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实务处理解析
2013-08-15张永欣
□文/张永欣 汪 静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河北·石家庄)
企业的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还要考虑交纳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有相同点,也存在显著区别。
一、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此外,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也应该缴纳消费税。
(三)差异分析。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和表述不尽相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比消费税的要大。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货物指的是所有的应税货物,而消费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货物指的是14 种应税消费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环节比消费税的要多,增值税是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三个环节,而消费税仅指自产自用一个环节。凡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方面的,除了计算缴纳消费税,还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应纳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增值税率
2、计税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没有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成本规定为: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但同时属于从价定率计算征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应按照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
1、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单位销售价格(加权平均单价)×自用数量×适用税率+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2)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2、计税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行为的,其计税销售额的核算顺序如下:(1)纳税人生产的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3)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4)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①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②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的,不用计算消费税的组价,但是需计算增值税的组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额(自产自用的数量×定额税率);
③实行复合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的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属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组价时,取增值税中的成本利润率10%。
(三)差异分析。对于只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计税销售额首先考虑的是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对于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又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无论计算增值税还是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均按照消费税的规定处理。
例1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 年5 月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个人,这批化妆品的成本为12,000 元,假设该类化妆品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析:化妆品属于应税消费品,自产的消费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又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2000×(1+5%)÷(1-30%)=18000(元)
应交增值税=18000×17%=3060(元)
应交消费税=18000×30%=5400(元)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通常情况下,按照确认会计收入和不确认会计收入进行处理。但在会计实务界的处理也存在一些区别。本文仅就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前三种情况准则中规定得比较清晰,所以本文只讨论第四至第八种情况的处理。
(一)确认会计收入的处理
1、如果是非应税消费品。在实务处理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上情况确认会计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长期股权投资(用于对外投资)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计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如果是应税消费品。在实务处理中,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等视同销售情况,除了对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还要对消费税进行会计处理(各科目所对应的项目同上)。综合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长期股权投资(用于对外投资)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用于发放股利)
应付账款(抵偿债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计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例2 承例1 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264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4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考虑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在实务处理中对消费税还可以采用直接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这两种方法对企业的损益的影响存在一定差异。
(二)不确认会计收入的处理
1、如果是非应税消费品。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些视同销售只缴纳增值税,不确认会计收入。
借:在建工程(用于不动产工程)
营业外支出(用于无偿赠送)
贷:库存商品(产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是应税消费品。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广告、样品等方面,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消费税。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用于工程建造)
营业外支出(用于馈赠、赞助等)
管理费用(用于管理部门使用)
销售费用(用于广告、样品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10 吨啤酒赞助给汽车拉力赛。该啤酒出厂价为每吨3,500 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每吨2,700 元。
解析:该行为属于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均属于两税的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应交增值税=3500×10×17%=5950(元)
应交消费税=10×250=25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35450
贷:库存商品 2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00
四、总结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上来看,增值税的范围大于消费税;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上,如果是非应税消费品,则为单一的增值税视同销售;如果是应税消费品,同时属于两税的视同销售,则就要按不同的方法计算税额,在会计处理时,考虑是否确认收入,然后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万新焕.增值税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比较分析[J].现代商业,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