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社会风俗改革活动述略
2013-08-15朱映占
朱映占
(云南大学,昆明 650000)
民国以来,居住在西南边疆,包括云南、四川、西康、贵州等省的少数民族,在现代化建设、国族建构和基督教传播等历史事件的作用下,开始遭受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强的外力影响。在此背景下,西南边疆少数民族所承载的民族文化渐渐被人们视为落后的东西,成为了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外部和内部一些精英人士力图去改变的对象。据此,民国时期在西南边疆少数地区产生了大量社会风俗改革活动。归纳起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 政府推动的社会风俗改革活动
在国家层面,国民党“四大”在《确定边区建设方针并切实进行案》中即明确规定:“对于各地风俗习惯之记载,须和平诚恳,不可有动人恶感之文字。在可能的范围内,须以新旧思想之融洽为宣传要点”。此后,在蒋介石“宗族论”的影响下,中央政府对于边疆少数民族的社会风俗习惯,主张进行改革,从而实现同化的目的,因此,宣称:“皆应确认中华民国领土之内,只有一个国族,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领袖。历行尚同运动,务使全国任何宗支族,逐渐趋于一种信仰,一种文字,一种语言,一种习俗。”[1]8
基于推动辖区内现代化的考虑,加之受中央政府指导思想的影响,西南各级地方政府和政界人士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以同化为目的,推行边疆少数民族的社会风俗改革也是其施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云南省,民国2年,云南地方政府军都督府民政长罗佩军颁布“云南通省妇女缠足惩罚令”十一条,在此基础上,民国5年,云南省议会又制定了“女子缠足惩罚条例”十八条,对女子缠足的习俗进行禁止。云南省民政厅于民国32年专案通令限制早婚习俗。此外,针对“边民生活简陋,住室楼下多栏牲畜,不适清洁卫生。男妇工作负重多背架,力压头脑前部,有碍身体发育。”[2]171-172等情况,省政府主席也饬令民政厅通令改善,倡导“人畜居处,力求远隔,负重工具,用力限于肩背。”[2]172民国12年11月,昆明市政公所督办张维翰倡议改良风俗,建议组织云南风俗改良会,拟定简章、宣言,专责改良风俗之事。随后各县也纷纷呈报成立风俗改革分会。民国19年,中国国民党云南省党务指导委员会也发起组织改良风俗会,拟定章程。这次改良风俗的范围包括禁止跳舞场、革除奢靡习尚、婚丧寿宴,提倡节俭、禁止妇女缠足、取缔寺庙祠堂等等。[3]82一些县的风俗改革活动还专门制定了针对境内的少数民族的措施。如民国八年(1919年),元江县政府的布告称:“(1)衣装服饰宜改与汉人同,一律不得再穿长尾衣及戴银泡帽。违者处5元以下1元以上罚金。(2)不论各族男女婚配,宜由祖父母或父母主婚,无父母者由亲属主婚,应以媒妁通言行聘择吉日完婚,以免籍口自由而发生无理之行。违者处以10元以下1元以上罚金。”[4]211民国27年秋,陇川新任的设治局长到任后,“看到街场上的山头、傈僳、摆夷诸边民的男子们,均各腰挂二尺许的大缅刀一柄,这位局长认为是迹近野蛮,下令一律不许带刀入市。他却不知山头等边民,散居四山,度的尚是刀耕火种兼狩猎的原始生活,这一柄刀,斩薪伐棘得用它,削竹制具得用它,狩猎时用它猎兽,行路时用它防身,确实是边民们寸步难离的生活工具,故这位局长禁令发布后,人民依然带刀如故”。[5]431-432
在四川省,川边军阀刘济南“强行彝人改姓刘;贴对联;毁锅桩修汉房;变彝服穿汉装。有的彝人女子不留神穿裙子上街买盐、买布,竟被撕了裙子赤条条地在街上撵打。他们还强迫彝人改火葬为棺木土葬。”[6]166并且宁属垦务局还颁布命令建立“化夷”学校,企图改变彝族服装,禁止彝语使用,改革其风俗,导政齐刑,导德齐礼,以此达到教化彝族的目的。
在贵州省,民初荔波县政府曾专门下文,令瑶族改装,但遭到了强烈抵抗。之后,当地县政府又发布文告,作了一些妥协,但仍然强调了风俗改革的内容。其布告内容如下[7]256:
荔波县政府布告
