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史的营构——《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读后
2013-08-15谭必友侯永国
谭必友 侯永国
(1.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武汉430074;2.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北京100872)
张世明教授精力充沛,思维敏捷,眼光独到,在法学、历史学、民族学、人类学、边疆学等多学科间不断拓展新的研究领域,是当前少有的能坐十年冷板凳的学者之一。他推出有分量的、能够引起学术界反响的学术专著,对我们而言一点也不感到意外。但是,当我们读到他最近出版的《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一书时,还是被他的执着和成就震惊了!这部巨著超越了我们此前对他的想象!该著已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分为五卷,即导论卷(25万字)、边疆民族卷(79万字)、军事战争卷(51万字)、司法场域卷(83万字)、经济开发卷(67万字),凡三百余万言,围绕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的三角关联这一核心问题,力图全方位展现前现代三百余年整体历史的立体图景。该著作是一部由中国本土学者独立完成的“新清史”,可谓呕心沥血,十七年磨一剑。如此“体大精思”之作是近些年来学界不可多得的学术精品,是在时间的慢慢流淌中创造出的一种静水流深的成果,其研究取径与匠心独运值得学术界重视。笔者在阅读之后,深受教益。
一
全书固然是研究这三个世纪中国是如何一路风雨走过来的曲折轨迹,以此明了我们现在身处何世以及将走向何处,但不希望进行单纯的历史研究,而是由史入法,沿着自己一直坚持的历史法学的路径,探讨资源的丰啬、分布和流动如何影响法律规则的产生、成长、流变、沉淀以及时空观念的建构,探讨法律规则如何影响资源配置的改变。全书中法律规则、资源与时空建构三维一体的关联正是全书各卷深刻的关联所在。该书在学术思想体系的建构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正如为本书作序的世界法学大师费肯杰(Wolfgang Fikentscher)先生所说,在追索法律产生和来源问题的作者中,人们将会算上中国的张世明。
该书以现实社会生活中个体的人的生存与发展这一客观现实为切入点,“基本上把资源理解为主体在采取行动时可以有意识、有能力加以利用和依赖的积极的基础性客观存在的统称”。并将资源引入司法场域进行有建设性的思考,认为“资源视角堪称是解读法律生命之钥。社会通常不会对非稀缺资源的产权进行界定和执行,但是,当某种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时,……社会必定迟早对此制定规则加以调节。资源决定了法律规则制定者的注意,推动制定者明确自己的需求,并把这种需求从私人状态推入公共生存空间中。就其本质而言,规制、制度等也是一种‘稀缺资源’,必须能适应当地的情况并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对主要参与者的激励。规则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是资源场域中参与者角逐的结果。”[1]96概言之,18 世纪,资源与人口的关系愈趋紧张,各类纠纷逐年增多,从而导致了相关法律规则的变化。社会资源与法律规则密切相关,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反复强调不能脱离资源来概括规则。这一路径与步德茂教授的相关研究很相似。步德茂教授的《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是近年美国“新法律史”研究的一部代表作。在这部著作中,步德茂教授广泛利用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18世纪部分省份的刑科题本,论证了18世纪产权暴力纠纷的增多及其所导致的各种财产权制度的创新。虽然作者与步德茂教授的研究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两者的研究其实存在很大的差异。正如作者在五卷本前言中所说,作者20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收集资料、动笔撰写这部五卷本巨著。一方面,作者所谓的资源并不限于自然资源。在作者眼里,资源包括有:在人与人的博弈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人际关系网络,即社会资源;人的活动中所涉及的意识形态、文化符号,即思想-文化资源;新的规则、制度的创造、改革和调整时所借助的既有规则与制度,即制度资源。