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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纠纷解决的内部机制研究

2013-08-15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纷争公正权利

汪 伟

(淮阴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淮安223001)

问题提出

高等学校学生纠纷是由于处分相对人不服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存在表明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利益关系中出现了不和谐,受过处分的学生,如果调节不当或不及时,会对教育者存有疑心、戒心等盲目的自我防护反应,如果认为纷争解决不公正,就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旦效果不佳,有可能对社会和未来失去信心,甚至采取极端手段,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学生权利意识的上升,纠纷愈发凸显,如不妥善解决,必将影响正常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正确的方法合理稳妥地处理现存的各类纷争,通过各种方式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构建一个公平、稳定、利益协调的校园、社会。

1.解决高校学生纷争标准的完善

标准的完善,主要涉及标准的理论、范围、内容、程度、依据等五个方面。高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序性,使学生在稳定的学校生活中感到踏实和安全,保证学生的学习与交往的顺利进行。

1.1 标准的理论标准,理论前提是秩序与自由的界限清晰,秩序的价值在于保证教育教学行为的达成,自由是教育目的实现的充分条件,自由的外在价值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目的是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在高校里,给予学生充分的自由,才能让学生的个性能够充分的发挥,自由越多,每个人的自我实现就越充分,高等学校的强制,应该保持在这个学校的存在所必须的最低限度,高校内的自由,应该广泛到这所学校的存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这也是解决纷争规范的高校内部最低的秩序。

1.2 范围标准,解决高校纷争的规范标准的效力有限制的,对象、时间、空间是规范的三维坐标,在对象上,规范约束具有学校成员资格的人,在时间上,适合于学校共同体成员的成员资格存续期间,在空间上,适用于学校内部,只有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维坐标体系之内的场域,才是高等学校纪律规范效力的场域。

1.3 内容标准,借助米尔恩教授提出的作为普遍道德标准中的六项低限人权,内容标准保证[1]:第一,生命权,每个人都享有不遭受任意杀害、不受不必要的生命威胁的权利;第二,公正权,每个人得到公平对待的资格。不受歧视权,接受正当程序的权利;第三,获取帮助及服务的权利,要求每个成员在需要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第四,正当规遵从下的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诚实推定权、法定最低义务权、隐私机密权等;第五,信息权。权利人享有被告知与其有关的任何事情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六,礼遇权,学生免受学校共同体成员的粗暴、蛮横、漠视等无礼待遇,使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得到应有的尊重。

1.4 程度标准,解决纷争中是要实现为受损方伸张正义,威慑其他有违纪倾向的学生,是一种基于报应基础之上的发展性惩罚,把学生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实质在于重塑纷争双方对纪律规范的尊重之情感,纷争主体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禁止不当联结,选择对纷争方相对人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

1.5 依据标准,纷争双方公平地分配学校发展的成果和负担,在人格独立平等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分配,坚持以法治的精神来实施,确定形式,制度,体系完整,内容和谐,《教育法》第41条规定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通过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3]。

2.解决纷争程序的完善

2.1 程序完善的理论基础是高等学校管理的公平正义,高校管理在于有完备的制度、健全的运行机制、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利益、自由、效率、秩序作为高校管理价值之一部分,不能作为高等学校管理的终极价值准则,要受公平正义这一基准的评判和检验,不具有超越公平正义价值的能力。必须使公平正义成为高等学校管理的灵魂,成为大家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得到的结果,这样的高校管理制度才能真正惠及每一个成员。

2.2 纷争解决制度与程序公正,公平正义的制度实现取决于制度规范的合理与否和纷争双方对规范的履行程度,目前的某些制度规范存在着与教育现实相脱节的现象,公平正义的纷争解决办法,离不开程序的正义性,必须做出相应的规定,把操作程序的步骤合理化,固定下来,形成公正的程序,并保证操作的公正。程序的公正是保障运行公正的关键,保证制度运行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正当程序的实质就是公正价值取向,体现了公平的本质,意味着被指控的人能在处理过程中陈述观点,主张权利,最低限度地要求个人在没有机会申辩之前,不得被惩罚或剥夺任何权利。

