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转型时期英国突发性事件的特征
2013-08-15陈凯鹏
陈凯鹏
(宝鸡文理学院历史系,陕西 宝鸡 721013;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突发性事件是近年来政府和管理学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是指突然发生并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而需要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①。具体来说它包括突然发生的群体性闹事、骚乱、暴动、公共传染病以及群体性中毒等事件。与普通事件相比,它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危害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
由于突发性事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故往往为社会和政府所忽视,长此以往,其背后所积存的社会矛盾与问题就会不断叠加,成为孕育大的社会动乱或革命运动的“土壤”,因此颇受学界关注。英国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在1971年就研究此类问题的价值时指出,“理由很明显:这些行动永远是剧烈化社会结构里关键性的部分,因为毋庸置疑的,当暴动或革命发生时,社会紧张程度已达到突破点;再说,某些问题除了透过对这种激烈行动的了解是不能弄清的,社会冲突会把某些隐晦不易察觉的事物暴露出来,吸引社会的注意力,同时扩大了我们有关这些事件的资料”[1]导论。对此类事件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社会内部的深层矛盾与问题,从而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从20世纪30年代始,西方学术界就开始关注并研究历史上的骚乱、暴动等突发性事件。1938年,马克斯·布洛芬(Max Beloff)出版第一部关于1660-1714年英国民众骚乱的专著,由此拉开了对近代英国突发性事件研究的序幕[2]1。此后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汤普逊(E.Thompson)、乔治·罗德(George Rude)、布恩·曼宁(Brian Manning)等知名学者先后对近代早期欧洲各国所出现的大众抗议与民众动乱事件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近代欧洲在转型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突发性事件——如食物骚乱、宗教暴乱、学徒暴乱、圈地骚乱等不断进入学界视野,欧洲社会的近代化曲折历程得以再现。而国内学术界对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近代转型时期的突发性事件研究极为薄弱②,有限的研究成果只集中在对某些事件对策问题的分析探讨上,缺少对该时代突发事件整体特征的把握。
16-18世纪末是英国社会向近代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矛盾问题与突发性事件的高发期。特定的历史背景与文化氛围使得突发性事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英国作为近代欧洲较早踏上社会转型之路的国家,其社会内部所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在欧洲具有一定代表性。鉴于国内目前缺乏此方面研究,本文拟以近代转型时期英国突发性事件的特征为中心进行研究,以求教于方家。
一、数量众多,形式多样
“突发性事件”作为社会治安领域的专门术语,虽为现代语境下的产物,但其概念内涵却早已存在于社会内部,历史上那些突然发生的骚乱、暴动、造反、动乱等都可称之为突发性事件。近代早期(从16世纪到18世纪末期)的社会精英往往把那些由一定数量人员参加且有可能对公共秩序构成潜在危害的活动定义为骚乱(riot),那些可能危及统治的则定性为反叛(rebellion)。此时英国治安力量薄弱,暴力风气盛行,对于许多群体事件当局很难掌控应对,为稳定社会秩序与政府权威,近代英国政府曾把3人(后改为2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统一定性为骚乱,并以重罪论处。
近代转型时期英国的突发性事件从类型上来说,大致可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因瘟疫等传染病引起)与群体性突发事件两大类;从数量上来说,群体性突发事件最多。群体性突发事件若按起因来分,可分为经济型突发事件(如圈地骚乱等)、社会型突发事件(如食物骚乱、伦敦学徒暴乱等)以及政治型突发事件(如萨彻威尔暴乱、戈登暴乱等)等三大类。但细究其因,实际上广泛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可谓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结果。
