的职责存在一定差异。“自由”是哈耶克思想的精髓和本质概括。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念已俨然成为西方学界关于经济制度研究的伦理基础。如果说哈耶克主要为当代西方经济制度确立伦理逻辑的话,那么,以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专业经济学家群体则主要承担与伦理逻辑相适应的经济制度框架的建构。

当代西方经济制度 伦理逻辑基本架构 哈耶克 弗里德曼

以欧、美、日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集团)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发达的经济水平,帮助西方经济学界占据了世界经济学理论的制高点。迄今为止,西方学者仍然掌控着经济学领域的话语权,西方的经济制度及其蕴含的伦理逻辑在全世界也拥有压倒性的影响力。这些都自然而然地对非西方国家在经济制度改革及相应的理论建设产生了重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尽管西方学界关于经济制度及其伦理思想的观点、流派众多,但占据主流地位的则是以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以崇尚市场机制和自由经济为宗旨的新自由主义。虽然2007年策源于美国、而后又蔓延至全球的金融海啸及其相伴而生的严重经济衰退,使新自由主义受到了广泛质疑和批评,但从总体上看,西方社会的政、学、商等各界对于新自由主义的立论基础和伦理逻辑的信任并未丧失。这种以向往自由和个性解放的文化基因为核心的信任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雄厚的思想基础。发轫于13世纪、盛行于16世纪,曾经席卷整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结束了禁锢人性的教会统治的黑暗的中世纪,开创了以追求自由和个性解放为特质的新时代。作为影响深远的思想文化解放运动,其不仅影响和重塑了西方人的思想意识和伦理观,而且还通过这种思想意识与伦理取向,决定着人们对于经济制度的选择标准。事实上,从亚当·斯密时代开始,西方人就普遍接受最能体现个性自由伦理观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也是从解放个性和追求自由的角度进行的。即便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主宰西方经济学界达半个世纪的凯恩斯主义,虽然主张政府干预宏观经济,但也承认,政府干预只是短期概念,从长期看,政府干预无效,其深层原因也在于政府干预从根本上违背了个性与自由的伦理追求。20世纪70年代凯恩斯主义破产后,以反政府干预为旗帜的新自由主义重新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主轴。

哈耶克的经济制度伦理观

尽管哈耶克曾经和缪尔达尔一起分享过197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哈耶克绝不仅仅是一名纯粹的经济学家——也有研究者并不认同哈耶克的经济学家身份,更多的是把他看成思想家或道德哲学家。哈耶克的学术贡献远不止经济领域。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思想史,无论是政治哲学还是科学哲学,无论是理论心理学还是法律人类学,哈耶克都曾提出过卓越的学术见解。哈耶克在研究经济问题时引入了价值判断标准,从规范经济学的角度评价社会经济制度,力主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干预(甚至主张货币的“非国家化”,即取消主权货币,代之以私人发行的竞争性货币,直至其晚年才无奈地承认国家对于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形成了以制度伦理思想为核心的经济伦理观。从某种意义上讲,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念已俨然成为西方学界关于经济制度研究的伦理基础。

“自由”是哈耶克思想的精髓和本质概括。哈耶克的自由观不仅包括经济自由,还包括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其中,经济自由为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实现经济自由的基本路径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价格机制对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让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上展开充分自由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看,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能够满足“自由”的需要、能够保证市场主体的“自由”得以实现的“自然秩序”,因此,也是一种最符合人的本性的制度范式。市场经济制度成立的伦理前提是“经济人”的求利行为—求利不等于自私,求利属于不伤及他人的自我满足,而自私则是通过损人以利己—不合乎道德。反之,凡是力图剥夺“经济人”求利权利的举措都不符合伦理,因为它会由于缺乏激励而使社会进步失去原动力。“事实上除非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直接相关,不然的话,世界上的人们是不大可能做出最大努力的,对大多数人来说,要竭尽全力做某事,就需要施加某利,外来的压力……无论在一般的劳动中或管理活动方面都一样”。

市场经济需要公平正义。但是,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中的公平正义不是指“社会的”公平正义(即所谓“社会公正”),而仅是指“遵守正当行为规则”。因为社会在本质上仅是一种自发产生的非人格化的人际关系秩序,不同的人(群)对社会公正有各自不同的解读与诉求。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抛弃社会观念的理想,因为它已经变成了这样一些人的理想,他们从原则上否认存在着一个真正的社会,他们的愿望是要人为地建立和理性地控制这个社会……那些自称为社会的东西,从其更深层、更真实的意义上说,全是彻头彻尾地反社会的”。

