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货运代理企业转型中法律地位转变的分析
2013-09-03李秀华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北京101300
李秀华(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北京 101300)
LI Xiu-hua (Beijing Moder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Beijing 101300,China)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各种国际运输方式的出现,国际货运代理业如同雨后春笋不断发展壮大,在国际物流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货运代理既可以是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货主)代理的地位,也可以是以“当事人”的地位从事货物揽运业务,更可以是以第三方物流的地位从事范围广泛的物流业务。由于国际货运代理所处的身份不同,其法律地位与责任等自然也完全不同。因此,正确判断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无论对货主、国际货运代理、承运人,还是货运业务纠纷中的调解人、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受理货运纠纷、确定赔偿责任和裁决判案,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国际货运代理及其转型
2013年1月8日,商务部关于加快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截止2011年底,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已达2.7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行业经营范围日益拓展,新型业态不断涌现,从最初的收发货人代理到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再发展到目前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从改革开放前仅是外贸运输的一项专营性业务发展成为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承载货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综合服务业,涌现了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货代物流企业。作为在国际货物运输起着重要桥梁作用的国际货运代理,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既是中间人、经纪人又是运输的组织者。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要以客户的利益为重,要有专门的业务知识和自己独立的网络,按照客户的委托,保证将客户的货物安全、快捷、经济地运送到指定目的地。因此,国际货运代理被认为是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主要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就货物的运输、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他起着中间人的作用,既可以代表货方,同时,又协调承运人安排货物的运输。目前,国际货运代理正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开展当事人业务(比如无船承运人业务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业务等),国内外一些大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纷纷向第三方物流转型,使得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范围和内容发生很大的变化,其法律地位及责任变得更为复杂。
2 作为收发货人代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这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的最传统的业务,承担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代理是代理人按其与委托人达成的代理协议在委托地区、期限和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同第三方开展业务活动、处理委托人需要的服务性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在代理制度中,涉及到三个当事人:即代理人、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人与代理之间是代理权的内部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经委托人授权,在该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与第三人之间是代理的行为关系,即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代理行为的契约关系,即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虽然由代理与第三人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但法律后果的承受关系是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
当国际货运代理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时,货运代理为委托人代为办理租船订舱、货运保险、海关通关、商品报验以及代签提单等服务。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形式,因此,受代理法的约束。目前,我国有关代理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与代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此外还有《海商法》。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如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即处于代理的法律地位,代理活动与行为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1],如代理所实施的活动超出委托人所授权的范围,则代理应对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当国际货运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时,此时就是纯粹的代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要代理自身没有任何过失,包括他所选择的第三方当事人,他是不承担责任的。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他代表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当所托运的货物发生损失或丢失时,国际货运代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他可以协助委托人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然而这也并非他的义务。因此,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委托人更希望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以自身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这种纯粹代理人的角色。
3 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出现,国际货物运输发生了很大变化。伴随着集装箱运输革命以及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提高了国际海上运输的安全与效率,使得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大大扩展,其身份与法律地位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由于采用集装箱运输,使得各种运输方式的转运变得既安全又快捷,运输合同当事人开始感受到新技术、新设备所带来的安全、快速、经济的实惠。国际货运代理逐渐地开始以另一种身份即当事人的身份开展业务活动,他不仅仅作为收发货人的代理,也可以以本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着运输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分析,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有如下几种情况。
3.1 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法律责任
集装箱运输的兴起给国际货运代理提供了一种拓展业务的机会,即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也就是拼箱业务。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后,便可成为无船承运人。所谓无船承运人是指货运代理接受托运货物,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并承担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通过实际承运人完成。由此可见,无船承运人自身不具有运输工具但扮演承运人的角色,承担承运人责任。当托运人向无船承运人托运货物时,无船承运人可根据自己与船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向托运人报价并收取运费。货物装上船后,船公司向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sea B/L,即海运总提单),与此同时,无船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house B/L即海运分提单)给托运人。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国外收货人通常要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house B/L换取船公司的sea B/L,再根据sea B/L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提货手续[2]。无船承运人通常还负责承担货物在装船前的一些具体业务,如国内段的陆上运输、报关及单证制作等。具体操作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无船承运业务流程图
图1无船承运业务中,无船承运人从发货人即货主A、货主B、货主C三人中得到托运货物,分别运送给国外收货人货主A′、货主B′、货主C′。由于货运量小,不能将三个货主的货物单独装满一个集装箱,因此,无船承运人便将运往同一目的地,不同收货人货主A′、货主B′、货主C′的货物拼装于一个集装箱内,再以整箱货的形式交给班轮公司承运。这样,无船承运人既可以赚取运费差价,又可以赚取货物拼箱及拆箱费用。
理论上,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名义签发运输单据,便转变为承运人角色,承担运承运人的一切责任与义务,享受承运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因此,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无船承运人是介于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代理,这种特殊性体现在: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货主A、货主B、货主C)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货主A′、货主B′、货主C′)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对于托运人(货主A、货主B、货主C)来说,他是承运人,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House B/L),承担着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并按照自己的运价成本收取运费;对于实际承运人(班轮公司)来说,他是托运人,接受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按照实际承运人的运价成本支付运费。