这些不同类型的资源之间是可以互补的,也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作者所强调的司法行政资源的影响,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另一方面,作者关注的问题更多,视野更广。在作者的视界中,鸦片战争并非近代法律转型的一个分界点。作者虽然并不否认清末的法律改革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但这不是作者关注的重心所在。作者更关心的是,中华法系的解体为何如此之速?于是,作者上溯嘉道,力图在嘉道直至清末的法律改革前这广阔的时空场域中找到答案。在司法场域卷中,作者挑选了“清代司法制度乾隆时期所谓成熟之后直到清末修律之前”的六大变革。在这六大变革中,班房、京控、就地正法、发审局和狱政改革等几个问题俱与资源紧张密切相关。平心而论,以“法律-资源”为视角思考法律规则演变的逻辑具有拓展法律史研究学术新空间的重要意义。
作者不仅强调资源与法律的相互作用,也强调时空与法律的相互影响。相较于资源的影响,时空对法律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律是人有意识地利用时空中的资源达成自己目的的一整套规则。法律是有生命周期的,在时间和空间中获得资源支持下的生命。在这种意义上,一部法律,就是一部时空建构史。”[1]65-66“时间和空间就构成了法律的精神、原则、规则、表现形态以及效力和实效的规定性。”[1]67鸦片战争后,领事裁判权被强加给了清政府。对于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的区别,前人已经言及,但作者的法学与史学双重学术身份背景,使得其对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的梳理更加令人信服。作者早年边疆民族的研究经历,使其能轻松利用近年来国际上颇为盛行的“新清史”的视角来看待清政府为什么能容易地接受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观点令人耳目一新,印象深刻。作者认为,“班馆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虽本干例禁,但在有清一代始终滋蔓难图”[2]294。作者在通过对班馆概念的语言学分析和班馆现象的文本信息分析后,引入资源与时空概念对班馆的结构化过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其说是将班馆作为实体加以把握,毋宁说是将班馆置于行为过程的关系网络之中加以审视。换言之,“班馆实质上是一种资源/博弈/空间关系”。作者指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制度形成过程具有两个必须加以重视的自变量,即空间因素和社会资源的制约。无论是就地正法还是恭请王命先行正法,都与帝国边疆社会的特殊局势密切相关”[2]614。在这一点上,作者早年的边疆民族的研究经历同样使其能以更广阔的视角深入到问题的实质,从而发前人所未发,令人掩卷深思。此外,在清末特定时空背景下,清末变法修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这一问题向来备受中国法律史研究者所关注。与先行的研究不同,作者独辟蹊径,以“他者的凝视”的视角来研究清末变法修律的启动问题,梳理了外国人在清代对中国法律的学术研究。
该书构思精妙之处在于,各卷之间是按照法律、资源、时空三大主题进行论述,同时每一卷亦是在这三个主题之下进行分析,故其纵横绵密,体大精思。而现今之学术作品,多是多篇论文结集,无非稍加弥合串联,已少有真正意义上浑然一体的学术作品,而张著无疑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著”。它不是一部“散文集”,而是一部“长篇叙事”,主题突出,多线叙述,娓娓道来的前现代三百余年的历史画卷,波澜壮阔,给人极大的震撼。这种主题突出、联系紧密、整体综合式的研究,在揭示历史细节的同时,又不乏对整体历史的追求。而在研究时段上,不限于清朝,而是延伸至民国末年并逼视当今社会,这正是总体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如年鉴学派创始人布洛克所说“通过过去来理解现在,通过现在来理解过去”[3]44。此种古今一揆的视角,让我们对历史认识更加深入,对理解今日之中国也具有现实意义。
二
当代世界的开放性已经把个人的学术活动卷入到世界学术交锋的竞技场中。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在国际上受关注度日益上升。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学术经过几十年的积淀,已处于重大变革的前夜。国外学术思潮风起云涌,对中国学人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中国新一代学人也肩负着提升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在世界学术殿堂地位的神圣使命感。《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一书在关注和实践世界学术新理论、新方法的同时,不仅从中国内部的立场出发加以考察,而且从世界格局的演进对三个世纪的中国历史变迁进行了系统阐释。这种研究路径也体现了作者“在与西方学术竞争中与之角胜的意图”,堪称有世界学术眼界的巨著。
