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2013-08-15张涓娟宁波大学法学院
■张涓娟 宁波大学法学院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我国《公司法》本着回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为宗旨,允许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一种新兴的市场经济主体,它具有比普通公司更多的优势。其独特的治理结构优势主要表现在投入资本较低,设立更为便捷,管理成本相对也会比较低,这种结构既有利于鼓励公民的自主创业,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然而,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却经过了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了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指企业内的不同制度安排。对于我国传统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一结构集中国外相关公司法上的主要部分,在公司内部针对权力的划分采用了民主的方式。譬如股东大会是通过法定程序将股东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而监事会则监督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运作。这三权分立的结构是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标志。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一人公司由于其产业的一元化,其治理结构当然与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有较大的差异。它的出现势必会对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挑战。
一、一人公司特征与缺陷
一人公司的特征很多,但是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根本特征:
1.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这也是一人公司最基本的特点。
2.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一人公司同传统公司一样也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有属于自己的名称住址。
3.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特殊性。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此外,董事会和监事会也不是法定必设机关。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导致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不像传统公司一样有强制性要求。
4.一人公司中股东是兼有所有者和经营者两重身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只有自然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大多是同一人。而做为公司仅有的股东,它拥有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可以做出符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决议,甚至是自己监督自己。正是由于此种特征和情况的出现,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有自己的特点才能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二、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1.一人公司股东会的建议。一人公司一般没有设立股东会,只有一名股东,由此一名股东做出股东会决议。在一人公司中,股东会职权仍应由该惟一股东来行使,一人股东出席会议即公司全体股东出席会议,为了使一人公司的股东会发挥其应有的做用,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第一,应强化一人公司由其惟一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因一人公司仅有一位股东,在股东会召集、决议的程序上,应加以简化并建立相应的书面存档制度。日本学界多数学者认为,当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是股东大会全体股东都一致出席了,股东会就算有效成立,其决议也是有效的。此种观点仍然可以适用于一人公司,我国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一人公司只由单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限,但单一股东不允许再将该权限委托给他人行使,任何股东会决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载人公司记录簿。
2.一人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笔者认为,一人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由单一股东来担任执行董事,公司再聘任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经理。由于外聘经理是公司的特殊雇员,可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业务执行。最重要的建议是一人公司的治理中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将独立董事做为公司治理结构内生性的制度。独立董事的作用就应该更倾向于监督董事会,以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益者。当然,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的一个很关键的条件是他必须有实际职权并附以相应的责任。我国目前独立董事被诉的风险时时存在,依法限制独立董事的责任很有必要。
3.一人公司监事会的建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设立目的是在于弥补公司股东会监督的不足,它是公司自治监督的重要机制。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现行的监事会却很难发挥其效用。为了解决监事会独立性无法受到保障的弊端,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关于独立监事的相关规定。根据日本等国家的做法,独立监事的职责仍是对董事会的工作以及公司的财务实施监督。在笔者看来,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的独立监事可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从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另外,独立监事不得由与唯一股东有特殊关系的人员担任。
三、结语
一人公司由于其设立便捷,吸收社会资金的优点,使其存在对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其股东的唯一性导致一人公司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为了使一人公司健康发展,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做用,必须严格贯彻“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以达到一人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市场交易安全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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