查猺民今初受政府德化,关于风俗习惯应逐渐改良。兹姑准暂不剪发改装,但须遵章入校读书,贫家子弟须读夜书。至瘟毙之牛不准上场售卖,照章亦不准收税。合行布告一体,知照。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县长:陈世宇(盖章)
“民国28年(1939),贵州安龙县长王佐提出要将少数民族的‘一切风俗习惯极力改良,与汉族同化’,权绅袁廷泰在龙广要求绅士地主强迫少数民族‘讲汉话着汉装’。33年(1944),省主席杨森训令各级官吏迅速果断铲除民族特点,不让一个民族有不同的语言、文字、服装,扬言要以‘清剿’代替‘羁縻’,以‘同化’辅助‘清剿’。”[8]1831945年,在贵州省主席杨森的推动下,在贵州省政府下设立了“贵州省边胞文化研究会”,该会对于少数民族文化主张改良服装、统一语言及各民族通婚三大政策。[9]并且,该会把各民族语言之统一,服装之改良,通婚之鼓励列为其未来三年中心工作之一。[10]正是秉承省政府改良服装的精神,炉山县政府于1946年专门举办了边胞妇女缝纫班,目的即是改革少数民族的民族服装,推广统一的着装。
二 宗教力量的推动改革活动
民国时期,由宗教力量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动的社会风俗改革活动,主要体现在基督教会身上。
中华基督教循道公会在川滇黔交界地区传播基督教,发展信徒的过程中,用基督教生活方式强迫进行习俗改革。如“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苗族地区,教会系统取代了原有的‘血缘——地缘’社会组织,牧师、传教士、执事等教牧人员和教会管理人员,取代了‘寨老’、‘山甲’等自然领袖二成为新的社会中坚。社会管理权力发生了转移,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1]134同样,云南嵩明县的花苗在教会的影响下,在择偶、婚嫁、丧葬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改变。在楚雄苗族地区,基督教会的改革活动也产生显著的影响,“随着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所召开的几次研究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会议以后,几项主要代表民族标志的风俗习惯、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全部被当作‘魔鬼’而被禁止,如芦笙舞蹈、山歌民蹈、婚俗、烟酒等,而代之以全部的宗教礼仪。从此信教群众中有人参与这些活动仪式,就被认为信得不真而影响其今后不能得救,不信教的人搞这些活动,就被说:这些人就是要下地狱的。这些传统的习俗观念,经过一代接一代,随着年长者的不断谢世,就逐渐被遗忘。”[12]
除了外国传教士和教会在传教过程中所推行的社会风俗改革活动以外,1936年主要由国人发起的,在上海成立的中华基督教会,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推行了大量社会风俗改革活动,产生了的诸多影响。特别是中华基督教会于1939年成立边疆服务部,其“目的在于以宗教的精神和服务的事业促进国民团结,服务部的主持和推动完全凭借国内基督徒的力量,不掺杂任何国外同道的力量。边疆服务的实地工作自1939年12月开始,第一服务区设在川康甘青四省交界的松潘、理番一带,第二服务区于1940年夏开办,设在川康滇三省连界的宁属和凉山区域,以西昌为中心,对所属区域内的少数民族,提供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服务。”[13]238边疆服务部在四川羌族地区的服务工作就产生了移风易俗的作用,使羌民对学校教育的认识,对西方医药的态度都发生改变。总体来看,“边部在川、康地区开展的服务活动,不仅推动了当地各项近代化事业的初期发展,使边民得以分享国家实践近代化的成果与资源,而且对边地陈规陋习的革除也产生了重要作用,在禁烟问题上,其作用与影响尤为突出。”[14]197
三 少数民族内部推动的社会风俗改革活动
同样基于促进现代化和向先进学习的考虑,在少数民族内部由民族精英人士也发起组织和推动推动了大量社会风俗改革活动。1913年,“四川越嶲白彝曲木查米等倡议改汉。即不准黑彝奴役娃子,大家平等;废除摆派苛杂款;不为黑彝干活;铲锅庄建高灶;取消妇女着裙,提倡穿汉服等。”[15]p47凉山越西县彝族土司岭光电自1937年恢复土司职务以来,在其辖区内积极推行文化、教育、卫生、习俗等方面的改革活动。他不仅利用自己的私人住宅成立了斯补边民小学,强征彝民子弟入学,而且还引进电影放映队、编排话剧表演,设立医院,提倡农耕,奖励植树造林,严禁吸食鸦片和酗酒,改良祭祀风俗,改良房屋建筑等。推动了彝区的近代化进程。故而西康省主席刘文辉曾称:“如果这个人死了,彝族的进步要推迟一、二十年。”[16]14
