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醉酒驾车专页
2013-09-03
醉酒驾车引发四车相撞
2012年11月5日21时15分,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一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4车追尾的交通事故,3辆正停在路口等候红灯的轿车,被一辆疾驰而来的皮卡车撞在一起。
当晚,田某与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不少酒。饭后,在明知酒后不能驾车的情况下仍驾驶自己的长城皮卡回家。当其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彩虹桥时,撞到停在路口等红灯的黑色起亚SUV车尾部,巨大的撞击使起亚车前冲,撞在前面同样等红灯的黑色现代车尾部,现代车又与停在最前面的白色皮卡车撞在一起。事故导致4辆车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无人员伤亡。
当民警询问田某事故发生的经过时,他回忆说:“当时因为喝多了酒,所以根本感觉不到车速有多快,也没有注意到前面有车,而且当时还正在接听电话,酒精的麻醉加上精力不集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撞了上去。”经过检测,田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3.49毫克/100毫升,大大超出了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驾驶判定标准。田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刘金生)
酒驾肇事逃逸 被擒方知撞人
2012年11月6日晚23时左右,安徽省六安交警一大队事故中队的报警电话骤然响起,“有人被车撞了,你们快来看看啊!”电话的那头,报警人急切的呼喊着。“在什么位置?”“七里站大圆盘附近。”事故中队副中队长卫功宁、李道兵立刻带领民警驱车赶往现场。然而,现场只留下了车祸后残留的碎片,事故一方的当事人躺在离接触点大约几十米外的地方。“肇事车逃了!”民警凭经验果断的进行了判断。民警首先对伤员进行了救助,然后勘察了现场。经过勘察,民警发现,这是两车相撞后留下的现场,对方的车辆逃逸了,可是伤者的车呢?民警扩大勘察范围,对现场再次进行仔细勘察。
当民警扩大范围再次进行勘察时,马路中的划痕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这道划痕与伤者倒地的方向一致。“这不是普通的车痕,是什么东西被拖行了。”于是民警决定沿着车痕追查下去,为了防止遗漏关键的信息,民警弃车步行沿途追查,一路上车辆的行驶轨迹让民警越看越心惊,从车辆拖行造成的痕迹上来看,该车行驶并不正常,时而S型,时而Z型,民警据此判断,该车驾驶员可能涉嫌醉驾。经过4公里的追查,民警已初步推断出肇事车一定是拖着车辆行驶,并且车速很快。终于,民警获得了一个重要信息,一位出租车驾驶员称,在不久前发现一辆轿车拖着一辆摩托车行驶进了经三路。得到这一信息后,民警立刻赶到经三路。果然,车痕也出现在经三路上,沿着车痕,民警来到了一个修理厂的门口,车痕也停止在大门前,民警兴奋起来,车肯定藏在了里面!
民警在修理厂的车库里发现了肇事的皖N12车辆,而伤者的蓝色助力车也静静地躺在轿车的一旁,当民警找到驾驶员时,驾驶员还在床上呼呼大睡着,民警叫醒他,驾驶员睡眼朦胧地问:“你们什么事啊?”肇事司机被民警带回大队后,才慢慢清醒,回忆起了事情的经过。原来,驾驶员朱某在六安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晚上和朋友聚会喝了大概半斤酒,等到喝完酒已经11点多,想着晚上不会有交警查酒驾,便自己开车回家,在路过七里站大圆盘的时候,他感觉自己好像撞到了什么东西,但是并没有下车查看,不清楚自己把对方拖出了几十米,也不知道自己拖着对方的助力车跑了几公里。说到这里,驾驶员朱某懊悔地抱住了自己的脑袋。根据朱某自己的供述,警方初步推断朱某涉嫌酒后驾驶和肇事逃逸,依法对朱某追究刑责。
(刘容海 刘小川)
竹山查获首名涉毒醉驾肇事驾驶人
2012年11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居民刘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且涉嫌吸食毒品,被竹山交警依法刑事拘留。
2012年11月1日16时30分,刘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方向往城关镇中医院方向行驶,行至中医院与竹园小区之间的胡同内,将行人蔡某剐伤,并无端殴打了伤者。民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涉嫌饮酒后驾车,随即将其带至竹山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十堰市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356毫克/100毫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刘某构成涉嫌危险驾驶罪。城关派出所在查处其殴打他人案件时,又在其租住屋内搜出麻果20余粒,其尿液经检测呈阳性。刘某已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被执行刑事拘留,其殴打他人及吸食毒品违法行为则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肇庆连发3起醉驾致人死亡交通事故
2012年10月,广东肇庆市接连发生3起因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2年10月5日21时10分,陈某驾驶粤HU0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封开县南丰镇往封开县江口镇方向行驶,途经封开县省道266线36公里460米处时,因会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致车辆与相向行驶由莫某驾驶的桂JY35××号二轮摩托车(搭载魏某)相撞,后再与相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湖南CAG4××号农用运输车相撞,造成陈某、莫某受伤,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经检验鉴定,肇事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2012年10月10日22时20分,谢某驾驶粤H3C3××号小型轿车沿德庆县省道352线由荔枝岗方向往德城方向行驶,至省道352线44公里820米处时,小型轿车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对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另载2人)发生碰撞,造成乘坐摩托车的3人受伤,其中李某送德庆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鉴定,驾驶人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毫克/100毫升,达醉酒驾驶标准。
2012年10月11日0时18分,佛山市人杨某驾驶粤EB24××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高要市回龙镇往金渡镇方向行驶,当驶至高要市回龙镇大田塱村路段时,与夏某驾驶的粤H9L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夏某死亡。经检验鉴定,驾驶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2毫克/100毫升,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因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嫌疑人,已分别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保险公司起诉醉驾肇事司机获赔偿
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规定,由于陈某醉驾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垫付相关费用后,有权向陈某追偿。
陈某醉酒驾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在支付了6万余元的赔偿后,保险公司将陈某及挂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这笔费用。
保险公司诉称,2009年1月18日20时40分许,陈某醉酒驾驶一辆货车,遇行人黄某过道路时制动不及,车辆右前角撞击黄某致使黄某受伤倒地;事发后陈某驾车逃逸,被他人拦截后报警。
事发后,陈某依法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后,黄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及陈某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黄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计60949元。保险公司已支付判决确定义务,并提起诉讼,向陈某及其挂靠单位行使追偿权。陈某与挂靠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要求,他们辩称,保险公司的追偿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陈某醉驾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垫付相关费用后,有权向陈某追偿;另外,挂靠单位系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陈某是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陈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挂靠单位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车辆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其对陈某醉酒驾驶疏于管理,致使陈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陈某向保险公司赔偿60949元,挂靠单位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