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主义视角下的秩序演变——对哈耶克秩序与规则的思考
2013-08-29兰捷
兰 捷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在人类漫长的文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制度,从奴隶制度到社会主义制度,每个制度都呈现不同的形态和特点,特别在当代社会,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长达两个世纪的博弈。在理论层次上,不同的大师,对两种制度都展开了不同角度的论证,在社会实践中,也出现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对立,直至今天,虽然两种制度在不断发展演化过程中已有了巨大的变化,但两种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根本对立依然存在。如何在苏联社会主义阵营退败后,重新认识和反思社会制度,特别是在价值判断之外的实证对未来的制度选择或是演化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哈耶克在解释人类文明和制度发展过程时,用自生自发的秩序来解释社会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本文就哈耶克提出的制度形成和发展演进从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角度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更好地从“本能和理性之间”以及理性两个维度来理解制度的来源和发展,并结合制度主义和哈耶克对制度的分析提出新的分类,并在此之上再探讨制度的特性、形成和演变。
一、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与制度分析路径
哈耶克对社会制度本身的探讨,是源于对社会秩序的思考,他认为自发演进的社会秩序和相关规则,形成了社会制度。人类之所以从早期休戚与共目标一致的小部落发展为巨型复杂规则导向的现代社会,其形成的一个关键性要素是:人类中某一部分群体在一个类似于自然选择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调节人际关系的规则,它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人类特意计划或追求的结果,而是在无人能预知其后果的情况下,在漫长的岁月中自发进化而形成的。
这种通过学习和模仿而形成的行为模式,是一个进化和选择过程的产物,它处在人类的动物本能和理性之间,它超越并制约着我们的本能,但又不是来自理性。而对人类文明发展至关重要的“扩展秩序”,则是这种本能和理性之间的能力与社会选择过程相互作用的产物。这种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是一个自发的产物,它是从无意之间遵守某些传统的、主要是道德方面的做法中产生的。
哈耶克将人类发展和演化出的制度归因于一定环境下自发的行为选择,具体而言就是当个人面对不断变动的环境时,会有目的的、适应性地调整其行为,无数个人的行为相互作用,最终会产生一个整体的社会秩序,并在不断的适应和调整中形成秩序的自然变化。这个秩序是人们行动的非意向性的成果,是人们利己行为的副产品,它不是人们设计的结果,而是自发的结果,创造这个社会秩序的人们可能对此一无所知。显然,在哈耶克那里,个人的利己行为如何构成了一个与其目的无关的社会秩序成为了社会制度的主题。
哈耶克构建起来的对社会制度的分析,是一种演进理性主义,演进理性主义是基于人类的有限理性来面对制度,这种路径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并认为:制度演进是基于微观的个人利己行为,而这种利己行为在宏观上自发地产生了一个与个人目的无关的宏观秩序,而只有在累积性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地发挥作用。人类文明的积累是在偶然中获得的各种成就,实际上是人的行动所产生的非意图性的结果,而非人们在理性的选择和设计下的产物。
当然除了演进理性主义外,还有一种对社会制度分析的路径,即建构理性主义。建构理性主义基于“每个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和个人生而具有知识与善的假设,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情况的所有细节。”这两种制度演进主义将和下文讲到的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应起来。
二、哈耶克以及制度视角下的秩序与规则
1.哈耶克眼中的秩序与规则
