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2013-08-15杨锦
杨 锦
(中共凤城市委党校,辽宁 凤城 118100)
一、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定义、起源
(一)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定义
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几乎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最有力的措施。因此,国内外的许多专家学者发表了大量的著作、论文研究财产申报制度,他们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定义界定不同,但不外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报的时间、对象及公开等。财产申报制度定义是: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的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奉公,防止非法获取财产[1]26。
(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起源
1.国外起源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此后,由于英国在选举中出现严重的贿选问题,这引起了英国各阶层的普遍不满,为了消除这种不满,英国在1883年出台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的法律。美国在众议院议长吉姆·赖特接受了朋友14.5万美元的馈赠没有进行申报被迫宣布辞职后,通过了《腐败行为法》、《政府行为道德法》以及《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三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随后,法国、巴西、罗马尼亚、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等地也开始实施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财产申报制度逐渐超越了单一的国家、地区,呈现出明显的世界性。
2.国内起源
在封建社会就出现了财产申报制度的雏形,在《三国志.诸葛亮传》中就记载了。“初,亮自表后主曰:‘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弟衣食,自有余饶。至于臣在外任,无别调度,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别治生,以长尺寸。若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及卒,如其所言。”在《资治通鉴》-卷第116回中记载:“十一月,壬午,魏主嗣遣使者巡行诸州,校阅守宰资财,非家所赍,悉薄为赃。”,但这只是由于个别统治者出色的管理能力所决定的,并没有形成体系。而我国在建国初期由于国民经济水平比较低,官、民一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不具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条件,也根本不需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但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造成贫困差距逐渐加大。因此,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经济、政治条件都已经成熟,从1995年到2010年这15年间,我国一共出台了三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政策性文件,但是没有出台财产申报的法律文件,这是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一大缺失。
二、在我国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一)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我国反腐机制的完善
腐败发生的源动力,也就是根本原因是领导干部的趋利心理,而财产申报制度,是将其财产进行申报、公开,使那些通过非法途径得来的财产及时暴露出来,可以有效地遏制贪赃枉法的行为。同时,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阻止腐败发生的最有效的“防腐剂”,财产申报制度的三个最主要的程序就是申报、核实、公开,核实有对领导干部申报的财产监督的作用,可以及时、有效地掌握领导干部的财产变化情况,也就是说只要有领导干部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钱财,那么他的财产就会发生变化,而有监督责任的机关就会根据财产的变化及时采取行动,使那些有不法行为的领导干部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邓小平等领导人都认为建立和谐的干群关系有利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我党解决干群之间的矛盾、处理好干群之间的关系、巩固我党的执政地位。“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2]52。由此可以看到我们党最大的优势是党员干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而最大的危险则是党员干部脱离群众。因此,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
(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领导干部民主意识薄弱,缺乏公权认识
现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干部阶层自身不支持,主要分为内、外两个原因:(1)从内因上看,是领导干部自身民主意识薄弱,缺乏对公权的认识。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针对腐败行为防范的,而我国几千年来倡导“德治”统治,提倡官员提高自身的修养,不需要旁人监管,这样在我国长期以来就形成了一种“官本位”的思想,认为领导干部是老百姓的父母官,不需要人民群众来监督自己。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人民群众给予的,应该对群众负责,受其监督。因此,从内因上来看领导干部民主意识薄弱,缺乏对公权的认识,导致我国没有建立财产申报制度。(2)从外因上看,利益的驱使导致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遭到反对。财产申报制度公布的是领导干部的财产,因此,它建立的最大阻力不是人民群众,而是干部本身。官员们害怕公开自己的财产,导致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遭到反对。
2.公民自身缺乏民主理念和监督意识
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才提倡民主理念和监督意识,在这之前,人民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剥削和压迫之下,就形成这样一种理念:好的领导干部就是自己的再生父母,他们从内心深处寄希望于自己能够遇上一个好的父母官。人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而领导干部的权利是自己赋予的。因此,公民自身缺乏民主理念和监督意识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没有建立的另一个原因。
3.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财产申报的文件一共有3部,现在施行的2010财产申报《规定》和之前施行的1995年的《规定》和2006年的《规定》它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它们在性质上属于政策性文件,迄今为止,我国的财产申报仍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那么它的强制力就会大大削弱。因此,只有制定财产申报法才能保证在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4.在实施过程中财产的性质和价值难以界定
在财产申报实施的过程中,有些财产的价值需要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这就给我国的办案机关带来很大的难度,像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件中,厦门海关副关长接培勇喜欢书画,赖昌星为了拉拢接培勇,从北京购得一套价值人民币6万多元的《毛泽东评点二十四史》,空运到厦门送给他,在案件的调查中,被查处的官员以不知道书、画的价格为由进行搪塞,给调查机关的调查增添了难度[3]35。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
首先是要进一步推进公开。在2010年7月11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公布后,明确规定申报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情况,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财产公示制度已经迈出了一大步,现在只剩下一小步了,这一小步就是公开。而财产申报后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开是民主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和必然选择,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公示、公开可以逐步推行,如我国可以先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在本系统内部公开;在相同级别的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公开;对新任职的公职人员进行公开或者是在腐败较少的部门进行公开等[4]27-28。
其次是推进立法。我国从建国到现在仅有3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文件,现在适用的2010年《规定》以及之前适用的1995年《规定》和2001年《规定》都属于政策性的文件,并不属于法律文件,迄今为止,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仍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造成了我国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具有灵活、针对性强的特点,但是缺乏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造成了许多问题无法解决,不利于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长期发展,要完善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必须由我国的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抵触情绪,使我国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建立起来。
再次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在2010年的《规定》中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的财产进行申报、核实,但是没有规定公示、公开及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这成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没有建立的另一重大障碍。财产申报制度申报的是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要想保证它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根据国内、外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借鉴以下的配套措施:实行金融实名制、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采用信用卡等信用交易方式、大额金融交易实行交易报告制度等。这些配套措施的完善可以有效地监督领导干部的财产变化情况,有利于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1]姬亚平.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J].行政法学研究,1993(4).
[2]扈树生,张学军,邓小兵.密切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J].今日中国论坛,2009(4).
[3]邬思源.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化的现实困境与前瞻[J].兰州学刊,2006(3).
[4]薛 梅.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的进展及前景[J].新视野,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