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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金流支持的农户信货模式研究

2013-08-26祝国平刘吉舫

当代经济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现金流贷款

祝国平 刘吉舫

摘要:金融抑制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农户贷款难又是农村金融抑制最为核心的表现。当前我国农户信贷模式面临的主要困境包括信息不对称、供需结构不合理、风险分担体系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这些因素导致了农户信贷供需匹配的低效。以吉林省2010年试点推广的“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模式为例,可以分析基于现金流支持的新型农户信贷模式的基本原理、优势及作用。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都表明,该模式能够比较有效地克服传统农户信贷模式的诸多弊端,对缓解农户金融抑制问题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现金流;农户信贷模式;直补资金;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4—070—06

自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以来,宏观决策层希望通过市场化改革提高农村金融绩效,并通过多元化机构间的互补与竞争来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然而,在农业生产方式、农村经济组织形态和农民生活方式没有根本变化的背景下,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矛盾并未因改革而迎刃而解,特别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内在机制与市场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模式间的矛盾仍广泛存在。

一、传统农村信贷模式的固有缺陷

Berger和Udell将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模式概括为四种基本类型:财务报表型、资产保证型、信用评分型和关系型,前三种贷款模式被称为交易型信贷。在我国,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改造,传统关系型信贷模式逐步为交易型信贷替代。由于农户缺乏资产负债管理,财务报表型信贷模式无法采用,正规金融部门主要采用资产保证型或信用评分型信贷模式。目前常见的形式包括:小额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联保贷款。从形式上看,上述信贷模式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市场化运作的要求,但囿于农村金融体系内在的诸多矛盾,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仍不充分。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矛盾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村信贷供给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导致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分散化,城镇化进程又造成农村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这些变化增加了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交易前,金融部门不易把握分散农户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状况以及贷款意图,致使其提高贷款门槛,造成逆向选择。金融部门希望将资金配置给具有再生产能力的农户,但农户借款更多的是出于流动性或消费需要,因此实际贷款偿还能力受到质疑。交易后,分散的贷款流向使得金融部门监督成本畸高,引发贷款农户道德风险。加之坏账处置的法律执行成本很高,金融部门在贷款发生后往往处于不利的境地。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对小农社会中农民群体的信贷配置动力。

相较于交易型信贷模式,关系型信贷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更具优势。在关系型信贷模式中,放贷人通过与贷款农户建立长期的、多维度的联系,掌握更多农户贷款过程中的“软信息”,更容易实施有效的贷后监管。由于根植于贷款人所处的社群环境,降低了信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并有助于借助社群生态对贷款人实施事后约束。关系型信贷模式是农村合作制金融体系的魅力所在,但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农村金融体系很难弥合关系型信贷模式高成本和松散型组织形态所造成的成本裂痕,致使关系型信贷失去正规金融的支持。虽然2007年以来,我国试图通过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强化关系型信贷模式的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2.金融需求异质性与商业信贷模式不匹配

农户金融需求的异质性明显。从生产角度看,种植业与养殖业的金融需求存在巨大差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也大不相同。农产品变现周期长,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都比较大,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也造成了地区异质性。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从成本与风险控制角度制定的标准化信贷供给无法与农户灵活多样的生产性金融需求相匹配。从消费角度看,我国农户非生产性借贷是其最为主要的融资目的。处于生存经济状态下的小农,其借贷目的多是出于刚性消费需求,而生产性需求在技术停滞的状态下受到抑制。消费性融资需求的特点是规模与性质无法预先确定,资金需求时限差异巨大。消费性借贷没有确定的还款来源支持,因而不会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欢迎。

农村金融需求的异质性要求金融部门差别化提供信贷产品,显然这与农村正规金融部门风险管理、流动性和成本控制的经营原则相悖。农村正规金融部门不愿为创设与打理灵活多样的信贷合约而增加成本,也无法从整体上对多来源风险集中控制,更无法违背监管要求与自身管理体制来满足农户对流动性的随机要求。