中国回教俱进会滇支部把调查“同教户口及生活习惯各状况,以期随时改良”和“促进各分部设天足会,认真劝止妇女缠足”等作为其工作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壮族侬人和沙人聚居的马关、西畴、麻栗坡、砚山、邱北等地,除了政府推动风俗改革之外,其民族内部的一些上层人士也倡导和发起了一些改革活动。20世纪20年代初期,马关后寨壮族卢绍声和堂哥卢绍雄首先提出对壮族侬支系妇女服饰进行改良。并且他们还联络了马关县的王再华、西畴县的卢申荣等地方知名人士20余人,组织了一个风俗改良会,推动服装改良、破除迷信、改良婚丧风俗等。他们采取编顺口溜,从内到外,先自己后他人等措施推行改良活动。但步子比较缓慢。与此同时,马关大马洒寨行伍出身的王世珍解甲回乡后,采取了教育与行政命令相结合的措施,推进侬人服装的改良,并且他还组织了“蛮装改革太阳会”,自任会长,设立办事机构,掀起改革运动,历时近一年后,改革活动受到了当地人支持和赞扬。另外,王世珍还倡导对壮族的婚姻习俗进行改革,但影响不大。[3]82-84在西畴和麻栗坡两县,由壮族开明人士组织,以西畴兴街者保民族学校为中心和据点,民国19年成立了“西麻侬族风俗改良会”,着手进行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改良会”提出的改革内容包括:“一是提倡少年要读书识文,接受文化教育,严禁沉溺于歌场情场,过早嫁娶等。二是改进服装,废除长裙,改穿长衣长裤,避免装戴过于繁琐珍贵的金银首饰。三是改革婚丧嫁娶中的一些不良习俗,提倡婚丧礼仪从简,提倡女子婚后即坐家等。”[3]84-85“改良会”在具体改革条例的同时,还对违反条例的情况采取了处罚、罚款等措施。“改良会”的具体工作,以宣传为主,设有专门的宣传员,凭改良宣传证书在各集市和村镇进行宣传;并且“改良会”时有干涉他人婚丧礼仪、动辄罚款、组织人员冲散街头巷尾青年对歌等偏激的强制行为,往往导致村寨间的械斗冲突和隔阂。但历时十余年后,“改良会”的改革活动取得了较大成效,西畴、麻栗坡及相邻马关、砚山的一些壮族地区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一些改革。[3]85此外在邱北县,民国17年在沙人教师何季华的建议和推动下,邱北县成立了改良沙族风俗委员会,并拟定了《邱北县沙族风俗改良规约》,提出对沙人的服饰、婚丧嫁娶、节日习俗和日常习俗进行改革或禁止。
总体而言,民国时期推行的风俗改革运动,大都采取强制性措施,希望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因此在取得一些积极效果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如在大小凉山垦殖过程中推行的彝族风俗改革活动,由于带有民族同化和民族压迫性质,致使彝汉关系恶化,垦殖机构与彝族奴隶主之间武装冲突不断,双方时有人口伤亡,彝、汉两族的生产生活都受到影响,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在滇西陇川,由于设治局长不了解当地少数民族的实际生产、生活状况,而武力强制没有没收他们随身携带的生产、生活用具铁刀,而导致严重的武力冲突,影响了少数民族与政府的关系。同样,在壮族地区推行的改革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壮族的自尊心,扰乱和破坏壮族精神文化的原有结构和正常运转,导致文化冲突。这就给我们一个启迪,即社会风俗的变革应该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发展的基础上,由民众自觉自愿进行,行政机构应以宣传、引导为主要手段,而不能采取大民族主义和民族歧视态度,更不能搞武力压迫,否则便会引起或激发民族矛盾和文化冲突,影响少数民族社会发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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