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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素质参政党的理论探讨

2013-08-15王彩玲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参政参政党高素质

王彩玲

新时期以来,为了积极应对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更好地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与使命,中国各民主党派纷纷提出“高素质参政党建设”这一命题,以适应执政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重大变化,提高与执政党合作共事的能力,更好地发挥参政作用。这反映了各民主党派对自身历史方位的变化、对加强自身建设的紧迫性与重要性都已经有了深刻的自觉。那么,什么是高素质的参政党,如何建设高素质的参政党?

一、高素质参政党的内涵分析

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的内容或含义,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特有属性。任何概念必须具有区别于其他概念的独特要素,才有存在的价值,高素质参政党也不例外。因此,当我们使用“高素质参政党”这个概念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否则,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就没有价值和意义。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在理论上明确,“高素质参政党”这一概念,与我们过去所使用的“参政党”、“民主党派”、“政党”等相邻概念的逻辑关系是什么,相对于这些概念,它所拥有的特有属性是什么。

从逻辑上看,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看,“政党”、“参政党”、“高素质参政党”这三个概念在外延上的从属关系,可理解为一种真包含关系,即“政党”这一概念的外延包含了“参政党”这一概念的全部外延,“参政党”概念的全部外延只是“政党”概念的部分外延;“参政党”概念的外延包含了“高素质参政党”的全部外延,“高素质参政党”的全部外延只是“参政党”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应于此,其内涵则逐层更为丰富。因此,我们在理解“高素质参政党”的时候,是立足于参政党又要超越于参政党,我们不能把对参政党的一般要求等同于高素质参政党的内涵,而要看到“高素质参政党”相对于“参政党”概念,他们在内涵上的区别。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在中国,“参政党”这一概念的外延是中国现有的八个民主党派,其外延并未流于宽泛,似乎没有从内涵上加以限制的必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八个民主党派承担参政党责任的能力与绩效在公众话语中一直是被质疑的,其政党属性也屡遭怀疑,在这种情况之下,提出“高素质参政党”概念,以此来指导参政党建设,还是很有价值的。我们只有真正认识“政党”、“参政党”和“高素质参政党”这些概念的关系,才能更准确地把握“高素质参政党”的内涵,才能使参政党建设以最好的方式达到最优的效果,为参政党名实相符创造条件。

“高素质参政党”反映的是参政党具有高素质这种属性,而“参政党”这个概念,作为世界政党政治中的一个创造,它既具有一般政党的许多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高素质参政党的最宽泛的定义就是它首先是政党,应该具有一般政党的共性。那么什么是政党?政党是阶级的组织,由阶级的积极分子组成,为本阶级利益而采取共同的行动,旨在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纲。政党具有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社会团体相区别的显著特征,这些特征构成了政党的基本要素。[1](P151)政党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二,有明确、具体的政纲来阐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方针政策;第三,有从中央到基层的组织系统和约束党员行为规范的纪律;第四,有一定数量的党员群众和各级领导人;第五,竭力争取非党群众的支持。因此,高素质参政党首先是具备这些基本特征的组织独立的政党,具有明确而清晰的政治纲领,能够代表一定阶级阶层的利益,能够争取广大民众的支持,能够在国家政权中发挥积极的影响。

“高素质参政党”这一概念的第二层内涵是参政党。“参政党”这个中国独创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两种政党类型(执政党、参政党)之一。民主党派在使用“参政党”这个概念时是非常明晰的,其内涵是“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政治组织”、“是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其外延就是中国现有的八个民主党派。这里的“参政”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高素质参政党”这个概念最核心、最本质的规定就是高素质,那么什么是高素质?素质一词本是生理学概念,指人在先天禀赋基础上在后天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相对稳定的内在身心组织结构及其质量水平。“素质”一词被广泛运用于哲学、人口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后,便与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成为人的思想、情感、兴趣、才智、能力、知识和内在涵养的统称,反映人认识世界、征服自然、改造社会的条件和能力,是人们有效进行社会实践的内部条件。素质既然是人们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能力,那么就有高低之分。素质虽然内潜于人,但总外显于事,总是在社会实践中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因此,一般而言,高素质是人们拥有较高社会实践能力的表现,借用哈佛大学教授戴维·麦克利兰(David·McClelland)1973年提出的“胜任力”概念,高素质其实就是一种胜任力,是能将某一工作中有卓越成就者与普通者区分开来的个人或者组织的深层次特征,包括动机、特质、自我概念、态度或价值观、某领域知识或行为技能等任何能够显著区分优秀与一般绩效的特征[2](P172)。对于参政党而言,其主要实践活动就是参政,是以政党而不是智囊团、不是一般咨询机构、不是普通社会团体的身份,发挥参政党作用,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做出积极贡献。这是其政党属性的深刻体现,是其实现作为政党而存在的全部功能的主要方式。因此,高素质参政党还应该是在实现政党功能,发挥参政党作用方面取得卓越成就的政治组织。