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食物骚乱(food riots)是数量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一种,它广泛出现于16至19世纪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食物骚乱作为典型的社会型突发事件,主要是由食物分配权不公引起,多出现在粮食歉收、食物价格居高不下的紧急时期;事件参加人数多少不等,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因地区而有差异。对于此类事件,英国政府多以安抚、劝说、妥协为主,镇压为辅,多数事件以平息告终。与同时期法国的食物骚乱相比,英国的食物骚乱相对较少,且规模不大,持续时间短暂。学者查尔斯沃斯(Charlesworth)通过研究发现,1586-1587年饥荒期间英国约出现了3-4起食物骚乱事件,1594-1598年12起,1629-1631年30起,1647-1650 年 14 起,1693 -1695 年则有 24 起[3]40-41,18世纪,据学者估计约有128起[4]28。法国仅在17世纪90年代、1709-1710和1764-1768年间,就先后出现了100多次食物骚乱事件;18世纪70年代发生400多次;1788-1789年三级会议前夕,又发生200多次[5]420。从分布上看,英国食物骚乱呈现出地域性的分布特征。按照沃尔特的研究,英国食物骚乱多集中在粮食生产区和那些依靠外部粮食供给的大城市,而英国北部高地和中部地区这些农牧混合地区则食物骚乱出现较少[6]65。
圈地骚乱是发生在英国因为民众反对圈占土地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型突发事件,主要出现在16-17世纪,18世纪走向衰落。罗格·曼宁(Roger Manning)通过对星室法庭案卷的研究,发现在亨利八世(1509-1547)和爱德华六世(1547-1553)统治期间,英国至少发生了75起圈地骚乱;伊丽莎白时期(1558-1603)有88起;詹姆斯一世时期(1603-1625)则达116起。17世纪中后期以后,圈地骚乱逐渐减少[7]84-88。圈地骚乱本质上是英国民众为争取基本生存权而进行的抗争斗争。此类事件参加人员数量不等,持续时间也较短暂,往往出现在粮食歉收、粮价居高不下等危机时刻,如1586年格洛斯特等地的骚乱,1596-1597年肯特、萨默塞特和苏塞克斯的骚乱,16世纪90年代的伦敦骚乱,1607年米德兰骚乱以及1630-1631年英国南部骚乱等,均具有此类特征。
由鼠疫等传染病引起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则主要出现在17世纪中期以前。虽然此间英国所出现的瘟疫不能与中世纪晚期的“黑死病”相提并论,但它长时间周期性爆发(从15世纪持续到17世纪中后期,基本上以10-20年为周期)、爆发时多种疫病相互交叉(其中以鼠疫为主,间杂伤寒、汗热病、流感、梅毒等在内),加之多出现在伦敦等人口集中的大城市,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大。疫病的频发不仅造成英国人口大量死亡,工商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也导致了人心混乱与社会道德的沦丧,被认为是影响近代英国历史发展的重要因素③。
除此之外,英国大城镇还不时出现带有“集群行为”特征的暴乱事件。如16-18世纪不断在伦敦街头上演的暴力排外事件:16世纪反对德国人,17世纪反对法国人,18世纪针对爱尔兰人,事件造成了大量民居和教堂被毁的严重后果;出现在1618、1621、1623-1624、1628-1629年的伦敦学徒暴乱[8]20等事件则无明确攻击对象,他们聚集起来对那些声誉不佳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监狱等进行打砸抢烧,以宣泄对社会的不满;1710和1715年两次发生在萨彻威尔(Sacheverell Riot)的暴乱则带有党派斗争的色彩,事件导火索是托利党人及下层民众对执政的辉格党政府不满引起的,其中夹杂着民众对国教、高额战时税收以及政府债务利息不断增长等因素在内[9];而1780年发生在伦敦的戈登暴乱(The Gordon Riots),则因新教联合会对议会通过的天主教徒救助法案不满引起,最后导致事态失控,酿成持续好几天的民众暴乱,直至政府调集军队镇压,社会秩序才最终恢复[10]。
二、事件参与人员成分复杂