在狭义上,理论不同于史论,也不同于策论。史论、理论和策论三者从类型学上看是鼎足而立的。在当代中国,历史学中多的是史论,法学中多的是策论。史论就史论史,策论就事论事,但经过纯化的理论总是一种稀缺的贵金属。国人现在多服膺“策论为王”的价值取向,基础理论研究甚至有难免空谈误国的嫌疑。这种偏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源远流长的东方谋略学传统的遗绪。但事实上,策论就如同医生坐诊给病人开处方,而理论的提炼则如同病人视野之外大量的病理研究和药理实验。理论为体,策论为用。理论为“道”,策论为“术”。现在的法学研究本身在相当程度上流为一种技术性的知识。康德将人的认识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个环节,认为理性要求对本体——自在之物有所认识。延续笛卡尔和康德的思想,汉娜·阿伦特区分作为认知功能的知性(intellect,Verstand)和作为思维功能的理性(reason,Vernunft)。认知(cognition)指的是人类可以用其感觉理解真、善、美(erkennen);理智指的是人类可以理解其感知事物的意义(begreifen),因此可以称之为“沉思的思想”[4]8。目前,中国法学界之所以不断有人呼吁从注释法学上升为理论法学,其实就是不自觉地沿袭了这个思维理路。
本书并非纯粹的史学著作,所体现的跨学科特征彰彰甚明,尤其是力图打通大学科“底层语法规则”的精神令人感佩。作者长期游弋于经济法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其选题、切入点时常给人出其不意之感,视野开阔,言人所未能言。学科边缘与交汇之处往往是学术新的增长点。本书在某种程度上说,确实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历史或法学著作,而是一部学科融合、个性鲜明的立体作品,展现了其作为史家的诸多优良品格。戴逸在《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序言中即认为,张世明教授在语言工具和知识结构上有较大的优势,拥有强劲的学术潜力。作者也认为“单纯的历史研究只是半截子学问,如果再不懂西学,学问充其量只能做到四分之一”。[1]53这可见其对西学的重视。
在本书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者中西会通的写作风格,其对西方理论的精熟,随处可见。然而又非一般性地阅读、翻译西方著作的学人所能相比,而是在阅读原典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西方理论,其理论与历史结合紧密,对历史的认知则大大深化。例如,一般人认为总体史学是对政治、经济、军事诸方面无所不包的历史,而实际上,总体史“是与长时段理论紧密相关的另一层面,也是着眼于时间角度而言的,是一种古今互视的历史观”[1]73。年鉴学派创始人布洛克对此的阐述就在其论述总体史学的那一小段文字之后,“此正是对总体史学精义的准确诠释,只是一般人不特别留心而未审其义”[1]73。诸如此类对原典的细致熟读而得其真知之处颇多,其为学有所本,而非泛泛而论。然而,作者立足于本土去建设中国学术,有着强烈的责任和使命感,认为“在关于中国本身的问题的研究上,如果也不能以绝对优势领先于外国汉学家,那实在是一种耻辱”[1]4。是故,在吸收西方理论、吃透中国传统史料的基础上,《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新清史”,而是中国学人极富个性化特色的“新清史”书写,虽然关注边疆民族、满汉关系,但落脚点更多是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上。