因此,在整个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着两个运输合同和两种提单:即一是国际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另一是国际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一个是船公司签发的总体单,另一个是无船承运人签发的分提单。此种特殊情况下的两个背靠背式的合同和提单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使得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更加直接。
3.2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法律责任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1]也就是说,当国际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同时,作为收取全部运费的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将承担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保证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全部责任。他对整个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此时,国际货运代理直接与委托人签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签发多式联运运输单证(即多式联运单据),然后再分别与具体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订立分运输合同,从而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实际上,此时的国际货运代理已不再是代理人了,而是名副其实的承运人,但实际业务中,国际货运代理通常不拥有运输工具,不承担运输,但要依据多式联运合同承担相关的责任。
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如能知道是在哪一阶段发生的,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将适用于这一阶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分段承运人签署的运输合同追究责任方;如无法得知和判断货物损失的具体分段承运人,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如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关于海运承运人赔偿限额的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毛重每公斤30法郎。如发生货物延迟运抵目的地时,如能确定这种迟延发生在哪一个路段,并适用该路段的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则应由分段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述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等损失,如能证明承运人已恪尽职守也无法防止的原因造成的,则国际多式经营人可以免责。
以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国际货运代理应当更加谨慎从事,因为此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非常大。应对每个运输业务环节严格把关,时刻保持对运输全程的监控,保证每个实际承运人尽职尽责,确保将货物安全快速运往指定地点。
3.3 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法律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货运代理所从事的业务范围越加广泛,法律关系亦变得相对复杂,加之我国在国际货运代理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国际货运代理在从事不同的业务时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所承担的责任与享有的权力和也更加复杂。因此,对于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的认定,不能简单划一,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如实际业务中,有的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代为订舱、报关、报检、装运等,同时利用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提供服务,在某一路段如陆运段是承运人,在另一路段如空运段是托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有时要充当承运人角色,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有时视同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作为国际货运代理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免发生纠纷。
3.4 作为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时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货运代理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这是摆在每个企业面前的新课题。随着电子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迫使国内外一些大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展经营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在逐步完成向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转型,在现代物流市场中取得较强的竞争优势。所谓第三方物流是指介于客户和实际物流承担者之间,为生产商提供物流设计、控制和管理的一种现代物流服务模式。这种服务模式已完全不同于国际货代和承运人提供的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服务。
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大多为中小型货代企业,开展着传统代理业务的服务模式,这种服务模式现已经无法紧跟信息时代的发展,在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的同时,应吸取国内外大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成功经验,逐步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明晰自身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开展更为广泛的物流业务。
2013年,商务部关于加快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传统的中小货代企业,引导其从过多依靠代理人向独立运输服务商转变,细分市场和产品,走专业化经营之路,向专业、精细、特色、创新方向发展;对大中型货代物流企业,鼓励其加大资产设施投入,拓宽经营范围,完善优化网络布局,拓展国内外业务,强化人才培养,通过内部资源整合和外部并购重组,做大规模,做强主业,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在物流热的今天,我国许多地区物流经济快速增长,成为国家重点支持产业。在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向“第三方物流”转型己经成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未来的发展目标。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转变,要求企业在原有服务范围基础上,拓展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和增值服务,由于服务范围涉及广泛,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就更为复杂了。作为第三方物流商在业务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第三方物流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只能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与惯例来进行分析。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区分一个企业是货运代理还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这是判断其法律地位与责任的关键。区分时不能只看该公司的名称或经营内容,而应看其在具体的业务中所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般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从事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代客户进出口报送、报验、进出口单证制作等业务。而第三方物流公司除上述业务外,还提供加工、配送、包装、分拔以及提供物流设计、物流信息反馈、物流系统建设等更为广泛的服务。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同,其法律地位与责任也不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时,其承担代理的法律责任,作为无船承运人或独立经营人时,其法律地位应属契约承运人,承担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第三方物流的业务涉及面广,其过程是一个长期合作的过程,内容广泛,涉及诸多领域,第三方物流企业因其所订立合同的种类与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与责任也不同,他可以作为承运人、港站经营人,也可以作为批发商等。因此,第三方物流所适用的法律也包括甚广,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航空法》、《海商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在实际业务中,关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方面尚存在着法律的空缺。如何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呢?目前的处理方法是,首先,应区分物流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性质确定其法律关系;其次,合同中明确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最后,根据物流合同条款内容,判断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所处的地位以及责任,从而判断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有无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4 结束语
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的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的货运代理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某些方面还没有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希望国家和货运协会从宏观上保证货运代理业积极地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为货运代理企业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希望货运代理企业在拓展业务范围、企业转型过程中,要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相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货运代理业必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并迎来更美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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