2.3 纷争解决程序公正的制度设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步骤,事先制定并公布、诠释、宣传到位这些规则,告知时间、内容,听证性质,协调各方利益冲突的,给予相对人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事中说明理由,作出对学生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向学生说明依据的事实、规定,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给予学生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机会。必要的时候进行听证,作出决定的人和事前调查的人应该分离,并且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应该回避。如果是纪律处分决定,应该通过校长办公会并以学校名义(或校长)作出;事后送达,最终的处理决定应该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及时效,在纪律处分存档问题上遵守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3.解决纷争申诉权的确立

3.1 申诉权的性质,学生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处分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同时是学生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宪法》第41条有明确规定,申诉权的设置是对权力的一种抑制和反抗,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恢复社会正义、补救侵害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获得权利救济的程序权利,合法权利的存在是救济的前提和依据。

3.2 申诉制度的功能和意义,功能包括确保学生基本人权、学生校园生活学习及其相关接受教育权益保障、消除不满情绪、提升校园民主、法治教育素养、形塑校园民主校风与制度等。意义包括申诉制度对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增强学生事务人员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学校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申诉制度对减少纠纷,构建和谐校园乃至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3]。

4.申诉机构的设立

4.1 校内申诉委员会的设立,《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对申诉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构成、权限、运作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具有行政管理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专门性、救济性等特征。

4.2 高校申诉委员会性质与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实践当中,必须将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学生纪律处分校内申诉委员会定性为校内行政仲裁机构,才能够为其找到存在的空间,对学校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组成人员应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裁决过程和决定应具有行政仲裁特征[4]。

4.3 校内申诉委员会与其他组织机构的关系

目前,高校纪申委机构设置有如下几种,设在学工部(处);纪申委设在团委;纪申委设在党委办公室;纪申委单独设立。前三种都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嫌疑,效果不佳,独立机构出现,可以充分发挥学校行内部行政仲裁功能,能够公平合理的受理并进行审理和作出决定。

5.申诉制度的制定

5.1 校内申诉制度的内容结构,一般包括总则、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处理、附则等五个部分构成。总则包括目标任务、程序性质、适应范围、申诉范围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申诉处理机构包括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及其性质与地位、纪申委的职责、人员组成、纪申委人员遴选、纪申委会议、审议小组、调查小组等;申诉的受理包括申诉提出及时限、申请书应记载内容、代理人制度、特殊学生的处理、附设设备、纪申委的受理决定、纪申委通

知职能部门等;申诉的处理包括纪申委处理申诉的方式、纪申委审查的内容与方式、纪申委听证审查、纪申委处理时限、审议延期逾期处理、听证参与人、回避制度、听政会主持人职责、当事人陈述权与申辩权、会议秩序、听证参与人确认、听证程序、听证记录、申诉决定程序、申诉决定书、送达、申诉期间学生学习权保障、申诉撤回、再审程序、教示义务、停止评议、决定书效力、秘密义务、经费、法定程序完成等;附则包括纪申委办法的宣传、解释、施行日期等。

5.2 校内申诉制度的制定程序,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校内申诉制度,起草校内申诉制度应当对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该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规则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校内申诉制度草案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由校长以校长令的形式签发;校内申诉制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登记;校内申诉制度应当及时修改、及时废止等。

6.申诉制度的运行

6.1 运行原则,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学生的基本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制度的正确实施,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适性进行审查、不调解等。

6.2 校内申诉程序与外在程序的衔接

运行过程中需要消除校内申诉制度与现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冲突,以及该制度运行后对法治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提高设立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立法层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应当规定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校内申诉委员会有权直接改变学校处分职能部门的决定[5]。

[1]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范履冰、阮李全.论学生申诉权.《高等教育研究》[J].2006(4)

[3]廖金芳、彭志忠.论高校处分权.《文史博览》[J].2006(3)

[4]沈瞿和.论高校学生的权利 [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J].2005(1)

[5]王峻蓉.论依法治校.《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J].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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