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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制院团后续发展三大扶持政策的若干思考

2013-08-15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北京100026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院团演艺文艺

乔 丽(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 100026)

一、绪言

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思想指导下,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成果显著,作为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中心环节的转企改制交出了亮丽答卷。据统计,全国文化系统承担改革任务的2103家国有文艺院团中,已有2100家完成改革任务,完成率超过99.86%,其中杂技、话剧、歌舞类院团基本实现全行业转企改制。

这些成就的取得与自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有针对性的包括财政、税收、投资融资等方面的多项优惠配套政策密不可分。这些优惠政策为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加快转制步伐、保障转制任务顺利完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院团转企改制相关配套政策的有效性。当前,面对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进入改革发展新阶段的形势,相关配套政策也需进一步优化,以更好地促进转制院团改革发展。鉴于财政、税收、投融资政策三大政策在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政策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文拟以这三大政策为例,研究优化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后续发展的配套政策。

二、财政政策

既有的财政政策为院团转企改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也为解决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关键问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据文化部财务司统计,全国文化事业费由2007年的198.96亿元增至2011年的392.62亿元。5年累计投入达1454.99亿元,年均增长20%。不少地方在国有院团转制后,实行正常事业经费照拨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这对于激励院团加快转制步伐、保障转制任务顺利完成,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演艺业是极具再开发和产品衍生潜力的核心文化产业,但目前我国演艺业总体还属于幼稚产业,需要根据演艺业的特殊性及其所处发展阶段的特点制定扶持政策,尤其是财政扶持政策。如演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基层和农村的演艺项目并没有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范围,财政政策的重大支持作用还没有完全释放出来。笔者建议扩大财政预算范围,把演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基层和农村的演艺项目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按照分层次、分类别发展的扶持政策原则提出财政具体支持方案,引导资金的投入方向和重点领域。如根据高雅艺术演出和娱乐性演出的不同特点,可采取将高雅艺术演出和娱乐性演出分开,在一定时期内分别适用不同的分类发展模式,扶持社会效益突出但直接经济效益暂时不明显的艺术演出。这样有利于文化多样性的发展,防止出现文化单边性。

从长远发展来看,建议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各级财政设立演艺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资助、采购演艺企业的公益性演出等方式,逐步扩大公益性演艺活动的数量和规模,这样不仅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娱乐性和高雅艺术多方面的精神生活需要,而且可以提高演艺团体的开放竞争意识和社会认知度、培育和开发潜在的受众,助推演艺市场繁荣发展。比如,福建省自2012年7月起出台政策优惠政策,专门支持省属院团进行低票价的文艺惠民演出,受财政支持的单位每年须完成100场低票价文化惠民演出。其中,60%场次在剧场内,40%在校园、社区、军营、工地等地慰问演出,票价不超过30元,每场演出由财政补贴2万元。另外,可适当考虑将一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采购演艺企业的演出产品,推进演出产品创作生产。实践证明,财政的支持既提高了剧团创作演出的积极性,也丰富了老百姓的文化生活,实现了双赢互惠。

三、税收政策

当前我国在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鼓励文化企业境外演出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并且加大了与财政、投融资等政策的衔接力度。转制院团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及其作为演艺业主力军的重要地位,和本身的发展现状存在较大不对等,特别需要更细致和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如《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两个文件对转制企业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受惠的文化企业有限,并没有覆盖到转制国有文艺院团,建议将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扩展到相关转制院团,以适当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尤其是随着国有文艺院团转制为企业,税种不断增多、税负相应加重,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空间更加广阔。为此,笔者建议适当考虑为转制院团在初创期减免高额的土地税和房产税,为其发展营造宽松的税负环境;对转制院团演艺产品版权转让、授权使用收入,海外演出,衍生品销售收入实行零税率,鼓励转制院团“走出去”弘扬中华文化;对转制院团在基层、农村进行的演艺活动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总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达到激励和保证转制院团持续发展的效果。例如,重庆市在强力推动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工作中,认真落实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对转制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减免,大大激发了转制院团的发展活力。仅重庆演艺集团成立当年实现总收入2351.36万元,比2009年增长184.32%,完成演出1431场,其中商业演出1200余场。

四、投融资政策

目前相关政策文件对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难问题提出了有关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所提出的政策措施力度很大,包括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这一最先进的金融工具推动文化企业发展;鼓励文化企业组合式融资,包括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等。这些倾斜性政策是激励院团加快转制步伐和实现成功转制的重要推动力量。

目前,由于我国演艺业整体还处初步发展阶段,缺乏专门的演艺产业发展规划及其制度设计和演艺业投资指导。笔者建议可考虑编发年度演艺业投资指导目录,发挥投资指导目录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引导社会资本繁荣演出市场力度,建立转制院团深入老少边穷、农村、基层演出的奖励制度,实现东中西部资源和资本差异性地区的演艺市场、城乡演出市场等协调发展。同时,针对演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问题,建议加大演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一团一场”这一政策必须继续执行、全面落实。例如,转企改制后,广州市委市政府给广州粤剧院有限公司增加了南方剧院和江南大戏院两个演出基地,并投资2000多万元对南方剧院进行了拓宽舞台面积,新增升降舞台两项专项改造。另外,可考虑将人均剧场座位数增长列入相关的发展考核指标、通过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或提供场租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五、结语

改革配套政策是“真金白银”。除了上述财政、税收、投融资三大政策,转制院团后续发展亟需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演艺人才开发培养、演艺市场培育等其他方面政策的综合配套支持,为转制院团健康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从而实现演艺业的繁荣发展。

[1] 张贺. 99.86%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N].人民日报,2012-11-05.

[2] 屈菡.我国文化建设投入稳定增长,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成效显著[N].中国文化报,2012-06-26.

[3] 吴旭涛.我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公益性演出[N].福建日报,2013-05-24.

[4]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Z].

[5]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Z].

[6] 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典型经验选编[M].广州:新世纪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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