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行为的经济分析
2013-08-29顾宇民
顾宇民
(西安政治学院军队保卫工作学系,陕西西安710068)
侦查行为的经济分析
顾宇民
(西安政治学院军队保卫工作学系,陕西西安710068)
运用经济学相关概念、原理和方法分析侦查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最佳配比,是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升侦查效率的途径之一。侦查行为的成本包括权力成本和物质成本。侦查行为的收益包括物质性收益和非物质性收益。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维度,对个案侦查、侦查机关和国家的侦查行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可以为合理配置侦查资源提供诸多具有指导意义的结论。侦查行为的经济分析也存在权力成本难以精确量化、非物质性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预设的理论前提与现实不完全相符等局限和不足。
侦查行为;侦查成本;侦查收益;经济分析
侦查行为是构成侦查活动的基本单元,是决定侦查效率的核心因素。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不同视角对侦查行为进行分析,可以丰富和深化侦查学理论研究。侦查行为的经济分析,是运用经济学概念、原理和方法研究侦查行为,探寻侦查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最佳配比,使侦查效率最大化的路径之一。侦查行为之所能够进行经济分析,是因为侦查行为是一种“理性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属性和经济特性。美国学者加里·贝克尔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蕴涵着效用最大化的动机,都可以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和说明。虽然“许多行为同时为几门学科所研究,但经济分析是最有说服力的工具,因为它能对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做出一种统一的解释”[1]。本文首先分析了侦查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含义及类型,在此基础上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维度,对个案侦查、侦查机关和国家对侦查行为的选择和运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最后指出了侦查行为经济分析的局限与不足,试图为侦查行为的研究寻找新的视角,为有效配置侦查资源和提高侦查效率提供理论依据。
一、侦查行为的成本和收益
侦查行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侦查主体依法实施的能够对案件侦查产生影响的法律行为。在侦查活动中,不论是宏观侦查行为还是微观侦查行为,不论是实体侦查行为还是程序侦查行为,都可以借用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理论进行解读。成本收益分析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要考虑具体经济行为在价值上的得失,以便对投入与产出关系尽可能作出科学的估计。竞争和利益驱动机制是有史以来最有效的保持低成本和避免浪费的办法,成本和收益的测度可以帮助人们找出最佳的、效率最高的资源利用方式。可见,人们之所以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就是要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运用成本收益理论分析侦查行为,首先必须厘清侦查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含义及类型。
(一)侦查行为的成本
成本一般是指“生产成本”或“产品成本”,指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价值之和,即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耗费[2]。按照这一理解,侦查行为的成本是指侦查主体在实施侦查行为过程中投入的各种成本。目前,学术界关于侦查行为成本有6种分类方式:(1)按照成本的性质,分为侦查权力成本和侦查经济成本[3];(2)按照成本存在的状态,分为固定成本和非固定成本[4];(3)按照侦查资源的投入阶段,分为基础成本、侦查案件成本和侦查后续成本[5];(4)按照投入成本的有效性,分为侦查必要成本和侦查非必要成本[6];(5)按照成本和个案侦查与破案率增减的关系,分为平均侦查成本与边际侦查成本[7];(6)按照侦查活动过程,分为侦查实施成本、错误成本和机会成本①目前,有部分学者认为此分类符合侦查行为的特点,并在学术论著中加以评析。如杨辉解的《论侦查效益》,庞海刚的《也谈刑事侦查效益》以及张小建的《论刑事侦查的效益》等。。
笔者认为,上述分类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将侦查行为成本分为物质成本和权力成本更有利于侦查行为的经济分析。首先,物质成本和权力成本的内容宽泛,涵盖了上述不同类型的成本。其次,这种划分易于理解和运用。物质成本大多可以用货币衡量,而权力成本也有可用于评价的价值标准。再次,这种划分能反映侦查成本的性质和特点。因此,本文以物质成本和权力成本为主进行分析。其中,物质成本是指为实施侦查行为而投入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源,主要包括侦查人力投入、侦查设备投入以及侦查行为实施的相关费用[8],可分为直接物质成本和间接物质成本。直接物质成本是指为侦查破案直接投入的物质性资源,包括人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等;间接物质成本是指因违法侦查行为侵害公民权益所造成的国家赔偿等。权力成本是指国家为实现侦查目的,对法定侦查机关赋予的侦查权力。基于权力和权利的对应关系,侦查权力成本包括侦查机关拥有的对侦查相对人人身权利限制剥夺的权力成本以及对物品和场所权利限制剥夺的权力成本等[9]。
