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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址的地理标志保护探析——以自贡的文化遗址为例

2013-08-15张金泽

关键词:原产地遗址标志

支 果,张金泽

(四川理工学院 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四川 自贡643000)

中国加入WTO 之后,随着TRIPS 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地理标志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并引起人们的日益重视[1]。WTO 的TRIPS 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地理标志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保护,各国也竞相制定了一系列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法律。我国虽然涉及对农产品、食品、中药材等方面的地理标志保护有所研究,但对文化遗址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特别是通过对一些独具特色的文化遗址的保护研究,抽象出我国整个文化遗址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制尤为重要。我们应加强对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私法保护的角度进行探讨,寻求对文化遗址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途径,使之更好地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

一、我国文化遗址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基本现状

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历史文化资源造成破坏的事件屡有发生,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往往是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容易遭受破坏的时候,除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北京的皇宫,颐和园,长城等得到比较好的保护外,我国一些地方的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大量的风雨侵蚀,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各种人为破坏,一些不合理的旅游过度开发利用,屡禁不止的各种文物盗掘、劫掠活动,对文化遗址造成了极大的破坏[2]。

我国应加强对文化遗址的保护,除了防控自然侵蚀和人类过度开发外,还应加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然而,我国在对文化遗址的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地理标志基本概念使用较乱、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界定模糊、监管部门之间的管理冲突等方面。

第一,地理标志的概念混淆。在一般情况下,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志的含义是指2001年修订的 《商标法》第15 条第2 款所反映的内容,但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和不同的立法过程,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所反映的地理标志概念不同,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提到原产地标记,但却没有明确界定其含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4 条所提到的原产地标记,其意义不仅涵盖了国家原产地标记,又包括了地理标志,概念是不明确且容易引起歧义,这样,阻碍了保护地理标志权利的工作开展,也不利于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相衔接。

第二,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界定模糊。根据TRIPS 协议的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使用不当构成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不当方式作产品称谓、使用说明,以其他不当竞争方式使用等。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不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与此同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规定:禁止伪造、冒用“产地”及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文件均未阐明“使用不当”的具体构成要件。因此,目前法律文件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界定上的模糊性,很难确保有关法律得到有效地执行,也不能体现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有效性。

第三,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管理冲突。多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办公室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原产地证书。而根据2005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是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审核的应用,并验证成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和产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实际产品标注。两个地理标志在同一时间,存在着不同的行政审批程序,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管理冲突。

第四,对地理标志违法侵权行为的追惩不力。任何法律对违法行为的追惩,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对守法行为的肯定。TRIPS 协议第5 条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会员须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程序,取得了一定的最低要求。我国也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现行法律规定使得它被禁止,以非法使用唯一的或类似的条款,在刑事处罚后保护地理标志,缺乏与其他概念地理标志和组织与个人的地理标志保护之间关系规定的职责分工等,这将导致无论是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保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困难。而对于那些不予批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给予刑事法律依法保护是不切合实际的[3]。

二、特色文化遗址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以自贡为例

(一)自贡的文化遗址保护的得与失

自贡市是闻名世界的“千年盐都”、“南国灯城”和“恐龙之乡”,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自贡现存的西秦会馆、燊海井、富顺文庙、荣县大佛等丰厚的井盐历史文化遗址,无不构成了这座城市的文化特质。自贡数目众多的井盐文化遗址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科学价值和观赏价值,理应加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自贡市地处内陆,经济发展滞后,社会生活相对封闭,很长一段时间,由于观念的冷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导致标识地域文化特色符号的自贡地理标志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我们欣喜地看到自贡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逐步受到重视,地方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逐渐显现[4]。从四川省的大环境看,到“十一五”规划,全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质量要提高。在省委、省政府的综合布局下,国家一般管理、质量监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将做大做强。在四川省的主要产品特点和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促进茶的资源优势,加强中国传统药材、牲畜和家禽、水果、蔬菜、粮油、食品、饮料、酒、民间艺术和工艺品等特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加强建设系统的地理标志、监督和管理,加强制度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功能,加强市场开发和保护产品的后续监管工作,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5]。每个城市地方也积极向当地政府提供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规划,加强各地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在这一大背景下,自贡市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有序推进,2010年11月自贡市富顺香椒酱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现了自贡地理标志保护零的突破,并为未来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天车香辣酱、火鞭子牛肉及其他名优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自贡逐渐步入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发展的良性轨道。