在哈耶克看来,“社会公正”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倾向于特定人群的利益分配。对某些人的“公正”就意味着对另一些人的“失公”。因此,追求社会层面的公正既不现实、也不道德。因为它通过强加给人们一个所谓的社会目标的方式来遏制人的自由与个性。确保所谓的“社会公正”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如为解决某些令特定人群不满的“社会问题”,政府会通过政治权力使有关的利益分配向该人群倾斜,并因之而形成某种特权阶层,特权阶层的出现在损害其他非特权人群的平等权利的同时,又成为产生专制和极权的温床。从这个角度看,“所有保证‘公正’分配的努力,必然导致把市场的自发秩序变成一个组织,或换言之,变成一种极权主义秩序”;再如,国家权力机构为解决特定阶层眼中的“社会不公”现象,会强制干预市场运行秩序,这会造成市场信号的扭曲和失真,导致市场混乱与失序;又如,为实现某些特定人群所希望的“社会公正”,政府会强力调节资源与利益分配,进而切断报酬与贡献之间的联系,降低经济效率。报酬与贡献的不对称,又恰恰是不公正的体现。因此,“以‘社会正义’的名义,向政府提出道德要求,让它用强制手段对那些在交换游戏中比我们成功的人进行索取,再把索取来的东西分给我们,这种人为地改变不同的生产努力方向的相对吸引力的做法,只能是反生产力的”。

而“遵守正当行为规则”的公正,“……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界定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公正行为规则不是人为建构的,而是在长期的自由竞争、试错与选择过程中,通过自然演进而形成的。公正行为规则具有普适性,它通过禁令形式划定人们的行为范畴,令不禁则准行,在私人领域行事不受任何干涉。公正行为规则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人的自由的实现,其具体形式就是自由经济制度、相应规则和有关法律。

弗里德曼的经济制度伦理观

在当代西方经济制度伦理思想的建构过程中,哈耶克与弗里德曼各自承担的职责存在一定差异。如果说哈耶克们主要负责为当代西方经济制度确立伦理逻辑的话,那么,以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专业经济学家群体则主要承担与伦理逻辑相适应的经济制度框架的建构工作。弗里德曼对当代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其伦理蕴含的阐释主要包括:

第一,以理性、自利为特质的“经济人”假设,作为自由经济制度的逻辑起点,具有道德合理性。经济人的自利本性内受自身道德的约束,外受法律法规的制约。诸如同情、友爱之心等人类共通的心性,有助于将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和谐统一,实现公私两利。而法律法规等规章约束又使“经济人”难以随心所欲、不择手段地谋取私利。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途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经济人”在市场活动中,只有理智地根据市场信号行事,才能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增加社会总福利。

第二,自主定价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自主定价制度既体现着价格调节市场活动的杠杆作用,又体现着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地位,与当代经济制度讲效率、求自由的伦理取向完全契合。

第三,消费自由(即哈耶克提出的消费者主权)是有效保护自由的“经济人”积极从事生产活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条件。一方面,只有承认消费自由或消费者主权,才能正确反映需求、引导生产,推动供求均衡。另一方面,消费自由本身又意味着反对政府增加公共开支、实施高福利政策,以及通过限制消费者对消费品的选择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自由权。限制消费自由会造成稀缺资源浪费和经济低效率,于(伦)理不合。

第四,生产自由(即生产者主权)的集中体现是根据生产者自身的价值观,自由支配自身所有的各种资源,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因此,生产自由或生产者主权的理念内涵包括反对政府通过许可、准入、专营等方式限制资源自由流动,进而造成资源闲置与浪费之意。换言之,限制资源自由流动,就意味着限制生产自由、剥夺生产者主权。

第五,财产自由,即拥有财产产权的“经济人”可自由实现产权交换。财产是个人生存与发展的物质保障,因此,保护私人财产权,也就是对个人经济贡献的激励与承认。否则,经济活动就会失去原动力。保护财产自由,有助于提高管理水平,节约使用资源,防止“公地悲剧”,增进个人以及社会福利。

第六,限制政府权力,建设高效的“最小化政府”。政府最小化的本质是反对政府干预经济。政府干预经济不仅降低经济效率,而且还会造成经济失公。其一,政府干预经济,主要采取强制性措施,这会抑制自愿合作精神。其二,政府干预经济是权力寻租与腐败的温床。其三,政府干预经济的具体取向很可能与“经济人”的个人取向不同,打击其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其四,政府干预经济极易产生漠视经济规律问题,造成资源误配与浪费。为此,斯蒂格勒(与弗里德曼一起作为芝加哥学派的第二代代表人物)等其他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对于政府干预经济也持坚决反对态度。

在弗里德曼看来,政府之责仅应局限于:保证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制定法律、维护秩序与产权,防止社会成员之间的倾轧;发展公共事业,维护公共设施;保护弱势群体。而公共选择理论创始人布坎南甚至认为,即便在公共领域,政府同样存在因资源浪费和权力滥用而导致的效率低下与失灵问题,因此,通过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治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势在必行。

1.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哈耶克著.冯克利译.经济、科学与政治[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3.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M].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4.佚名.斯蒂格勒[DB/OL].http://baike.baidu.com/view/620118.htm,2011-8-18

5.佚名.布坎南[D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30611.htm,2011-8-18

F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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