(二)侦查行为的收益
在经济学中,收益是指出卖产品所得到的全部收入,既包括对成本的补偿部分也包括利润[10]。因为利润包括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利润,所以在衡量侦查收益时,既要考虑物质性收益,也要考虑非物质性收益。对于侦查行为的收益来说,物质性收益包括因侦查行为减少的物质损失、追缴的赃款赃物以及以物质或货币形式进行的赔偿、补偿等。非物质性收益涉及范围较广,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收益。即由侦查活动直接触发的社会评价、舆论反应等。如制止犯罪发生所避免的非物质性损失、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补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等。二是间接收益。即由侦查活动间接实现的收益,如社会公平正义和伦理道德的弘扬、公民对侦查机关信任度的增强、公民安全感的提升、社会治安状况好转等等。对于非物质性收益的判定,通常需要借助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软指标,通过公众的认知和评价来衡量。
按照效果不同,侦查行为的收益可分为正收益、负收益和零收益。当侦查活动实现及时破案、维护社会稳定和修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时,侦查行为为正收益;当侦查行为未能破获案件,使公众对侦查权力丧失信心,或者由于侦查权力的不当行使,侵害侦查相对人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公众对侦查权拒斥时,侦查行为为负收益;当正收益与负收益相等时,即为零收益。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侦查权力成本是以限制或剥夺侦查相对人的权利为前提的,过量投入势必压缩公民的权利空间,导致社会安全感下降和公权力滥用的危险,进而抵消侦查收益。
二、侦查行为经济分析的三个维度
以成本收益分析理论为基础,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维度,分别对个案侦查、侦查机关和国家采取的侦查行为进行经济建模分析,可以把握不同层次侦查行为成本和收益的规律特点,为有效配置侦查资源、提升侦查效率提供理论依据。
(一)个案侦查的成本收益分析
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理论,个案侦查的总成本为一系列侦查行为成本之和,包括立案审查成本(c)、采取侦查措施成本(c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成本(c2)、采取强制措施成本(c3)、审讯结案成本(c4)等等。可用公式一表示:
个案侦查的总收益包括:是否制止案件发生(i)、案件是否破案(i1)、是否追缴赃款赃物(i2)、是否依法办案(i3)、公众舆论的评价(i4)等等。可用公式二表示:
个案侦查中的成本收益分析给我们以下启示:一是应当尽量减少单个侦查行为的成本。个案侦查的成本是单个侦查行为成本之和,在确保破获案件和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减单个侦查行为的成本,以降低个案侦查的总成本。二是个案侦查应当以破获案件和制止犯罪为首要目标。如果没能破获案件或者制止犯罪,单个侦查行为的成本再低,都是无效的,侦查的总收益可能为零,甚至为负收益。例如,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羁押的,因为考虑缩减成本未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而无法破案。这样虽然缩减了侦查成本,但却导致了侦查收益为零,而且可能造成后续成本的大量增加,就违背了侦查目的。因此,只有在确保侦查收益的前提下,才能缩减单个侦查行为的成本。三是必须尽量增加侦查的正收益,避免出现负收益。从公式二可以看出,个案侦查中某些侦查行为可能带来负收益。如没有依法办案,造成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公民权益遭受侵害,或者滥用侦查权,遭到公众或舆论的负面评价,未能追缴赃款赃物导致受害人的不满等等,都会产生负收益。因此,侦查不仅要实现破案的目的,还要注重提高其他正收益。四是要优化个案侦查行为的成本配置。在个案侦查中,侦查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侦查投入总成本的相对恒定。因而,优化侦查成本配置就成为提高侦查收益的另一种选择。借助经济学理论中的“理性人边际量考虑(marginal change)”①“理性人边际量考虑”是指人们在现有行动计划的微小增量调整中做出的最优决策,而且,只有这种行动的边际利益大于边际成本时,理性人才会采取这项行动。理论,作为个案侦查主体的侦查人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能动地选择成本类型,充分考虑侦查行为的边际收益。例如,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住所可能隐藏犯罪证据,就应决定一并采取搜查措施,防止证据转移、毁损等。搜查就属于采取强制措施的边际量,这正是在考虑侦查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基础上理性选择的成本投入方式。
(二)侦查机关的边际成本分析
作为行使侦查权的法定机关,侦查机关在国家宏观统筹分配侦查资源的基础上,需要对侦查资源进行二次分配。对于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侦查中,如何科学地分配侦查资源,提高整体侦查效率,侦查机关需要进行边际成本分析。