在哈耶克那里,制度显然是一种自身自发的秩序或自组织系统。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建立起构成一个社会或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的关系。在他看来秩序是一种整体性的结构,是一种结果、一种状态,规则是个体在行动中遵循的习惯或习俗,一系列的规则就构成了社会中的制度。之所以要遵循规则,就是因为由规则构成的体系促成了整体秩序的形成,给遵循规则的群体带来了繁荣和发展。也就是说,规则的价值主要应从它在促成全面的秩序的过程中的作用来评价,规则的效用,只能依据因规则而存在的社会整体的秩序的效用来评论。所以说规则构成了秩序,也构成了制度,并且规则有一定的层级划分,构成一个重叠的规则结构:
第一层规则是“遗传的规则”,是人经生物遗传而获得的本能的规则,有时候哈耶克也把这种规则称为“顽固的规则层级”,或“先天的规则”,由这种规则产生的是一种自然的、原始的道德情感,这种规则往往比较直接和具体,是部落、社群等小群体中盛行的规则。
第二层的规则是“习得的规则”,是人类在其经历的前后相继的各种社会结构类型中所学习到的各种传统,也是人们并不曾刻意选择但却广为传播和盛行的那些规则。哈耶克认为,正是这些规则促成了某些群体的繁荣,而且还致使它们的规模得以扩大。这些规则包括习惯、惯例、习俗以及大部分的语言规则、法律规则及道德规则。我们的文化就是一种由习得的行为规则构成的传统,文化也正是通过这些可以学习得到的规则不断地得到积累和传递。这些规则往往更为一般、更为抽象,是大社会或开放社会中盛行的规则。
第三层的规则是“设计的规则”,是人们经由刻意采纳或刻意修正而用来服务于那些明确且已知的目的的那些规则。这些规则是这个重叠规则结构中的“最高的一层,也是较薄的一层。它包括一部分的法律规则、规章、制度,是人们为了某个特定的目的而制定的,它往往只能适用于某个组织内部的人。
哈耶克认为习得规则优于遗传规则,而设计规则是无法取代习得规则的,这就对应其前文哈耶克的分析,社会秩序是本能的遗传规则与理性的设计规则之间,即依靠习得的规则形成的。对形成的秩序哈耶克也进行了制度层次划分:
他把秩序分为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内部秩序是指独立于人类任何有目的的意图而存在或自发形成的秩序,它是从它所包含的各要素之间的行为的相互协调中产生的,它是一种内生系统、是一种自我协调或自我组织的系统,在其中支配个人行为的有关事实和目标的知识,是行动着的个人的知识,组织和个人一起被整合进这种更为宽泛的这种增长的秩序中。所以说它是一种从内部确立起来或源于内部、内生的秩序,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自发秩序更多的依靠遗传的规则和设计的规则来形成,这就像遗传规则和设计规则形成了一种内部规则,它的出现与传递是在社会的长期进化中自发形成的。而外部秩序则是人们对各种因素特意进行安排或指定其明确的功能而产生的秩序,它以某个特定的目标为前提,构成这个组织的人必须为同一个目标服务。其中组织者的知识和目标决定着秩序的产生,而且有序化的复杂行为,必然仅仅局限于组织者能够知道的行为,所以它是一种人造的秩序,是只有系统外的或源于外部的、外生的力量才能够创造的秩序,它是人类刻意创造出来的服务于这种秩序创造者意图的秩序,这样的秩序往往依靠设计的规则才能得以形成,设计规则形成一种组织的“外部”规则,这种规则是根据统治者或治理者的意志而被建构的,它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只服务于特定之人。虽然这种规则在有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般性,但是它们始终具备从一般到特殊的可能性或倾向。
2.制度主义视角下的秩序与规则
而从制度主义的视角,对制度的思考则有所不同,但也认同制度是规则的构建和加总,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那些使存在于政体和经济内个人间关系结构化的正式规则、规范程序和标准操作惯例,或塑造人与人互动的人为约束,其核心都是人与人关系的规范。隐形的规则、规范也同样重要,传统、文化也可以被看成是制度。简言之制度就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并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则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包括政治规则如法律、经济规则如产权安排以及契约等。最后制度还包括很重要的一部分,即制度的实施机制。当然哈耶克的秩序,更像凡勃伦和康芒斯对制度的界定,其主要以非正式制度为主,并认为正式制度也是以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发展出来的。
制度主义对制度本身也进行了层次上的划分。制度有两个层次,其一是制度环境,其二是制度安排。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基本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的规则,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制度的总汇,其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结构,但是由于其基础性和宏观性,所有变动相对缓慢也相对困难。制度安排是经济和社会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一种规则安排,是在基础规则的制度环境下具体的行为规则。