突发性事件作为社会冲突的基本形式,是利益矛盾博弈的重要途径。参与者有时并不仅仅是因为简单的物质利益,有时是出于对权力、资源、观念、情感等控制而参与组织活动。“社会冲突的主要根源是控制他人的主观愿望,资源的不平等占有和强制力量的威胁。人们在主观世界中存在着努力控制他人以便在互动过程中增加自身优势的愿望,由此使得个人之间和集团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相互冲突的倾向;在经济、权力、声望以及在支配精神与情感的生产资料、强制性权力方面都存在着差别,人们为了改善自身的地位和获得支配权,由此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冲突。”[11]118这些都造成了突发性事件参与人员社会成分与动机的复杂性。
以圈地骚乱为例,参与者除了那些因为圈地直接利益受损的租佃农、茅舍农、小农等外,还包括贵族、富农等阶层成员。曼宁通过对骚乱案卷研究发现,1509-1533年中50%的圈地骚乱是由贵族士绅阶层领导的,在1603-1625年这一数字下降到40%。而在1509-1553年间,约有20%圈地骚乱是由“小自耕农和手工业者”领导发动的,但在1603-1625年这一数字已上升到53%。虽然詹姆斯一世时期骚乱数量逐渐下降,但参与者的社会成分却日趋复杂[8]86。食物骚乱的参与者社会成分也极其庞杂。乔治·罗德通过对1730-1848年英国城镇民众暴乱事件的研究,发现事件参与者的成分并不简单,他们并不完全是如某些历史学家所说的流氓无产者——由罪犯、无赖与贫民等组成,而大量是由包括劳工、家仆、工匠与小商人等有一定资产和地位的人群构成[12]60。具体来说,其中既有农民、工人、民兵、志愿者军团,也有修建船坞和运河的外地工人,其中也不乏老人、妇女和小孩。在这些人群中,城乡劳动者往往是骚乱的主力军,而矿工、纺织工、农业工人也是非常活跃的力量。
事件参与人员的复杂性突出地反映了近代早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冲击与君主专制体制的打击下,传统社会结构日趋瓦解,贵族等特权阶层的地位日渐动摇。“贵族们丧失了他们将私人暴力作为解决争端的权利,他们还丧失了当他们认为政府违背宪法时进行反抗的权利。他们丧失了部分免税权,在许多地方他们还丧失了在立法过程中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是一种痛苦的变迁,对某些贵族而言,其痛苦程度足以激起武装反抗”[13]168;乡村手工业者参加骚乱,是因为圈地直接切断了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剥夺了他们传统的山林取薪权、采摘权、打猎权等,威胁到了他们的基本生存。而广大下层民众在人口压力、价格革命以及商品经济的打击下,生活日渐艰难;经济利益的驱动,又使得贵族、绅士、富农等阶层不断圈占土地、牧场及森林等公共资源,下层民众的基本生存受到严重威胁,他们借骚乱的方式来表达对圈地的不满;而饥荒、商业化与粮食商人、磨坊主以及面包商等囤积居奇的投机行为,使得大批以市场供应为来源的民众生活受到了严重威胁。在此社会大变化的背景下,新的社会沟通机制难以在短期内建立,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难以得到有效调整与解决,长期积压,最终以突发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事件人员伤亡少,具有集体行动的特征
近代英国的突发性事件虽然数量众多,类型多样,但总体危害并不是很大。除瘟疫等传染病这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大量的人、财、物损失外,群体性突发事件多数没有出现流血冲突、人员伤亡的惨剧,至多只是有一定的财物损失。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民众绝大多数表现出超强的克制力,在行动时他们往往有明确的攻击目标和对象,活动方式具有明显的集体行动特征,这是这一时期英国突发性事件的突出特征。
所谓“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是指事件参与人怀着明确的斗争目标而发动的针对特定对象、对现行制度并无任何威胁的、组织有序的、持续时间较短的群体突发事件。对英国来说,圈地骚乱、食物骚乱等就具有这样集体行动的特征。在圈地骚乱中,虽然民众对圈占公共土地的贵族、富农等极为愤怒,但他们在进行骚乱抗议时并没有对圈占者的人身发动直接攻击,而是通过破坏象征圈地的篱笆、栅栏等仪式性活动来表达不满,他们力图在合法的渠道下来寻求问题的解决。约翰·斯托曾这样描述发生于1607年米德兰地区的一次3000多名农民参与的骚乱事件:“他们狂暴地推倒和摧毁树篱、填满沟渠,开放他们所有原来是敞开的用于耕种的公地和土地。……这些骚乱的民众尽其力量去弄平和打开围圈的土地,但他们不触犯任何人身、物品,也不采取暴力行动。”[14]129对于这种组织有序的骚乱,汤普逊认为这是英国独特大众文化的体现,民众借此来表达他们对圈地运动的不满,同时警告政府应采取措施维护民众利益,骚乱成为民众表达政治心声的重要途径。而食物骚乱也具有这种警戒作用。事件发生前,人们往往寄信给郡治安法官或向政府机关请愿,要求他们采取措施平抑粮价,否则将导致混乱。在当局无明显反应后,民众才自发行动起来,走上街头,通过拦截运粮船只,攻击粮食磨坊,巡查农场,强迫那些与粮食交易有关的商人、磨坊主、面包主等职业群体以公平价格出售粮食给他们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骚乱虽然声势浩大,但很少出现流血冲突,暴力胁迫只是为了获取低价粮食。面对骚乱者,地方当局只能竭力安抚,充当民众与粮商的调停人,迫使骚乱以和平方式平息[15]。