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缩写为MC)是指每一单位新增产品带给总成本的增量。用公式表示为MC=△TC/△Q(其中,△TC表示总成本的增加量,△Q表示增加的产量)。边际成本变动的一般规律是:在产量开始增加时,由于各种生产要素的效率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产量很小。随着生产的扩大,生产要素利用率提高,产量的增长速度大于成本的增长速度,所以边际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当产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时,由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边际成本又随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如果不考虑最初的短暂情况,边际成本的变动规律可以用一条先下降而后上升的“U”形曲线表示。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也可借用这一理论进行分析,其“U”型曲线如图1所示。侦查机关每侦破一起案件都需要增加侦查成本投入。在最初阶段,侦查机关的成本投入很大,每破获一起案件,需要增加的平均成本量也很大。到M点时,个案侦查成本Y降到最低点,侦查收益X也达到了较高的值。如果还需要增加侦查收益,个案侦查成本又会增加。
图1 侦查行为的边际成本
边际成本分析给我们四点启示:一是要降低个案侦查成本,必须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充分发挥侦查要素的效率。在侦查中,侦查机构设置、侦查人员配置、侦查器材装备、侦查信息、侦查经费等各个侦查要素之间必须合理搭配,不能出现木桶理论中的“短板”,否则将无法发挥整体效用。二是在侦查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必须建立科学的案件筛选机制,将侦查成本投入到侦查收益最大的案件中。这就要求侦查机关要按照危害程度、影响大小和案件的轻重缓急、侦查难度等,科学评估待侦查案件的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再确定侦查成本如何投放。侦查机关在成本投入时既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搞“平均主义”。一般情况下,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重特大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加大侦查成本投入,尽可能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侦查资源及时破案,提高侦查的正收益。而对于一些侦查成本过高、侦查难度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可以投入较少的资源,以节省侦查成本。同时,侦查机关在抓大案要案的同时,要向公众关注度较高或对执法公信力影响严重的案件适当倾斜,如对电信诈骗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等,要加大成本投入。在某一特定阶段,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侦查成本投入的重点,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同时,要保持侦查成本投入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防止出现“寅吃卯粮”。三是当侦查收益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如果要再提高侦查收益,则需要付出更多的侦查成本。例如,公安机关在“命案必破”活动中,由于短期内投入了大量侦查成本,收益增加较快,许多地市的命案破案率超过了90%。但如果要再提高破案率,就需要投入更多的侦查成本。或者说,要达到100%的命案破案率,即使理论上是可行的,需要投入的成本也可能会成倍增加,直至无法承担。在侦查资源紧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集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一味追求命案破案率,忽视案件客观因素的影响,甚至违背客观规律要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必然会造成消极后果,甚至带来侦查的负收益。近年来,因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导致的冤假错案不断出现,就是很典型的反面例证。四是在分配侦查资源时必须考虑机会成本。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是指把一定的资源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时放弃的另一些产品生产上最大的收益。在侦查成本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将所有侦查资源都投向大案要案,分配给易发常发小案的资源太少或者严重不足,就会放任、纵容小案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破窗理论”或许能改变我们的思维定势,给我们提供另一种思路,即如果侦查机关将更多成本投放在一些“不起眼”的小案上,也许更能提高治理犯罪的效果①1969年,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辛巴杜(Philip Zimbardo)在加州做过一项试验:将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一辆停在比较杂乱的街区,一辆停在中产阶级小区。将停在杂乱街区的那一辆车牌摘掉,顶棚打开,结果一天之内就被人偷走了。而摆在中产阶级小区的那辆过了一个星期仍安然无恙。