3.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农户信贷中可用的抵押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权益性资产。由于农村产权制度的模糊性,上述抵押物无法为农村金融部门认可。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土地不具备抵押效力,农民的住房也非完全产权资产,无法作为抵押品。而具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农村抵押物,如农户的农产品、农业机具等生产资料由于价值变动频繁且变现能力较差,缺乏有效的估值体系,也大都无法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抵押物困境的另一原因是违约发生后,抵押物执行成本太高。

在缺乏有效抵押物的情况下,农户只能依赖第三方信用增级。目前广泛采用的担保方式是农户间互助性联保,该方式继承了部分合作金融的优势,但其弊端更为显著。农户联合担保过分依赖于农村社会关系,可能将低收入农户排斥在信贷体系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互助担保并未明确联保农户的经济义务,导致其经济责任泛化。针对上述弊端,近年来我国试图通过引入商业性担保机制,并辅之以政策性担保的方式提升担保体系的信用增级作用。但农村正规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经营绩效和信用扩张能力无法在短期内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商业性担保机构同样面临着商业利益与农村金融内在机制间的矛盾。

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还体现为农业保险的缺位。一方面,农业生产的系统性风险巨大,这与商业保险针对非系统性风险的经营基础相悖,导致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高,收益却很低,因而从各国普遍实践看,政策性保险一直都是农业保险的支柱。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体系虽也延续了政策性主导的惯例,但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仍从根本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供给。而由商业保险主导的“以险养险”模式制度缺陷明显;另一方面,与农户人身、财产相关的保险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农户非生产性风险无法有效规避,加剧了其非生产性的金融风险。

4.信用体系欠缺导致金融生态不良

与城市高度组织化的经济体系相比较,农村经济形态的私人性与分散化的特点突出。缺乏完整治理结构的农村社会往往难以内生地产生公共信用文化,形成刚性的信用制度体系。我国农村治理结构大致经历了从传统的乡绅家族治理,到合作化时期的人民公社集体治理,再到改革开放后松散型乡村自治的演变过程。当前的乡村治理结构是上述几个阶段治理体制的杂揉,“差序格局”和“熟人社会”仍是农村治理结构的主要特点。基于该原则的农村私人信用观念与现代公共信用体系并不天然相容。作为“外人”,商业金融机构难以获得与民间融资等同的信用重视,即便违约,农户也不会受到来自社群的人际关系紧张惩处。加之正规金融机构对违约行为惩治力度不足,无法强化农户的公共信用意识。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全社会性的征信体系,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农村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并未受到重视。农村与城市经济社会关联日益紧密,农村社会的流动性越来越强。在现行户籍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农户信用信息的多元化程度很高,农村社会管理无法套用城市完全组织化的管理方式,阻碍了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在此条件下,农村金融部门无法共享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信用体系,只能自成体系,各自开展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增加了信贷成本。

二、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

传统农村信贷模式的固有缺陷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农户的金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农村金融机构也在高风险、高成本与低收益的迫使下与农村金融需求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关系。在抵押物困境无法从法律和市场两个层面解决、关系型信贷存在高昂管理成本和组织风险而难以实施的情况下,农村信贷模式创新似乎走入了死胡同。

2010年,吉林省率先开启了以粮食直补资金现金流支持,为农户提供信贷的试点改革。截止到2012年11月底,该项贷款已经在吉林全省范围内推广,累计放贷金额达到114.6亿元,惠及农户73.5万户。从本质上讲,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是以未来现金流为支持的,因而较好地避免了抵押物困境和信用体系缺失所带来的信贷配给。该项贷款模式的试点与推广,为未来基于现金流支持的农村信贷产品开发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思路。

