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期文书档案管理近代化初探
2013-08-15刘迎红
刘迎红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1)
辛亥革命不仅推翻了封建帝制,宣告中国长达千年封建统治的结束,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而且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在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使档案管理工作性质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开启了我国档案管理的近代化之路。辛亥革命时期文书档案管理的近代化转换,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民主平等观念在公文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彰显
南京临时政府理想的政治原则,也是临时政府的一个宗旨,就是把民主的精神运用于共和政治的新生活之中“尊重人权、贵贱平等、意志自由”这些都是共和思想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成为南京临时政府文书档案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孙中山在建立民国政权之初,以大总统令的方式通令各部暨所属:“今临时政府业已成立,所有行用公文程式,亟应规定,以期划一,而利推行”,开始着手改革文书档案工作。
首先,制定新的公文名称。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制、诏、敕、旨、奏等代表皇权至高无上、官贵民贱的封建文种被彻底废除,并把多达80余种的封建公文文种简化为9个文种,即:呈、令、谕、批、示、公布、状、咨、照会,以上各类文种分别规定了作者和使用场合。尽管保留下来了“谕”,亦非封建帝王的使用专利,各级公署职员对于人民均可用令或谕,谕的使用已相当普及化了。这在我国文书史上是一个创举,它不仅从内在的体制上废除了繁杂紊乱的封建公文文种,而且给后来的公文文种改革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改变称谓。称谓看似小事,却反映出人们的等级观念,与民主共和、人人平等的宗旨背道而驰。为此孙中山特发《临时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明确指出:“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阶级,何取非分之名称?查前清官厅,视官等高下,有大人、老爷等名称,……嗣后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则曰先生、曰君,不得再沿前清官厅恶称。”即官府之间不准再用“大人”、“老爷”的称号,官吏相互称呼对方的职务名称。同时废除了与此相连的跪拜礼,使文书档案工作面目为之一新。
再次,公文纸式变革。封建时代的公文用纸,其颜色、图案、纸幅大小,都有着严格的等级划定。尽管南京临时政府并未对公文用纸的颜色、质料做出基本规定。但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现存南京临时政府档案来看,大总统、中央各部、地方各省的所有公文,皆用白色纸张,纸面均无图案。且纸幅大小、公文书写位置、公文折叠方式也大致趋同,公文标识身份等差的功能逐渐消失,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
此外,南京临时政府各部门制定了办事程限,《财政部办事通则》规定:“各厅司除紧要公文即时赶办,或重大总是尚待研究外,其余各种事件应限定日期,当日挂号,次日呈阅发科,第三日办稿,第四日送稿判行,第五日清稿发送,自收文至发送,不得逾五日。”公文在受理之后五天内办理完结的规定,改变了封建时代行政机关的拖沓作风,反映了临时政府快速、高效的办事效率。
二、确立了档案法规新的发展格局
南京临时政府在存续的短短几个月时间内,颁行了10余个文书档案法规,其中总统府公布的有:1912年2月15日《总统府收发处通告》;1912年2月14日《总统府秘书处设立掲事处的广告》;1912年3月2日《临时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1912年3月7日《临时大总统关于各部局等互相咨商文件统应直接办理令》;1912年3月21日《临时大总统复蜀镇抚使解释公文程式署名的电》。各部颁发的法规有:1912年1月26日,《内务部颁发公文程式咨各部文》;1912年2月27日《内务部拟定公用折及封套式样咨各部暨各都督文》;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承政厅及各局办事规则》、1912年3月12日《财政部办事通则》;1912年3月13日《内务部关于江宁巡警厅对引用公文程式质疑的往复函件》。上述法规,虽然从绝对数量上看较为有限,但意义重大。
其一,档案法规摆脱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结构体系,打破了中国古代档案法规长期包容于国家法典的传统,开创了档案法规以独立的、专门化行政法规面貌出现的新局面。一方面,履行着不同职能的各个行政机构有权制定本部门的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并加以实施,制定了一系列含有自身单独调整对象的法令和制度,档案法规已跳脱被统括于国家律法之中的原有框架体系;另一方面,文书档案管理的一切规定及实施,纯粹以行政法规的面貌出现,突破了古代所有法律关系统统被纳入刑罚体系,所有档案管理的相应规定都以刑罚来保证实施的范畴,档案管理内容已被正式纳入行政立法的范畴之内,档案法规专门化蔚成大势。
其二,禁止刑讯。我国封建时代对于档案事务中出现的任何错误、疏漏及故意违法行为的处理,都是以刑问罪,滥用刑讯、草菅人命是封建时代的突出表现。在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关于禁止刑讯致内务司法两部令》中,孙中山命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再次发布命令,“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主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从而根除了古代法律的专横野蛮、株连无辜、刑讯拷问、无视公民的基本人权以及种种不人道现象,建立起了尊重并维护人的尊严的价值机制。可见,辛亥革命时期的档案法规体现了与封建时代迥然有别的档案法规人性化的追求。