在汤普逊等人看来,民众之所以敢于采取集体行动的方式表达不满,维护利益,是因为他们坚信自己的行动具有正义性与合法性,他把这种行为观念称之为“道德经济”:普通大众认为粮食市场应该在“父道主义模式”(paternalist model)下公平交易,不应由任何人垄断,哄抬物价,政府也应该负责管束与调配粮食,他们的集体抗争与暴动就是要保护他们享有的这个传统权益。这种观念源自于中古天主教的传统,并在17、18世纪时形成成文法规[16]。乔治·罗德等人也支持该观点,他把民众这些有组织、有理性的集体活动看成是他们与政府的一种政治协商。对民众来说,他们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警告不法商人或者向政府传递某种信息,根本目的不是为推翻现有秩序而是希望维持它。
当然并不是所有群体性突发事件都秩序井然,在特定氛围下,民众有时也会暴露出其阴暗、狂热、凶残的一面,发生于16、17世纪伦敦街头上的暴乱事件中就出现了一定的人员伤亡。暴乱者不仅破坏、抢劫财物,而且也疯狂攻击无辜民众,这使得某些社会精英对民众的群体性活动报以悲观性看法。19世纪法国伟大的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bon)在他那本有名的《乌合之众》中就提出民众都是变化无常的、非理性的和歇斯底里这样的悲观论点[17]21-37。但从总体上来说,近代英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这样的破坏性暴乱活动属于少数,大多数事件中民众还是比较克制、带有理性,因为大多数民众并不是真正为了颠覆现存秩序,而是以此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表达不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骚乱成为英国民众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方式。正是因为民众的克制,使得英国虽然频遭骚乱,但整个社会秩序并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政局长期保持稳定,这是英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多以城镇为主,节庆日居多
从发生地点来看,英国突发性事件多以城镇人口密集地区为主,且在时间上明显集中于传统节庆日或特定政治纪念日。以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为例,英国这一时期的瘟疫等传染病多集中于伦敦、赫尔、林肯、莱斯特等人口密集的大城镇,很少出现在农村。同期意大利和法国的疫病则广泛爆发于城乡各地,地域范围较大[18]21-23。其原因不难理解,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纷纷迁移城市寻找生计,致使城市人口迅猛增加,人员流动加快,与外界的交往日益密切,这些都增加了疫病传播的风险。以伦敦为例,14世纪只有4万人,1500年有5万人,1600年猛增到20万人,1750年竟然达67.5万人。其人口从1500年至1750年增长了13倍多,而同时期全英国人口只增长了2倍多,从220万增长到557万。它的人口规模是英国第二大城市人口的10-20倍,在1750年占到英国总人口的11.7%[19]157。这些都为传染病的流行提供了条件。社会内部的贫富分化,使广大社会下层民众处境日渐艰难。他们生活贫困,住所拥挤、肮脏,这些都为疫病的滋生与传播提供了合适的温床与路径,这成为近代英国大城市瘟疫频发和死亡率高的主要原因。
群体性突发事件也多发生于大城镇,因为这里人口多,一旦起事,容易得到处境相同者的支持;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治所多集中于此,发动骚乱能够及时引起政府官员的注意,容易达到表达不满、反映民情的效果。汤普逊指出,大城镇往往居住着王室、官员与教士等显贵人物,他们在传统父权制观念的支配下,负有对广大臣民提供庇护和救助的社会义务。在中世纪的饥荒年代,政府往往从父权制观念职责出发,常采取诸如打击囤积居奇、限定最高粮食价格等措施来帮助民众度过难关。进入近代以后,许多民众往往从传统经验和观念认识出发,继续认为王室和贵族有在危急时刻救济民众、干预物价的职责和义务。正是因为统治者身上肩负着对民众的神圣职责,所以在危机时期,每当政府没能及时采取措施救助或干预时,民众往往通过在城镇组织骚乱活动来提醒政府履行其职责和义务[20]。