1.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的基本逻辑

从本质上讲,任何信贷形式最终都要依赖贷款人未来的现金流来予以偿付。但信用贷款和抵押担保贷款模式并不具体地依赖于特定未来现金流,其风险控制和收益保障仍然是通过不可分割的整体信用,或者贷款抵押担保的硬约束来实现的。在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下,贷款取得的先决条件是农户未来的特定现金流。“特定”就意味着该项现金收入是可信、可控、可预期,且该项特定现金流只能为未来贷款偿付提供支持。这就保证了即便农户存在违约的主观意愿和客观可能,对于金融机构来讲,贷款的本息回收都是有保障的。在“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模式下,农户在同金融部门签订信贷合约时,必须明确以其拥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带来的国家财政粮食直补资金作为还款保障。在贷款到期前,农户可以使用其他资金偿付本息;贷款逾期时,贷款机构将接受农户未来若干年中的直补资金的偿付。在此结构中,农户无需额外提供担保抵押,也无需信用评定,只要拥有一定的法定承包土地使用权。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直补资金性质稳定,并且有国家财政担保,贷款损失的风险几乎为零。

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中,可信贷化现金流应具备如下特征:一是稳定性,即未来的现金收入规模保持相对均衡,波动性低,现值可靠;二是持续性,即现金流持续的期限应足够长,这样才足以覆盖基本的信贷需求规模;三是产权明晰,即现金流的归属不存在争议,或现金流的获取不存在非稳定的先决条件,这样才能保证现金流的信用支持能力;四是可获得性,即贷款机构有能力通过体制化途径获得该现金流,不必依赖于贷款人还款意愿。除上述四点外,现金流的规模也不能过小,否则,其信用扩展能力会很有限。

在“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模式中,直补资金作为国家财政支付的土地年金,具备信贷化的条件。首先,直补资金现金流稳定。国家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基准是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独立于土地收益;其次,直补资金现金流可持续。目前,我国土地政策和粮食战略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都会比较稳定,直补政策也是常态化农业补贴政策;再次,直补资金的产权清晰。只要土地用途不变,直补资金不会因为土地流转、租赁经营、合作化经营而发生转移或造成产权争议;最后,直补资金有可获得性保障。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就已经以合同形式明确绑定直补资金发放账户作为还款保证,并由财政部门的管理。对贷款人而言,信贷化意味着贷款人将未来预期现金流进行了折现提取的过程,实现了资金的跨期再配置。

2.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的优势

(1)降低了信贷过程对信息的依赖,规避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在现金流支持信贷的模式下,农户还款的最终来源是稳定可期的现金流。这意味着,只要预期收益现金流满足前述几个特征,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就是风险可控的,从而客观上降低了金融机构对贷款农户的信息需求。极端地,贷款过程可以看做贷款人将其未来现金流资产一次性出售给金融机构,只要交易资产信息是清晰可控的且交易价格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交易双方的其他信息就会变得无关紧要。

(2)不依赖于抵押物与担保体系,摆脱了风险分担机制失灵的羁绊。抵押担保式的信用增级过程需要建立以农户为主体的信用单元,并在其基础上完成。受制于前文所述的各种矛盾,农户内生化的信用增级无法与市场化的抵押担保体系兼容。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下,农户的信用变得具有外生性和客观性。外生性体现为现金流来源外生于农户的信用能力,客观性体现为现金流与农户收入支出的主观意愿无关。

(3)不依赖于贷款具体用途,满足了农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在农户金融需求中,非生产性需求所占的比例很大。在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下,贷款由可控现金流作为保障,放松了对农户资金使用的限制。农户可以使用贷款进行农业生产,也可以做非农生产投资,还可以为生活中的重大资金需求融资。对于贷款供给机构而言,购买了贷款人现金流资产的金融机构自然不必担心贷款人将交易款投向何处。

(4)不依赖于农户信用体系,缓解了信用体系缺失导致的信贷抑制。在缺乏有效信用体系的情况下,农户的公共信用意识弱于私人信用意识,金融机构虽可以使用关系型信贷模式将公共信用私人化,但由于关系型信贷的范围只能局限在乡村内部且依赖于乡村治理,因而组织成本过高。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并不依赖于农户信用,而是以第三方信用作为保障,因而化解了农户信用不足的矛盾。