当前理论界有一种倾向,就是用参政党的特征来说明高素质参政党的内涵,这样得出来的结论往往不准确,或者说难以体现当初提出高素质参政党这一概念的初衷。比如说有论者认为高素质参政党的内涵至少包括五个方面:1、科学的政治纲领;2、成熟的立会理论;3、健全的政党机制;4、较高的会员素质;5、良好的社会影响。[3]这是具有一定代表性、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的分析方法,对参政党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是,这些因素中有的不是高素质参政党的内涵,而只是实现高素质参政党的条件;有的不是“高素质参政党”的特有属性,而是“参政党”的一般特征。同时,这些因素也并不能穷尽高素质参政党的所有特征。同样,也有论者习惯于把“政治上坚定、理论上清醒、体制机制健全……”视为高素质参政党的内涵,殊不知这些条件其实仅仅只是对参政党最基本最一般的要求。因此,这些提法虽然对指导参政党建设具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作为参政党的自我期许是值得肯定的,但作为理论研究,把它们归纳为高素质参政党的内涵,还是远远不够的。

当然,我们从胜任力的视角来对高素质参政党的内涵进行把握也还远远不够,因为“能够担负政党功能,发挥参政党作用”依然是很宏观很原则的说辞,我们还需要立足于政党的功能分析,来判断参政党究竟是卓越还是普通的评价标准。所以对高素质参政党内涵的把握还要立足于参政党功能分析,结合高素质参政党的评价标准来进行。按照政治学的一般理解,政党功能是指政党在整体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角色,以及在维持社会体系结构的连续性上所起的作用。如果我们把政党的阶级属性剥离掉,我们发现,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不管是资产阶级政党还是无产阶级政党,他们都应该是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是民意表达、促进民主的工具,这是其他社会组织无法实现的,也决定了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政党在整个现代民主政治的中心地位。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政党,如果不能很好的实现政党的功能,就会失去民众的支持,从而陷入合法性危机。参政党也是如此,如果不能实现政党在利益表达与综合、政治沟通、维护稳定等方面的功能,不能站在参政党的立场上,承担应有的政党责任,就会遗失其政党属性,“花瓶说”、“摆设说”就会甚嚣尘上,这样的政党,连生存都会受到挑战,更遑论高素质。

综上所述,所谓高素质参政党,我们首先要确认它是组织独立的政党,不是社团不是派系更不是花瓶和摆设;是参政党,不是执政党。在此基础上,它还必须有实质性的参政作用,能够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形式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管理中,真正成为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有效工具,成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成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因此,归根结底,高素质的参政党,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的参政地位,具有良好政治品质和政治技能,具有良好的适应性,能够适应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尤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要求,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中起到有效的协商、监督及管理等实质性作用的民主党派。

二、高素质参政党的评价标准

如前述,政党、参政党、高素质参政党这三个概念是从属关系,高素质参政党首先必须是政党,必须具备一般政党所具备的特征与功能,这既是高素质参政党最低限度的要求,也是当前参政党建设成效检验的标准之一。因此,高素质参政党建设要在功能实现上做足功课,真正实现政党的政治桥梁作用和促进民主的功能。中国的八个民主党派是以参政党而不是执政党或者在野党的方式来实现其政党功能的,由此可以引申出高素质参政党的两个重要评价标准,即功能的实现程度和功能实现方式的合法性。

既然高素质是一种能够实现卓越成就的胜任力,那么,评价高素质参政党的标准首先应该是参政党实现功能的情况。正如有论者指出,民主党派的功能和职能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民主党派的政党功能体现的是政党的一般属性,民主党派的职能是参政党的本质体现,是对民主党派政党责任和政党权利的规定,反映的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这种特殊政党类型的“个性”。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其主要功能则是“利益表达和综合功能、协调稳定功能、政治推荐功能、政治社会化功能”[4]。衡量参政党是否是高素质参政党的标准,不仅仅是民主党派基本职能的履行情况,也应包括民主党派作为政党其功能的发挥程度。功能的发挥程度是衡量民主党派职能运转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尺。一个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发挥得不好的政党,很难说是整体能力强大的政党,也很难说是高素质的参政党。同样,一个不能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政党,也不能称之为高素质的参政党。