从时间上看,传统节庆日(如忏悔节、五朔节等)和特定政治纪念日往往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多发期。如16、17世纪反复在伦敦街头上演的学徒骚乱和暴乱事件,多集中于五朔节、忏悔星期二等传统宗教节日;1714-1722年英国北方所发生的57次詹姆斯党人动乱,多选择在特定政治纪念日时发生,如乔治一世登基日10月20日、乔治一世生日5月1日、查理二世生日及他返回伦敦的纪念日5月29日、詹姆斯·弗朗西斯科的生日6月10日等特定日期[21]123。因为在节日前后,城市公共节庆活动较多,民众可以暂时放下手中的工作,喝酒聚会也比平常多了,部分民众容易在酒精的刺激下因为琐碎小事而发生冲突,进而酿成群体性暴力活动。对于这类事件,官方有些习以为常,除非情况严重,才采取措施对暴乱者进行抓捕,但最终也仅限于缴纳罚金或进行人身监禁等处罚。对于节庆日的暴力活动,学者娜塔莉·戴维斯指出,这不仅带有批判统治者的功能,还具有将集体暴力合法化的作用[21]152-188。而彼得·伯克也认为,狂欢节庆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集体抗争[22]242-245。发生于 16、17 世纪的伦敦暴力排外事件和骚乱事件,就多选择在忏悔星期二(Shrove Tuesday)前后发动。据统计在斯图亚特王朝早期,从1606年到1641年,35年间就发生了类似事件24次。从破坏程度来看,伦敦学徒骚乱事件的粗野和暴力程度远远超过同时期的法国和意大利城镇[23]537-557。其实在节庆日发生突发事件并不是英国社会所独有,在当时欧洲这种现象比较普遍。1640年,马德里犹太人大屠杀事件就是出现在当年的巴塞罗那基督圣尸节宴会(The Feast of Corpus Christi);1572年,发生于巴黎的圣巴托罗缪大屠杀(The Massacre of St Bartholomew)也是出现在重大宗教节日前夕[24]。直到18世纪,伦敦市民还会善意提醒那些外来游客在宗教节日前后天黑时间尽量少出门。
突发性事件的频发,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近代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从长远来说并没有动摇英国社会的基础,也没有使事件演变成大的革命运动的导火线,笔者认为这与英国政府处理事件的方式有着密切关系:首先,英国政府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并没有一味地采取简单粗暴的镇压手段,而是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使事件处理“轻描淡写”。这种策略虽然简单,却非常实用,民众的不满情绪借此得到适当宣泄,紧张的社会矛盾得到暂时缓解,起到了社会减压阀的作用。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所指出的那样,在一定条件下,“冲突经常充当社会关系的整合器。通过冲突,互相发泄敌意和发表不同的意见,可以维护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25]144。其次,在突发性事件压力之下,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社会内部的矛盾问题。为稳固政权,政府开始在制度层面进行相关的调整、改革与建设,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出现而威胁统治。如为应对食物骚乱,政府在危机年代采取了诸如禁止粮食出口、打击囤积居奇、严禁哄抬物价、颁布政令大全、加强济贫救助等法令措施,逐渐形成了一套应对饥荒的机制;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也推动了英国防疫应急机制的建设;与此同时相关的社会救济制度也逐渐构建,从都铎王朝到斯图亚特王朝末期,经过多年发展,到17世纪初期,英国的国家济贫体制逐渐形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突发性事件推动了近代英国社会的制度建设。
注 释:
①关于突发性事件的定义有多种说法,本文依据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界定:“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本定义涵盖紧急事件、危机事件、灾害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或者集群行动等称谓,概念内涵比较宽泛。
②参见周立红的《论1740-1800年英格兰食物骚乱》(《史学月刊》2005年第1期),董昌鹏、刘金源的《论工业化前夕英国的劳资冲突及国家干预(1700-1760)》(《历史教学问题》2011年第2期)等文。
③保罗·斯莱(Paul Slack)克对此曾有过深入研究,参见其著《The Impact of Plague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年版;国内学者邹翔的《近代早期伦敦鼠疫的社会危害》(《鲁东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洪庆明的《1450-1650年英格兰人口运动探析》(《世界历史》2001年第2期)等对其亦有涉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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