3.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的作用

(1)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具有促进农户生产性投资的作用,有利于农户生产方式和收入结构的改善。在传统信贷模式下,农户贷款更多地被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和非生产性用途,支持农户进行农业再投资或非农生产性投资的作用不充分。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具有相对充足的信贷扩张能力。从理论上讲,现金流支持贷款的信贷放大倍数可以通过延长现金流支持的时间来进行调整,贷款期限也与现金流存续期一致。例如,在2011年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试点推广后,多数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为农户提供10倍左右的信贷扩张。这意味着,农户可以获得10倍于其每年土地直补资金规模的贷款。只要直补资金政策不变,该现金流永续存在,贷款放大倍数还可以继续扩大。灵活充足的信贷扩张能力为农户提供了大额生产性资金需求的潜在供给,有利其生产性投资活动,并最终促进生产方式和收入结构改善。

(2)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实现了现金流跨期配置,有助于增加资本并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从微观角度来看,农户利用现金流支持获得信贷资金,是将未来稳定但零散的资金预先集中到一起。同未来现金流基本上只能用于消费用途不同,折现后的当期信贷资金由于规模适宜,更有可能被用作投资资本。从宏观角度来看,农户群体的借贷行为将盘活金融机构的存量资金,使之更多地投向农村领域,促进农村人均资本存量提升,促进经济增长。例如,直补资金逐年下拨和分摊到户将大规模资金不断拆细,只能拉动农村消费。如果农户大量使用直补资金支持进行贷款,则会从总量上变消费性资金为生产性,对当期的区域经济增长起到直接拉动作用。同时,当期农村投资的增加还会促进农村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转型调整。相较于投资直接拉动效应,信贷杠杆撬动的投资行为对农村经济结构提升的放大效应更为重要。

(3)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更加接近普惠制金融,提升了信贷资源配置的公益性。金融机构是以利润为目的的商业组织,趋利避害是其天性。只有拥有良好信用能力或具有充足抵押担保的农户,才能获得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这类客户往往富裕且拥有深厚的社会资本,即便没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其自我融资能力和民间借贷能力也比较强。相反,那些更需要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贫弱农户,往往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的筛选,导致农村金融资源无法公平的配置,不利于处于金融饥渴状态的贫弱农户通过信贷改变生存状态。在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下,农户信贷可获得性不再依赖于农户的特质,因而避免了金融机构的信贷筛选。在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中,农户信贷能力只取决于承包土地的面积,由于土地承包是以平均分配为原则的,因而农户的信贷能力基本上是均等化的。当金融资源更多地流向那些无法获取传统信贷资源的农户时,农村社会福利就可能实现帕累托改进,提升信贷资源配置的公益性。

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为农户金融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思路。吉林省在2009年启动试点的“养老保险接续贷款”以及2012年在梨树县试点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均采取基于未来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新模式。根据笔者调研掌握的情况,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基本上已经由“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替代了原有的农户贷款品种,成为农户信贷的基本模式。

三、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发展的关键问题

1.现金流的稳定性要求可能限制信贷模式的推广。基于现金流支持信贷模式的核心是现金流的稳定性,而农户可以用于支持信贷的现金流范围并不广泛。农户收入来源主要依赖农业收入和劳动力收入。农业生产异质化明显,经营风险较大,现金流虽总体稳定,但波动性仍存在。农户劳动收入来源于农户本地或异地务工收入,在缺乏技能和稳定劳动关系保障的情况下,农户务工收益缺乏内在稳定机制。在此情况下,农户可用于支持信贷的特定现金流比较有限,可能限制该信贷模式的推广。国家粮食直补资金是农户比较有限的稳定现金流之一,但却是以国家粮食政策为根本条件的,因而也存在着系统性风险。监管层可能以直补担保贷款与直补资金稳定粮食生产的政策目标存在冲突为由,限制直补资金的信贷化。更加极端的可能性是国家改变粮食直补政策的形式,减少或取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这样不仅贷款模式无以为继,存量贷款风险也会急剧扩大。农户土地流转收益虽然也是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之一,但其风险程度还是要大于直补资金的。