后来,辛巴杜用铁锤把摆在中产阶级社区的这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仅过了几个小时车就不见了。1982年,政治学家威尔森(James Q.Wilson)和犯罪学家凯林(George L.Kelling)依循这项试验提出了“破窗理论”(Broken Windows Theory):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而这扇窗户又未得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从而引发更多人打破其他的窗户。运用“破窗理论”治理城市最成功的例子是纽约。1990年,纽约以脏乱差闻名,环境恶劣,犯罪猖獗,地铁的情况尤为严重。当时的纽约被媒体形容为“一颗渐渐腐烂的苹果”。1994年,新任警察局长布拉顿从地铁车箱开始治理:车箱干净了,站台跟着变干净了,随后街道也干净了,整个社区干净了。随之,犯罪率也大幅下降。1993至1995年谋杀案下降39%,盗窃案下降25%。1996年,盗车案下降36%,抢劫案减少31%。这件事也被称为"纽约引爆点"。。
(三)国家投入的边际效用分析
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设立侦查机关的目的是通过侦查破案来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收益最大化。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将侦查权赋予不同的侦查主体,这是国家对侦查的权力成本投入。同时,国家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物质成本。借用经济学相关理论,可以分析权力成本和物质成本之间的关系。
经济学领域有一个著名的“戈森第一法则”,即边际效用递减法则(The law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utility),是指在短期生产过程中,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如技术水平不变),增加某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当该生产要素投入数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增加一个单位该要素所带来的效益增加量是递减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是以技术水平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数量保持不变为条件的一种规律。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对此也进行了阐述:“相对于其他不变投入而言,在一定技术水平下,增加某些投入量将使总产量增加。但是,在某一点之后,由于增加的投入量而增加的产出量多半会变得越来越少,增加的收益之所以减少系由于新增加的同一数量的可变资源职能和越来越少的不变资源在一起发生作用,这一点对应的投入成本即边际成本,对应的收益即边际收益,对应的效益达到最大值。”[11]根据这一法则,在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对侦查投入的权力成本和经济成本可用图2表示。
图2 经济要素和权力要素的边际效应递减
从图形曲线可以看出,在其他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单方面增加侦查权力投入,M点为临界点。在M点之前,侦查权力投入小于X,权力投入与侦查收益为正向关系;侦查权力投入大于X之后,投入更多权力,侦查的收益反面下降。如果国家单方面增加经济成本要素的投入,M1点为临界点,在M1点之前,经济投入小于X1,经济投入与侦查收益为正向关系;经济投入大于X1之后,经济投入越多,侦查收益也会下降。
经济学领域还有一个边际收益递增(increasing marginal revenue)规律,即在知识依赖型经济中,随着知识与技术要素投入的增加,收益呈明显递增趋势。这一规律以知识经济为背景,在知识依赖型经济中生产要素简化成知识性投入和其他物质性投入。知识依赖型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是知识与技术的投入,其他物质性要素已成为次要要素,已不再构成约束,这时连续增加知识和技术要素,产出不会因为其他要素不变而受到约束,从而产出递增。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均是物质资源依赖型经济,物质资源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特征:其使用价值在某一时刻只能被一个使用者所占有和使用。同时物质资源是稀缺的,使用时必须消耗它,随着使用量的增加,成本越来越高,最终导致生产者收益的递减。知识性资源具有共享性,同一知识可以被多个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不会消耗掉,且还会产生新的知识。信息资源和知识资源的使用是一种积累和开发的过程,在重复使用中成本递减,从而会带来收益递增。根据这一规律,在物质性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国家通过对知识和技术要素投入的增加所获得的侦查收益可用图3表示。
