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合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2013-08-15徐思云董明英
□文/徐思云 董明英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在大城市中,农民工往往从事着最脏、最苦、最累的工作,但是他们得到的报酬相对于他们所做的工作来说却是十分微薄的。尽管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取消了以往对农民工不合理的规定,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用以改善农民工的劳动条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目前整个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相关政策并不是十分完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仍然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农民工依然是无可争议的弱势群体。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令人堪忧
1、工伤保险缺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及工作内容都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并且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严重缺失。由于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企业或用人单位,而不是农民工本人。因此,企业或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最大利润,往往会千方百计地逃避为农民工购买保险的责任,这使得农民工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失业保险缺位,失业风险大。农民工的失业风险十分大,有资料显示,33.5%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都有过失业的经历。这是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往往在个体或私营企业工作,一般都没有与企业或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随时都有失业的可能性,并且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3、医疗保险缺乏,“看病难、看病贵”。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加上近年来物价上涨造成的医疗费用过高,农民工去正规医院看病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其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根据调查显示,农民工看病的费用支出绝大部分是自己支付,企业或用人单位为他们所支付的费用不足实际看病费用的1/12。
4、养老保险缺位,养老门槛高。由于目前养老保险的高门槛,我国存在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的情况。一些农民工即使参加了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险,往往也是出现“有头无尾”的情况。每年春节前后,都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退保手续。养老保险的高门槛使农民工很难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
5、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严重缺失。目前,我国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严重缺失。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农村女青年为了改变自身的生活状况,谋求更好的前途和发展,都相继离开农村到城市里去打工,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却处于缺位的状态。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原因分析
1、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由一系列城乡有别的、复杂的、系统的制度体系所组成的。在这种制度体系的制约下,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在城乡之间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城乡差别不仅在于收入差别,更重要的是农民与生俱来的地位、权利的不平等,而与此相比,收入差别就不那么突出了。正是因为城乡间地位、权利的巨大差异,才导致城乡居民收入的悬殊。农民能够进城务工,却无力在城市安居乐业。
2、思想观念上的原因。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认识程度和信任程度都不足。一方面农民工进城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增加收入。他们更愿意得到更高的工资,而不是缴费参加社会保障,他们已经习惯了“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对于社会保障的参与意识不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农民工本身所具有的高流动性使他们对社会保障仍然存有疑虑。他们担心在更换工作城市后,原先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不能收回,对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十分信任,因此,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热情不高,难以自觉地加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3、具体实施上的原因。农民工流动性强,这就要求社会保障能够随之进行转移。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十分完善,不同城市间社会保障的模式进展很不平衡。在参保率、参保方式、具体政策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无法保证完成对接。农民工在跨省、跨市县流动就业时常常会出现参保中断的现象,甚至是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农民工也会因为暂时性的失业或者是频繁的变动工作而出现参保中断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转移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中断,这说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在具体操作实行上存在很大问题。
三、构建合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
1、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壁垒。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因此,为了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富裕,就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并且应该逐步消除城乡间存在的壁垒,使农民工能够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地位、发展机会以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那么就要取消造成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制度,破除传统的身份制。取而代之,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通过完善个人的身份制度来实现人口的动态管理。
2、转变各方观念,重视社会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作为总的指导思想,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及时做好对农民工的指导和宣传工作,使农民工了解到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予履行的义务,让更多市民了解到农民工为城市做出的巨大贡献。成立农民工的专门的公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相关管理和监督机制,不断创造适宜农民工生存的良好社会环境。
企业或用人单位应该首先在思想上重视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企业或用人单位要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应该自觉地为农民工支付各项保险费用,尊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自己应该主动学习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对自己的益处,树立参与社会保障的正确态度。另外,农民工也应该积极的参加各项培训,包括文明素养、劳动技能、法律知识等,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谋求更好的发展,树立维权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快国家立法,加强执法力度。国家要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农民工来说,这个体系应该包括: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普遍性原则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障制度;实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医疗保障特别是大病保障制度,等等。国家更要在立法上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应该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和支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纪法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并逐步将一些取得市民资格的农民工纳入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去。
同时,国家还应该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并且要严格的依照法律法规行事。例如,要切实的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好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4、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首先,从农民工流动方面来看。国家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努力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成立管理农民工社会保障转移的专门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其次,从社会保障资金方面来看。国家应该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做好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各项费用的支付工作。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要做到严格把关,确保每一分钱都是用在维护人民利益的地方。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当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独立运行时,还应该加强对资金的投资和运营,使其真正做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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