2.现金流的有限性与农户信贷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仍存在。目前试点的农户现金流信贷产品都是基于土地现金流,贷款规模与土地规模相关。吉林省人均耕地面积较多,因而土地产生的现金流规模足够大,而全国其他人均土地规模有限的地区的现金流规模则可能无法达到信贷化的要求。一方面,基于土地现金流的信贷规模也仅仅能够为农户提供简单的特色经营的需要,对农户重大非生产性资金需求仍无法完全满足;另一方面,现金流支持信贷模式可能加剧农村金融机构的期限错配,增加流动性风险。虽然现金流还款仅是第二来源,但鉴于农户信贷需求的多变性,贷款期限还是有可能会被拉长,这从客观上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因而,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中惜贷的现象是否会因为该模式的推出而改善仍需要时间的检验。

3.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的增量促进效果仍待考察。当前农村金融抑制体现为总量与结构矛盾并存,特别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传统农村信贷模式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供需矛盾更为突出。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传统农户信贷模式固有缺陷所导致的金融抑制,但对于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作用仍不明确。从目前吉林省“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推广的情况看,很多试点县是用该模式替换了传统信贷模式,增量效应不显著。因此,现金流信贷模式并非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根本途径,只能为农户信贷供求矛盾的缓解提供一种比较切实可行的新方式。如果将分析视野放宽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背景之下,该信贷规模还可能巩固了农村小农生产的基础,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进程并不具有根本性的促进作用。

四、基于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发展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按照该体系建设的要求,培育新农村经营主体是未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转变对农村金融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前所述,现金流信贷模式虽然可以改善农户金融抑制,但从目前制度框架和试点情况来看,该模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持仍不足。以直补贷款为例,由于直补资金发放是以土地承包权证为依据,实际租种土地的种养殖大户和农民生产合作组织并没有获取该项贷款的体制内权力。这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得到良好的融资支持。从农村经济长远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创新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并为之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政策保障,将是未来农村金融创新的一条可行之路。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举措,以促进该模式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1.保持农业经济政策的连贯性。维护现有农户预期现金流稳定。保证现有试点模式下农户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才能促进农户跨期现金流资产的信贷化,甚至是证券化。在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模式下,保持财政性资金对农户补贴的稳定性是该模式平稳运行的首要条件。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直补政策应当在比较长的时期内维持稳定。同时,还应积极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开发农户权益性稳定现金流,扩大现金流支持信贷模式的融资规模和质量。在融资权更加普遍地惠及广大农户的同时,提高现金流支持信贷模式的增量促进效果,满足农户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2.创新财政补贴形式,积极推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利用现金流融资。在发展农户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的同时,还应当积极探索围绕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创新农业财政补贴形式,为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现金流支持的融资环境。当前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目的是为保证粮食生产,但实际操作中以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为依据的方式未顾及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利用补贴资金融资。因此,从技术角度推动直补资金等各项补贴直接发放到实际种粮的经营主体手中,才有利于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农村经营体系建设。同时,通过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明确规范土地使用权派生出的现金流,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利用该模式融资提供更多、更规范的现金流来源。

3.积极推动农村资产流转市场建设,为现金流支持的信贷模式的良性发展提供规范的市场环境。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为现金流支持信贷模式提供了基本思路,但毕竟财政补贴资金的规模有限,其融资规模也受限。从目前实际来看,土地收益现金流是农户或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更为有效的融资支持。但土地收益现金流的信贷化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政策手段进行规范引导,还需要通过发展农村资产流转市场,特别是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建设来提供保障。政府应在建立农村资产流转市场方面提供更多公共产品,确保土地等生产要素在流转过程中权属明晰、规范有序。

责任编辑:惠风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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