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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老赖”钉上“黑名单”

2013-09-01雷怡安

四川党的建设 2013年9期
关键词:老赖德阳被执行人

□ 本刊记者 雷怡安

将“老赖”钉上“黑名单”

□ 本刊记者 雷怡安

惩治“老赖”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痛的话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从2008年到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而自动履行的不到30%。

这样一组数字,让“老赖”成为了法院“执行难”的毒瘤。如何摘掉这颗毒瘤?最高人民法院拿出了实际行动。

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信用惩戒,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谁是“老赖”

“老赖”在法律上的界定是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在实际生活中,哪种人被称为“老赖”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李光旭庭长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杨某申请执行陈某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陈某支付杨某劳务费及交通费共计10370元。

由于陈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是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农民,除了农忙时回家务农外,经常外出打工,家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人难找、财产难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攀枝花日报、攀枝花晚报等报刊及地方电视台上进行公开发布,曝光其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赖账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起案件中,陈某因没有履行协议义务并且存在故意逃避欠账资金的行为被法院列为了“老赖”。

个人赖账会被列入“老赖”行列,企业赖账更是会被列入“老赖”行列。2011年年底,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56名赖账人员名单,其中,18名老总被限制高消费,8家老总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限制其贷款融资。

其中,四川峨眉山鑫源温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56名被执行人被公开曝光,张仲云、刘保洪等18名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四川省鑫来瑞科贸有限公司等8名被执行人被列入银行征信“黑名单”。“从这些案件来看,部分被执行人及相关主体道德水准低下、诚信意识缺失、法制观念淡薄,极尽所能规避执行是造成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剑说。

执行为何难

“失信成本太低是造成‘老赖’现象的原因”。省社科院胡光伟副教授对记者分析道,“我国整个诚信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这将会对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重障碍。”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老大难”问题。而“执行难”其实也是失信成本太低的恶果。“老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失信带给他们的后果,因此敢于挑战社会诚信体制。

面对执行结果,“老赖”们有的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隐匿、转移、低价出售财产或者将财产过户到亲友名下,甚至以虚假诉讼、仲裁等方式转移财产;有的公司停业、歇业,而股东另行注册公司继续经营原业务;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虽然办法不同,但殊途同归,他们大部分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逃避或者消极态度。

出逃是“老赖”的惯用伎俩。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欠下高息借贷5000余万元后出逃三个多月的犯罪嫌疑人叶某、陈某夫妇在四川广安落网。

拖欠更是企业躲避处罚的常用手段。记者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采访时了解到一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主持调解,德阳某公司支付成都某公司货款529020元。调解书生效后,德阳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成都这家公司向旌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却以经营不善暂无经济偿还能力等为由拖延执行,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该案一度陷入困境。

通过对多起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老赖”其实并不是一个社会群体,而是社会在转型时期的一个社会现象。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对失信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和惩戒,导致很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肆意规避执行,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法律权威,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黑名单的威力

对“老赖”的“执行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

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似乎可以成为治理“老赖”的一剂良方。这剂良方也说明我国在构建诚信社会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此次《规定》中,首先明确了6种“老赖”类型,分别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程序,包括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首先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其次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作出立即生效。

司法解释明确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六方面内容。这一系列的动作将有力地约束“老赖”的活动轨迹。在上述德阳和成都两家公司的合同纠纷中,由于德阳公司故意拖欠罚金,2013年4月,旌阳区法院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网》,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德阳这家公司主动找到旌阳区法院执行局请求处理该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天德阳这家公司支付欠款250000元,目前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失信就将受到严惩,“失信者黑名单”在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上是遏制“老赖”行为最佳办法。

但是也有人会有疑问,“失信者黑名单”是不是将跟随失信者一辈子?《规定》明确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信用惩戒的最终目的是“促执行、促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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