在对制度进行定义和分类基础上,制度主义的分析,从两个视角来分析制度,从不同的视角分为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制度主义,前者倾向于演进理性主义,后者则倾向于建构理性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其特征是制度影响政治、社会行为者对政策结果的影响力。制度通过塑造行为者在制度内的职责和与其他行为者的关系来影响这个行为者对自身兴趣和偏好的定义,历史制度主义更注重历史的复杂性以及国家、社会结果等宏观变量,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操作和发展的结果往往不是创造制度时的目的和意识,可以说历史创造制度,他们用路径依赖来解释制度,其一它解释了制度的黏性,制度由历史演变而来,所以相对稳定不易改变,因为是在不断重复的行为上建立起来的规则对任何组织的行为往往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其二路径依赖更好地解释了制度的无意识结果,因为历史实践和轨迹塑造演化,所以制度的作用往往不是制度形成时的目的;其三是路径依赖为解释制度变迁提供了一种途径,不同的路径可能交汇到一处从而引起制度的变化,可以通过对路径的研究找到交汇点,或者称为制度变迁的重要时期,来了解制度的变迁。同时历史主义认为制度变迁有两个源头:一是内部因素的变化;二是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造成这种制度变迁的理由则往往是某种“重要时机”或“因素积累的爆发”。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是人有意识的思考和行为的结果,而制度反过来又限制人的行为,其研究从个人理性出发,强调制度并不决定行为,个人在制度约束上的理性选择决定行为,制度可以是历史形成或新发展的,但都是理性选择的结果。理性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变迁以人的理性为基础,当制度难以使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制度变迁就会出现。
3.哈耶克视角与制度主义视角下的秩序与规则
显然,哈耶克所描述的自生自发的秩序,特别是内部秩序更加偏向于一种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历史上形成的习惯、传统、道德,构成一种本能与理性之间的能力或非正式的规则,不断塑造着行为者自身的兴趣偏好,从而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并不断塑造着行为者在制度或该种秩序内的职责以及与其他行为者的关系。路径依赖和制度粘性解释了这种制度的延续,而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变化以及制度变迁诱因的重要时机和因素积累,则解释了哈耶克在描述个人面对不断变动的环境时会有目的的、适应性地调整其行为并在无数个人的行为相互作用下形成制度变迁和秩序扩展的秩序演化过程。
当然除了历史制度主义解释的制度外,不能忽视理性选择,也就是在人们承继历史制度或在所谓“本能与理性之间”延续的秩序下,人们依然会对制度和秩序本身进行思考和选择,虽然这种理性的选择受到了承继的制度的约束和影响,并且人们在面临选择时往往是有限理性的。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下,存在着建构理性主义,人们虽然无法做到按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建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情况的所有细节,但是,这种从个人主义过渡到集体主义的机制设计显然是存在的,比如通过民主的形式部分的对成员偏好进行加总或是通过知识的积累对社会制度的情况进行完善,并对根本的社会制度进行设计,而对其他一些制度采取自发生成或无目的演变的模式。
表1 综合制度主义与哈耶克的制度分析表
将制度形成机制和作用程度两个方面对制度主义和哈耶克进行了综合,并列入上表(表1)。我认为制度不论是历史的还是理性选择的,是自发演化的还是建构的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现实依据,仅仅偏向一方会略有欠妥,于是将各种制度纳入这个综合的框架进行分析。
从制度的形成角度,将制度分为对应内部秩序的制度(主要由遗传的规则和习得的规则形成的制度),以及对应外部秩序的制度(主要由设计的规则构成的制度);从制度起到的作用和重要程度,将制度分为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由此将各类制度分为四大类,分别是演进型制度环境、演进型制度安排、建构型制度环境、建构型制度安排。并从三个特性来描述四种制度:一是静态的制度的影响范围及程度,二是动态的制度形成、实施和变迁,三是制度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四类制度的特性如上表所述,当然并不是说某一种制度就一定和其他类型的制度及其特性截然相分,只是说这类制度主要表现为这些特性。
三、秩序演化与制度变迁
