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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背景下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3-08-15宁晓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商场现代化 2013年24期
关键词:条款市场经济价格

■宁晓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WTO背景下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法律问题探讨

■宁晓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WTO背景下我国企业频遭国外反倾销调查。本文从反倾销的基本问题入手,详细阐述了我国遭受反倾销法律成因和法律对策。

反倾销 WTO法律对策 反倾销条例

我国产品在国外遭遇的反倾销起诉逐年急剧攀升。早在2009年世贸组织的资料就显示,我国成为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面对越演越烈的的国外反倾销战,我们如何进行有效应对?笔者认为,应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WTO背景下反倾销的基本问题

1.法律视角下的反倾销定义。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针对进入本国的倾销产品可以征收一定幅度的反倾销税,是保护进口国免遭倾销对本国产业冲击所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WTO《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反倾销是进口国内遭受损害的产业可以向本国主管机构提出申诉,按照一定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以及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

2.WTO规则认定反倾销的标准。WTO《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倾销的认定要经过三个步骤,也就是走三个基本程序:第一个程序是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价值主要由产品在出口国的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三者确定;第二个程序是出口价格的认定,确定出口价格可能采用真实价格、首次转售价格和合理价格三种方法;第三个程序是倾销幅度进行准确判定,界定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和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研判。

反倾销是进口国产业在面对倾销不当行为时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为了本国利益,滥用反倾销条款,这是借用反倾销的幌子干阻碍别国产品进入该国的市场勾当。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别国滥用反倾销条款,阻碍我们国家产品进入该国市场。

二、WTO背景下我国遭受反倾销法律成因

加入WTO以来,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遭受反倾销起诉的案件和最终裁定的数量最多的国家。WTO背景下针对我国反倾销的呈现新特点:发起调查的国家呈现逐年增加的势头;发起调查的国家比较集中;涉及的产品呈现扩大势头;反倾销措施趋向强硬。事实上,受到不正当“反倾销”调查和惩罚极大危及我国产品的出口,甚至导致该产业的遭受几乎灭顶之灾。2012年7月始的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如2013年7月中国与欧盟未能达成解决方案,欧盟启动反倾销措施,中国的光伏产业将遭受灭顶之灾。

1.我国的反倾销法不完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反倾销法国内立法起步很晚,直到2001年我国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囿于我们国家的反倾销的经验不足以及诸多现实问题,我国的反倾销法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不足。如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反规避条款: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本条款就过于简单,缺乏具体操作性。

2.企业因缺乏WTO规则的法律意识,对反倾销应诉不力。中国企业由于对WTO规则不了解和不会应用,在应对国外发起的反倾销诉讼出现令人痛心的现象,有不少企业根本就不应诉或消极应诉。有些企业虽然会进行应诉,但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应诉很不得力,造成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易于成功的错觉,助长了其肆意妄为对华反倾销的气焰。如2003年美国对我们国家木制卧室家具的反倾销案中,130多家应诉企业中,就有至少74家企业没有应诉,还有许多应诉企业应诉很不得力,如有一家应诉企业,对美国商务部预先选定的销售发票不予核查,甚至美国商务部暗示提交给该企业的资料有问题,这个企业还依然不予理会,最终裁定得到接近百分之二百的高税率。

3.“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政策歧视。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与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密切相关。由于中国被欧盟和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计算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格时不使用在我们国家内的市场销售价格,而选择替代国(类比国)方法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口国根本不考虑我国与替代国的生产要素成本更低而生产的产品价格更低的现实,而强行认同我国出口产品倾销,这也是我们国家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法律对策

1.完善反倾销法。我们国家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已经日益暴露它的不足,政府应该积极着手反倾销立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提升反倾销规则法律的层次;增加易界定和操作的公共利益考量条款;增加操作性的反规避条款;建立我国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最终使我们国家构建有效反倾销法制体系屏障。

2.增强企业法律意识。鉴于我国有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如何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国家和政府应该对这一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帮扶和救济工作,使企业真正转变观念,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应诉。

3.“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出路。“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在我们还有一段时间长期存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并不是无能为力,可以主动出击,多管齐下:多方谈判,扩大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国际力量和声音;加快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早日赢得美国和欧盟等西方国家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积极抗辩,选择有利的替代国(类比国)。

[1]李铁铮.家具反倾销案的得与失[N]经济日报.2005-6-3.

[2]丁伟,石俭平.中国反倾销立法新近修改之评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05).

[3]陈明聪.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D].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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