学术创新是学术研究的命脉所在,“不创新,毋宁死”虽然有些耸人听闻的味道,但确如暮鼓晨钟,振聋发聩。按照韩愈的说法,写文章要“惟陈言之务去”,自己讲,讲自己,克隆别人讲过的东西就不成其为独立研究。学术的创新是相对量,一则相对于以往的他人或自己的研究,一则相对于当下研究的体量。以一种浅度的思维是无法创出一条新路的,是无法写出作者自己的神韵和有力度的作品的。学人先学志。作者熟稔西方理论却凛然以中国立场自持,致力于为世界学术界提供一套解释前现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与西方主流学术角胜。目前,主流学术界和普通民众过去往往在潜意识深层受“中原汉族中心论”的影响,考虑问题时多将边疆少数民族置之度外,或者主要是从边疆少数民族社会外部而不是从其内部进行观察和思考,甚至不少在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学者和民众亦不知不觉的受汉族中心史观的濡染而难以彻底摆脱出来。当代中国版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广阔。在空间上,除儒家文化圈之外,我们还应该充分认识藏传佛教文化圈、伊斯兰教文化圈的并存现象。“文化中国是多元的”,尤其在清帝国“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政策的支配下,文化的多元与政治的多元乃是不争的事实。作者倡导“内史论”,并不是要取消“外史论”,而是希冀补充“外史论”、矫正“外史论”的偏失,并通过把“外史论”转变为“内史论”,将研究引向深入。作者强调以互视并观之法寻觅梁启超当年所谓的历史“显微镜”与“望远镜”之间的切换原理,会通“大历史”与“小历史”的历史结构化动态过程,也许应该是我们需要全力以赴的战略突围方向。
戴逸在为本书作序时强调,历史本是业已失去的事情,史学研究的任务不仅要以科学方法揭示历史的本来面貌及其发展规律,并要在总结前人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为人们的现实活动提供借鉴。古人所说的“鉴古而知今”就是这个意思。我们研究历史不可能没有自己特定的立足点,必然是从现实的时空境况出发去回溯历史。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历史视角是存在盲区的。今人既定的立场可能恰恰会导致对于历史的误读。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们往往不太容易看清楚已经逝去的历史背影;另一方面,现代人也可能存在后见之明,而正如俗语所说的那样,千金难买早知道,历史的当事人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而缺乏这种优势,只是在一团迷雾之中上下求索。所以,今人从后往前看,与古人从前往后看是大相径庭的。今人具有事后诸葛亮色彩的从后往前看视野支配下建构起来的历史图景,难免失却在古人从前往后看的视野支配下建构起来的历史图景之本真。我们应该将历史主义的眼光和现实主义的立场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不仅站在当代回溯历史,而且强调虚心涵泳,从历史往后看,力图形成一种总体历史的完整图像。作者所说的这样一种总体史不仅要研究我们“现今视域”中的历史,更要考虑历史当事人的“初始视域”,同情地理解其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旨在从中国内部发现历史的同时具有全球视野,在从今察古的同时由古思今、秉古衡今,“相看两不厌”,实现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双向交叉互视的总体历史考察,以求无隔阂肤廓之论。
三
如戴逸在序言中所说,史料之于历史研究,犹如水之于鱼,空气之于鸟,水涸则鱼逝,气盈则鸟飞。历史研究必须充分占有资料,只有依靠大量的、审慎考证的资料,才能科学地说明问题。历史科学之辉煌殿堂必须耸然于丰富、确凿、可靠之史料基础上,不能构建于虚无缥缈之中。历来著史之难在逐字逐句之坐实,许多人都是以删削为终南捷径,于紧切处不敢上史,故而所述似明实晦,率多苟简。本书取材丰富,涉及档案、官书、笔记、家谱、地方志以及图像等方面,囊括英语、德语、法语、日语等语种文献。本书所引用的资料来源达两千余部(篇),注释近万条,每一条注释均详细注明来源。如本书第一卷第4页中《论治四则》的注释:“魏禧:《论治四则》,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十一,治体五·治法上,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七十四辑,731,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446页。亦见法式善著:《陶庐杂录》,图雨公点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58页。”像这样一条注释标明多处来源的在本书中比比皆是。正如作者自述:“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每一条引述的材料,均达到数遍的核实方敢落笔,不敢稍涉大意。这表现在注释上,许多注释均是一条材料用了几种不同的史源作为铆钉将此紧紧予以固定结实。”[5]861作者在后记中曾说:“在最初修改的四遍之前,我原本将引述清代历朝实录的注释只标明卷次和年月,所以将大量原本已经标注了页码的注释这方面信息为了统一起见予以删除。这本是一种可以说得过去的取巧之法,但后来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我还是不想为士论所薄而嗤其简陋,自誓励节于始,保节于终,决定重新返工,发书检堪,将所有引述实录资料的页码全部加以著录,并一页页地第三次核对实录原文,以对自己负责,亦方便读者。”[5]861作者治史之严谨由此可见。