对于现实的参政党而言,高素质作为一种价值追求,是一个不断接近又不断超越的动态的实现过程。在这个过程里,政党功能发挥得越充分的参政党,就越有可能是高素质的参政党。当然,民主党派政党功能的实现程度,是一个很难量化的指标,但是,民主党派的政党功能主要是通过实际的政治参与过程来实现的,因此,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并非完全无迹可寻。比如说民主党派每年报送中共中央的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所达到的实际政治效果,以及民主党派在这些具体的政治参与过程中,与所联系的阶层是否形成稳定有效的代表关系,等等,都是可以观察的重要指标。而不是如有的研究者所言的那样“中国民主党派产生了与社会大众以及自身所代表的特定阶层和群体的两个脱离。这两个脱离使得民主党派像无根的浮萍一样飘荡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同时也使得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主要是体制性合作,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性合作与社会性合作”。这些研究者们认为,政治性合作与民主党派的主体性密切相关,它要求民主党派有相对的自主性,其参政能力可以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相匹配、相适应,从而与中国共产党形成协商结构,参与整个政治过程。社会性合作则是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在社会领域共同使力,共同培育社会、整合社会。当然,研究者们也看到,民主党派跟共产党的合作从体制性合作转变成为政治性合作与社会性合作,既取决于中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的发展,也取决于民主党派自身的作为。如果各民主党派完全等待体制的安排,其发展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这些观点来自于2009年12月12日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参政党建设研究中心与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统战基础理论上海研究基地联合举行的专题研讨沙龙,参加会议的有来自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浙江省委党校和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5]这些分析虽然对民主党派的代表性与参政绩效有些悲观,但是却有着部分的真实,也为我们评判参政党的素质提供了独特视角。这种视角,即所谓“体制性合作”与“社会性合作”、“政治性合作”其实是对参政党功能实现程度的评价,民主党派只有坚守自己的主体性,坚守政党应有的政治责任与政治使命,并培养与中共执政能力相匹配的参政能力,把多党合作由被动接受的体制的安排变为相对自主的主动追求,把参政行为变为参政权利与参政义务的辩证统一,正确认识自身的性质与任务,正确处理民主党派的前途与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趋势之间的关系,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立场,做出自己的贡献,才堪称高素质参政党。

把民主党派的政党功能实现程度视为高素质参政党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只是基于高素质参政党的第一层内涵而设定,即参政党首先是作为政党而存在的,那么它必须实现政党应有的功能,这样一方面可以回应公众对民主党派政党属性的怀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民主党派的政党意识,既为我们评判是否是高素质参政党提供一个尺度,也为高素质参政党建设本身提供了必要的思路。此外,我们也要看到,高素质参政党虽然首先作为政党而存在,但更根本的,是作为参政党而存在的,无论其政党功能发挥得多么彻底,如果不是立足于参政党的性质和地位来发挥作用,那么,也不是高素质的参政党。因此,高素质参政党的第二条评价标准就是其功能实现的合法性,只有在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上,坚持参政党的性质与特征,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参政党,才是高素质的参政党。

实现广泛的政治参与,促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所有的政党共同的政治使命。但是,不同的政党实现政治参与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执政和参政都是政党的政治参与方式,都是政党发挥功能作用的重要途径,那么高素质参政党应该是立足于“参政”来实现自身的功能。中国参政党是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政治组织。参政党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这样的政治取向上,体现在执行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做出了积极贡献等政治实践上。同时,参政党又具有社会基础的广泛性和包容性,在成员构成上有着相当广泛的界别分布,在思想观念、政治理想等方面与执政党并不完全一致。参政党实现其政党功能时必须保持政治联盟的性质和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特点。

对参政党性质与地位的坚持最终是通过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这两大基本职能来体现的,因为参政党的基本职能是由参政党的性质与地位决定的,所以政党功能实现方式的合法性作为高素质参政党的衡量标准,就具体表现为是否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由于种种原因,民主党派长期以学习和改造为中心任务,其政治职能受到很大限制,“民主党派向参政党转型还没有成为一种自觉的共识和行动”,在新的形势和条件下,参政党又“出现了与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不太适应、与履行参政党职能的能力和水平不太适应、与参政党地位和形势发展的要求不太适应的新问题”,虽然宪法规定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民主党派的参政权利,但是,仅有权利并不能必然带来有效的参政活动,它还需要与之相匹配的能力。因此,参政党要不断提高自身适应性,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这既是检验高素质参政党的重要标准,也是高素质参政党建设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三、高素质参政党的实现途径