边际效用递减法则和边际收益递增规律给我们以下启示:一是侦查权力投入应当有一定限度,不能为了增加侦查收益无节制地增加权力投入。侦查权力是必不可少的侦查成本要素,但过度的权力投入会带来负收益。因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侦查权力的行使是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的。当侦查权力投入处于公民所能容忍的限度内时,会提高侦查收益;当侦查权投入超过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时,就可能造成侦查权的滥用,进而导致侦查的非物质性收益及侦查总收益趋于递减。传统上,我国的侦查程序是一种权力主导型侦查程序,即国家通过赋予侦查机关充分的权力来提高破案率。这种程序设置虽然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但其先天的缺陷也十分明显。在我国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非法侦查行为屡禁不绝,就是侦查权力投入过度的结果。二是物质投入是侦查成本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总体看国家对侦查的经济投入不足,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导致侦查经费短缺,基础建设滞后,侦查人员待遇偏低等;另一方面,一些侦查机关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将侦查权商品化,甚至不惜出卖法律。要从体制上遏制这类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加大侦查的物质性投入。三是必须重视知识和技术成本的投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侦查中应用的普及,现代侦查已经成为一种“知识和信息依赖型”执法活动。DNA技术、电讯查询技术、视频侦查技术、电子证据技术、测谎技术等新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的侦查模式,信息情报主导侦查,已经逐步成为侦查的主要样式。侦查活动正在从传统的“人力密集型”向“知识和信息密集型”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加大侦查中知识和技术成本的投入,不断加强技术队伍、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手段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和技术在侦查中的“递增收益”。
图3 知识与技术要素的边际效应递增
三、侦查行为经济分析的局限
尽管我们可以运用经济学理论对侦查行为作出理论分析和阐释,但无法回避的是,侦查的经济分析仅仅是分析侦查行为一种视角,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和不足。特别是依据定性分析建立的经济模型曲线,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与现实情况不符。
首先,侦查行为的权力成本难以精确量化。在侦查行为的成本中,虽然物质成本大致可以量化,如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可以用货币化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加以量化,但侦查行为的权力成本却无法精确量化。人们可能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了破获案件,侦查机关到底需要耗费多少公权力?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虽然在法理上有一些评价的原则,如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平衡原则等,但在具体的权力划分中,还是无法精确量化。因此,立法者只能根据定性化标准,通过限制侦查权或者增加辩护权,进行概括性平衡,不可能做到精准的量化。
其次,非物质性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非物质性侦查收益,不论是侦查活动直接触发的社会评价、舆论反应,还是社会公平正义和伦理道德的弘扬、公民对侦查权信任度、公民安全感及社会的治安状况等,都是很难量化的指标。非物质性侦查收益的大小基本上取决于评价者的主观判断。另外,侦查的非物质性收益还同其他社会行为的收益混杂在一起,难以剥离和分清。比如,对于一定时期公众社会安全感的提升,我们很难从中具体分离出侦查活动和其他措施(例如社区警务、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等)各自所起的作用和比重。因此,侦查机关在评价侦查行为的效果时大多采用可以量化的收益,如破案数、破案率、批捕率等,但单纯运用这些可量化的物质性收益来评价侦查效果,就可能导致片面追求这些硬指标,从而忽视甚至损害侦查的非物质性收益。
再次,预设的理论前提与现实不完全相符。经济分析的方法都有其预设的理论前提,如经济行为主体都是“理性人”,资源永远是稀缺的等。这些命题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侦查实践中未必都成立。如受侦查决策体制和机制的影响,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作出的决策未必理性,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侦查资源未必稀缺。因此,我们在对侦查行为进行经济分析时难以依据既定的经济模型或数学公式计算成本和产出,并精确勾画出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
总之,侦查行为的经济分析尽管有其必要性和应用价值,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和不足。要克服这种局限和不足,要么对非物质性成本和收益进行技术量化,要么只进行概括性分析,为侦查成本投入和收益最大化提供宏观的倾向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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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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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3)02—0031—06
2013-02-10
顾宇民,男,西安政治学院军队保卫工作学系刑事侦查教研室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