前面讲到了制度和秩序的形成,并从两个维度将制度划分为四类,当然也可以综合制度主义和哈耶克对制度变迁进行进一步探讨,(表1)中也列出了制度变迁的方式。这里就变迁的原因、主要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关于规则的演化方式,哈耶克认为规则是“一个缓慢进化过程的产物,而在这个进化的过程中,更多的经验和知识被纳入它们之中,其程度远远超过了任何一个人能完全知道者。”也就是说,规则的变迁是一个累积性的经验和知识储存过程,而非理性设计过程,这里产生规则和制度变迁的核心原因是竞争,也就是一种类似自然选择的过程。规则产生于偶然,规则本身是人类理性所不及的,原因是人类自身知识的有限性,对本身和世界的经验知识都无法完全理解和把握,因此也无法合理或完美地预测和控制未来,“所有的进化,不管是文化进化或是生物进化,都表现为一种不断适应难以预见的事件、未曾预见的意外环境的过程。”所以规则的演化主要是通过秩序与秩序间的竞争,通过对规则的不断试错,进而使实行不同规则的群体优胜劣汰来实现的。所以在哈耶克那里,制度变迁的原因是不由人所决定的基于知识积累并随机产生的新规则和制度,并形成与原有规则和制度的竞争,其变迁的方式就是竞争的类似自然选择的过程。
而从制度主义的角度,两种制度主义对制度变迁的理解也不同。历史主义认为制度变迁有两个源头,一是内部因素的变化,二是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造成这种制度变迁的理由则往往是某种“重要时机”或“因素积累的爆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是人有意识的思考和行为的结果,制度可以是历史形成或新发展的,但都是理性选择的结果。所以制度变迁也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当制度难以使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制度变迁就会出现。
制度主义还区分不同层次制度的变迁。基础性制度安排比如用以建立生产、交换、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等基础环境,即制度环境,因为是一国的基本制度规定,其变迁相对较困难和缓慢,但它决定并影响着其他的制度安排。在基础的制度环境外的次级的制度安排,其改变也会影响到基础制度环境。不同制度层面的制度变迁的方式也不同,制度变迁方式可以分为诱致型和强制性变迁。诱致型的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安排变迁或新制度的创生,更多地是由制度内部的因素引起的,是制度下的个人或组织在一定时机自下而上地引导制度发生变化,往往是一种自发的、渐进的、非暴力的变迁方式;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则往往是制度外的主体比如国家政府,依靠强制力自上而下地对制度采取强制性的变迁。
通过上文对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演化型制度环境,其依赖的历史上的路径依赖,当历史上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或遇到重大时机时,这个时机可能是随机的,那么制度的变迁就出现了,它采取的是自生自发的诱致型变迁方式,人们更多的是基于历史和道德习惯的传承,在不经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在长期来看,这种制度变迁往往是渐进式的,自下而上自发的、不确定的。演化型制度安排,其制度变迁路径跟演化型制度环境一样,更多是自发的渐进的,但是它相对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低,所以其形成和变迁的周期要比制度环境要快,变化的范围和随机程度也比制度环境要大很多。
而另一种制度变迁路径下,是建构型制度环境和建构型制度安排,偏向于建构理性主义。建构型制度环境是基于人们的理性选择和设计,其变迁的原因有内部自发的,也有外部环境变化而为之应对产生的,当然在这样的设计和选择下,制度变迁不仅仅依靠自觉的发动和遵守,更重要的还是依靠外部的强制力去推动,所以这种制度变迁往往采取强制性的变迁方式,可以是激进的或是渐进的(要看改革阻力和相对价格)、强制的、自上而下的。架构型制度安排也是类似,只是制度安排范围小、重要性和复杂度低,所以相对更容易设计和实施,其变迁也多是采用激进式的。
四、结论
本文对哈耶克的秩序和规则,从制度主义的角度进行了反思,并对双方就制度的定义、分类、演化变迁的理论进行了理论梳理和评价。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从制度形成和重要程度两个维度将制度在四个空间内进行分类,并对四类制度以及它们的演化变迁进行分析,以期结合双方的优点对制度进行反思和分析。本文的初衷是在制度分析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一个制度上的分解,以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从哈耶克角度分析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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