正如有论者指出,高素质参政党这个概念,它具有几个特性:首先,它是一个价值概念;第二,它是一个整体概念;第三,它是一个动态概念;第四,它是一个实践概念。[6]因此,高素质参政党作为每个民主党派的一种价值追求,既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也是一种指向未来的理想;既需要高素质的党派成员,也需要立足于民主党派整体能力的提升;既需要民主党派自身的不懈努力,也需要多党合作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可见,高素质参政党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不是仅仅依靠民主党派自身的力量就能一蹴而就,或者说,它不仅仅是参政党自己的事,而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民主党派组织及其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奋斗。

首先,高素质参政党有赖于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素质是社会性与历史性的统一,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其素质的形成和发展都要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都是整个人类进化、社会文化进步的产物。正如《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所指出的那样,“人的素质是历史的产物,又给历史以巨大的影响”。参政党素质也是这样,它总是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受历史发展水平的限制。因此,宏观地说,建设高素质的参政党有赖于时代的进步和社会历史的发展;微观地说,高素质参政党建设有赖于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民主党派无论是实现政党功能还是履行参政党职能,都是在多党合作的政治框架下进行的,民主党派的参政合法性也是这一制度赋予的。可以说,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是高素质参政党脱颖而出的前提与保障,这正是高素质参政党建设所需要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一。很难想象,在不够完善的多党合作制度之下,能够有政党功能的充分实现,能够有参政党职能的切实履行。

其次,高素质参政党的形成有赖于民主党派参政环境的改善和优化。既然功能实现状况和职能履行情况是高素质参政党的重要评价标准,那么,改善民主党派的参政环境,使民主党派能够真正有效地承担起自身的政治责任,对高素质参政党的形成具有基础性意义。参政党对自身地位与责任的认知和对参政效能的评价、党际关系的和谐程度、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方略(包括执政党对多党合作的认识水平与政策水平)、对国家和社会的控制方式等等都构成了民主党派的参政环境,影响着甚至是决定着民主党派的参政绩效。如果民主党派缺乏参政党意识,对参政有效性持否定态度,如果执政党与参政党只能维持表面的和谐而缺乏相互应有的责任感与信任感,如果大量的中共各级组织领导人对民主党派持有偏见或者不懂得多党合作,如果中国共产党不能继续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制约着民主党派实现其功能履行其职能,也自然会影响着民主党派的发展与成熟。因此,高素质参政党建设,需要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共同的努力,尤其需要中共各级组织的领导人能够从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的角度理解多党合作,能够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推动多党合作,改善领导方式,促进党际民主,实现政党关系的和谐,为民主党派有效参政提供良好的条件,这是高素质参政党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第三,有效的参政党建设是高素质参政党实现的内因。尽管高素质参政党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有赖于中国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有赖于中共执政方式的科学化、民主化,但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主体,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应该积极主动地培育有利于有效参政的环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建设科学化的水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过程中,参政党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参政党意识淡化是制约民主党派参政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严重影响了民主党派的科学发展,这已经引起了民主党派党内许多有识之士的忧虑。参政党意识淡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参政党成员对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和参政行为认知不足,不能站在中国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和参政党作用,甚至认为民主党派的参政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胸怀,起不到多大作用,或者认为参政是为中国共产党而参政,如果中国共产党不重视就没必要去为之付出努力。在这样的一种认知基础上是很难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也难有高水平的参政行为的。因此,把参政党意识深植于心,至少不仅仅把参政看作一种权利,而更应该看成是参政党对国家和民族所负有的使命,看作一种责任和义务,看作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积极把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文化素质转化为参政素质,既善于参政又勇于参政,才可能有高水平的参政行为。在培养参政党意识的基础上,民主党派还要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提高自身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加组织核心竞争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先进的理论武装、科学的政治纲领、正确的政治方向、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良好的党员民意基础,以及合理的组织架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政党,从而形成与执政党日益增强的执政能力相匹配的参政能力,为高素质参政党提供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的保障。

[1]王邦佐等.新政治学概要[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陈传明.西方工商管理学经典命题[M].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

[3]俞曙霞.高素质参政党内涵的初探[Z].民进全区统战理论研讨会入选论文集,2001.160-163.

[4]杨爱珍.民主党派政党职能与政党功能的结构要素分析[J].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2).

[5]黄天柱.多党合作与社会团结——民主党派的社会属性与社会基础研讨综述[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3).

[6]郁建栋.科学发展观对民主党派发展的几点启示[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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