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缺失及网络化培育
2013-08-15白毅
白 毅
(中北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西 太原 030051)
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的认识”[1]。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来,我国公民意识水平得到了整体提升,但各个阶层之间却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我国的农民阶层,由于受到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他们的公民意识依然淡薄,成为制约农民向现代公民转变的瓶颈[2],影响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网络技术凭借多种优质属性,迅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以及价值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以此为契机,借助网络的力量使农民树立起顺应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意识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选择。
一、农民公民意识缺失: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现实桎梏
我国经历过一个极度集权的封建社会,传统的臣民文化根深蒂固,使得公民意识没有相应的文化土壤。再加之新中国成立后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培育机制,我国农民的公民意识整体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意识不均衡
权力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如果一个国家普遍缺乏权利意识,那么它的人民只能在专制和奴役的道路上徘徊。”[3]作为我国规模最大的权利主体,农民阶级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以被压迫者的角色出现在历史舞台,权力意识基本处于被压制状态。建国以来,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对农村政策的调整,农民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关注加深,各种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但却又表现出一种不平衡的发展状态。首先,地区之间不平衡。富裕地区农民的权力意识要显著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其次,群体之间不平衡。在农民阶层内部,那些率先融入市场化浪潮的群体,如农民企业主和工商户的权力意识明显高于普通农民。再次,权力内容不平衡。农民对财产权利意识要强于人身权力和政治权利意识。这种权力意识不平衡的现状阻碍了农民阶层整体权力意识的提高。
(二)民主意识不清晰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根本上明确了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决定自己命运的最高权力。农村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特定区域,长期生活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理所当然的是农村的主人。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当家作主的前提条件是农民先有当家作主的意识,具备自主依法管理农村事务的自觉愿望和要求。随着农民有了经济上的自主权利之后,他们对民主的要求也随着强烈起来。特别是一些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村民的这种民主要求更为强烈。但是,尽管农民的民主意识增强,但对于什么是民主、如何实践民主,依然认识不清。例如,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农民虽然懂得选举的意义和目的,但却总是为了蝇头小利出卖选票;在村民自治中,虽然对村务有不同意见和建议,但却不愿意通过正常渠道进行表达和沟通,不能有效地把握自己的民主权利。
(三)法治意识不深刻
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数千年来统治国家的是“王制”,其本质就是人治[4]。这种意识观念对整个国家,特别是对于相对封闭的农村地区影响很大。三十余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清除人治影响的过程。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初步确立,对国家法律和制度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法治的理解还很肤浅,往往表现出对法律和制度较强的畏惧或是怀疑情感,不能将法律看作是维护公民利益的有效工具,而只是将其视为执政者对人民进行统治的手段。在自身利益遇到侵害时,农民要么通过族群内部的宗法关系进行调节处理,要么选择消极逃避。即使诉诸法律,在面对不利的裁决时,又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法律。
(四)公德意识不牢固
公德意识是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和社会生活中公共道德规范的认识和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的意识。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一个以血缘和地缘为依托的熟人社会,一个作为公共领域的大社会一直没有出现,那种与公共生活相适应的道德准则迟迟未能在农村确立,农民公德意识也就无从谈起。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社会步入到现代化进程之中,农民的思想观念悄然发生变化,公德意识初步确立。然而,农民的公德意识并不牢固,主要表现为:在索取自身利益时,忽略应尽的义务;在要求自身发展空间时,却不能做到自律;有需求时将公共领域当成自己的家,当面临公共危机时,却又“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二、网络: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助推器