(二)对地方文化遗址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与保护对策

因为受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大气候影响和自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制约,目前以盐业历史文化为主基调的自贡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地理标志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上,基层政府的责任意识不够强,市民参与度不够高。第二,保护定位不准和保护方法陈旧,公众对盐业历史文化资源的全面保护认知较差。第三,保护管理制度缺失,监管不力。第四,在保护实践中,宣传滞后,存在重利用、轻保护及重开发轻管理的倾向。第五,在理论研究、文献梳理方面,缺乏“自贡盐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保护”的系列专门成果,制约着盐业历史文化保护的发展[6]。在实践中,自贡的文化遗址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以自贡千年盐业历史文化的积淀和见证的文化遗产西秦会馆、燊海井等代表为例,自贡市内很多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正在无偿和无序地使用西秦会馆和燊海井的商标,例如,西秦会馆已经被网络注册为盐都杂谈社区的网络名称,该网站涵盖的自贡风貌、人才交流、旅游休闲等内容均冠有“西秦”二字,依靠西秦会馆在盐业历史文化中的重要历史地位和知名度,该网站在自贡市乃至四川全省都有极高的点击率和注册率,并成功吸引了相当一批广告商,为该网站带来了极大的财富。此外,以西秦会馆命名的茶楼、茶坊等休闲场所更是数不胜数。无偿使用燊海井标识的产品和服务十分普遍,相当一部分自贡本地产品、特色小吃均在商标或者包装上含有燊海井的字样或者标印燊海井的天车图案,自贡久大盐业公司在旗下的多款保健盐类产品中均使用了燊海井的名称和相关图案,刀刀爽系列牛肉产品的外包装大量使用了燊海井的天车图案,天车牌香辣酱更是把代表燊海井具体形象的天车堂而皇之的用作了产品名称[7]。因此,自贡市可以尝试依靠现有行政法规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对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如可以由自贡市工商局和质监局为主导,把西秦会馆、燊海井等典型文化遗址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在严格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的前提下,授权或许可自贡市内的名优产品、服务、艺术品等使用,让文化遗址体系的品牌形象更加突出,更好的保护发掘盐业历史文化遗址的经济价值,从而达到保护、利用和开发的目的。实行文化遗址的专门法保护和商标法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能够更好的保护文化遗址,促进地方文化遗址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三、对文化遗址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从上例分析可以看出,文化遗址是城市的名片,以其独特的魅力展示着城市的文化底蕴,妥善保护好文化遗址,鲜明的展示城市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这个意义上的商标,也称为原产地标志,显示出在领土内货物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该地理起源的一种象征[8]。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TRIPS 协议第22 条第l 款提出了地理标志的概念:“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9]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文化遗址作为特定的地理标识,对其保护的途径和方法可以借鉴各国好的经验,不断开创多种全新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

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有很大的差异性,美英作为商标法律保护模式的代表,将地理标志的监管法律体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来加以保护,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地理标志是未经开发具有经济潜力的宝藏,属于重要的知识产权。我国《商标法》第16 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文物和特定区域的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象,可以寻求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事实上,很多传统的民间文学和艺术、工艺品等的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人为因素密切相关[10]。文化遗址的利益具有公共服务和公共财产的属性,使文物可以模拟传统的民间文学和艺术、工艺品等,通过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商标注册保护。集体商标属于一个集体,由这个集体的成员共同使用。由于文物具有公共财产性质,文物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的所有居民,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授权特定的文化遗址商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11]。

(二)专门法保护模式

专门法保护,是指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方式。法国是研究最早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国家之一。如法国于1919年5月6日颁布的法律《原产地标志保护法》,确立了原产地命名制度。该法明确规定盗用原产地名称(即地理标志)属非法行为[12]。该法明确规定盗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起源是不道德的行为。这种专门法立法模式,考虑到了地理名称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业产权的特性,并赋予国家的起源名称与特定运营商的原产地范围内的独家使用权,并赋予权利人强有力的保障权利。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是指对市场上使用地理标志保护的行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的一种方式。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和惩治假冒,滥用的行为,保障合法用户的权利和利益。世界上如瑞典、日本就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的模式的代表,即他们对侵犯地理标志构成的不公平行为竞争加以禁止。这种保护模式强调的假名字的起源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着眼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地理标志保护消费者的利益[13]。通过特别立法保护,不仅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和具体程序,并更好地与TRIPS 协议相一致,发挥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灿烂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遗存了大量的文化遗址。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家经济已经不可逆转地融入了世界经济大循环之中,为适应世界文化遗址保护的大趋势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总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文化遗址保护体系,从每一个地方的文化遗址保护做起,采用既包括防控自然侵蚀、人为破坏在内的物质性保护,更应包括地理标志保护在内的非物质性保护等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对文化遗址保护的力度,从而较好的实现文化遗址的科学有效的保护与利用,提升文化遗址的市场竞争力,使辉煌灿烂的优秀历史文化资源,为建设民主富强文明的美丽中国添光增彩。

[1] 蔡宝刚.WTO 的TRIPS 协议与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学海,2003,(2):26.

[2] 陆建松.中国大遗址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政策思考[J].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32.

[3] 黄永衡.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学分析[J].中国标准化,2010,(6):8.

[4] 赵丽丽,南剑飞.自贡盐文化遗产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盐业史研究,2010,(1):16.

[5] 中国质量新闻网.四川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继续领跑全国[N].中国质量新闻报,2011-01-04(4).

[6] 云虹,梁雁,陈琪,张少会:比较研究看自贡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66.

[7] 程龙刚.自贡盐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研究[J].中国名城,2011,(8):35.

[8] 黄永衡.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学分析[J].中国标准化,2010,(6):21.

[9] [法]多米尼克·菲莉奥.中法商标法律讲座选编[C].北京:经济管理出版,1991:156.

[10] 王莲峰.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66-69.

[11] 崔建鲁.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J].学理论,2011,(33):27.

[12] 李丽婷.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保护制度探讨[J].丝绸之路,2004,(2):18.

[13]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J].工商行政管理,200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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