不过,史料之广泛只是第一层面的要求,史家利用文献,还需严加辨析,去伪存真。作者虽然对于历史理论情有独钟,汲汲于理论思辨和体系建构,但始终把考据学作为历史研究的看家本领。在作者看来,研究历史如果不会考据,就算不上真正步入历史学的大门。为此,作者本着知行合一、躬行践履的治学态度,竭力将传统的训诂、考据方法与西方的历史语言学方法以及新近的话语分析、语言学、知识考古学等相融合,发展传统考据学的方法,有意识地以一种新考据学风格的形成为取向。作者在本书写作过程中涉笔谨言,勤于钩稽,善于考索,披沙拣金,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铢分毫析,剖微穷深,利用考据方法对许多史料进行了辨讹纠谬,可谓一事之疑,求索徘徊,一典之源,反复查核。例如,作者通过考辨认为戊戌六君子之一的刘光第的“第”应为“第”而非“弟”,广泛使用的“刘光弟”乃错误沿袭。正是资料详实,考辨细致,才有煌煌三百万字的厚实之作。
应该指出,仅就作者所资利用的中文材料而言,这些材料大多并非生僻难得。例如,《郑孝胥日记》的出版虽已经将近二十年了,但利用《郑孝胥日记》来研究领事裁判权取得重要发现却肇端于作者。对材料的掌握与融会贯通,充分说明了作者的功力之深、用功之勤。而一般人较少注意之明信片、照片、绘画等材料,亦在书中得以充分利用。在司法场域卷,作者通过解读各类晚清的图像,揭示出当时外国人对于清代法律的形象建构。作者所取资的图像十分常见,很多图像甚至常被编入教科书中。然而,经过作者考证,有些图像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例如,桑德斯两幅清代问案的照片,和《中国的刑罚》一样,常被学界用来说明清代的法制状况。作者通过对当时知县公案、屏风、当事人的穿着等细微之处的绵密考证,充分证明了这两幅照片实乃桑德斯为迎合当时西方人所炮制的摆摄作品。较之桑德斯清代问案的照片,《中国的刑罚》“长期以来被作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不可多得的重要资料”[2]734,影响尤大。作者考证后得出结论,《中国的刑罚》“虽然在国内外图书馆目录中标明作者为梅森,但其中的图画并不出自梅森之手”,书中的图画“全部出自广州的中国画匠蒲呱之手,原本是汉家故物而非产自西方的舶来品,这种画叫做外销画”[2]736。该考证精细认真,甚至可以说令人叹服。作者对晚清图像的解读堪称图像史研究的一个成功典范,而其所从事的法律史“图史互证”研究模式亦将启发后来研究的深化。
总之,《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因其极富个性化的书写,相较当下诸多集体编纂的学术著作,其学术特色十分突出。本书论题新颖,切入角度独特,给读者展现了17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呈现出综合运用史料、理论与材料紧密结合的治史特点,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与学术使命感。作者提出,“应该把握时机产生自己在国际学术舞台上可以立得住的经典巨著”,要“为中国学术的崛起作出自己的‘行动’”。可以想见,其三百万字之巨著必将会给学界带来新的启迪,这也是他本人作为纯粹学者最好的践行。这是中国学人从本土出发,积十七年之功而书写的一部“新清史”,旁征博引,思维飘逸,读来引人入胜。如此一部别开生面之作,值得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其内容,而是新的研究思路与独特的史学书写。考察其个性化的书写有助于我们理解该书的独到之处。
[1]张世明.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第1卷[M].广州: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
[2]张世明.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第4卷[M].广州: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
[3]Jacques Le Goff(sous la direction de).La Nouvelle Histoire[M].BruxellesEditions Complexe,2006,
[4]Wolfgang Fikentscher.Modes of Thought:A Study in the Anthropology of Law and Religion[M].Tübingen:Mohr Siebeck,2004.
[5]张世明.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第5卷[M].广州: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