三、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诉求
从文书档案工作角度考察,社会主体的人的一般的直接社会权利主要是知晓国情,作为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根本。保护民权平等,是倡行民权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公民权利的尊重,集中体现在档案文献的编辑公布上。
早在武昌起义前,革命党人为了有效地宣传革命思想,曾经采取汇编公布档案的作法,如在《革命方略》中,就汇集了《军政府宣言》、《军政府与各国民军之条件》、《招军章程》、《招降清朝兵勇条件》、《略地规则》、《安民布告》、《对外宣言》、《因粮规则》、《招降满洲将士布告》、《扫除满洲租税厘捐布告》等十一篇档案文件。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成立伊始,非常重视档案的编辑公布,如南京《临时政府公报》,从1912年1月29日,每日一期,一直出版到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南京临时政府结束时为止,截止到4月5日公报停刊,前后共出58期,其内容包括:法制、令示、纪事、电报、抄译外报、杂报六类。除了南京临时政府利用《公报》发布文件和公布档案外,教育部编辑出版的《文教》杂志中《法令》、《文牍》这两个栏目事实上也属于档案公布的性质。
实际上,《临时政府公报》等既是一种公布档案的形式,也属于一种档案利用的形式。因为大总统及各部发行的具有通行性质的公文,都要刊登公报,使全民知晓。通过向社会民众公布档案文件,革命党人一方面揭露清王朝的反动腐朽统治,一方面积极宣传革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不仅阐明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武装反清的基本方略,同时表达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宏伟蓝图。这些档案的公布,对动员群众,鼓舞革命党人的士气,瓦解敌人,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辛亥革命时期档案文献的编辑、公布与利用,在清末档案公布与利用扩大的基础上,又赋予了新的时代精神。《临时政府公报》本身就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内涵,因此在内容上所体现出的民主、自由、平等、效率等资产阶级精神,与封闭的、防范百姓的集权专制是截然不同的。一方面昭示了档案工作由封闭走向开放、档案利用从特权走向权利的历史性转变,一方面表达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对公民基本权利意识觉醒、基本权利要求的一种认同,在漫长的档案管理历史进程中,公民主体与权利意识首次得以豁显。
四、档案机构与档案人员的日益专职化
早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前,兴中会、同盟会等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就建立起了自己的档案工作。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更仿照西方资产阶级政体确立了共和制度,因此,全面改造和整顿旧的封建官僚机构,成为其首要任务。依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南京临时政府采取总统制,总统府下设秘书处,中央政府的文书档案工作皆由秘书处处长胡汉民统辖。该处下设总务、文牍、军事、财政、民政、英文、收发等七科,秘书处下设的所有机构中都设有秘书一职,负责文书工作。收发科负责总统府往来文件的登记编号,并根据文件内容送交其他科处理;文牍科负责整理和保管总统府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政府各部则均设有政务厅,一般由各部秘书长负责,在主管文书工作的同时,兼管档案工作。南京临时政府、各部及所属机构并未建立专门的档案机构,但由于文书档案工作由专一的机构负责,这些机构大多以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为主要职能,很少承担其他方面的职能任务,故而档案机构的职责较前相对比较集中,近代的专职档案机构已初见端倪。
在南京临时政府颁行的文书档案法规中,对公文程式、办事规则、收发文程序都作出规定,因此国家机关一般性事务处理尤其是文书工作纳入制度轨道。机构与人员职能的日益繁细,是行政机构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尽管未建立独立的档案机构,但有一部分人员已从事档案工作,可视为专职的档案人员;同时,文书档案人员工作职责划分也相当细致,如《陆军部军衡局关于人员职守及办事细则暂行章程令稿》第二条中规定“书记专司缮写”,第三条办事细则中规定“凡本局往来文电、表册等项,均由副官列号登簿,以便调查”,并详举负责列号登簿的副官应设置的登记簿为命令传达簿、命令列号簿、局长命令簿、收文簿、发文簿、收电簿、发电簿、公费出入簿、本局通告簿、各局通告簿。可见,文书档案人员人员分工比较明确,文档人员的专职化趋势日见显现。
综上所述,面对清廷的腐朽统治与殖民侵略的挑战与刺激,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选择了艰难的变革之路,在政权存续极有限的时间里,对文书档案工作进行了改革,同时颁行了近十个有关文书档案管理的行政规章,继而导致了文书档案工作的历史性变化,并启动了文书档案工作从传统向近代转化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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