公民意识属于主观意识领域,最终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伴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党和政府对于农村发展非常重视,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的物质生活条件正在发生重大改变,公民意识的物质基础随之得以加强。与此同时,我国近90%的行政村已接通了宽带,借助网络手段加强针对农民的公民意识教育、推动农民参与现代社会的实践,促使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时机已基本具备。
(一)教育培育
农民熟悉和掌握现代社会的运行规则是培育公民意识的前提保障。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各项社会规则不断完善。只有认识这些规则,农民才有可能去认同这些规则,进而将规则内化于心,成为指导其社会行为的意识观念。换言之,公民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是一种习得的观念,教育对此有重要意义。在网络技术不断成熟的当前阶段,应该以网络为手段强化对农民公民意识的教育。
首先,要整合教育资源。针对农民的公民意识教育涉及广泛,既包括民主法治教育,也包括意识形态教育。网络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育资源,但是这些资源分布广泛,商业网站、电子政务系统,甚至博客、论坛中均包含的相关的内容,让农民这一本身信息化素质较差的群体在烟波浩渺的网络世界中寻觅这些资源等同于大海捞针。应该科学分析农民公民意识教育的需求,对网络资源进行整理、分类,使之完整化、系统化后上传至专门的网络信息平台供农民查阅学习所用。
其次,要革新教育方式。传统教育方式中,受教育者往往是在同一时间被集合到同一地点,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单向灌输式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是一种以价值观内化为导向的过程,这种宣讲教育并不适合。网络的普及使得公民意识教育的双向教学成为可能,教育者可以从与农民自身利益相关的事例入手,通过网络与农民进行访谈式的对话,对其疑惑的问题进行解答,使网络成为教育者与思想对话的平台,使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与启发,逐步树立自主、自立、自尊、自强的现代公民意识。
再次,要优化教育氛围。网络已经成为各种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传播和争夺的重要阵地之一。如果正确的、高尚的、健康的思想不去占领,各种错误的、低俗的、不健康的思想甚至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就会去占领[5]。政府以及各级社会组织应该主动地参与到网络空间之中,对有关农村的热点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进行解析、点评,使农民产生认同感与共鸣,引领农民群体中的网络舆情,培育与农民不断觉醒的公民意识相吻合的氛围,使农民能够感同身受,自觉接受教育内容。
(二)实践培育
人类意识不仅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而且是社会劳动的直接产物。所以马克思认为:“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6]作为在现代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意识同样来自于社会实践。实践可以是纯粹的公民政治活动,也可以来自于公民对政治现象的关注,或是来源于公民在参与现代经济或社会事务时所产生的思想观念。我国农村地区地域辽阔、人口分布面广、自然类型多样[7],受历史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与外界沟通困难,再加之制度的缺失,农民缺乏现代社会的实践机会和有效手段。网络在农村社会的普及能够带动农民更加广泛地参与到现代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之中,应该利用网络创造农民在现代社会中的实践机会。首先,要利用网络推动村民自治的落实。村民自治是农民在农村生产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民主权力的实现过程。在相关实践中,应该凭借网络的公开透明,把村规民约、发展规划、土地占用、财务账目、计生情况等村务全部在网上公开,并利用管理软件将农村现有的管理体制和方法整合到网络的管理和服务平台之上,使得村委会与广大村民可以通过现代化的网络平台共同治理村务,并同时完成监督监管过程。其次,应该通过网络引导农民将实践活动扩展到村外。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以网络为媒介,根据农民的真实需要和价值偏好,为农民提供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娱乐等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高品质的公共产品和社会管理,让农民切实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同时,要针对农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需求开发出相应的信息反馈模块,使农民能够通过电子政务网站及时、便捷地向党和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对于依然处于公民意识启蒙阶段的农民而言,这些网络式的服务和管理,能够让他们对现代社会有较为直观的体会。与政府进行的互动,则会使他们进一步提高对自身地位的认识与认同,促进公民意识的成长与成熟。
[1]焦国成.公民道德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8.
[2]樊海涛.公民意识:农民向现代公民转变的前提——基于村民自治角度的分析[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54-56.
[3]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9-30.
[4]伍柳氏.论公民意识教育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J].教学与管理,2012(6):10-11.
[5]张 骥,方晓强.论网络文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影响[J].求实,2009(2):40 -43.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1.
[7]白 毅.信息化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价值及实现途径[J].新疆社科论坛,2012(2):6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